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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安全生产奖励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集团公司“两全”管理要求,立限考事,以事责人,持续改进,实现安全生产的可控在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实行月考核、兑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所管理各单位。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细则要将各项目标、控制指标、相关要求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员,按照责、权、利对等的原则,对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执行等部门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真正做到责任明确,考核到位。
第二章 安全可靠性指标考核
第四条 发生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对责任单位扣罚50万元。
第五条 发生一般设备事故,经事故调查确认后,对责任单位按照以下原则考核:
600MW等级机组扣罚30万元/次;300MW级及以下火电机组扣罚20万元/次;风电及生物质能机组扣罚2万元/次。
第六条 发生非正常停运但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对责任单位按照以下原则考核:
1.600MW等级机组扣罚8万元/次;300MW级及以下火电机组
扣罚5万元/次;生物质能机组扣罚1万元/次;风电机组扣罚0.5万元/次。
2.火电机组非正常停运时间超过分公司核定的非停小时,每增加1小时对责任单位扣罚500元。
3.未按照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关于对火电机组停运进行审批管理的通知》(大唐豫安电传201511号)执行的,计非停1次,并追加扣罚10万元。
第七条 超出分公司核定非正常停运次数的燃煤电厂,每次追加扣罚金额为:非正常停运考核额×非正常停运超出次数(万元)。
第八条 燃煤机组发生锅炉灭火,每次扣罚3万元。
第九条 发生锅炉灭火、机组非正常停运及以上事件后,迟报的按1.5倍考核;隐瞒不报、故意掩盖事实真-相或原因不清盲目启动的加倍考核。
第十条 全厂全年未发生锅炉四管泄漏奖励30万元,未发生锅炉灭火奖励20万元。
第十一条 全厂全年未发生机组非正常停运奖励40万元,非正常停运次数不超出分公司核定次数奖励20万元。
第十二条 风电厂设备综合可利用率高于95%,每高1个百分点奖励2万元;综合可利用率低于93%,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罚2万元。
第三章 节能减排指标考核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四耗四排指标月度对标分析制度,每
月5日前将指标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报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安全运行处。
1. 未按时上报的单位每次扣罚0.5万元。
2. 虽上报但问题原因分析不清或未闭环整改的,每项指标扣罚0.3万元。
第十四条 单台机组供电煤耗累计得分低于100分的,每低1分月扣罚0.5万元;
第十五条 全厂全年实际完成的供电煤耗指标比计划指标每升高0.1克/千瓦时,扣罚责任单位1万元;每降低0.1克/千瓦时,奖励责任单位1万元。
第十六条 单台机组当月二氧化硫超标排放时间,或脱硫设施非同步运行时间(含旁路挡板异常开启时间)超过72小时的,每次扣罚5万元。
第四章 生产管理考核
第十七条 分公司所管理各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23号)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资委第24号令),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分公司半年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企业有违反国资委安全生产禁令的,除按国资委责任追究规定执行外,每条扣罚10万元;没有按照要求整改的,加倍考核。
第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分公司关于领导带队检查的
有关规定,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态化、闭环化,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对安全性评价、重大危险源评估、季节性安全大检查和领导带队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没有按期整改的,每项扣罚0.5万元。
第十九条 各单位各基层班组要扎实开展“三讲一落实”活动,在讲工作任务的同时,分析风险、制定措施并落实到位,做到规范化、常态化,使一切风险可控在控。
1.分公司组织现场定期检查,发现企业班组未能按要求开展活动的,每次扣罚0.5万元。
2.分公司每年对活动开展情况组织现场观摩评比,对于活动有序开展并取得显著效果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设备降缺陷”活动,加强设备缺陷分析与管理,按规定及时消除缺陷,不断降低缺陷工单占生产任务单的比例。
1.缺陷原因不分析或分析不清楚的,每条扣罚0.2万元。
2.机组月度台均缺陷数超过30条,每超出1条扣罚0.2万元。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文明生产上水平”活动,加强设备治理,消灭“七漏”,提高现场文明生产水平。
分公司定期组织现场检查,每发现1个漏点,扣罚0.2万元。 第二十二条 技术监控得分率以99%作为考核基准值,每月依据集团公司统计数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考核:
考核金额=(月度得分-99)×0.5(万元)
第二十三条 当月技术监控问题按时整改率达到100%,奖励1
万元,到期未整改每项扣罚 1万元。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按照标准化检修要求开展机组检修工作,严格执行程序,严格管理质量,严格控制工期,确保实现检修目标。
1.未按照分公司《机组检修过程管理补充规定》(生综201532号)执行的,扣罚10万元。
2.分公司组织标准化检修现场检查,发现未按检修作业文件包执行的项目,每项扣罚0.5万元;机组检修各项目都能按文件包执行的,每台次奖励5万元。
3.机组计划检修延期,按一般设备事故进行统计考核。
4.机组计划检修后应连续运行180天以上,每超过30天奖励5万元;未达到180天,每台次扣罚1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按照“创先争优”要求,聚焦项目争精品,立足岗位创一流。对于单台机组获得全国可靠性金牌机组称号的,奖励50万元;对于单台机组获得全国能效对标标杆机组称号的,奖励30万元;单台机组参加全国大机组竞赛,获得一等奖的,奖励20万元;获得二等奖的,奖励10万元;获得三等奖的,奖励5万元。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要以指标达标、管控达标、文化达标为目标,以体系建设、风险管控、文化落地为抓手,同步实施、有序推进,2011年实现安全指标达标。
对于全年未实现安全指标达标的单位,扣罚10万元,实现安
全指标达标的单位,奖励30万元。
第二十七条 未按集团公司、分公司设备隐患专项治理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整改的单位,每项扣罚2万元;因未落实整改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考核标准加倍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分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更好的落实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强化职工安全生产意识,使职工自觉遵守规章和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各项目工程施工期间,安全技术科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要求每月对其进行一次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奖罚各个工程的依据。
