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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

时间:2022-04-19 05:11:41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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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

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宣传送达、纳税咨询辅导工作。

二、负责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的户籍管理。

(一)新办税务登记事项的调查及税种鉴定;

(二)变更税务登记事项的调查;

(三)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调查;

(四)注销税务登记事项的调查;

(五)纳税人停业、歇业、复业的调查;

(六)对纳税人户籍的巡查、漏征漏管户的清理,以及非正常户的处理。

三、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核实和监督管理;对纳税人逾期申报,欠缴、查补税款以及滞纳金、税收罚款的催报催缴;配合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措施的实施。

四、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异常申报情况的调查核实。

五、负责对分管区域内实行定期定额和核定征收纳税人定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等征收方式核定或调整的调查核实以及有关通知的送达。

六、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纠正处理意见的提出和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

七、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方式、延期申报、延期缴税、申请减免税、税前扣除项目、申请退税的调查核实。

八、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纳税情况及相关涉税事宜的日常监督检查。

九、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发票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税控装置的推广应用和日常管理。

十一、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设置帐簿情况的督促检查,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处理方法备案的管理;对会计制度与税收差异建立台账进行管理。

十二、负责对分管区域内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人员资格的调查核实与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调查核实。

十四、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的纳税评估或审核评税工作。

十五、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其他涉税事宜的调查核实工作。

(一)对纳税人申请自印发票的调查;

(二)对纳税人申请外出经营活动的调查;

(三)对外埠纳税人销售货物报验登记的审查、使用经营地发票的初审及发票的缴销;

(四)对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种类、数量、版面的初审;

(五)对纳税人申请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调查核实;

(六)对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和税控装置,以及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调查核实;

(七)对有合并、分立、破产、欠缴税款等情形的纳税人或其法人代表出境事宜的调查核实。

十六、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年度征管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保管和归档。

十七、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税源的监控管理,掌握税源变化情况,调查核实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做好税源动态分析,定期编报税源分析和预测报告。

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2015-10-28 22:54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在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的管理下,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按照管户责任,依法对分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及其相关事项实施直接监管和服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帐簿凭证管理。

第六条  调查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他情况;调查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事项和其他核定、认定事项的真实性;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

第七条  对分管纳税人进行税款催报催缴;掌握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和欠税纳税人的资产处理等情况;对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对各类异常发票进行实地核查;督促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第八条  对分管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综合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和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查找异常,筛选重点评估分析对象;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根据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约谈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对纳税人违反税收管理规定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按照纳税资料“一户式”存储的管理要求,及时采集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相关信息,建立所管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信息资料及时进行整理、更新和存储,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条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审批减免缓抵退税和违章处罚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在交通不便地区和集贸市场可以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零散税收的,要实行双人上岗制度,并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

?第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发现所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应提出工作建议并由所在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

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

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的税务检查的。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构成违纪行为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据刑法第397条所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一种过失。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4、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

玩忽职守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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