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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子女管理问题
为加强员工家属、子女医药费管理,规范就医及医药费报销行为,依据《大庆石化公司员工家属、子女就医及医药费报销暂行办法》(庆石化人事〔2011〕2号)相关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从2011年8月1日起,大庆石化员工家属、子女就医及医药费报销纳入公司社会保险中心负责管理。现就具体管理情况通知如下:
一、管理目标
加强就医管理,规范就医及医药费审核报销行为,确保医药费合理规范使用,保障员工家属、子女合理就医治疗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政策统一。依据(庆石化人事〔2011〕2号)文件精神及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二)管理统一。公司财务处、公司社会保险中心和各二级单位人事部门共同负责石化员工家属、子女就医管理及医药费的审核报销工作。
(三)标准统一。按照(庆石化人事〔2011〕2号)文件规定待遇标准执行。设专人负责员工家属、子女就医管理及医药费审核报销。
(四)经办环节统一。发生的医药费,家属、子女定期向员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申报,各二级单位人事部门向公司社会保险中心申报。原则上,公司社会保险中心只对应各二级单位人事部门,不对个人处理医药费报销业务。
三、管理职责
(一)公司财务处职责:
1、负责家属、子女医药费用的复核;
2、负责医药费的支付、结算;
3、负责与社会保险中心及时核对相关数据。
(二)社会保险中心职责:
1、负责就医管理制度的建立,并指导执行;
2、负责人员信息数据的审核确认;
3、负责医药费用的审核报销;
4、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5、负责日常管理等其它工作。
(三)二级单位人事部门职责:
1、负责本单位人员信息核实及数据的维护;
2、负责本单位员工家属、子女医药费用票据的收集、整理粘贴;
3、定期向公司社会保险中心申报医药费用及其资料;
4、发放医药费。
四、家属、子女人员范围
公司在职(内退)员工、市场化用工和离退休(职)人员的家属、子女范围:
1、配偶。特指女配偶。男配偶无固定收入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残疾人(经市残联确认的),可享受家属待遇。
2、遗属。是指已故男员工无经济收入的配偶(再婚除外)、遗孤。
3、供养直系亲属。是指其无工作经历、无经济生活来源、与员工同一户口的父母、岳父母、养父母和未就业的子女(不含高等院校在校学生)。
2000年1月1日以后户口迁入大庆并与员工同一户口的供养直系亲属,必须参加大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否则,不享受企业家属医药费相关待遇。
4、独生子女是指按国家规定,在计划生育部门领取独生子女证的;非独生子女是指两个及以上子女(按家属管理)。
5、女方为企业员工,配偶为现役军人、残疾人、丧偶或离异(其子女由女方抚养的),按企业员工子女待遇执行。
五、就医管理形式
(一)住院实行报告制度。家属、子女住院治疗(含定点和非定点医疗机构)一律实行事前预告登记制度,即入院前或入院后三天以内(法定假超过3天及以上的除外),由患者家属电话报告公司社会保险中心登记备查。否则,所发生的医药费用自理。联系电话:6767797或6768925。
(二)医疗费实行网上结算与人工审核报销相结合。在公司职工医院、油田总医院和哈医大附属第五医院住院治疗,由家属持个人身份证、子女持父亲或母亲身份证入网登记,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网上记帐结算;在其它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自费结算,然后将费用交员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报公司社会保险中心审核报销。
(三)建立家属、子女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就医行为实行实时监控。
六、医药费支付、管理渠道
家属、子女医药费从各单位员工(含有偿人员)福利费中列支。其中,公司统一核算单位员工家属(含划入市政单位、驻矿单位退养家属)、子女发生的门诊、住院医药费,经公司社会保险中心审核后,公司财务处复核并直接支付。公司独立核算单位员工家属、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入网登记结算医药费,由公司社会保险中心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然后,由独立核算单位按月再将其费用拨付公司财务处;在其它医疗机构发生的由患者自付结算的医药费,经公司社会保险中心审核后,其费用由其员工所在单位财务复核并支付。退养(含会战)家属门诊医药费,每年度按实际人数,由公司财务处统一筹集并拨付公司社会保险中心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帐户。
七、医药费审核报销程序
1、个人申报。员工家属、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由本人向员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退休人员家属,由退休前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定期申报。申报的医药费及资料包括:门诊医药费,提供有效收据、电子处方等;住院医药费,提供有效收据、病历复印件、用药明细清单、出院证、身份证复印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以外治疗的,还需提供转诊证明;急诊的,还需提供急诊证明。申报上述医药费时还须另提供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等资料。 18周岁及以上的在校高中生须提供学生证明。
