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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发卫生制度上墙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
总得分: 标化分: 核定等级:
单位名称 | 量化检查次数 第 次 | |||||||
地址 |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 号 | 许可项目 | |||||||
美容美发场所经营使用面积(m3): | 座椅数: | 美容床位数: | ||||||
监督项目及分值 | 卫生要求 | 评分标准 | 检查结果 | 得分 | ||||
卫生许可(5分) | 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并亮证经营。 不得擅自伪造、涂改、转让卫生许可证。 超出许可经营范围,未经卫生许可批准不得从事医疗美容。 | 1、※未做到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该项目不得分。 | 合格□ 不合格 □ | |||||
2、※伪造、涂改、转让卫生许可证,总评得分为零分。 | 合格□ 不合格□ 伪造 □ 涂改 □ 转让 □ | |||||||
3、※未经许可从事医疗美容的,该项目不得分。 | 合格□ 不合格 □ | |||||||
体检培训(5分) | 从业人员须取得有效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从业人员须取得有效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 4、有1名从业人员无健康体检合格证明或已过期扣1分,扣完为止。 | 抽检人数 持证人数 | |||||
5、有1名从业人员无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或已过期扣1分,扣完为止。 | 抽检人数 持证人数 | |||||||
卫生制度与卫生管理(5分) | 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消毒制度。 设立卫生管理组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建立传染病和公众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 6、无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消毒制度或未上墙者扣3分。 | 合格□ 不合格 □ 无卫生管理制度 □ 无卫生消毒制度 □ 未上墙 □ | |||||
7、无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无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的扣2分。 | 合格□ 不合格□ 无组织机构 □ 无管理人员 □ | |||||||
8、※未建立传染病和公众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的,该项目不得分。 | 合格□ 不合格□ | |||||||
9、※一年内发生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该项目不得分。 | 合格□ 不合格 □ | |||||||
环境卫生(5分) | 室内环境应整洁、舒适、明亮、空气无异味;卫生检测合格。 | 10、室内环境未做到整洁、舒适、明亮,空气有异味,卫生检测不合格的扣5分。 | 合格□ 不合格□ 室内环境不洁 □ 空气有异味 □ 卫生检测不合格 □ | |||||
专用消毒间及消毒设施设备(25分) | 美容美发场所应设置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设施,所有的美容场所和经营面积在50M2以上的美发场所应设单独消毒间,面积≥3M2。消毒设施齐全,消毒间应有上下水,消毒程序或操作程序符合要求,有消毒药物配比容器。保洁设施应密闭,容积大小满足用品用具消毒保洁存放要求,并有标记。消毒记录完整。使用消毒药品应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 11、※美容美发场所未设置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设施,该项目不得分。 | 合格□ 不合格□ | |||||
12、所有的美容场所和经营面积在50M2以上的美发场所未设单独消毒间,面积小于3M2的扣5分。 | 合格□ 不合格□ 未设单独消毒间 □ 消毒间面积小于3M2 □ | |||||||
13、消毒设施不齐全,消毒间无上下水,消毒程序错误或操作未按程序进行,无消毒药物配比容器的扣5分。 | 合格□ 不合格□ 消毒设施不齐全 □ 消毒间未有上下水 □ 消毒程序错误 □ 无消毒药物配比容器 □ | |||||||
14、保洁柜未密闭,容积大小不能满足用品用具消毒保洁存放要求,无标记的扣10分。 | 合格□ 不合格□ 保洁柜未密闭 □ 保洁柜容积不符合要求 □ 无标记 □ | |||||||
15、无消毒记录或消毒记录不完整扣5分。 | 合格□ 不合格□ 无消毒记录 □ 消毒记录不完整 □ | |||||||
16、※无消毒药品或使用的消毒药品无有效卫生许可批件的,该项目不得分。 | 合格□ 不合格 □ 无消毒药品 □ 无有效批件 □ | |||||||
