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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时间:2022-04-18 13:02:15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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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客运站管理,规范汽车客运站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树立行业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汽车客运站服务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客运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一、二、三级汽车客运站。

第三条  按照服务水平和管理质量,汽车客运站星级服务由高到低划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4个等级。五星级代表星级服务的最高水平。

第四条  全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三优”、“三化”工作要求,规范和加强汽车客运站经营管理,树立行业窗口单位良好形象。

第五条  汽车客运站星级服务评比应与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结合开展,每两年组织评定一次。星级汽车客运站评比工作将在质量信誉考核后两个月内完成。

第六条  申报资格。

(一)申报星级评定的汽车客运站应为年度质量信誉考核AA级以上单位;

(二)一级汽车客运站可视具体情况申报二星到五星的任意星级;二、三级汽车客运站原则上只能申报四星级以下级别,设施设备配备情况符合部颁相关标准并经主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验收合格的,方可申报五星级。

第七条  拟申报上一星级汽车客运站的,取得本星级命名时间不得少于2年。

星级汽车客运站创评周期为2年,凡参加上一年度参加评定工作的汽车客运站,原则上需2年后方可再度参评。

第八条  汽车客运站星级服务评定的程序:

(一)各汽车客运站机构按照评定标准自查自评,自评分数超过800分的,可向其主管的各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报相应星级评定;

(二)各市县道路运输主管对申报的星级汽车客运站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厅运管局汇总。

(三)厅运管局对申报的二星级、三星级汽车客运站进行考评,考评结果报厅文明委备案,并对申报的四星级汽车客运站提出初评意见。

(四)厅文明办会同厅运输处、厅运管局对申报的四星级和五星级汽车客运站进行考评,并对申报的二星级、三星级汽车客运站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考评结果报厅文明委最终审定。

第九条  汽车客运站星级服务申报材料包括:

1、《陕西省汽车客运站星级服务申报表》;

2、《自查自评登记表》;

3、《汽车客运站服务质量旅客满意度调查表》;

4、《汽车客运站基本情况登记表》;

5、《汽车客运站基础设施、基础设备配置表》

6、创建星级服务汽车客运站工作总结。

第十条 汽车客运站星级服务管理考核评比实行千分制。其中“服务设施设备”、“服务质量”、“服务环境及站内秩序”三类内容为必达标项目,申报星级评定的汽车客运站必达标项目得分率不得低于85%。

第十一条 星级汽车客运站自评得分与对应申报级别为:

(一)五星级汽车客运站:应为质量信誉考核AAA级客运站,其中必达标项目得分率不低于95%,总分应不低于950分(含);

(二)四星级汽车客运站:应为质量信誉考核AA级及以上客运站,必达标项目得分率不低于90%,总分应在900分(含)至950分之间。

(三)三星级汽车客运站:应为质量信誉考核AA级及以上客运站,必达标项目得分率不低于85%,总分应在850分(含)至900分之间。

(四)二星级汽车客运站:应为质量信誉考核AA级及以上客运站,必达标项目得分率不低于80%,总分应在800分(含)至850分之间

第十二条  厅文明办、厅运管局应加强全省汽车客运站的管理、指导和督促,进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明察暗访,定期检查得分和暗查得分可按70%、30%的权重进行计分,作为省交通运输厅最终评定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星级服务汽车客运站评比结果在省交通运输厅及厅运管局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交通运输厅命名、授牌。各汽车客运站应在站场内醒目位置公开悬挂星级标示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省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或举报,在书面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或署名并附有效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已被命名的五星级汽车客运站,由厅文明办会同厅运输处组织复核,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汽车客运站由厅运管局会同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复核。经复查符合条件的仍保持其荣誉称号;复核未达标的予以降级处理,2年后方可重新申报评比。已被命名的星级服务汽车客运站撤销、合并的,荣誉称号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取得星级服务荣誉称号的汽车客运站,由本单位给予干部职工一定奖励。

第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本年度评比资格;已命名的星级服务汽车客运站,星级称号予以撤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 因站方直接责任导致职工或旅客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2人以上(含2人)的;