2、人事部门收集、整理并申报。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对员工家属医药费进行收集整理,并将相关资料粘贴到报销单上,由其人事部门领导、经办人分别签字后,连同医药费等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一并报公司社会保险中心审核报销。
3、公司社会保险中心审核报销医药费。收到各单位申报的医药费用后,公司社会保险中心进行资料的审核,公司财务处及独立核算单位财务科复核后支付。医药费资料及报销凭证由财务部门存档。
八、人员信息管理
1、人员信息的收集、审核和确认。员工家属、子女基本信息及资料初次的收集、审核、确认工作,由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退休人员家属,由退休前所在单位负责)。填写《石化员工家属、子女人员名册》(见附表一)一式二份。经办人、人事部门领导和单位主管领导确认签字,报公司社会保险中心(纸版和电子版各一份)。同时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独生子女证、参加大庆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明等资料复印件,以备查。
2、人员增、减信息变动的修改和维护。由各二级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家属、子女人员变动情况,将人员信息录入到管理系统中待批,同时,把人员变动表及相关资料随时上报公司社会保险中心进行审核确认。不按时提供家属、子女人员信息,造成医药费不能报销或医药费流失的,责任由所在单位承担,并对其单位实施业绩考核。
3、异地居住员工家属。长期异地居住的员工家属,时间在6个月及以上的,要提供异地房屋产权证明或当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长期人口居住证明;投靠亲友的,要提供亲属单位与其关系证明等。同时,填写《异地居住登记表》登记备查。
九、实施步骤
(一)8月1日-10日,信息系统开发调研;
(二)8月11日-10月23日,信息系统开发(人员信息管理、与医院系统对接、审核报销管理);
(三)8月11日-9月23日,人员信息调查统计登记;
(四)9月26日-10月26日,家属人员信息数据采集和子女人员信息数据绑定工作;
(五)10月27日-11月15日,对系统进行测试;
(六)11月16日-12月30日,系统进行调试运行;
(七)2012年1月1日,系统正式运行。
十、有关要求
1、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员工家属、子女就医及医药费用的审核报销工作,涉及公司全体员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合理安排。主管领导要亲自抓,人事部门要负全责,切实做好员工家属、子女就医管理工作。对把关不严,审查不细、或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出,对其单位实施业绩考核,并公司通报批评。
2、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家属、子女人员信息调查统计、审查及数据的录入工作,各二级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工作量大,任务重,情况复杂,要求严细。各单位务必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3、2011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家属、子女医药费,由各二级单位收集整理、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公司社会保险中心审核签字,仍按原管理渠道报销并支付医药费。
4、本通知有关政策与(庆石化人事〔2011〕2号)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5、各单位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与公司社会保险中心联系。联系电话:6767797或6764226。
有关问题说明:
1、本次采集数据,独生子女医保号与其父亲或母亲身份证绑定;两个或以上子女的,其子女有身份证的,要收集身份证并采集数据,没有身份证的,只统计人员信息,暂不采集数据;
2、女方为公司员工,其配偶为其它单位职工的,本次只统计人员信息,不采集数据;
3、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家属、子女人员信息的统计、数据的采集由其解除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负责。
员工子女管理问题
摘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引发了长期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的就学难问题:辍学现象严重;就学门槛过高;就学的学校状况堪忧;学生心理状况问题等等。外来人员流动性大;家庭经济条件差;文化水平低;政策执行手续繁琐;国家教育体制和政策存在弊端等等都是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 要有效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它是项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要提高全社会和各级政府对外来工子女入学问题的认识;进一步改革现行户籍制度,消除“二元化”管理带来的弊端;完善教育拨款体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消除歧视与偏见,改善民工子弟学校教师福利,提高义务教育水平;促进城乡学生的融合,消除外来学生的消极心理,确保农村学生健康成长。 关键字: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问题、对策