卫生设施及用品用具卫生要求(20分) | 场所的营业面积应大于10M2。 配备皮肤病、头癣等传染病顾客专用理发工具及容器并有明显标识。 理发美容用毛巾、面巾、理发工具、胡刷及公共物品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理发染发操作间有机械通风设施并正常运转。 毛巾与座次比大于3:1,美容及染发毛巾分类存放。 理发美容工具、用具检测合格,有充足干净的清扫工具,定期清洗消毒。 设置防蝇、防蟑螂、防鼠设施。 | 17、※营业面积小于10M2的,该项目不得分。 | 合格□ 不合格□ | |||||
18、※未配备皮肤病、头癣等传染病顾客专用理发工具及容器未有明显标识的,该项目不得分。 | 合格□ 不合格□ 未配备专用理发工具 □ 容器未有明显标识 □ | |||||||
19、※理发美容用毛巾、面巾、拖鞋、理发工具、胡刷及公共物品(拖鞋等)未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理发洗头池不能每天清洗消毒,理发用围布每天未清洗消毒的,该项目不得分。 | 合格□ 不合格□ 未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 水池不能每天清洗消毒 □ 围布不能每天清洗消毒 □ | |||||||
20、理发染发操作间应当分隔设置,没有机械通风设施及不能正常运转的扣5分。 | 合格□ 不合格□ 无机械通风设施 □ 机械通风不能正常 □ | |||||||
21、※毛巾与座次比小于3:1,该项目不得分。 | 合格□ 不合格□ | |||||||
22、美容及染发毛巾未分类存放的扣5分。 | 合格□ 不合格□ | |||||||
23、※理发美容工具、用具检测不合格,该项目不得分。 | 合格□ 不合格□ | |||||||
24、没有充足干净的清扫工具或没有定期清洗消毒的扣5分。 | 合格□ 不合格□ | |||||||
25、未设置防蝇、防蟑螂、防鼠设施的,扣5分。 | 合格□ 不合格□ | |||||||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10分) | 从业人员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工作服定期清洗消毒。 美容人员操作时做到双手清洗消毒、戴口罩。 | 26、从业人员工作衣帽穿戴不整的,工作服没有定期清洗消毒的扣5分。 | 合格□ 不合格□ 未穿戴工作服 □ 工作服未定期清洗消毒 □ | |||||
27、美容人员操作时没有做到双手清洗消毒、未戴口罩的扣5分。 | 合格□ 不合格□ 美容人员双手没清洗消毒 □ 未戴口罩 □ | |||||||
生活饮用水(10分) | 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 28、生活饮用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扣10分。 | 合格□ 不合格□ | |||||
客用化妆品(10分) | 建立化妆品索证制度,化妆品包装标签、标识、说明书应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 | 20、※客用化妆品自行灌装,该项目不得分。 | 合格□ 不合格□ | |||||
30、※化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不符合要求或产品超过有效期限的,该项目不得分。 | 合格□ 不合格□ 不合格件数 | |||||||
31、※化妆品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特殊用途化妆品没有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号的、进口化妆品无进口化妆品批号或备案号的,该项目不得分。 | 合格□ 不合格□ 不合格件数 | |||||||
空调系统(5分) | 室内安装集中空调系统严格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进行卫生管理 | 32、有集中空调系统的不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扣5分。 | 合格□ 不合格□ | |||||
注:
1、带※的项目为关键项,该项得分不足应得分50%的,若总得分不超过60分,按实际得分计分,评定为差;若总得分超过60分,最终得分计为60分,评定为C级。
2、评分表总分为100分,核定分是各单位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减去合理缺项后,应得的总分。
3、实得分是依据美容美发场所量化分级评分表对企业进行评定的实际得分。
4、可以有合理缺项,但需标化。标化分﹦实得分除以核定分×100。
5、标化后得分为90分以上者(含90分),评为优秀,核定为A级。
标化后得分为70分以上者(含70分),评为良好,核定为B级。
标化后得分为60分以上者(含60分),评为合格,核定为C级。
标化后得分低于60分者,评为差,核定为差。
6、卫生许可证过期超过三个月的单位总得分计零分,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适用此表。
卫生监督人员(签字): 、
被监督单位陪同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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