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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员工作机制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明确管理职责,规范管理流程,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县(区)地方税务局原则上应当按照“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申报,重点稽查,加强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建立征收、管理和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工作机制,并按照本工作制度划分税收管理责任区,实行税收管-理-员专业化管理。
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直接负责分片、分段或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所、税务分局及征收管理分局。
税收管-理-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
(二)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知识,熟悉基本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
(三)政治素质好,为税清廉。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税收管-理-员既要按户管理涉税事务,又要按照管理的业务流程,对所管纳税人的具体税收事项实施有效的控管,进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税收管-理-员应当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将优化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源管理的全过程,要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管理和服务,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税收征纳成本。在强化管理中提高服务质量,在优化服务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条 基层税务机关应当依托信息化手段,在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准确采集征管信息、明确管理职能和考核责任、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基础上划分税收管理责任区。
第六条 基层税务机关应根据区域大小和税源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划分管理范围,实行属地管理。所辖责任区应覆盖与其管理范围相应的所有辖区,责任区之间无交叉区域。同级责任区之间、有关职能部门与责任区之间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在此基础上,根据税源管理的需要和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建立重点行业、重点税源、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等不同类型的分类管理机制。
税收管理责任区设置的数量应以管辖地域的大小、纳税户数的多少和方便管理为依据进行合理划分。
第七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实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确保纳税人有关信息采集的及时、真实和完整,促进信息资源共享。
第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科学合理设置基层征管机构,充实税收管-理-员队伍,提高税收管-理-员占总体税务人员的比重。
第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的责任管理制度,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考核和培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素质,使之成为税收管理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二章 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 税收管-理-员原则上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和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税收管-理-员在管理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存在有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的,必须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按有关规定程序移送稽查局专司检查。
前款所称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是指不直接从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如实足额申报缴纳的税款。对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如实足额申报缴纳税款的,税收管-理-员应当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权限进行限期责令改正缴纳。
前款所称不直接从事税务稽查,是指不直接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所指的税务稽查范围,不包括日常的管理性纳税检查。日常的管理性纳税检查应当不受纳税期间界限的限制。
前款所称不直接从事税务行政处罚是指不直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税务机关作出。
按照有关规定,在交通不便的农村、集贸市场或特殊情况需要直接征收的,可以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零散税收。税收管-理-员需要直接征收税款的,必须实行双人上岗制度,并经县(区)地方税务局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同意,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及限期结报、结算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税务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包括日常管理、税源监控、优化服务、事项调查和档案管理等五项。
第十二条 日常管理是指准确掌握管理责任区内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户数及基本情况,随时掌握其动态变化,督促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法办理各项涉税事宜,并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当年内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
一、户籍管理。严格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全面掌握责任区内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户籍变动情况,随时清查未办理税务登记户,清理漏征漏管户,及时了解和掌握与户籍管理相关的各类动态情况。包括责任区内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户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登记状态(正常户、非正常户、变更及注销户),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经济类型、行业以及重点税源等次状况,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场所、账户及账簿设置情况,发票核准情况等。
二、申报纳税管理。掌握责任区内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正常申报、逾期申报、未申报、欠税等情况,并及时对未申报户、未缴税户、欠税户进行催报催缴。
三、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规定对纳税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实施分类管理。
四、违法违章告知管理。按规定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发现的税务登记违章行为、申报纳税违法行为进行告知,并提出责令限期改正和补救措施。
五、信息核对。定期对各类税收管理信息进行核对,确保数据的完整、准确。
六、纳税检查。随时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应缴未缴税款、应扣未扣税款、欠缴税款及其他违法违章情形的,应当按照规范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税源监控是指准确掌握责任区内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经济税源状况,做出比较准确的分析预测,为税收收入的组织以及上级决策提供第一手信息资料。
一、了解和掌握所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变动情况,包括经营范围、生产规模、销售收入、资金运作及经济效益的变化等;
二、了解和掌握所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各个时期的申报纳税情况;
三、收集可能引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源变化的相关信息,包括经营策略的调整,税收政策及其他相关政策变化,经营环境(市场条件、市场因素)的变动情况等;
四、分析预测所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资金运作对税款入库的影响,协助组织税款入库;
五、加强对纳税人普通发票领、用、存的管理,分析发票使用与应税收入之间的内在联系;
六、积极清理欠税,及时发现税收征管上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提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的对策。
