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人事资料>绩效考核>《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时间:2022-05-02 02:02:48 绩效考核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为加强公路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公路行政执法水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评议考核工作,结合本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一、评议考核机构

栾城县公路路政管理站成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领导小

组,组长由公路路政管理站崔红光同志担任,成员由中队负责人组成。

二、考核对象

各路政中队及执法人员。

三、考核评议原则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奖罚分明。

四、评议考核内容

1、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贯彻情况。

2、公路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行政奖励等具体行政行为实际情况。

3、行政执法各项落实情况。

五、评议考核办法

1、实际部门和个人两种评议考核制度。由路政执法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对各路政中队和路政执法人员考核。

2、在行政执法考核中,实行定期评议考核与经常性评议考核相结合。路政科每半年对各路政中队考核一次,对路政执法人员每季度考核一次。在评议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结果及时公布,并报上级备案。

3、实行全年百分考核,年终根据得分情况评议,共评出4个等级,即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90分),合格(70—80分),不合格(70分以下)。

4、考评结果与“评先评优”挂钩,具有一票否则权。被评为良好的中队(或个人),才具有参加与先进集体(或个人)的评选资格。

六、考核标准(100分)

(一)部门

1、按要求参加上级组织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学习的得10分,凡无故不参加的每人次扣0.5分。

2、按要求参加上级组织的大型活动的得10分,凡无故不参加的每人次扣0.5分。

3、及时完善各项制度、规章的得10分,未及时完善每项(次)扣1分。

4、坚持原则,依法执行公务的得10分,发现一次行政处罚不当扣5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扣10分,发现一项应强制执行而未强制执行的扣10分。

5、按规定着装执行公务、证件齐全、公正廉洁、平等待人的得10分,凡发现不着装或证件不齐执行公务的每人次扣2分,发现一次违法执行公务或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每人次扣10分。

6、严格按规定收缴费用的得10分,每发现一次擅自减免或加大费用征收标准的扣5分。

7、严格执行审批权限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超越审批扣5分。

8、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办案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不按法定程序办案的扣10分。

9、正确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应使用执法文书而未使用的或不规范的,每次(件)扣0.5分。

10、严格立案程序监督制度的得10分,凡发现应立案而未立案的扣0.5分,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而未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的每件(次)扣1分。

(二)个人

1、按要求积极参加组织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学习的得10分,凡无故不参加的每人扣0.5分。

2、按规范依法执行公务的得10分,发现一次行政处罚不当扣5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扣10分。

3、积极参加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宣传活动的得10分,凡无故不参加的每次扣0.5分。

4、执行公务时着装整洁、证件齐全的得10分,凡发现不着装或证件不齐执行公务的每次扣1分。

5、依法执行公务,平等待人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不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公务、语言不文明的扣0.5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扣2分。

6、严守权限、奉公守法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超越权限执法或徇私舞弊的扣2分。

7、按规定正确收缴费用的得10分,每发现一次不按规定收费或擅自减免费用的扣5分。

8、正确规范使用各种行政执法文书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不按规定使用执法文书的扣1分。

9、按时完成领带交办的各项工作的得10分,无故不完成的扣2分。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2016-04-25 10:38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水平,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系统上级管理机构对下级管理机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和指导全国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管理和组织本辖区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守严格依法、公开公正、有错必纠、奖罚分明的原则。

第二章 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执法情况;

(二)在行政强制过程中的执法情况;

(三)办理行政许可的情况;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以及控告申诉案件的情况;

(五)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的情况。

第六条 执法评议考核的基本标准: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二)行政执法内容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适当;

(三)行政执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

(四)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合法、适当;

(五)行政执法程序合法、规范;

(六)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七)依法制定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内容不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八)在登记、统计、上报各类执法情况的工作中,实事求是,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无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情形。

第七条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规定;

(二)行政执法符合执法权限,无越权处罚情形;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四)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无篡改、伪造、隐瞒、毁灭证据以及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导致证据无法取得等情形;

(五)定性及适用法规准确,处理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合法;

(七)对依法暂扣、罚没的财务妥善保管、依法处置,无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吞等情形;

(八)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九)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第八条 行政许可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合法,具有相应的行政许可权;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以及受理要求等相关内容予以公示;

(三)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听证程序合法;

(五)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第九条 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以及控告申诉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无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依法受理、不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复议决定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等情形;

(二)对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应诉,无拒不出庭、不提出诉讼证据和答辩意见等情形;

(三)依法进行国家赔偿,对违法行为无拖延确认、不予确认或不依法理赔等情形;

(四)依法、及时处理控告申诉,无推诿、拖延、敷衍等情形。

第十条 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严格执行上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决定和命令,无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

(二)对已经发现的错误案件及时纠正,无故意隐瞒、拒不纠正的情形;

(三)依法及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无应当追究而不追究或者降格追究的情形。

第三章 执法评议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交通运输系统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应当组织开展对本系统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的执法情况按照本规定开展日常执法评议考核和年度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将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报送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对本系统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在本辖区内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开展年度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可以成立以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任组长,交通运输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参加的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小组的日常工作可以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的内容范围确定各项考核内容所占分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系统应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情况确定统一的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

