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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总则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为提高食品厂各部门工作人员对公司生产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及对安全生产的责任心,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思想意识,使广大职工更加自觉遵守厂安全生产的法规和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厂各管理部门,对由于各级人员责任心不强或管理不到位,而造成安全事故或使本部门内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 对公司安全管理实施“以责论处”的工作原则,从公司到公司各部门都应根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进行管理,对在工作中因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而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与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 对安全事故及安全隐患的责任追究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在责任追究上要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1)公司各部门及科室对公司直接负责,各部门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管及生产部门的班组长直接对本部门直接领导负责,一线生产员工对所在的班组基层管理人员负责。
(2)当公司部门内部存在安全隐患,需公司其他
部门配合时,该部门应当提出书面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经公司领导同意安排后,交与其他部门配合解决,在解决的过程中如出现对安全隐患不重视或未及时解决,而导致出现安全事故的,配合解决的部门同事故发生部门承担同样的责任。(3)公司每年同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公司各部门内部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责任书签订后,统一由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全体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必须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
第三条 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组织职能部门对各部门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进行材料汇总,考核各部门对安全落实情况并负责定期通报。
第四条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职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开展职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活动,同时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内容翔实、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考核工作。
第五条 班前十分钟安全教育由各车间及班组长组织实施,并由当班班长认真填写安全活动记录,做好保管、存档。
第六条 安全教育培训形式与内容。教育和培训按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1)新
员工必须经过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及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严禁事项及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2)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焊工、司炉工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岗位的专业安全技术教育。
(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新岗位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七条 安全生产的经常性教育。在做好新员工入职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及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的同时,还必须把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贯穿于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并根据接受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方法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应多种多样,应贯彻及时性、严肃性、真实性,做到简明、醒目,具体形式如下:
(1)车间入口处的安全纪律牌
(2)举办安全生产培训、讲座、报告会、事故分析会
(3)建立安全保护教育室,举办安全保护展览
(4)印发安全保护简报、通报等,办安全保护黑板报、宣传栏
(5)张挂安全保护挂图、宣传画、安全标志和标语口号
(6)举办安全保护文艺活动,放映安全保护音像制品
(7)做职工安全生产思想工作;
第八条 安全培训效果检查。对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效果检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检查各部门的安全教育制度及安全教育内容
(2)检查新入职员工是否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3)检查变换工种时是否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检查工人对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熟练程度
(5)
检查各部门管理人员的年度安全培训内容
(6)检查专职安全员的年度安全培训及考核情况;
第四章 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 目的:为了及时检查和揭露在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消除隐患,预防和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以确保安全检查有序、高效的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检查范围:食品厂各部门,以车间、仓库等部门为检查重点。
第三条 安全检查内容
(1)查有无进行三级教育
(2)查各类设备操作规程有无进行公开张挂或放臵
(3)查车间员工有无存在违规操作行为
(4)查各类设备的防护设施及线路有无老化现象
(5)查防火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
(6)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齐全及正确保用
(7)查是否存在电线乱拉、乱接的现象,是否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8)查事故隐患是否存在
(9)查安全计划措施是否落实和实施;
第四条 安全检查形式
(1)经常性检查(如月查、周查、日查和抽查等)
(2专业性检查(如设备操作、规章制度、电器设备等)
(3)部门自我检查:
① 工作区域的安全性:注意周边环境卫生、通道畅通等;
② 使用材料的安全性:注意堆放或储藏方式,装卸地方大小,材料有无毒性等
③ 工具的安全性:注意工具是否齐全、清洁、有无损坏,有何种使规定、操作方法等;
④ 设备的安全性:注意防护、保险、报警装臵情况、控制机构、使用规程等要求的完好情况,电器设备是否整洁完好,线路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
⑤ 其它防护的安全性:注意通风、防暑降温、防护用吕是否齐备和正确使用,有无消防和急救物品等措施。
第四条 安全检查要求
①公司安全检查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组织,每月进行一次部门安全检查,由部门自发组织,每周进行一次,并形成检查记录,班组检查,每天进行一次,并形成检查记录。
②每次检查通报的安全隐患,都必须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逐一安排落实,并按期跟踪复查、考核,同时建立好台帐。
第五章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条 目的 为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伤亡和经济损失,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 安全事故分类:人身意外伤害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外来暴-力害安全事故;重大失窃安全事故;
原则:救人第一,减少损失,合理安排,保障生产。
在稳妥可靠的前提下,果断处理,积极抢救,作好善后处理工作。
(1)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在生产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要立即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措施,触电事故要立即
