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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日常监测制度
一、预防性卫生监督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开始施工前,卫生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1.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2.放射防护设施设计文件(职业卫生专篇,限A类建设项目);
3.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核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审核内容是:
1.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2.放射诊疗设备的性能验收检测报告;
3.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核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评审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二、日常监督工作内容与要求
(一)放射诊疗许可的日常监督
重点查验下列内容:
1.医疗机构是否经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
2.《放射诊疗许可证》与所开展的放射诊疗业务的符合情况。
3.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是否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定期进行校验情况。
4.有无放射诊疗项目变更,放射诊疗项目变更是否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二)放射诊疗工作人员
1.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2.有无非专业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情况;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配戴个人剂量计的情况,查验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5.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情况,查验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检查项目、检查周期与法规、标准符合情况;
6.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情况,查验其培训档案;
7.医疗机构有无负责放射诊疗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三)设备与设施
1.放射治疗场所是否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
2.放射治疗科室是否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3.核医学科室是否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
4.核医学科室是否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5.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是否配备和使用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6.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违法情节
7.新安装或大修后的放射诊疗设备是否经验收检测;查验其验收检测报告,确认是否验收合格。
(四)、卫生防护与质量控制
1.安全防护、质量保证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2.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稳定性检测和状态检测,技术指标和防护性能的检测结果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情况,查验其检测报告。
3.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是否采取防护措施,是否履行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影响的义务。
4.有无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进行核素显像或X射线胸部常规检查的情节。
5.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时,是否采取了控制措施。
6.因患者病情需要他人陪检时,是否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7.有无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的情节。
8.有无跨省、区或全辖区开展放射影像健康普查的情节;如有,是否按规定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9.放射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检查其是否符合规定。
10.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的情况。
11.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处理情况。
(五)放射性标示
1.电离辐射标志: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应有电离辐射标志。
2.电离辐射警告标志:以下场所应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1)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
(2)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
(3)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
3.工作状态指示灯: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有工作状态指灯。
(六)放射事件的应急
1.有无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
2.是否发生过下列放射事件,是否有放射事件记录,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1)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2)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3)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4)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5)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第二节 卫生行政处罚
一、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规定案
(一)适用范围
1.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2.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违反条款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三)处罚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四)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规定案
(一)适用范围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违反条款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七条。
(三)处罚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四)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规定案
(一)适用范围
1.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2.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3.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4.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5.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二)违反条款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二条。
(三)处罚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四)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规定案
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对于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培训、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监护有关管理规定的,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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