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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安全生产制度

时间:2022-04-16 22:47:23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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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安全生产制度

1.            总  则

连带责任安全生产制度

1.1为切实加强公司对安全工作的管理,增强和调动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意识、责任意识和工作主动性,消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追究和处罚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在船舶发生的各类事故中所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上海浦远船舶有限公司船舶安全生产连带责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船舶发生各类责任性事故(包括海损事故、机损事故、污染事故、货损事故、火灾事故、人身伤害事故和船舶滞留等)时,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责任人,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中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过错责任。各责任人确有过错的进行安全责任连带与处罚。

非责任性事故或无过错的管理人不属本办法的连带与处罚范畴。

1.3 本办法将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船舶岗位安全责任处罚暂行规定》《船舶经济考核办法与机关员工经济考核办法》等有关管理文件共同形成公司的安全责任管理体系。

2.            船舶事故的等级及责任

2.1 本办法所述的船舶事故等级,是以上级主管机关或公司事故调查组根据有关规定和事故具体情况的认定为依据。具体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小事故四个等级。PSC、FSC检查滞留相当于大事故。

2.2按照公司各级安全生产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本着过错责任制的原则,界定相应的安全责任。

2.3安全责任人分类

2.3.1直接责任人:(1)船舶各类事故的有关当事人员。(2)根据船员职责分工,船舶设备或事务的管理责任人。(3)引航员在船操作时的船长。

2.3.2管理责任人:对船舶所发生的各类海损、机损、污染、货损、人身伤亡和船舶PSC、FSC检查滞留等,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的各海务监督人员、机务监督人员和劳动安全监督人员;负有管理、监督责任的职能部门主管人员。

2.3.3领导责任人: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和事故船舶的船长、轮机长、政委等领导,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其他各级主要负责人员。

2.3.4船舶事故发生后,船舶应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程序及时报告。对船舶和有关部门不按或授意不按公司规定,故意采取隐瞒事故真-相或拖延报告时间者,一经发现,除按本办法进行事故连带和经济处罚外,还将对违规者进行加重处罚。

3.            连带处罚规定

3.1根据(1)船舶所发生事故的性质和等级;(2)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全部责任、主要责任、责任相当、次要责任、无责任);(3)分类责任人的过错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直接和间接因果关系);(4)事故发生过程中和善后处理中是否有加重、减轻和从轻处罚的情节,对负有不同责任的人员进行连带与处罚。连带主要是以行政处分方式进行,处罚主要是以经济扣发方式进行。

3.2行政处分种类分为:书面警告、降职、留用察看、辞退。

经济扣发种类分为:扣发当月业绩奖金、扣发年终奖金、扣发一次性奖金。

3.3连带与处罚实施周期为一个日历年度,即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不跨年度累计。在一个连带与处罚周期内,各类责任人的连带与处罚不随岗位变动而作混合认定,在原岗位所受的连带与处罚不带入新岗位累计。

3.4当事故发生后,由职能部门负责成立“事故调查工作小组”进行调查。属于海损、货损事故,及其引起的火灾由海务监督部负责调查,属于货损事故,及其引起的火灾由航运业务部负责调查,属于机损、污染事故,及其引起的火灾和PSC、FSC检查被滞留由船舶技术部负责调查,属于人员伤亡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调查。当“事故调查工作小组”报告事故等级已属大事故,应由公司有关领导负责,公司安委办牵头组成综合“事故调查工作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3.5 “事故调查工作小组”完成事故调查,对事故作出结论,提出对事故(包括滞留)的相当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提交公司安委会。公司安委会对事故调查结论进行审核认定后报主管领导,主管领导审定后报公司总经理决定。人力资源部负责连带和处罚的实施。

3.6对小事故和一般事故,原则上两个月内完成内部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得出结论。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原则上四个月内完成内部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得出结论。公司安委会对事故调查结论在一个月内完成认定。特殊情况除外。

安全生产考核制度2015-09-21 11:18 | #2楼

1 目的

为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杜绝各类安全违章现象,引导公司员工搞好公司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人生安全,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2 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

3 职责

3.1 生产部负责执行公司级安全奖罚考核,重大安全责任事项的考核报总经理审批。

3.3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一般安全活动的考核奖惩。

3.4 各主管部门负责对业务相关方安全活动执行监督考核。

4 定义

5 安全注意事项

6 程序和要求

6.1 部门安全生产考核

6.1.1 各部门应确保本部门员工行为、装备、工作程序、过程和工作环境安全无危害,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不受损害的义务,对于具有明显或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应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按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要求及时发现、整治隐患;根据本部门生产经营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并确保有效实施。

6.1.2 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任何部门在一个年度的工作中发生一起群伤、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基数,下同)以上的无伤亡安全事故、以及引起重大环境污染的安全事故,取消该部门该年度各项集体荣誉的评选资格。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参照执行。

6.1.3 考核内容

6.1.3.1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在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明确部门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应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6.1.3.2 建立健全部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设备安全操作维修规程、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制度。

6.1.3.3 明确日常安全生产教育,采用班前会等形式,在布置当天的工作内容时、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强调安全、提出安全措施,并作好记录。部门要检查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

6.1.3.4 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部门安全月检、周检,安全员日常安全检查,工段(班组)岗位安全自查及交接-班安全交接,重大作业活动和节前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排除,对所有检查和隐患整改情况记录并保存。

