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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饮食品厂安全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冷饮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冰棍、冰激凌、汽水、人工配制的果味水和果味露、果子汁、酸梅汤、食用冰块、散装低糖饮料、盐汽水、矿泉饮料、发酵型饮料、可乐型饮料及其它类似冷饮食品。
第三条各种冷饮食品的生产经营者,须获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经营。冷饮食品的卫生许可证每年复验1次。
第四条冷饮食品生产单位应远离污染源,周围环境应经常保持清洁。生产车间地面、墙壁要便于洗刷。要有充足合理的贮料、煮制、包装、冷藏等作业场所和设置。
生产、销售、运输所用的容器、用具应专用,并在使用前进行严格消毒,做到清洁卫生。使用的各类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
第五条原料应符合卫生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原料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产品应符合GB2759《冷饮食品卫生标准》。
第六条从业人员(包括经销摊贩)每年要进行健康检查,季节性生产的从业人员在上岗前要进行健康检查,凡不合格者不得从业,并应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卫生知识,建立卫生操作规程和制度。
第七条生产冰棍、冰激凌必须经熬料煮沸消毒。散装兑制冷饮的兑制及出售要有专室。原料用水应经过有效的消毒,现饮现兑,兑制用的各种果料要符合果汁类饮料的卫生标准,不得出售糖精、香精、色素兑制的颜色水。
第八条摊贩应具有清洁的工具、容器或车辆,清洁的白色工作服或围裙、套袖、工作帽。
第九条生产部门积极建立健全产品检验机构,实行化验合格后出厂制度,不断改善工艺流程,保证产品卫生质量,发现有经检验不合格者时,可分别情况允许加工复制,加工复制后加大3倍量取样,经复验仍不合格者,可根据情况进行食品加工或废弃。
第十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最近严抓豆制品饮用水冷饮等食品安全
高温季节,豆制品、饮用水、冷饮等食品特别容易变质,近日,南湖区质监部门对相关生产企业进行了检查,发现部分企业存在防蝇防蚊设施缺失、废弃物乱堆放等问题,影响食品安全。
夏天天气炎热,因高温引起的原辅料、成品酸败变质以及生产环境卫生影响等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现在,一些食品厂季节性停产了,但豆制品厂、饮用水厂、油球面筋厂等依然在生产。最近,区质监分局新丰工作站重点对两家仍在生产的豆制品企业进行了检查,其中一家产量大的下午四五时后就开始生产,另一家产量小的凌晨生产,直接送到菜场销售。
“夏季我们主要严查有没有违法使用添加剂,因为天热豆制品极易变质。”质监执法人员告诉记者,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违法使用添加剂的情况,不过他也提醒消费者,夏季购买豆制品时要注意,运输、销售中如果保存不当,豆制品也很容易变质,最好挑选有冷藏保存条件的商家,避免食物中毒及急性肠道炎等夏季易发传染疾病的发生。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部分企业防蝇防蚊设施缺失或者损坏,员工着装不规范,厂区生产的废弃物未及时清理导致企业内有异味,易滋生蚊蝇。针对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及时指导企业整改,现已全部整改完毕。针对夏季食品安全问题,区质监部门要求全区的食品生产企业抓好厂区周边、生产加工车间的卫生保洁工作,修理安装好防蝇防鼠防虫设施设备;抓好生产工艺中需要降温、紫外线消毒、高温蒸煮等重点环节,严格落实生产用具清洗消毒制度;抓好员工着装规范,错开高温时段进行生产;抓好原辅料、成品的贮藏保存,严格按产品保质期进行使用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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