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以年度计分为准,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档。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

不达标:

(一)违法执法导致行政相对人伤亡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违法执法拒不纠正导致行政相对人长期赴京、到省上访的; (三)违法执法导致媒体集中报道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造成较为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对上级指出的严重违法问题未予改正的;

(五)弄虚作假、对已生效的执法文书等执法卷宗材料进行事后加工、修改、完善的;

(六)拒绝接受或者不积极配合执法评议考核的。

第十六条 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将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

内部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方法包括:

(一)审阅有关报告材料、听取情况汇报;

(二)组织现场检查或者暗访活动;

(三)评查执法案卷,调阅相关文件、资料;

(四)进行专项工作检查或者专案调查;

(五)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水平测试。

外部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方法包括:

(一)召开座谈会;

(二)发放执法评议卡;

(三)设立公众意见箱;

(四)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

(五)聘请监督评议员;

(六)发放问卷调查表;

(七)举行民-意测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中适当加分:

(一)在重大社会事件中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者履行法定义务及时、适当,在本地区或者本系统反响良好的;

(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扎实,总结典型经验,被上级主管部门推广的。 第十八条 对违法执法自查自纠,并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可以减少扣分。 第十九条 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执法评议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 对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的,相关单位可以自结果通报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执法评议考核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负责执法评议考核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可以重新组织人员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档案,如实记录日常执法评议考核情况,作为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执法反馈制度,适时邀请执法相对人开展执法反馈工作,改进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是衡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要予以通报表彰;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对单位及主要领导给予嘉奖。

凡申报交通运输系统全国性荣誉的,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是优秀。

第二十四条 对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单位,应当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其当年评优受奖资格。

第二十五条 在执法评议考核过程中,发现已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活动确有错误或不

适当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需要追究有关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及执法工作需要,向执法考核中未达标的执法机构派出执法督导组进行有针对性的执法指导,与基层执法机构共同执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施行。

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2016-04-25 12:26 | #3楼

为进一步提高我局依法行政水平,建立健全交通行政执法考核机制,促使全局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根据市交运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成立运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程良佳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王睿担任,成员由法制科、政工科、督查室、大冶运管局、阳新运管局、局属所、站、队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法制科,具体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

二、考核标准和内容

依据《湖北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和《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内容,根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结合考核量化指标,对各部门、各岗位进行全面考核。

三、考核方式

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内部考核和外部考评相结合。

(一)内部考核包括:各部门自查和考评小组抽查、听汇报等方式。

(二)外部考评是指社会监督员、管理相对人、有关执法部门、局相关科室参与的监督和评议。主要形式包括走访、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等。

四、考核办法

按照月考核、季评比、半年小结、年终总评的办法进行。

(一)考核分为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两部分,实行百分制。考核程序为单位考核部门、部门考核人员,此项工作由局“两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实施。

(二)考核由各单位按照《湖北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和《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内容进行自评;考评完成后,由各科室填写单位、人员量化考核表,于次月的5号之前上报局法制科。

(三)各部门、执法人员年度考核总分,为全年累计分数的平均值。

(四)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5分以上)、良好(85分以上)、合格(70分以上)、不合格(70分以下)四个等级。

(五)对全年考核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同时其所在科室当年不能被评为优秀科室。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2016-04-25 20:51 | #4楼

第一条 根据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年终科室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局各行政执法科室、事业单位依法行政情况和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进行。

第三条 考核内容及要求:

1、行政执法个体合法。

(一)执法人员经过上岗培训,申领《行政执法证》。

(二)具备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

(三)执法时凭证亮证执法。

2、行政行为内容合法、适当。

(一)本部门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明确。

(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程序和内容合法。 (三)对本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积极主动履行,无放弃、推诿和拒绝履行等情况。

(四)严格落实行政审批改革的各项规定。 (五)作出处罚、许可、收费、检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

(六)具体行政行为属职权范围。

(七)具体行政行为公平、公正、适当。

3、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一)公开本部门的办事制度和执法程序。

(二)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了法定形式。

(三)具体行政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 (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六)拟作出的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告之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七)行政处罚文书完整,符合规范要求。

(八)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4、依法行政各项监督制度落实、完善。 (一)带头学习依法行政的有关法律知识,定期参加专业法律和业务培训的。

(二)及时接受群众投诉,及时答复。

(三)有复议工作人员,依法办理复议案件。

(四)本部门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及时报告。

第四条 评议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各执法科室和事业单位在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书面总结,报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可结合公务员年终考核工作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考核、评定晋升级别和奖励的条件之一。

【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相关文章: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总结05-19

行政执法评议整改报告05-19

路政大队行政执法评议汇报材料03-20

xx路政大队行政执法评议汇报材料03-20

讲究执法技巧提高执法效能07-26

先进性教育分析评议阶段对党员的评议意见03-23

民-主评议公开评议会上的汇报材料03-20

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计划05-05

行风评议述职报告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