(二)因站方直接责任导致经济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包括火灾、爆炸、污染、群体性事件等)的;

(三)受中央、省(部)、市(地)级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四)发生重大服务质量责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行业形象的;

(五)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由于经营或管理不当致使本单位考核周期内经营亏损的;

(七)省交通运输厅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陕西省汽车客运站星级管理考核标准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客运站场管理,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对汽车客运站场运输服务品质的更高要求,为社会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经济、高效的运输服务,依据部颁标准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汽车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以“三优”“三化”作为服务的基本标准。通过加强精神文明、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工作,实现汽车客运站场道路客运的优质服务、优美环境和优良秩序;通过制定和落实各项服务工作质量标准,实现服务过程程序化、服务管理规范化和服务质量标准化。

第三条  汽车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主动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认真贯彻执行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深化内容,细化标准,严格管理,落实责任,不断提高汽车客运站场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经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三级及以上汽车客运站。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服务标准

第五条  客运站场最基本的职能是运输组织管理,主要包括:

(一)生产组织管理。包括发售客票、办理行包托取、候车服务、问询、小件寄存、广播通讯、检验车票等为组织旅客上下车而提供的各种服务与管理工作;为参营车辆安排运营班次、制定发车班次时间、提供维修服务与管理;为司乘人员提供食宿服务等。

(二)客流组织管理。客运站通过生产组织与管理,收集客流信息和客流变化规律资料,根据旅客流量、流向、类别等,合理安排营运线路和班次,以良好的服务和管理活动吸引客源。

(三)运行组织管理。包括办理参营客车到发手续,组织客车按班次时刻表准点正班发车;利用通讯手段掌握营运线路的通阻情况,向司乘人员提供线路通阻信息,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方面联系,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行车事故,组织救援,疏散旅客等。

(四)市场秩序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实行营运工作标准化,提高旅客运输质量的基础上,自觉维护客运秩序,协助运管部门加强客运市场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六条  站场服务岗位设置

(一)等级客运站设置以下基本服务岗位:

值班站长、问讯员、“三品”安检员、导乘员、小件寄存员、售票员、检票员、广播员、调度员、行包托运员、车辆安检员、出站安检员、安全保卫员、环卫保洁员。

(二)简易(临时)客运站参照等级客运站标准,可根据业务量大小单独或合并设置服务岗位。

(三)所有客运站场工作人员按照交通部要求统一着装,佩证上岗。

第七条  值班站长服务标准

(一)熟练掌握车站经营线路、班次、车型、票价、发车时刻、沿途主要站点、里程、行驶时间等基础资讯,及时了解、掌握本站客车开行班次、线路及调整、变更情况,具有符合工作需要的英语会话能力和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

(二)按时到岗,办理交接,上岗着统一工作装,佩带工作证(牌)和值班站长袖标。认真检查站场安全及车辆驻站停发状况,做好发车前的各项准备。安排站场日常工作,按照经营规范、服务标准和作业流程组织客运服务。

(三)监督检查员工岗位职责执行状况,实施服务质量现场考核。

(四)组织协调生产运行,针对客车可能发生的临时脱班、晚点等,及时指挥调度车辆顶班。解决站场运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五)认真听取旅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根据相关规定为旅客办理改乘、退票手续,帮助旅客解决错乘、漏乘、转乘等问题,最大限度地满足旅客出行需求。

(六)处理当日发生的一般问题,及时向站长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问题。

第八条  调度员服务标准

(一)熟记本站营运线路、班次、车型、车座、参营企业车辆沿途主要站点、里程、行驶时间,合理安排班次计划;熟悉和掌握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机关及车站有关客运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制度。熟练掌握微机调度的操作技能,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按时到岗,做好准备工作。上岗着统一工作装,佩带工作证(牌),仪表端庄,讲普通话,使用文明用语。

(三)严格按照“五证一牌两单” 及安检通知单内容进行报班查验,开据班次上位指令单、售票通知单;及时对误班车辆班次进行调整;随时掌握旅客流量、流向变化情况,公平、合理安排加班车辆。

