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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时间:2022-04-17 08:53:41 值班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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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为强化企业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安全基础与现场管理,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监督确保安全,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上级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领导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一、值班、带班领导对本工作日内本班全过程所有作业范围内的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管理、协助解决问题及信息收集和反馈,主要职责包括:

a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b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的状况;

c督促检查安全生产中出现的不合格项的整改落实情况;

d针对本班次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布置。

e 组织处理本班次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和安全事故。

二、领导值班、带班时必须与工人同时上班、同时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

二、值班、带班领导必须及时将本班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和签名。

三、严禁领导值班、带班空岗。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当班时,必须向经理请假,并安排其他领导值班。

四、当班领导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内容,认真做好当班中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五、领导值班、带班的工作范围包括本单位所有作业现场和人员。

六、领导必须对值班、带班中发现的关于本班问题的整改处理予以落实。公司安全科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 安全科负责编制现场值班、带班表,经经理批准后执行。

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

2012年3月1日

郭屯煤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值班制度2015-09-28 10:14 | #2楼

1.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日常安全生产问题统一调度、协调、处理机制,矿实行24小时不间断安全生产调度和领导干部值班制度。

2.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分组轮流进行,值班表由调度室负责排定,由矿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及矿安全生产科室负责人组成,每天必须指定一名矿班子成员或副总工程师坚持值班,所有值班人员在各自的岗位待命,行使安全生产指挥权力。

3.值班领导在值班期间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事故,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必须按事故汇报程序逐级汇报,并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或协同有关领导和部门,采取措施,防止灾情蔓延,消除事故隐患,抢救受灾人员。

4.建立矿安全调度值班记录薄,由调度室代管。各单位发生重大安全问题,直接向调度室报告,调度室值班人员及时向矿值班领导报告。各组值班人员要对当天发生的重大事件及汇报处理情况,按单位、地点、时间、事故性质及人员状况作详细记录。

5.值班领导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当面向接-班人移交安全调度值班记录薄,交待当班发生的重要事件及未完成事项,经双方签字确认。

6.节假日和主汛期间主要领导要减少外出,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分管领导要靠上去抓安全生产工作,具体工作人员要深入到事故多发单位和薄弱环节,协调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7.重大安全信息要向公司当天值班领导汇报,确保信息畅通。

8.值班小组主要领导因事不能值班,要同本小组内互通信息,委托他人承担值班责任,不得空岗,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开机。

9.值班期间因玩忽职守、不尽职尽责、脱岗以及指挥不力、交接-班不清造成所管范围内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甚至发生重大事故的,严肃追究值班领导的责任。

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值班及下现场制度2015-09-28 8:21 | #3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实行对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调度、应急指挥和协调处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领导干部值班制度

第三条 公司、矿处、基层区队各级领导干部实行分级、轮流、24小时不间断安全值班。各级领导值班期间要坚守岗位,保证通讯畅通,履行本层级安全生产指挥权责。

第四条 值班领导在值班期间,对生产现场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除按事故汇报程序逐级汇报外,要及时赶到现场,组织或协同有关单位和部门,采取措施,防止灾情蔓延,消除事故隐患,抢救受灾人员。

第五条 建立各级安全调度值班记录簿,对当天发生的重大事件及汇报处理情况,按单位、地点、时间、事故性质及人员状况作详细记录。各单位发生重大安全问题,立即向公司经济运行部报告,公司经济运行部值班人员向公司值班领导报告。

第六条 值班领导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当面向接-班人移交安全调度值班记录薄,交待当班发生的重要事件及未完成事项,经双方签字确认。

第七条 节假日和主汛期间各级领导要减少外出,严格执行 1

请销假制度。

第八条 值班领导因外出或其他原因不能值班,要向同组其他值班领导报告,确保值班小组不空岗。

第九条 对因玩忽职守、不尽职尽责、脱岗以及指挥不力、交接-班不清造成安全生产问题甚至发生重大事故的,严肃追究值班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 领导干部下现场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现场包括矿井井下、地面生产车间、地面施工工地以及其他存在各类隐患或危险源的场所。

第十一条 各级领导干部下现场的次数规定:

1.公司党政主要领导每月不少于3次,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每月不少于6次,其他领导成员每月不少于3次,副总工程师每月不少于6次。

2.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每人每月不少于6次,其他部门人员每月不少于2次。

3.矿处党政主要领导每月不少于6次,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每月不少于10次,其他领导成员每月不少于3次,副总工程师每月不少于12次。各类科室和基层区队(车间)人员下现场次数由矿处自行规定。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下现场要明确目的、明确任务、明确责任,重点排查各类隐患、“三违”现象和各种不安全因素,狠抓安全法规、制度、规程、措施的现场落实工作,对存在问题严格

督促现场整改。

第十三条 实行领导干部下现场登记和安全信息反馈制度。

1.公司领导、公司机关各部门要分别建立考核记录簿(公司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的记录由综合部负责),做到检查问题有安排、有落实,整改情况有追踪、有反馈。

各部门每季末将领导干部下现场考核情况报送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局定期对公司领导、公司各部门下现场情况进行检查,并与安全风险抵押金兑现进行挂钩。凡没达到要求的人员,按所要求的次数酌情扣减安全风险抵押金兑现金额,发现伪造记录、弄虚作假行为加倍扣罚。当季没有安全奖时,其处罚递延到下个季度。因公外出等特殊原因达不到规定下现场指标的,必须开具有关证明,经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后核减下现场考核指标。

2.矿处及其所属单位、部门执行下现场登记和安全信息卡制度,并建立问题整改、信息反馈机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煤业公司。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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