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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执法监督制度
为了统筹城乡综合发展,进一步完善全面覆盖城乡的卫生监督综合执法网络,把卫生监督执法进农村、进社区行动落到实处,强化农村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推进卫生监督管理模式创新,促进全县工作平衡发展,整体提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综合执法水平,从2015年开始县卫生执法监督所在全所范围内实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工作岗位交流制度。
工作岗位交流分年度交流和短期交流,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工作岗位交流期间服从所到股室的工作安排,年度交流为股室负责人的,负责所到股室的管理工作。所长、副所长参与短期交流,分别到四个片区执法室工作时间不低于1周,服从所到片区执法室负责人的工作安排。综合股、城区中队、四个片区执法室之间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工作岗位短期交流时间分别不低于1个月,服从所到股室负责人的工作安排和考核。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工作岗位交流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责任由所到股室承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各项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以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高效为基本要求,以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为保障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卫生行政执法的内容应当包括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及卫生行政处罚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实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建立卫生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并组织实施;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职能调整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执法范围和工作任务;
(二)划分执法责任,具体内容有:
1、明确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
2、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执法的目标和要求;
4、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卫生行政执法范围和工作任务建立卫生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分别落实到各级负责人、各处室(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保证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一)重大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
(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及档案管理制度;
(三)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
(四)卫生监督稽查制度;
(五)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六)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制度;
(七)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八)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和奖惩制度。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和举报,不得拒绝和推诿。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有关标准;
(四)执法程序合法;
(五)行政处罚合法、适当。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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