切断电源,展开现场紧急救护工作,出现昏厥情况的,要进行人工呼吸;机诫造成的事故,要立即停止机器运行,造成外伤的要立即进行应急性包扎及止血。同时报告当值车间主任,车间主任报主管领导和公司办公室(或夜间值班经理),公司办公室(或夜间值班经理)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配送中心安排车辆并协同生产负责人将受伤员工送至临近医院救治,暂时找不到车辆时,要立即拨打 120求救,如需住院治疗的 ,要安排好陪护人员,并通知其家人,同时联系工伤理赔部门作好理赔的前期工作。
(2)重大火灾事故:若公司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现场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利用现场灭火器材进行应急性扑救,火势过大时,要及时撤离,并拨打火警电话119报警,上报公司办公室(或夜间值班经理), 公司办公室(或夜间值班经理)在接到报告后,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救火及各类财产的转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并上报厂长 ,若有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救护,先做临时性包扎或止血,同时安排车辆,送临近医院治疗,需要住院治疗的,安排人员陪护,并通知其家人,同时联系工伤理赔部门,作好理赔的前期工作。厂长及部门领导要速度赶到现场 ,组成临时指挥小组,全面组织救护工作。
(3)重大交通事故:员工在公司内(或公司附近)出现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的,要立即上报主管部门领导,由主管部门领导上报公司办公室(或夜间值班经理),同时受伤人员不可随意活动,以免伤情扩大,要协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抢救,作好善后处理工作,同时联系工伤
理赔部门,并上报厂长。
(4)外来暴-力害事故:若发生外来暴-力事件时,公司每一个员工(包括保安人员)都有权力将之驱出厂外(不排除使用武力),并上报公司办公室(或夜间值班经理),由公司办公室 (或夜间值班经理)上报厂长,同时拨打报警电话110,配合公安机关作好调查处理工作;若有人员伤亡时,办公室协同相关部门负责人作好及时救护和善后处理工作。
(5)重大失窃安全事故:若公司发生重大失窃安全事故时,失窃部门要立即上报部门负责人,同时保护好现场,部门负责人上报公司办公室(或夜间值班经理),公司办公室(或夜间值班经理)上报厂长,在确定并非内部人员所为后,拨打110电话报案。公司办公室(或夜间值班经理)应积极组织相关部门人员,配合公安部门作好有关调查取证工作。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我单位食品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索要供货者的销售票据,并通过复印、存档等多种方式,记载查验情况。
二、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采用计算机管理,建立电子台帐;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
三、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进货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四、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经营企业应留有企业总部提供的进货查验证明或配送单据备查。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五、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向购货者开具并保留载有前款规
定信息的清单或“票证通”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四、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
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一、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企业负责人、岗位责任人员认真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分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二、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它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将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政策及时对员工进行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一、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对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积极协助食品生产者履行食品召回工作。
二、食品批发经营者对零售商退回或者从零售商和消费者手中召回的过期、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按规定退回上级批发商或者生产厂家,或者作销毁等无害化处理,并记录退回、无害化处理情况。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一、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食品检查、贮存、运输制度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销售食品,经营场地和经营场所的设施符合要求。
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的食品。
三、贮存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要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不得将有毒、有害物品同食品一同运输。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和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确保食品经营安全,自觉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监督以及工商部门的检查。
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处理消费者投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积极主动争取与消费者达成处理协议,不无理拒绝和故意拖延。
三、不销售不符合法定标准和要求的食品,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或依法予以赔偿等义务,保证不欺诈消费者。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批发企业)
为加强我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 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
一、食品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的卫生基本要求。食品管理人员应对员工进行有关食品卫生的培训工作,进行以《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规定为基础的相关业务知识进行培训。
二、食品从业人员无论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参加工作,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三、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至少一次健康检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工作。凡疑患有碍食品卫生的从业人员,应立即离岗并劝其就诊,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食品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检查个人卫生,不得留长指甲、涂指油,不准吸烟、穿拖鞋,不准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
五、食品从业人员不得在销售场所内吸烟,工作前必须用洗洁用品及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应洗手或用消毒药水浸泡消毒;食品从业人员应做到勤洗手,勤洗衣服,勤换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工作帽内。
二、环境卫生的管理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经营区域的清洁卫生负有直接责任。营业员必须随时检查货柜、货架及地面清洁,在每日开门营业前、晚上营业结束后必须清洁。
六、经营场所应当保持整洁、卫生,经营食品时不得清扫地面。
七、按照国家规定须配有冷藏设施,对于储存食品的冰柜等容器必须定期清理,做到冷凝管霜薄、无结冰现象,冰箱内食品分类存放,保证冰箱、冰柜等无异味;
八、食品应当隔墙离地,分类、分架,随时检查、清扫,肉食品应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贮存期,以防止商品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