(四)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对证照齐全、手续完备、安检合格,没有违章的车辆予以及时报班;对证照不齐、手续不全、违章未处理以及未安检的车辆坚决不予报班。

(五)对参营单位驾乘人员态度和蔼,一视同仁,不搞吃、拿、卡、压,秉公报班,不徇私情。

第九条  售票员服务标准

(一)熟练掌握本站营运线路、班次、车型、票价、发车时刻、沿途主要站点、里程、行驶时间及本站当日开行班次、线路及调整、变更情况;具有一定的英语会话能力。

(二)熟练掌握微机售票的操作技能。上岗着统一工作装,佩带工作证(牌),仪表端庄,彬彬有礼,态度和蔼,口齿清楚。

(三)按时到岗,做好票据、零钱及其它各项准备工作。售票时精力集中,做到“一唱”(收款数),“四问”(时间、到达地点、票种、张数),票款交付旅客手中时“五交待”(到达地点、车票张数、乘坐班次、收款数、找补数)。

(四)对各类旅客、各参营单位车辆的线路、班次一视同仁,不售废票、白票,不强迫旅客购买保险。车票不错号、不重号、发售的客票票面班次、票价、日期、起止站名、发车时间、座号、检票口等字迹清楚、规范、售票差错率低于0.5%;按规定办理改乘、退票及废票的处理。

(五)售票窗口公布售票时间、售票员工号、发售线路、班次。维持售票秩序,引导旅客排队有序购票。

第十条  检票员服务标准

(一)熟悉本站营运线路、班次、发车时刻、主要停靠站点,熟记自己所负责的值班检票口(岗位)的发车车次、发车时刻、终到站点、检票时间。

(二)具有结合工作需要的英语口语会话能力,能熟练掌握“您好”“欢迎光临”等日常引导用语及问候语,正确掌握验票微机(仪器)的操作技能。按时到岗,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上岗着统一工作装,佩带工作证(牌),彬彬有礼,仪表端庄,热情迎接,态度和蔼,使用普通话。

(三)提醒旅客检票时间,组织候车旅客排队,按先后顺序检票进站,使用微机检票的,经微机确认为该班次有效客票后,方能在票面指定位置打孔以示此票为已检客票,并当面交与旅客,指示所乘车辆位置,引导旅客乘车。

(四)严格执行禁止旅客携带“三品”、禁运、超限量物品上车的规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严禁无票人员、小商小贩等进站;严禁参营单位雇佣人员进入候车室、车场拉客、喊客,保证站台和车场的良好秩序。

(五)发车时间未到,不得打印行车路单或者结算凭证;实行票根结算的应与调度人员作好衔接;循环发班按规定时间发车,不得延时;未经运管部门驻站管理人员同意不得随意更改班次;检票时不发生错检、漏检、超检,避免造成旅客错乘、漏乘和车辆超乘。

第十一条  导乘员服务标准

(一)熟记本站营运线路、班次、车型、票价、发车时刻、沿途主要站点、里程、行驶时间等基础资讯,了解掌握本站当日开行班次、线路及调整、变更情况;能熟练掌握“您好”“欢迎光临”“请跟我来”“请往这边(前面、后面、左面、右面)走”等日常引导用语及问候语。

(二)按时到岗,作好各项准备工作。上岗着统一工作装,佩带统一规范的《导乘员》授带,彬彬有礼,仪表端庄,热情迎接,态度和蔼,使用普通话。主动向旅客指明售票处和站台区,引导旅客乘车。做好交接发车,提醒旅客旅途注意事项,祝旅客一路平安。

(三)全面服务,重点照顾。主动帮助老、弱、病、残、孕、幼旅客解决疑难,扶老携幼,协助登车。主动对行动不便的旅客代购车票,护送上车,并向所乘车辆驾乘人员交代送达目的地及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三品”安检员服务标准

(一)熟悉国家和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法令,经行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并持有上岗证;熟悉掌握配置的“三品”安全检查设备、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熟悉各类禁运物品的种类和识别方法。

