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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执法监督制度

时间:2024-03-25 23:59:55 晓凤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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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执法监督制度(通用5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卫生执法监督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卫生执法监督制度(通用5篇)

  卫生执法监督制度 1

  一、为了加强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保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各监督科室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卫生行业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监督执法科室。

  三、稽查科对其各监督执法科室,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四、卫生执法监督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五、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 各监督科室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二) 适用法律、法规的正确性;

  (三)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 使用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性;

  (五) 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六) 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七) 其他应监督的事项。

  六、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采取日常、年终检查,抽查和现场检查的形式对监督科室进行检查。

  (二)、实行报告制度: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1周年情况报告,每次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全年执法检查综合情况报告。

  八、监督检查的办法按《辽宁省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执行。

  九、稽查科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应及时向所领导提出处理建议,所领导批准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批准后,按评议考核和过错追究有关规定处理。

  十、对在稽查过程中,隐瞒、包庇、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记过,报所领导调离科室。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卫生执法监督制度 2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关规定,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卫生监督执法体制,保障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目标

  (一)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部门、各工作岗位正确有效实施;

  (二)依法行政,照章办事,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三)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卫生监督执法的监督。

  二、行政执法任务

  浔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浔阳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浔阳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卫生监督执法执行机构,依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辖区内卫生工作行使监督管理权。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监督计划,依照法律法规开展预防性和经常性的综合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受理区本级办理的卫生许可的审核;对涉及卫生安全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及技术改进等进行卫生审查;对辖区内危害公共卫生的中毒事故、重大疫情及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罚建议;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任务。

  三、法定职责及各级责任

  (一)法定职责

  1、组织制定区卫生计生监督业务工作计划;

  2、承担卫生行政许可、预防性卫生审查、现场卫生学审查;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承担现场卫生监测、抽样等工作;

  4、对新、改、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5、开展卫生法制、公共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咨询和培训;

  6、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7、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应急控制和救灾防病工作;

  8、受理有关卫生投诉举报事件并进行调查、处理;

  9、承担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卫生监督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评价报告;

  10、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各级职责

  浔阳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受浔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授权委托行使卫生监督综合执法职能,负责浔阳区内日常卫生监督执法和督导检查工作。

  浔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浔阳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局长、副局长主要责任:

  局长职责:

  1、主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的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协助书记抓好党务工作。

  2、制定局内长远规划,实行局长负责制的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

  3、负责全局业务人员的业务学习、专业培训和卫生监督管理,提高职工业务素质。

  4、负责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对本局履行的所有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对本局做出的卫生行政审批、核准、备案、评价、报告和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对本局职能范围内的卫生监督管理事项做出许可或否决。

  5、负责制定全局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6、全面负责局内的行政执法、后勤保障和生产消防安全等工作。

  7、对许可证审查发放和执法情况进行稽查。

  8、负责其它日常工作。

  9、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事宜

  党支部书记职责

  1、主持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监督局的重大问题,协助局长抓好行政工作。

  2、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工作,使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3、认真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党委的指示,制定监督局党支部工作计划,并检查、总结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委报告工作。

  4、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对监督局的干部进行教育、培养、考察、监督和任用。

  5、协调各委员分管的各项工作,协调党、政、工、团、妇关系,协助分管同志加强对工、团、妇组织的领导,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6、重点抓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了解和分析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充分发挥党员在卫生监督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7、定期召开党员民主生活会。

  8、抓好廉政建设,做廉政、勤政的模范。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副局长职责:

  1、协助书记抓好党务工作,配合局长做好全局业务工作。

  2、负责对局分管工作进行领导、安排、组织和实施。

  3、负责督促卫生法律知识宣传教育。

  4、负责对重大违法案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调查处理。

  5、对分管的卫生监督执法事项负责。

  6、深入科室了解和掌握分管工作进度和情况,检查督促计划实施。负责督促科室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发及经验交流,审核各种业务统计报表。

  7、负责组织、指挥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及时研究解决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8、对重大问题做好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当好参谋,并作出集体决策。

  9、承办书记、局长交办的其它事宜。

  10、副局长的工作应对书记、局长负责。

  卫生监督执法科室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主要责任:

  1、依法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

  2、进行现场调查和监督记录,依法取证和索取有关材料;

  3、进行现场采样,正确提出有关检测项目;

  4、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提出立案建议;

  进行现场调查,提出行政处罚建议,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5、参加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

  6、宣传卫生法律和业务知识,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对有关人员卫生知识培训;

  7、执行领导交付的其他卫生监督任务。

  四、责任要求

  (一)本责任制实行局领导负责制与执法责任层层分解制的原则。局长是本局卫生行政执法总责任人。副局长是分管的监督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执法科室科长是直接执法责任人,各岗位的监督执法人员是具体的执法责任人。

  参与特定监督执法的,直接承办具体监督行为的监督执法人员是具体责任人;共同承办的是共同责任人;具体监督行为审核人是审核责任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人是批准责任人。

  各执法责任人对各自岗位的执法工作及承办的执法任务承担相应的监督执法责任。

  具体责任要求如下:

  1、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学习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的法制观念,使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熟悉并掌握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使管理相对人能自觉遵守法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全面、正确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照章办事,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规、随意执法。