2、《建筑施工检查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3、奖励
考核结果连续三次为优良者作为年终项目工程结算时进行奖励;奖励数额由总经理使用其奖励基金决定。
各个项目工程施工期间获得“市级文明施工”称号的项目工程或取得其他安全施工标兵名誉的工程年终由总经理进行奖励。
4、惩罚
公司对项目工程进行考核时连续三次不合格者在年终结算时进行处罚,处罚数额视其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而定。
日常安全检查发现的严重安全隐患时,对其直接责任人当时进行经济处罚。处罚数额为10元——50元。对其责任部门进行经济处罚数额为500元——1000元。
5、其他
对其部门的奖励均由经理奖励基金支付;对其各部门内先进班组、先进个人的奖励由各部门自行支付。
对其当事人经济处罚的资金归由当事者部门掌管,对其责任部门处罚的资金归由经理基金掌管。
天津市宝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03年4月
电厂安全生产奖励考核制度
电厂安全生产奖励考核制度
1 奖励
1.1 能避免较大及以上人身、设备、火灾、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的行为,奖励15000—20000元。
1.2 能避免一般人身事故的行为,奖励10000—15000元。
1.3 能避免一般设备、火灾、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的行为,奖励5000—10000元。
1.4 能避免设备一类障碍的行为,奖励2000元。
1.5 能避免设备二类障碍的行为,奖励1000元。
1.6 能避免主要辅机设备或系统退出运行,保证调度负荷正常的行为,奖励500元。
1.7 积极进行事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的行为,奖励500元。
1.8 技术支持部专业组年度无异常及以上事件,奖励该专业组人员2000元/人。
1.9 发电部运行值(班)年度无异常及以上事件,奖励该值(班)人员2000元/人。
1.10 发电部年度无障碍及以上事件,奖励该部门管理人员(部长、副部长、专业工程师)5000元/人。
1.11 技术支持部年度无障碍及以上事件,奖励该部门管理人员(部长、副部长)5000元/人。
1.12 公司年度无障碍及以上事件,奖励公司(1.8—1.11项未受奖)人员2000元/人。
1.13 经公司认定对安全生产有贡献的建议或行为,奖励500元。
1.14 制止非自身业务辖区违章行为,奖励200元。
2 考核
2.1 较大及以上人身、设备、火灾、环境污染、交通事故
2.1.1 考核责任部门部长、副部长三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1.2 考核责任部门的专业主管或值长六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1.3 考核责任人一年月度绩效工资。
2.1.4 非责任部门,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责任部门规定的50%考核。
2.1.5 承包方为责任单位时考核100000元, 非责任单位,负有责任时,考核50000元。
2.1.6 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公司研究处罚决定。
2.2 一般人身事故
2.2.1 考核责任部门部长、副部长二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2.2 考核责任部门的专业主管或值长四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2.3 考核责任人六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2.4 非责任部门,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责任部门规定的50%考核。
2.2.5 承包方为责任单位时考核50000元, 非责任单位,负有责任时,考核30000元。
2.2.6 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公司研究处罚决定。
1
2.3 一般设备、火灾、环境污染、交通事故
2.3.1 考核责任部门部长、副部长一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3.2 考核责任部门的专业主管或值长二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3.3 考核责任人四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3.4 非责任部门,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责任部门规定的50%考核。
2.3.5 承包方为责任单位时考核20000—40000元, 非责任单位,负有责任时,考核10000—20000元。
2.3.6 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公司研究处罚决定。
2.4 一类障碍
2.4.1 考核责任部门部长或分管副部长当月月度绩效工资20%。
2.4.2 考核责任部门的专业主管或值长当月月度绩效工资50%。
2.4.3 考核责任人当月月月度绩效工资。
2.4.4 非责任部门,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责任部门规定的50%考核。
2.4.5 承包方为责任单位时考核5000—10000元, 非责任单位,负有责任时,考核2000—5000元。
2.4.6 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公司研究另行决定对责任人的处罚。
2.5 二类障碍
2.5.1 考核责任部门部长或分管副部长200元。。
2.5.2 考核责任部门的专业主管或值长500元。
2.5.3 考核责任人1000元。
2.5.4 非责任部门,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责任部门规定的50%考核。
2.5.5 承包方为责任单位时考核2000元, 非责任单位,负有责任时,考核1000元。
2.6 异常
2.6.1 由部门部长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况进行考核200-500元。
2.6.2 同时涉及发电部和技术支持部时,由综合部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考核200-500元。
2.6.3 承包方为责任单位时考核500元, 非责任单位,负有责任时,考核200元。
2.7 违章
2.7.1 视情节对当事人考核100-1000元。
2.8 维护检修技改
2.8.1 现场事件处理未按规定时间到位, 考核200元。
2.8.2 工作负责人未在现场监护的, 考核200元。
2.8.3 未定置摆放,堵塞现场通道,考核200元。
2.8.4 检修技改有遗留问题未处理的,每点考核责任单位500元。
2.8.5 检修技改出现质量问题的,每一项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
2.8.6 检修技改出现质量问题影响机组并网的,考核责任单位5000元。
2.8.7 检修技改质保期内因检修技改质量问题造成停机,考核责任单位10000元或全部质保金。
2.9 其他
2
2.9.1 厂内未按规定路线或位置行驶或停放车辆的, 考核200元。
2.9.2 损坏厂内设备设施的,按设备设施价值进行考核。
2.9.3 相同事件重复或频繁发生,按事件上一级别考核。
2.9.4 出现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除上述规定考核,同时受降职、降级等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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