(二)按时到岗,做好安检准备工作。上岗着统一工作装,佩带工作证(牌),仪表端庄,讲普通话,使用文明用语。

(三)实行双人双岗,一人操作安检仪,一人观察、疏导旅客将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通过安检后进入候车大厅;经安检后的行李物品应粘贴安检合格标识;对可疑人员所带行李物品和安检仪查出的可疑物品都应作开包检查;对查获的危禁品应登记造册,妥善处理、保管,及时上交;对开包检查未发现危禁品的行李物品应帮助其重新装好或捆扎好,同时向旅客解释清楚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取得旅客的理解和支持。

(四)作好各项原始记录,字迹清楚、详细全面,认真保管备查。

第十三条  车辆安检员服务标准

(一)熟悉国家和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法令,经行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并持有上岗证;熟悉掌握各类车辆基本构造及本站安检的内容、方法、程序、要求,掌握各类安检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具有丰富的车辆维修经验和实际操作能力。

(二)按时到岗,做好安检准备工作。上岗着统一工作装,佩带工作证(牌),仪表端庄,讲普通话,使用文明用语。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参营单位进站车辆的安全检查,逐一对每一辆车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登记,不得漏项、漏检。

(四)作好安检的原始记录,按规定填写各种表格,保持记录字迹清楚,内容全面,签章完备,认真保管待查。

(五)不搞吃、拿、卡、压,秉公检验,不徇私情;对安检不合格的车辆责其进行维修复检,坚决不得出具安检通知单。出现问题倒查责任,严肃处理。

(六)做好车载灭火器、防滑链、三角木等器具的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  出站查验安检员服务标准

(一)熟悉国家和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法令,经行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并持有上岗证。

(二)按时到岗,做好安检准备工作。上岗着统一工作装,佩带工作证(牌),仪表端庄,讲普通话,使用文明用语。

(三)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对出站的营运客车“五证一牌两单”进行核查,确保车辆 “五不出站”。

(四)核查清点出站乘车旅客人数;核查车载灭火器具摆放位置;填写出站登记表和出站行车路单;严禁超员、超载、超高带病车辆及酒后驾车或与报班驾驶员不符的车辆出站。

(五)作好出站车辆检查的原始记录,按规定表格填写,保持记录字迹清楚,详细全面,认真保管备查。 

第十五条  安全保卫员服务标准

(一)熟悉国家和各级政府的安全治安法律、法规、政策、法令,熟悉有关部门对安全保卫的各项规定、要求,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并持有上岗证。

(二)按时到岗,做好执勤准备工作。上岗着统一工作装,佩带工作证(牌),仪表端庄,讲普通话,使用文明用语。

(三)具备保护国家财产、公民财物的基本素质,掌握保护站内旅客、站内人员、驾乘人员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基本技能;牢记火、盗警和当地派出所的电话及有关负责人的联系电话。

(四)保持站内车场、站前广场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五)维护好站内的治安秩序、工作秩序、乘车秩序,做好售票候车大厅的巡查,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处理并向值班站长报告。

(六)做好值班登记,保持记录字迹清楚,详细全面,认真保管备查。

第十六条  问询员服务标准

(一)熟记本站营运线路、班次、车型、票价、发车时刻、沿途主要站点、里程、行驶时间等基础资讯,了解掌握本站当日开行班次、线路及调整、变更情况;了解当地主要街区、旅游点及站外转乘的城市公交客车线路;具有能用英语回答外国旅客提问的一般会话能力。

(二)按时到岗,作好各项准备工作。上岗着统一工作装,佩带工作证(牌)和印有中英文欢迎词语的绶带,彬彬有礼,仪表端庄,态度和蔼。接待旅客询问时必须使用文明用语和普通话,对外国旅客询问使用英语或其他相应语种回答。对旅客询问有问必答,回答不完备时向旅客致歉。

(三)帮助旅客联系广播找人,及时公布失物招领,配备针线包、晕车药、捆扎绳、包装袋等,方便旅客乘车出行需求。

第十七条  广播员服务标准

(一)熟记本站营运线路、班次、车型、票价、发车时刻、沿途主要站点、里程、行驶时间等基础资讯,了解掌握本站当日开行班次、线路及调整、变更情况;熟悉客运业务相关术语及一般业务知识;普通话标准规范、语音柔美、口齿清晰,具有符合工作需要的英语广播能力。