三、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把好食品上市关,确保所售食品的消费安全。
二、经营者应当审验初次交易的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并保存其复印件。以上资料至少保存2年。
三、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其食品与标识是否真实一致,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食品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
(2)定型包装食品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3)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必须加帖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
(4)国家和省对食品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按其执行。
四、食品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产品生产批次向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上资料至少保存2年。
五、食品经营者不得从经营资格不合法或不明的生产者或供货商处购进食品,不得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品。
六、食品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购销台帐制度,按规定记载购进食品的来源和批发销售食品的去向及食品基本情况,为划清食品安全质量责任,保障行政执法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基本资料。
二、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应当建立进货台帐,如实记载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进货时间、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食品销售台帐,如实记载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购货人及购货时间。
四、在商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履行建立食品销售台帐的义务。
五、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应当向生产者或供货商索取销售发票或凭证,并妥善保管。
六、食品经营者进货台帐、销售台帐和发票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七、食品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建立并执行食品购销台帐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食品质量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进货、仓储、保管、上柜等过程管理,保证上柜销售食品的质量安全。
二、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及食品知识学习,明确食品经营责任,掌握必要的食品辨别技巧。
三、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保质期限及仓储保管状况,定期检查待销售食品、库存食品的质量状况,及时清理过期、变质食品。
四、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或自行分装食品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示食品名称、产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质期。
五、经营食品的大型超市、商场等,可配备必要检验设施设备,重点对裸装、散装等食品开展自检,提高对上柜销售食品质量的控制能力。
六、食品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建立并执行食品质量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质量承诺制度,保证其提供的食品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质量标准或要求,对出现质量问题的食品依法先行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二、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具有伪造或冒用产地、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质量认证标志等标识的食品,不得伪造、涂改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质期。
三、食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不得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销售超过保质期或变质的食品,不得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食品。
四、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购买者出具购货凭证,购买者索要购货凭证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五、食品经营者对消费者反映的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国家相关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或者经相关执法部门认定的其他假冒伪劣食品,应当依法承担退换或赔偿等民事责任,不得推诿。
六、食品经营者应当认真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质量安全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商场、超市、食品批零市场应当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接待消费者咨询和投诉,处理食品质量安全纠纷。
七、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不合格食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销毁等措施予以处理,保障消费安全。
二、执行不合格退市制度的食品主要包括:(1)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而主动召回的食品;(2)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产品质量抽查确认并公布的不合格食品;(3)因科学技术发展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要求紧急退市的食品;(4)经营者主动对上柜食品进行清查而发现的过期变质食品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5)消费者反映已经发生危害后果的食品;(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市的其他食品。
三、食品经营者发现应予退市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撤柜,予以销毁,或者退回供货单位,主动将其退出流通领域,并如实在《不合格食品退市台帐》中予以记载。
四、食品经营者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应当在营业场所内公示,并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通知购货人立即停止销售、食用,负责将该食品召回、销毁。
五、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经营食品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对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在停止销售同时,及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八、食品协议准入制度(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
一、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等食品集中交易场所的业主(以下简称市场业主),应对进场食品逐步实施“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
二、实行协议准入的食品主要包括肉类、蔬菜等农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等生鲜食品,根据管理需要和经营条件,逐步扩大协议准入的食品范围。
二、市场业主应当与提供协议准入食品的生产企业、定点屠宰场、种养殖基地等供货者签定《食品进场质量管理协议书》,明确协议准入食品品种、质量标准和要求、质量责任等内容,保证供货渠道畅通和食品质量稳定安全。
四、市场业主应通过自备检验检疫设备或委托检验机构,加强对协议准入食品的检验把关,对达不到协议准入质量标准和要求的供货者,及时解除准入协议,停止进货。
五、市场业主应加强场内食品经营户经营准入食品的管理,督促其购进协议准入食品,不得私自对外采购进场销售。
负责人签字:
二〇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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