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乡镇叶酸制度 卫生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5]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15-2011年)的通知》(国发〔2015〕12号)关于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有关要求,加强出生缺陷防治,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妇社发〔2015〕6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到2011年,对全省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目标人群增补叶酸知识知晓率达到90%,叶酸服用率达到90%,叶酸服用依从率达到70%。
(二)年度目标。
2015年度,对全省准备怀孕的66.7万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目标人群增补叶酸知识知晓率达到60%,叶酸服用率达到60%,叶酸服用依从率达到30%。
二、项目范围
项目地区:全省181个县(市、区)。
项目对象:准备怀孕的四川户籍、农业户口妇女(包括农业户口的流动人口)。
三、项目内容
(一)增补叶酸。
为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在孕前3个月-孕早期3个月服用,预防神经管缺陷。
1.叶酸招标采购。
省卫生厅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确保药品质量。招标采购的叶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国药准字号;剂型为0.4毫克叶酸片;生产厂家必须具备GMP资质;所购叶酸片需提供保险服务。
2.叶酸分发。
(1)省卫生厅制定本项目的年度叶酸需求总量,集中招标采购后按计划分批发至各县(市、区)。
(2)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指导县(市、区)规范叶酸发放和管理工作,督促加快工作进度,根据各县(市、区)叶酸发放及需求情况,进行药品调配。
(3)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期保健、计划生育等多种途径,按照方案流程组织叶酸发放和管理工作。
(4)乡镇卫生院将叶酸分发到各村卫生室,指导村卫生室规范科学发放,并对村卫生室发放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同时,负责辖区内高危待孕妇女的叶酸发放和管理。
3.准备怀孕妇女的叶酸发放、登记和随访。
村医(保健员)和村妇女主任收集辖区内准备怀孕的妇女信息,确定发放对象,入户通知其领取叶酸片,进行健康教育,并签订知情同意书,随访、监督和登记其服用情况,提高叶酸服用率和依从率。
按每人每天1片(0.4毫克)发放,保证孕前3个月-孕早期3个月服用量。发放对象每次领取1-3个月的量,村医对领取叶酸的妇女进行登记,记录领取叶酸的时间、量以及妇女相关信息。
村医和村妇女主任对领取叶酸的妇女进行随访,每月至少一次,督促妇女按时服用,并将妇女在孕前3个月-孕早期3个月叶酸服用情况进行登记。
如果妇女服用叶酸6个月未怀孕,应在医生指导下自行购买继续增补叶酸。
4.高危待孕妇女的叶酸发放、登记和随访。
高危待孕妇女是指准备怀孕的妇女中,既往生育过神经管缺陷胎儿或服用抗癫痫药者。
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根据既往高危孕产妇管理记录以及各村上报的信息,对既往生育神经管缺陷胎儿或服用抗癫痫药的高危待孕妇女进行登记。通知待孕妇女到乡镇卫生院领取叶酸,进行健康教育,并签订知情同意书。
按每人每天服用4毫克剂量向高危待孕妇女发放叶酸,保证孕前3个月-孕早期3个月服用量。对领取叶酸的高危待孕妇女进行登记,记录领取叶酸的时间、量以及待孕妇女相关信息,每月进行随访。
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将领取叶酸的高危待孕妇女名单通知所在村,村医和村妇女主任应每1-2周督促待孕妇女按时服用,并将待孕妇女在孕前3个月-孕早期3个月叶酸服用情况进行登记,整理后反馈给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
5.流动待孕妇女叶酸的发放、登记和随访。
各市(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流动人口待孕妇女叶酸的发放、登记和随访方案。在城市的待孕妇女发放叶酸,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相关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在农村的流动待孕妇女发放叶酸,由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
6.信息报送。
村医和村妇女主任负责叶酸发放和服用信息的收集、整理,按月上报;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按月统计并上报本辖区内叶酸发放和服用信息。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按季度统计辖区内叶酸发放和服用信息,并逐级报送。
(二)健康教育。
各市(州)、县(市、区)结合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和“降消”项目,采用多种形式开展预防神经管缺陷的健康教育活动,制作有关宣传材料进行张贴或发放,广泛告知农村妇女预防神经管缺陷的有关知识和服用叶酸的有关政策,村医和村妇女主任对准备怀孕的妇女进行面对面健康教育和宣传。
(三)人员培训。
各市(州)组织对县、乡级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县(市、区)组织对乡、村级人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神经管缺陷的诊断、预防神经管缺陷的措施、叶酸的服用方法及农村妇女的随访、登记和信息统计等,提高医务人员服务能力。