外来务工人员是20世纪80年代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才出现的群体。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增加后,他们开始脱离农村和农业,走向城镇,从事类似于产业工人的工作,出现了“农民工”。当只身前往城市打工的农民有了相对固定的收入和住所后,开始将孩子带到身边,从而形成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这样一个特殊群体,引发了长期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的外来工子女就学难问题。据估计,全国约有300多万农民工子女面临受教育的问题。本文试图分析外来工子女就学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提出解决外来工子女入学难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难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关注,经过长期艰苦的努力,许多外来工子女已被城市接纳,实现了在城市就学的愿望,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辍学现象严重,相当一部分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得不到相应的教育机会,被-迫放弃受教育的权利。2002—2003年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和中国儿童中心合作在北京、深圳、武汉、成都等9个大城市开展了“中国九城市流动儿童状况调查”。调查结果显示[1],3到6周岁流动儿童入托比例为60.7%,低于城市户籍儿童入托率;6周岁儿童中有46.9%没有接受入学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流动儿童在学率为90%,失学率为9.4%。另外,不在学儿童的“童工”问题也比较突出,在失学的12到14周岁的流动儿童中,有60%的人已经开始工作。
(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门槛过高。一方面,尽管政府有关部门三令五申要求对外来工子女就学取消不合理收费,但有些公办学校仍然通过各种渠道收取数额不小的借读费,大多数收入微薄的外来务工人员无力承担。另一方面,烦琐的入学手续将许多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挡在了校门外。要进入城市公办学校,通常需回老家乡镇政府开具家里没有监护人、同意外出借读的证明,然后要凭务工证、暂住证和计划生育证明等,到流入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到公办学校报名。要办好这一系列的手续,外来务工人员既要花钱、花时间,耽误工作,还可能受到各种各样的冷落和刁难。
(三)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的学校现状堪忧。目前,外来务工人员主要是通过两种渠道上学,一是在其住处所在地的公办学校插班就读,一是到专门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建立的民工子弟学校就读。但是,由于公办学校办学规模有限,地方财政教育经费有限,加上其它各种更为复杂的原因,如接收学校对升学率的考虑、本地学生的转学等,许多学校在招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的问题上面临各种困难,因此许多公办学校对此工作并不积极或主动。而各类民工子弟学校由于资金匮乏,其办学条件相当恶劣,办学者本身素质不高,多为初、高中毕业生,办学目的多以营利为主,因此校舍、教学设施、教学管理和师资队伍建设都不规范。不少这类学校甚至没有取得合法的办学资格,随时面临被取缔的威胁。可想而知,这类学校的学生安全和办学质量是无法得到保障的。即使是经过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工子弟学校,也有可能因为资金不足而导致办学条件不达标,并因此遭政府部门取缔或勒令整改。显然,在这种不稳定的环境下进行的教育质量很难得到保障。
(四)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心理健康面临威胁。目前,已经在公办学校和民工子弟学校就读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也面临着日益严重的心理问题。一方面,由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与城市学生的家庭背景反差很大,外来工子女容易形成低人一等的感觉,如不及时加以引导,容易促其形成消极心理。另一方面,由于生活习惯差异和语言障碍等原因,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极易受城里孩子的歧视,导致其自卑心理严重,性格大多内向,不容易与同学和老师沟通,无法在短时间内适应城里的生活,以致产生厌学情绪,甚至辍学,进而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给未来社会带来严重安定隐患,值得政府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二、造成大面积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流动性大。由于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作性质与场所的流动性大,导致其子女多次随其父母在老家和父母暂住地之间或不同城市间展转迁徙,频繁面临转学、适应新环境和大城市生活、与亲人及伙伴分离等场面,这不仅使他们的生活与成长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而且会直接耽搁孩子的最佳受教育时期,最终促使其辍学。
(二)、家庭经济条件差,不能满足其子女的教育需要。据“全国九大城市流动儿童状况调查”和其他调查结果显示,有 l/3的外来工家庭属于城市贫困人群,他们根本没有能力支付各公办学校收取的数额不小的 “借读费”或“赞助费”。进城务工的农民大多从事一些不够稳定的工作,收入普遍比较低,外来务工人员中月收入在600元以下的贫困家庭为数不少,这样低的收入,扣除家庭成员必要的衣食开销后所剩无几,加上有些家庭还不止一个孩子,凭这么微薄的收入在城市维持起码的生活之需都相当困难,更不用说支付孩子的学习费用了。