  3、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不得失职、渎职和滥用权力。

  4、及时依法受理和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权利的申请事项。各项申请的程序、条件、期限应当公开,并按规定受理和办理,不得拖延、推诿,也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5、依法受理和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卫生行政行为的申诉、投诉和对社会卫生违法案件举报,不得拒绝和推诿。处理结果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6、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制作和使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7、密切配合司法或其他国家机关执法。共同组织实施的执法活动,应明确分工、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其他部门执行的,应加强联系,做好衔接;发现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并督促实施,实施情况按规定报告。

  9、对本局有关法规学习、宣传、行政许可、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检查等执法活动情况信息进行及时收集、汇总和报告。

  10、对本部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和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责任要求

  1、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备必要的专业管理知识和行政执法工作能力。

  2、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遵守《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严格依法行政。

  3、必须经过资格性岗位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还应接受适应性法制培训教育,经区政府法制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才可上岗执法。

  4、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统一的行政执法证件。

  5、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行使执法职责,不得超越权限和违反程序执法。

  6、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职业秘密;贪污、受贿、行贿;徇私枉法;隐瞒真相,伪造证据;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五、卫生监督执法制度

  根据卫生监督执法职责和工作任务,建立卫生监督执法岗位责任制,落实分解到各级负责人、各科室及执法人员。同时依据卫生部《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及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执法公示、卫生许可、行政处罚、执法检查、文书管理、档案管理、人员管理、统计报告、监督稽查、执法评议、过错追究等配套制度,保证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

  六、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一)浔阳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按年度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将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纳入工作目标管理,并作为单位和个人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经考核,对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科室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科室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对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违法行政的,依据规定实行过错责任追究,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卫生执法监督制度 3

  卫生执法监督制度是我国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为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类卫生领域实施监督执法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以下是卫生执法监督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和要点:

  1.监督主体: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卫生执法监督工作,通常设有专门的卫生监督机构(如卫生监督所)执行具体的监督执法任务。

  2. 监督范围:卫生执法监督涵盖了医疗机构、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等多个领域,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环境卫生条件、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与法规。

  3. 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场所的卫生许可审查、日常卫生管理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疫情监控与报告、医疗废物处置、食品和饮用水安全、公共场所卫生状况等。

  4. 执法程序:卫生执法监督须遵循法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告知权利、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决定、送达执行等步骤,确保公正公平透明。

  5.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有权依法予以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卫生执法监督网络,包括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指导、同级部门之间的联合执法以及社会各界的参与监督,形成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7. 教育培训与信息公开:定期对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公开卫生执法信息,接受公众监督,提高执法透明度。

  8. 行政救济:对卫生执法监督决定不服的,被处罚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卫生执法监督制度是确保我国公共卫生安全和医疗服务品质的重要防线,通过强有力的执法监督,实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目标,营造健康安全的社会生活环境。

  卫生执法监督制度 4

  一、为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使全体卫生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过错指执法人员或执法机构(含法规授权和委托执法机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给行政机关或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本制度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追究与过错相适应的原则。

  四、委托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其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一律追究过错责任。

  五、委托执法机构应结合实际,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过错追究办法。

  六、过错追究的范围

  (一)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2、受理不开具回执的;

  3、申请资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4、不予受理、许可而不告知理由的;

  5、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实施许可的;

  6、不依照规定程序,或者非法设立许可程序实施许可的;

  7、超越权限实施许可的;

  8、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的;

  9、违法收取许可费用的;

  10、违法委托其它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

  11、违法准许其它组织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

  12、不公开许可结果的;

  13、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它部门的;

  14、其它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许可工作或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二)在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4.使用、丢失、损毁、擅自处理罚没财物的;

  5.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它组织造成损失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三)在实施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1.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2.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滞留等强制措施的;

  3.使用、丢失、损毁、擅自处理暂扣财物的;

  4.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5.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

  七、过错责任的承担

  (一)未经审核,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行为;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具体行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执法过错后果发生,承办人员负直接责任。

  (二)对承办人员的过错,审核人和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发现,或发现后不予纠正、导致执法过错后果发生,除承办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员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八、过错责任承担方式

  (一)执法过错属一般过错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执法过错属严重过错的调离工作岗位。

  (三)执法过错属特别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处分。

  九、执法机关及委托执法机构应设执法过错追究机构。

  执法过错追究机构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纪检、监察、法制、人事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事机构由纪检、监察、法制部门组成,具体受理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卫生执法监督制度 5

  一、为了规范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是执法人员在执法严肃、认真、准确的实施依法管理,提高办案水平,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与区卫生局机关及委托执法机构的全体执法人员,区市县局执法人员的培训参照执行。

  三、执法人员的`培训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四、区卫生局法制机构是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的管理机构,制定总体培训规划,负责对局机关执法人员的培训;市卫生局各执法处室负责全市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培训工作。委托执法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培训工作。

  五、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行政复议法。特别要注重对法制原则、执法程序和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和培训。

  六、培训方式采取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适时进行举办骨干培训班、法制讲座和执法人员集中培训。

  七、执法人员上岗前培训不少于20天,上岗执法人员年内培训学时不少于6天。

  八、每次培训结束后,组织考试,公布成绩,并作为年度考核评议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考核不合格者,调离执法岗位。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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