(二)遵守国家规定的播音纪律,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汽车客运规章制度,及时广报重要新闻、宣传表扬好人好事。

(三)围绕站场服务职能,有计划宣传本站业务、服务项目、旅客须知和安全乘车、卫生、旅行常识等,当好旅客出行向导。

(四)及时播报班车线路、车次、售票、检票、发车时刻,班次变更的播报要用致歉语。

(五)按时到岗,认真检查设备,试播监听,调好音量,备好播音稿,保证按时播音。播音使用普通话并用英语复述,确保音效良好,不出差错事故。

第十八条  行包托运员服务标准

(一)熟记本站营运线路、班次、发车时间、沿途主要站点、里程,熟练掌握计件物品体积重量折算公式、运费标准和托运物品打包、捆扎方法。

(二)按时到岗,做好托运准备工作。上岗着统一工作装,佩带工作证(牌),讲普通话,使用文明用语。

(三)严格遵守库房管理规定,爱护托运物品,按线路、班次堆码整齐,标签清楚,保持清洁卫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库房,严防偷盗、遗失托运物品,避免火灾、水损、错运、漏运等事故;行李、物品装卸轻拿轻放,避免损坏;做好托运时的交接记录,双方清点签字。

(四)严禁托运易燃、易爆、易腐蚀、易污染、放射性等有毒物品和其他违禁品以及现钞、有价票证、金银首饰、贵重物品和未包装好的行李、物品。

(五)严格执行有关收费规定和票据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小件寄存员服务标准

(一)熟记小件寄存价格规定,熟悉本站营运线路、班次、发车时间;具有结合工作需要的英语会话能力,能用英语等外语回答外国旅客的简单提问。

(二)按时到岗,做好寄存准备工作。上岗着统一工作装,佩带工作证(牌),讲普通话,使用文明用语。

(三)严格小件物品寄存库房管理,爱护寄存物品,轻拿轻放,堆放整齐,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理超期存放,无人认领的物品,并按物业管理规定处理,严禁私自处理或挪作他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严防偷盗、遗失寄存物品,避免火灾、水损等事故发生;做好交接日志记录,双方清点签字。

(四)寄存物品要求寄存者开包检查。严禁寄存易燃、易爆、易腐蚀、易污染、放射性有毒物品和其他违禁品以及现钞、有价票证、金银首饰、贵重物品和未包装好的行李、物品。

(五)小件物品寄存登记册必须逐栏填写。小件物品入库时应详细检查物品挂牌号码与取件号牌是否一致。

(六)旅客领取寄存物品时应做到"四查"(查寄存日期、件数、寄存人姓名、取件牌号码),经核对无误后方能取件,防止冒领、错号误取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环卫保洁员服务标准

(一)按时到岗,做好保洁准备工作。上岗着统一工作装,佩带工作证(牌),仪表端庄,讲普通话,使用文明用语。

(二)勤擦洗、勤清扫、勤捡拾,保持负责区域的环境卫生清洁;保洁中不积水、不扬尘,及时清理;做到保洁区域无弃物、无脏痕、无污染、无异味、无杂尘。

(三)管护好站内树木、草坪、花卉等绿化植物和各种服务设施。

第二十一条  参营单位驾驶员、乘务员、企业驻站人员服务标准

(一)驾驶员:着统一工作装,佩带工作证(牌),仪表端庄,态度和蔼,文明用语;进站下客后及时打扫清洗,保持车辆整洁;所驾客车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遵守管理部门的各项规定和车站的管理制度,不在站内拉客、喊客;禁止赤膊进出站、开车;服从车站统一调度、指挥、安排;待班时在待班区域或驾乘人员休息处活动;应班时所驾客车进入发车站台后,不得远离客车,在行李仓旁站立迎候旅客,协助旅客装放行李;精力集中,操作得当,安全行车。