第十四条 优化服务是指根据所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情况,有针对性地主动进行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及时解答纳税人提出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
一、及时宣传各项最新税收政策规定,并做好纳税辅导;
二、辅导所管纳税人依法申报,正确计算应税收入;
三、辅导所管纳税人正确取得和使用合法凭证;
四、接受所管纳税人税收政策咨询,解答涉税方面的各种疑难问题;
五、定期征询并及时反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收政策执行和税收征管措施实施的意见。
第十五条 事项调查是指依纳税人申请而启动涉税事项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包括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税务登记、享受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应纳税款评估测算、申报方式、征收方式、延期申报及缴纳税款、适用税目及税率等事项的调查核实。在进行事项调查核实时,税收管-理-员应当按照规定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提供准确的事实依据。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是指按照信息化和“一户式”存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征管档案,实现税收征管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充分利用。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征管档案资料包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资料;纳税人生产经营及其财务核算情况;各税种的核定及其有关资格认定、各种征收方式核定情况;各税种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滞纳及催缴和补缴情况;税务检查及处理情况;享受减免税政策及执行情况;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发票的领购、核销情况;纳税人关、停、并、转以及委托税务代理情况等。
第十七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纳税人的分布状况以及管理力量和税收管-理-员素质,按照投资规模、经营规模、应纳税额、行业性质等因素确定重点税源管理户,并对辖区内新设立的对税源影响较大的大型工程(投资)项目要及时列入重点税源监控范围。
第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必须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向责任区重点税源户详细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取得有关涉税的动态数据,找出影响税源变化的主要因素,分析税源变化趋势,写出书面分析报告,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反馈。
第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对责任区内的非重点税源户,要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对纳税人的总体情况写出书面分析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户籍变动、收入计划执行、税源变化、申报纳税质量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第三章 税收管-理-员的业绩考核
第二十条 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要建立税收管-理-员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机制。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漏征漏管情况,纳税人欠税增减情况,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情况,纳税人的涉税违章、违法情况,税源变化掌握情况,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况,税收政策宣传贯彻落实情况,纳税服务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的业绩考核应当按照本工作制度第二章所列项目和内容,采取定性和定量指标相结合的综合评估方式进行。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应当适时修改《行政执法和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重新调整考核项目、内容和标准,以适应新的税收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定性考核主要考核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是否完整、及时和准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具有创新和突破。
定量考核主要以能够直接体现税收征管质量高低程度的若干项定量指标为依据,考核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是否达到规定标准。如税务登记率、纳税申报率、欠税增减率、税款入库率等。
第二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的业绩考核应当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进行。能够从税收征管软件系统取得数据的,原则上以提取的数据为准,以核对数据的准确性为主;对税收征管软件无法自动生成考核结果的,应当采取实地抽样检查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的业绩考核,应当引入激励机制,实行工作业绩奖励办法。对具有创新性和突破性的工作,符合《定西市地方税务局创建“亮点工程”奖励办法》条件的,应当给予重奖。
税收管-理-员未按规定对管理责任区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由于工作疏忽,造成工作过失或其他问题的,应当按照《定西市地税系统行政执法和管理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章 税收管-理-员的行为规范及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守税务机关的各项工作制度和纪律。
第二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必须秉公执法,公道正派,忠于职守,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利,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严格遵守《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等制度,不得索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第二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在税收管理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办理各种涉税管理事项,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税收票据和税务文书。
第二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不得代替所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购买发票、购买印花税票等事项。不得与所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相互串通进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活动。
第三十条 税收管-理-员要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整体素质,熟练掌握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熟悉税收征管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制度,熟练操作计算机。
第三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实施日常检查要按计划和规定程序进行,并写出日常检查报告。下户调查核实纳税人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和进行日常检查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并要有详细记录。
第三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原则上每2年应轮换一次,重点工程及专项税源管-理-员每4年轮岗一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除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进行管理外,地方税务机关还应采取下列方式加强与纳税人的联系:
一、县(区)地方税务机关的领导应当在每一季度定期与本辖区内所管纳税人代表进行一次座谈,通报税收管-理-员工作情况,听取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税收管-理-员贯彻执行税收政策及征管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并整理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局,以便于及时改进和完善。
二、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半年召开一次纳税辅导会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统一纳税辅导,并现场解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出的相关涉税问题。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工作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市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定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制度相配套的其他管理办法另行规定。市局原来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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