四、资金安排
项目总资金1600.8万元,其中,中央补助1281万元,用于叶酸采购,地方财政共补助319.8万元用于项目启动、监督指导、项目管理、健康教育等,地方各级财政具体补助标准另文下达。
五、项目时间
2015年8月1日-2015年7月31日。
六、组织管理
(一)机构职责。
各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担任组长,卫生、财政、妇联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项目日常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的项目组织、协调与管理,按要求制订实施方案,确保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质量,定期向卫生部上报项目相关数据。市(州)和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指定医疗卫生机构,专人负责辖区内项目管理工作,包括健康教育、人员培训、药品管理和发放、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和监督指导等工作。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要由主要领导负总责,明确管理科室和人员,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服务和管理工作要求。
省财政厅负责下拨项目资金,并根据财政部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我省项目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相应工作经费,并按要求进行资金管理和监督。
省妇联负责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各级妇联开展有关健康教育、政策宣传和督导工作,并协助卫生部门进行摸底调查等,村妇女主任协助村医或承担叶酸发放、随访、登记、信息上报等工作。
(二)资金管理。
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改变专项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严格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审批程序,加强财务和会计核算,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同时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资金检查。
(三)监督指导。
1.各地要根据项目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进度,加强对项目实施方案制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省级督导累计覆盖50%以上的市(州);市级督导覆盖70%以上的县(市、区);县级督导覆盖全部乡镇及50%以上的村。督导内容主要包括:叶酸发放的管理及进度;叶酸发放的有关登记、随访及信息上报;健康教育开展情况;待孕妇女有关知识的知晓率及服药依从率;项目资金管理等。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项目的组织领导与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责任,逐级分发至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直至村卫生室。要确保科学规范发放,严禁发放过期药品,严禁在发放过程中收取费用、搭车售药等行为。
3.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向省卫生厅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及报表,10月30日前报送项目启动及实施情况,2015年2月28日前报送项目半年工作总结,2015年6月30日前上报年度工作总结。省卫生厅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各市(州)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七、项目进度
2015年7-8月:省卫生厅、财政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召开项目启动会;下拨项目资金;省卫生厅组织叶酸招标;各市(州)、县(市、区)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召开项目启动会;
2015年9-10月:分发第一批叶酸至各县(市、区);各市(州)、县(市、区)开展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活动。各县(市、区)将叶酸分发至村,全面启动增补叶酸工作。
2015年11-12月:开展各级项目监督指导活动;上报有关信息及工作进展情况。
2015年1-3月:开展各级项目监督指导活动,重点对项目进度迟缓的地区进行督查,进行半年工作小结;省级分发第二批叶酸。
2015年4-7月:召开项目总结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制定下一年度项目实施方案。
【乡镇叶酸制度 卫生】相关文章:
乡镇卫生院规章制度05-26
乡镇卫生院请休假制度05-11
乡镇卫生院管理制度06-22
乡镇卫生院消防管理制度11-18
乡镇卫生院基药制度(精选13篇)03-07
乡镇卫生院管理制度3篇06-23
乡镇卫生院药品采购制度(通用11篇)04-27
乡镇卫生院管理制度14篇02-12
乡镇卫生整改报告05-19
乡镇卫生院各种规章制度(通用13篇)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