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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向停车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接送学生车辆管理,保障学生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接送不少于5名学生车辆的备案登记和教育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接送学生车辆,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长期(一个月以上)从事接送学生上下学和参加相关教育活动的载客汽车。从来源上包括学校自备或者长期租用、政府购买或者租用由学校长期使用的客车和社会力量购置的客车、学生合租客车;从技术条件上分为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亦称其他集中接送学生车辆)。
第四条 接送学生车辆实行属地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及公安、教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
第二章 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
第五条 专用校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在本市注册登记为“小学生校车”或“幼儿校车;
(二)符合《校车标识》(GB24315-2015)标准,喷涂统一的车身外观标识;
(三)使用年限在报废期限以内,年检合格;
(四)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
(五)安装全球定位系统设备(GPS)、行驶记录仪和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六条 非专用校车(其他集中接送学生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载客汽车国家标准,注册登记信息为“客车”;
(二)使用年限要求非营运客车10年,营运客车8年,年检合格;
(三)行车路线包括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国道、省道(二级以上公路)的,要求车长小于6米的接送学生车辆应为两厢车身,并且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应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
(四)车辆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车内至少设置1个照管人员座位;
(五)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不小于50%,且不应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之色纸或隔热纸;
(六)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
(七)鼓励安装全球定位系统设备(GPS),行驶记录仪和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
(八)按规定申领、使用“接送学生车辆专用标牌”。
第七条 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
(二)最近3年内未发生致人死亡的责任交通事故;
(三)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超速、超员、疲劳驾驶违法记录均不超过3次,无酒后驾车违法记录;
(四)身体健康,无嗜酒等不良习好,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八条 接送学生车辆备案登记、申领专用标识按照《接送学生车辆备案登记工作流程》执行。
第九条 非专用校车标牌应当放置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车身位置。
严禁涂改、伪造、转让接送学生车辆标牌或者将其挪作他用。非专用校车在乘载学生以外乘客期间,不得使用接送学生车辆标牌。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十条 区县教育局应当督导学校完善接送学生车辆监控平台建设,对接送学生车辆通行实行全程监控。
第十一条 接送学生车辆应当严格按照核定人数、规定线路接送学生,严禁超员或者更改行驶路线。
接送学生车辆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内通行,其他机动车遇接送学生车辆时应当让行。校车停靠站点及专用停车位只允许接送学生车辆停车,禁止其他车辆停放。
第十二条 接送学生车辆在接送学生过程中不得搭乘社会人员。
第十三条 专用校车应由学校会同车辆所有人安排随车照管人员;非专用校车在接送学生期间应由车辆所有人安排随车照管人员。
第十四条 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应当遵守接送学生车辆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建立健全接送学生车辆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接送学生车辆和驾驶人符合规定要求。
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十五条 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将学生上下学乘坐交通工具情况如实向学校说明,教育子女拒绝乘坐超员车辆、非法接送学生车辆和没有安全保障的车辆。
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允许、默许子女乘坐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四章 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是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责任主体,学校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分别承担相关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 公安部门的接送学生车辆监管职责:
(一)负责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备案登记,核定行驶路线、停靠站点,核发接送学生车辆专用标识,并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二)负责定期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安全检验,与教育行政部门联合组织临检;
(三)会同学校定期对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四)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查处接送学生车辆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五)对非法接送学生车辆各项交通违法行为从严处罚,并责令其停止非法接送行为;
(六)在学校上下学、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段,交通复杂、繁杂路段和学校门口拥堵路段,根据需要部署警力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七)做好城区学校门前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及维护,科学规范接送学生车辆停放场所,依法设置接送学生车辆停放标志标线;
(八)核定接送学生车辆行驶线路、停靠站点。
第十八条 教育部门的接送学生车辆监管职责:
(一)掌握辖区内学校位置、学生数量分布和接送学生车辆需求;
(二)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履行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管理职责,将接送学生车辆管理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
(三)掌握接送学生车辆、车辆驾驶人、运行路线、停靠站点等信息,建立管理台帐;
(四)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组织接送学生车辆临检;
(五)与学校签定接送学生车辆管理责任书,督促学校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对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六)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定期组织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 学校的接送学生车辆管理职责:
(一)了解本校学生上下学乘坐交通工具情况,掌握学校接送学生车辆的需求情况;
(二)制定学生安全乘车守则,定期对学生、教师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三)定期对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并与每名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签订不乘坐非法接送学生车辆承诺书;
(四)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对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设专人负责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建立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与接送学生车辆暂居有人、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六)发现接送学生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学生乘坐非法接送学生车辆,应当予以制止,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并及时报告公安、教育部门;
(七)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参加相关教育活动,需使用接送学生车辆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对参加本区县行政区域外教育活动的,应当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出现违法运营行为的,由监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负有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监管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其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接送学生车辆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前款规定学校的学生和幼儿。
本办法所称相关教育活动,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学生乘坐接送学生车辆参加运动会、文艺表演、社会实践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区县包括市属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
第二十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及公安、教育等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接送学生车辆备案登记工作流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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