(二)乘务员:着统一工作装,佩带工作证(牌),仪表端庄,态度和蔼,文明用语;进站下客后及时打扫清洗,保持车辆整洁;遵守管理部门的各项规定和车站的管理制度,不在站内拉客、喊客。禁止赤膊进出站、值乘。紧急情况协助车站和驾驶员做好疏运疏散旅客工作;待班时在待班区域或驾乘人员休息处活动。应班时当所服务客车进入发车站台后,不得远离客车,在车门旁站立迎候旅客;旅客验票上车时应讲“欢迎乘座本次班车”;协助旅客上车对号入座,安排好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扶老携幼,照顾重点旅客。

(三)参营企业驻站人员:着统一工作装,佩带工作证(牌),仪表端庄、态度和蔼、文明用语,遵守管理部门的各项规定和车站的管理制度。主动与汽车客运站工作人员做好开行班车的衔接准备工作,积极主动配合汽车客运站对本单位驾乘人员、服务工作和对安全行车进行管理、监督。

第三章  站容车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客运站场站容标准

(一)站容净化标准

1、“六无”:无杂草、无垃圾、无污水、无痰迹、无蚊蝇、无异味。

2、“四净”:门窗玻璃净、墙壁地面净、桌椅板凳净、各种设施净。

(二)站容美化标准

车场标线明确、车辆进出有序,停车场、站台、站前广场车辆停放整齐,间隔有距;车站进出通道畅通、站前广场及周围300米以内,无非法、兜圈、绕行的违规客车运营;旅客进出站流程合理;光彩照明系统齐全有效;各种设施齐全、美观大方,摆放整齐,位置适当;开水保温桶加锁,厕所清洁卫生,方便旅客使用。

(三)站容绿化标准

站场绿化达到应绿化面积90%以上,环境空气、二次供水达到国家质检部门的检验要求;种植花草树木,布置花卉盆景;实现车站庭院化。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2015-10-18 21:53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监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弹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好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职责。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 汽车客运站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的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汽车客运站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实行“一岗双责”制,既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吝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各岗位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

“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五不出站”是指: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第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发生安全事故和险情时,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对有关部门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应当严格落实。

第三章 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组织落实汽车客运站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相关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级以下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当适应工作需要。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对各岗位工作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活动予以规范。

第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对所属工作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20 小时以上培训。

第十七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汽车客运站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制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定期公告考核和奖惩情况。

第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台账和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应当不低于上年度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总额的0.5 % ,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支出,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等。

安全生产经费年度结余可以转入下年度使用,当年安全生产经费不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推行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为客运驾驶员和乘务员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临时休息场所。

第二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并确保齐全有效。

第二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自然灾害、客运量突增、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品查堵制度,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进站上车:

(一)制定危险品检查工作程序,规范危险品查堵工作;

(二)设立专门的危险品查堵岗位。在进站口等关键环节对进站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托运行包进行安全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或者按规定处理;

(三)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一级汽车客运站应当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二级以下汽车客运站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安装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提高危险品查堵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按照《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项目及要求}} (见附件)的要求,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不检或漏检的车辆(因车辆结构原因需拆卸检查的除外)出站运行:

(一)指定专门的安全例检人员。安全例检人员应当熟悉客车结构、检验方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汽车客运站考核合格;

(二)设置专门的检查场地,配备汽车安全检验台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三)严格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对符合要求的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当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加盖汽车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印章,并经签字后出具“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

“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 小时内有效。汽车客运站调度部门在调度客车发班时,应当对其“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效后才准予报班。

第二十七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出站检查制度,对出站客车和驾驶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不符合条件的客车和驾驶员出站运营。

对出站客车主要检查“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 道路运输证》 、客运标志牌和实载旅客人数等;对驾驶员主要检查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件等。

经出站检查符合要求的客车和驾驶员,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人员应当在“出站登记表”上进行记录,并经受检客车驾驶员签字确认。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规则

第二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客运站内部监督机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控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运营,向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报告安全隐患,提出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

汽车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应当积极采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的预防措施和改进建议,并及时组织人员予以落实和整改。

第二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重点检查所属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报告,对安全生产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和处理,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对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作用。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对接到的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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