(三)、部分外来务工人员文化素质低,其观念跟不上时代的要求。从全国各城市和各组织的调查结果看,相当一部分外来务工人员认为读书没多大用,在他们看来,城里的工人纷纷下岗,大学生毕业后也很难找到工作,即使供孩子读书,今后也未必能在城里找到合适的工作,与其这样浪费钱财,还不如让孩子早点务工挣钱来得实惠。再加上其自身文化素质较低,不懂得营造适合孩子读书的基本环境和教育孩子的艺术,导致孩子学习极其困难,不得不中途退学。
(四)、政策执行过程手续过于繁琐。公办学校的门槛在大多数农民工看来,实在太高。要进入城市公办学校,通常需回老家乡镇政府开具家里没有监护人、同意外出借读的证明,然后要凭务工证、暂住证和计划生育证明等,到流入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到公办学校报名。这种情况程序合法但客观实际不合理。对一个农民来说,办这些手续要花钱、花时间,还可能受到各种各样的冷落和刁难。
(五)、国家的教育体制和政策存在弊端。目前政府在很多方面的政策措施限制了外来工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首先是体制问题。目前,在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上存在一个难以解决的体制难题,即“外来工子弟义务教育谁埋单”的问题。按现行体制,我国义务教育费用主要由各地各级政府负责。在农村,主要由县乡两级政府从财政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义务教育经费,而在城市,这笔支出主要由区财政负责,但城市区政府从财政中划出的经费不包括外来工子女。虽然当前政府出台的政策要求各级政府把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经费,对接收进城务工子女就学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并将城市教育附加费中的一部分经费用于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义务教育,以保障务工人员子女接受教育。但这一政策的施行有可能导致各级政府相互推卸责任的后果,到头来谁都不管,形成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的真空地带。其次是政策问题。户籍制度是制约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的关键原因之一,尽管自1979年以来我国的户籍制度在限制人口自由流动方面不断弱化,农民可以自由进城务工,但是户籍制度依然对农民的身份、就业、教育、生活水平等起制约作用,这直接导致了流动人口子女“上学难”问题的出现,没有城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很难在其所居城市得到同等受教育机会。此外,政府在处理民工子弟学校问题上的某些做法过于简单,标准不一,限制了民工子弟学校的发展,从而制约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难问题的有效解决。
三、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难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全社会和各级政府对外来工子女入学问题的认识。如前所述,导致外来工子女就学难的重要原因除农民自身的经济困难和文化素质低外,城市人对外来务工者的歧视和偏见、外来工流入地政府的畏难思想、以及相关学校一味追求升学率而排挤学习基础相对较差的民工子女等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因此,国家和政府应该将解决外来工子女入学的问题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以确保包括外来工子女在内的弱势群体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另外,要把解决外来工子女就学问题与发展当地经济和改善当地社会治安结合起来考虑,解决了外来工的后顾之忧,对发挥其积极性,改善社会风气和整顿社会秩序将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正如广州市芳村区区长刘建伟同志所说:“对外来工好,对我们的社会治安、经济发展也好,这是双赢”。[2]
(二)、进一步改革现行户籍制度,消除“二元化”管理带来的弊端,逐步将户籍管理职能过渡为服务职能,并力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意识。带有身份色彩的户籍制度本来就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已经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很不相称,甚至开始阻碍我国经济的发展,理应改革。我们可以借鉴上海的方式,改“户籍制”为“居住地制度”,取消户籍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限制,在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职能的基础上,强化基层社区的管理和服务功能,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信息登记和管理纳
