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规章制度>安全制度>《铁路乘客安全制度

铁路乘客安全制度

时间:2022-04-18 20:35:11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铁路乘客安全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和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铁路乘客安全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危险物品检查的活动。

前款所称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及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器械、物品。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的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家铁路局会同公安部规定并发布。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和列车等服务场所内,通过多种方式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种类及其数量。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是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完善作业程序,落实作业标准,保障旅客运输安全。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设备,并根据车站和列车的不同情况,制定并落实安全检查设备的配备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设备维护检修,保障其性能稳定,运行安全。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人员,并加强识别和处置危险物品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从事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爱惜被检查的物品。

第七条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拒绝配合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第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检查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对旅客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依法保障旅客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对女性旅客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

第九条 安全检查人员发现可疑物品时可以当场开包检查。开包检查时,旅客应当在场。

安全检查人员认为不适合当场开包检查或者旅客申明不宜公开检查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移至适当场合检查。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旅客车站安全管理,为安全检查提供必要的场地和作业条件,提供专门处置危险物品的场所。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应对客流高峰、恶劣气象及设备故障等突发情况下的安全检查应急措施,保证安全检查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在旅客进站或托运人托运前查出的危险物品,或旅客携带禁止携带物品、超过规定数量的限制携带物品的,可由旅客或托运人选择交送行人员带回或自弃交车站处理。

第十三条对怀疑为危险物品,但受客观条件限制又无法认定其性质的,旅客或托运人又不能提供该物品性质和可以经旅客列车运输的证明时,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或托运。

第十四条安全检查中发现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或者旅客声称本人随身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列车上发现的危险物品应当妥善处置,并移交前方停车站。鞭炮、发令纸、摔炮、拉炮等易爆物品应当立即浸湿处理。

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对扰乱安全检查工作秩序、妨碍安全检查人员正常工作的,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劝阻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旅客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或者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铁路运输企业落实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安全检查管理规定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铁路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时,应当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随旅客列车运输的包裹的安全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旅客列车急救管理制度亟需完善2015-10-23 19:28 | #2楼

近年来客流量年年攀升,目前铁路部门每天运送的旅客量达到500万人左右,在旅客列车上发病乘客因列车缺医少药而加重病情甚至死亡的案例也屡屡见诸报端。但是,与之对应的急救管理却显得单薄无力。旅客列车上出现突发病患时,列车广播往往会发出通知寻找医生,但是,即使医生匆匆赶到,却也常因缺少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械而束手无策。作为医生,笔者就曾多次经历这种情况。例如,2015年10月5日,2025次(蚌埠--厦门)列车上,一位乘客突发急症,面色苍白、剧烈呕吐。广播发出求助通知后,笔者赶到现场,却发现急救箱里没有相应的急救药品及器械,有些常用药品都早已过了有效期。若不是笔者随身携带药械,险些发生严重后果。

旅客列车急救事关乘客生命安全,已经是一个日益突出、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呼吁铁路、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尽快建立起规范有效的旅客列车急救管理制度。笔者认为,这一制度的建立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必须明确旅客列车急救应当以“就近”和“及时”救助为基本原则。

由于列车运行的特殊性和疾病的突发性,使得急救必须遵循就近和及时原则,才能最大限度地抢救乘客的生命健康。

按照这一原则:列车上的诊治是必须和第一步的;临近车站的联络和转接成为必要的补充;在特定情况下,这是列车临时停靠,取得快速救济的依据。

二、严格急救药箱和红十字救护员的配备,并加强责任约束机制。

《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第105条对急救药箱的配备作了规定,《旅客列车急救药箱管理办法》(暂行)第5条对红十字救护员的配备也有明确的要求。但是,对于药箱的“年久失修”和红十字救护员的“难得一见”,上述行政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笔者反复查看了这两个法规,与急救管理有关的责任规定出现缺失。也许,这也正是急救药箱变成摆设,列车只能依赖广播找寻医生的真正原因所在。为此,笔者建议,必须规范急救药箱和合格的红十字救护员的配备和管理。

1、建议铁道部、卫生部组成突发疾病急救课题专家小组,对列车上常见突发疾病和一般用药、器械进行研究和汇总,形成列车急救药品和器械清单。列车必须按照该清单配备急救药品和器械,并根据保质期和使用量予以更换、销毁、添置的动态管理。同时,急救药箱应由红十字救护员专人负责掌管。

2、铁道部应当分年度分批次对乘务员进行红十字救护员培训,并对培训合格的红十字乘务员予以评优、晋级等奖励。

3、修订《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和《旅客列车急救药箱管理办法》(暂行),增加责任约束的相关规定。对于未配备合格急救药箱和红十字救护员的列车,要追究列车车组人员的责任,因配备不合格造成旅客人员伤亡的,比照渎职追究车组人员和直接领导的责任。

三、做好旅客列车突发疾病预防和宣传工作。

铁道部应当将旅客列车突发疾病的预防和宣传纳入急救管理工作,包括:

1、针对人员特别密集、空气浑浊等可能激发突发性疾病的情况,例如春运前后的硬座车厢环境要予以足够重视,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旅客生命健康的安全。

2、对常见突发疾病的预防措施应当进行长期、定期宣传,以便乘客可以做好相应准备,避免疾病突发。

【铁路乘客安全制度】相关文章:

电梯乘客安全常识05-06

电梯乘客安全使用常识05-06

铁路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精选12篇)04-06

铁路护路考勤制度05-15

铁路交接班制度05-05

《飞船上的特殊乘客》教案05-29

铁路事故安全反思05-23

铁路安全反思材料05-11

铁路安全工作总结05-27

铁路事故安全大反思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