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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执法责任制度
**市卫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关规定,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卫生行政执法体制,保障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卫监督发〔2015〕233号),结合实际,制定高邮市卫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实施目标
(一)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部门、各工作岗位正确有效实施;
(二)依法行政,照章办事,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三)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执法的监督。
二、行政执法任务
市卫生局为高邮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辖区内卫生工作行使监督管理权。对有关食品、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和放射物等进行卫生检测;对食品、公共场所和卫生材料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卫生许可管理;对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进行执业许可管理;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案件进行查处。
三、行政执法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
四、行政执法依据
(一)依据《食品卫生法》、《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等,对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等,对有关职业病防治、放射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对有关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据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对生活饮用水卫生进行监督;
(五)依据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等,对有关消毒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依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对公共场所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七)依据国务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对化妆品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八)依据国务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对学校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九)依据《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对医疗、母婴保健机构有关工作进行卫生监督。
五、法定职责及各级责任
(一)法定职责
1、组织制定全市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计划;
2、承担卫生行政许可、医疗机构许可、母婴保健许可、资格认证的申请受理、预防性卫生审查、现场卫生学审查;
3、承担卫生行政许可、医疗机构许可、母婴保健许可、资格认证有关证书的发放、注册、校验等事务工作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承担现场卫生监测、抽样等工作;
5、对新、改、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6、开展卫生法制、公共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咨询和培训;
7、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受理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送达并执行处罚决定;
8、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应急控制和救灾防病工作;
9、依法对医疗市场和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0、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11、承担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卫生监督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评价报告;
12、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各级责任
局长责任
为本部门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在、市政府的领导和市人大会的监督下,主持和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
1、贯彻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负责全市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审定和决策;
3、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监督和管理卫生行政执法人员;
5、指导本部门有关行政听证、复议、诉讼和赔偿等工作;
6、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分管局长责任
1、协助局长抓好分管的卫生行政执法工作;
2、贯彻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省、市卫生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制定全市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本部门有关卫生执法监督实施方案;
3、负责指导全市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4、依法决定是否立案,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5、监督和管理卫生行政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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