入街道和社区的工作范畴。各基层单位应建立完整的外来人口登记制度,同时建立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预告登记制度,及时了解外来工子女就学的需求,以便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调配教学资源,合理安排外来工子女就近入学。(三)、完善教育拨款体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以满足外来工子女就学需要。外来工子女就学问题一直难以解决的根本原因在于,公办学校招收外来工子女得不到生源拨款,所以强收一定数额的赞助费,致使大部分民工子弟被挡在门外,可以说,政府义务教育的拨款方式是学校招生歧视的主因。因此,外来人员流入地政府一方面可以借鉴北京市的做法,不按户籍生源拨款,而按在校实际人数对学校直接拨款,[3]以鼓励公办学校接受更多的外来工子女就学。另一方面,在外来工比较集中的城市,可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并对在城市内设立的民工子弟学校予以政策和经费上的支持。国家有关部门应在充分了解外来工子女受教育问题的现状和教育市场的基础上,完善相关立法,尽快使民工子弟学校合法化,明确民工子弟学校的办学目的和要求,可适当降低其办学硬件的要求,但必须严格监督,保证其按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执行教学与管理,以确保民工子弟学校的办学质量,维护外来工子女的合法权益。外来工流入地政府可以提供基本场地,帮助其改善办学条件,以缓解城市公办学校的接收压力。在这一方面,广州市芳村区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芳村区33万常住人口中,外来人口占了45.5%,外来人员子弟占26.3%, 而他们的入学率是100%,其中小学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占54%,初中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占65%, 外来人口子弟还多于本地学生。为适应需要,芳村区还有十几所以外来工子弟为主或完全以外来工子弟为生源的民办学校。此外,区教育局还统筹调配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教学资源,以保障其本区孩子和外来工子女接受同等质量的义务教育。[
(四)、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义务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所有儿童的基本权利,理应受到保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也不例外。为了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权利的实现,我们应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首先,应该加快我国现行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及时修改《义务教育法》,彻底打破城乡分割的义务教育体制,实现城乡公平、地区公平的国民义务教育制度。其次,外来工流入地政府有义务为外来工子女提供义务教育机会,正如长春市崔杰在解释长春市对外来工子女就学取消借读费的决定时所说的:“农民工在所在城市纳税,有权享受国民待遇。在农民工所缴税款中,已包含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此不应让农民工再额外承担不合理的教育支出。”[5]因此,各地政府应严格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将外来工子女教育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制订外来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减免有关费用,取消不合理收费,对接纳外来工子女就学的公办学校予以补贴。同时外来工流出地要积极配合流入地政府的工作,禁止在办理转学和返回原籍就学手续时收取任何费用。
(五)、消除歧视与偏见,改善民工子弟学校教师福利,提高义务教育水平。依法提高教师工资待遇,提高教师社会地位,是保证办学质量的重要条件,各地政府应该向广州市芳村区政府学习,高度重视并努力解决这一问题。为了保证民办外来工子弟学校的办学质量,芳村区教育局要求公办和民办校长一起参加中小学校长工作会议,共同布置工作、制定并讨论工作计划,同步进行期末教学检测和教育评价,资助民办学校的科研课题,民办教师也可以与公办校教师一样参加职称评定。区教育局还要求各学科教研员到民办学校听课评课,区级骨干教师到民办校上公开课、示范课,甚至派教研员帮民办学校考察应聘教师,所有相关费用均由区财政支出。[6]
(六)、促进城乡学生的融合,消除外来学生的消极心理,确保农村学生健康成长。在外来工子弟比较多的公办学校,要采取各种手段促进城乡学生的融合,教育城市学生正确理解外来工子弟的家庭环境和生活习惯,及时制止城市学生歧视乡村学生的行为,并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教育。创造各种机会让乡村孩子展示其特长,以增强他们的自信心,如可以让本地学生和外来工子弟在学校组织的运动会、文艺汇演、学科竞赛等活动中同台竞技。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学校要给予外来学生与城市学生同等机会。此外,学校可以通过开设语言课,帮助农村孩子尽快克服语言障碍;对外来工子女进行心理辅导,引导其正确面对各种歧视和压力,教会他们与人沟通的技巧和方法,帮助其尽早适应学校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在教学实践中,老师在态度和期望上应该平等对待城乡学生,关心、爱护和相信每一个学生。努力消除进入公立学校的农村孩子的自卑和认命心理,培养其自立、自信、自强的品格。
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是宪法赋予的权利,政府有义务和责任为实现他们的权利创造有利条件。既然当今社会的城市建设和运行已无法离开外来工的参与,我们就必须在城市规划、市政设施、文化教育、财政预决算等方面为外来工的长期存在作出制度上的合理安排。另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是未成年人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他们能否入学接受知识、技能和价值观等方面的教育,将对社会的未来产生重要的影响。正如行知学校的校长黄鹤在中央电视台“面对面”节目中所提到的,谁都不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见到一群“人数众多、却不具备社会主流价值观,既无知识、也无技能,身在城市、心却离城市很远的社会边缘性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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