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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食品流通管理制度
一、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采购及收货人员应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质量证明,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一) 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
初次购入食品,应当向供货商索取并仔细查验下列证明文件:
1. 营业执照、生产许可正、食品流通许可证;
2. 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书;
3. 进口食品有的效商品检验证明。
索验的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并由供货商加盖公章。对上述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准进货。
(二) 查验食品质量证明文件
按食品种类和生产批次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QS等质量认证标志,商品注册证等证明文件,进口食品的有效商品检验证明,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提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其印章。
(三) 索取销售凭证
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 资料管理
索取的上述文件资料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档案保管期限为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五) 实行统一配送方式时证明文件的查验。
总部统一配送的食品,可以由总部统一索验供货者的证明文件,并统一建档保存;各连锁店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各连锁店自行采购的食品,仍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
食品流通管理制度
二、食品进销货记录制度
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一) 记录方式
采购部门采取电脑记录、书式记录、票据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进销货记录。
1. 电脑记录。采购记录人员在货到验收后,利用本店电脑内“进销存管理软件\采购管理\收货入库”进行进货记录。统一配送的由总仓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门店备查。
2. 书式记录。门店内设置“食品进货、销售记录台帐”,利用帐簿记录;
3. 票据凭证记录。采购人员应将食品进货凭证按类别归档保存,作为进销货记录的附件。
(二) 记录人员:总仓由采购员、门店由当班店长负责台账的记录。
(三) 记录内容
根据食品进货查验文件、凭证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四) 定期查阅进货记录
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保质期将满的食品,在进货记录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并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情况在进销货记录中如实加以记载。
(五) 记录保存期限。食品进销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流通管理制度
三、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本店及所有员工须树立诚信意识,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一) 出具凭证
主动为消费者开具会员卡,记录购买向消费者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出具销售小票或发票等购物凭证。
(二) 承担责任
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下列情形,消费者可凭购物发票等凭证向经营者要求退换或赔偿;
1. 对消费者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
2. 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3. 经有关部门检验判定的不合格食品及确认的假冒伪劣食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诚信经营
做到经营食品明码标价、价格合理、不出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流通管理制度
四、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采购人员应当增强契约意识,对供应商、生产商或产地拒绝签订购销协议的,应当主动停止从其处进货。
(一) 签订购销协议
凡经销食品,尤其是配方奶粉、辅食等均应签订购销协议。
(二) 签订协议原则和必备条件
签订协议,应当体现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购进食品的特点,制定质量保证条款,明确购销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与供货人、生产商或产地签订协议,必须索取代货方食品销售值信誉卡或食品质量承诺卡、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三) 定期考评
采购人员应当定期考评协议供货商,确保提供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基地或者企业,应当及时提出改进的意见或者依法解除协议供货关系,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安全可靠。
食品流通管理制度
五、食品退市制度
(一) 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或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并在经营场所或市场公示栏公告召回、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采购及销售人员应加强上架食品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食品应当严格执行食品退市制度。
(二) 不合格食品为工商行政管理或质量检验检疫等行政执法机关公布的,或食品经营者、消费者送经法定质检机构检验后判定的。
(三) 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1、 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超过安全使用期或保质期的;
2、 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3、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4、 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名称、资质,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灯质量标志等的;
5、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 食品召回:对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应及时采取公示、公告,报请行政机关等措施,召回所售食品。
(五) 下架退市:发现规定明确禁止销售的食品,应及时下架退市,并做好记录。
(六) 明示补救措施。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应通知生产者召回,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的补救措施。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消费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集贸市场、超市、百货店、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等)。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现场制作销售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流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市场和经销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食品的相关证照,其食品经营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六条 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
第七条 市场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
鼓励市场与食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厂“场地挂钩”、“场厂挂钩”,建立直供关系。
(二)经销商管理制度。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
禁止伪造经销商档案。
(三)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应当对入市经营的食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四)购销台账制度。市场应当建立或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
发现在本市场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鼓励市场申请绿色市场认证,并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
禁止冒用、使用伪造的前款规定的认证标志。
第九条 市场现场制作食品、散装食品及生鲜食品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鼓励市场现场制作食品在消费者可视范围内操作。
市场生、熟食品应分区销售,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巡查制度,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完善食品安全的市场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与食品流通行业中介组织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第十三条 鼓励新闻媒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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