6.1.3.5 认真执行和落实OH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

6.1.3.6 安全生产效果好,各类安全事故在控制的范围内,无重复性、多发性违章和安全事故。轻伤事故符合“安全事故控制指标”要求;重伤、群伤、死亡、火灾等安全事故为零。

6.2 部门考核办法

6.2.1 奖励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能严格执行,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控制在要求范围内的部门。

6.2.1.1 针对某些特殊作业由公司颁发安全生产奖金并随工资发放。

6.2.1.2 由公司对安全生产成绩特别突出的部门授予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称号。

6.2.1.3 按6.6要求兑现相应的安全生产风险金。

6.2.2 处罚

6.2.2.1 发生违章和安全事故后,按6.6要求扣减安全生产风险金。

6.2.2.2 安全管理网络和制度不健全,不认真执行和落实OHS体系文件要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同时可对责任部门给予100~1000经济处罚。

6.2.3 公司根据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安全控制效果,不定期采取其它方式进行奖励或处罚考核。

6.3 个人考核办法

6.3.1 奖励

6.3.1.1 在生产经营中,模范地遵守公司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规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纠正违章、提出合理化建议,避免了重大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中积极投入事故抢险,方法得当,减少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职工,参照《安全生产激励制度》给予奖励。

6.3.1.2  公司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奖金、晋升工资等形式。

6.3.2  处罚

6.3.2.1 部门负责人参照以下要求以及“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执行考核。

6.3.2.1.1 安全管理网络和制度不健全,不认真执行和落实OHS体系文件要求,应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部门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50~100元处罚。

6.3.2.1.2 部门发生轻伤事故以及火灾等无伤亡损失1万元以上的,对部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及工段(班组)负责人分别给予50~200处罚。

6.3.2.1.3 发生重伤、群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无伤亡事故,对部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及工段(班组)负责人分别给予100~1000处罚,有直接责任或情节严重者按相应制度执行。

6.3.2.1.4 发生死亡以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无伤亡事故,对部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及工段(班组)负责人分别给予1000~5000处罚,有直接责任或情节严重者按相应制度执行。

6.3.2.2 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给予50~500元的扣款,有直接责任或情节严重造成事故,同时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6.3.2.2.1 岗位管辖范围内各项安全检查不到位,记录不完整。

6.3.2.2.2 隐患整改不及时、防范措施不得力,未对危险场所或操作提供安全操作规程。

6.3.2.2.3 对违章作业现象不及时制止,对当事人不及时进行安全教育(查现场记录)。

6.3.2.2.4 隐瞒事故或不按事故报告程序及时报告事故,事故发生后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处理。

6.3.2.2.5 安全培训不到位。

6.3.2.2.6 违章指挥。

6.3.2.2.7 不认真执行和落实OH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条款。

6.3.2.3 生产作业人员(含有违章行为的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40~500元的经济处罚,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6.3.2.3.1  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中违纪违规。

6.3.2.3.2  安全检查或交接-班制度执行不严,无完整记录。

6.3.2.3.3  伪造交接记录、设备运行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记录。

6.3.2.3.4 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按安全规程要求使用、维护安全防护器具。

6.3.2.3.5 不认真执行OH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维修规程。

6.3.2.3.6 在多人合作的工作场所未履行应有监护和协作责任。

6.3.2.3.7 明显违章、重复违章或后果严重(含可能的后果)时,可加重处罚力度。

6.3.3 签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年终对照考核兑现。

6.4 安全事故的处罚

安全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如下处理:

6.4.1 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不含基数)按损失5~20%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处罚;超过1万元按损失5%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6.4.2 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原因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他人伤亡或公司财产损失的,可同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6.4.2.1 致他人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给予停工或辞退警告处分。

6.4.2.2 致他人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辞退处理。

6.4.3 由于责任人自身过错造成安全事故发生,因事故受伤或死亡酌情减轻或免除经济处罚,可同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6.4.3.1 明显违章、重复违章或后果严重(含可能的后果)时部门及公司相关部门可以直接要求其停工待岗整顿。

6.4.3.2 重复违章或后果严重(含可能的后果)时可报公司批准给予辞退、开除处分。

6.4.4 故意装病或隐患事实骗取工伤待遇的,按骗取所得收入的1~5倍进行罚款,并给予停工或辞退处分。

6.4.5 辅助工发生安全事故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考核责任。

6.4.6 进入其他部门进行实验生产等活动时发生安全事故或违章操作,按要求办理了“作业许可申请”则由活动组织部门承担主要责任,否则由接受进入的部门承担主要责任。

6.4.7 外来人员在公司发生工伤事故,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6.5 考核程序

6.5.1 一般安全考核由安全部自主执行奖罚考核。

6.5.2 重大安全违纪考核需报OHS管理者代表审批。

6.5.3 死亡以上安全事故及辞退开除的考核经OHS管理者代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执行。

6.5.4 部门参照公司要求实施本部门内部考核,也可对其他部门提出考核意见报安全部或公司相应职能部门执行。

6.6 建立部门安全风险金

6.6.1 公司每月从部门工资总额中按人均50元提取安全风险金,安全部每月根据考核结果扣除或返还兑现。

6.6.2部门发生重伤以上安全事故或损失 5万元以上无伤亡事故,该部门及事故现场相关人员的当月安全风险金全额扣除.

6.6.3部门发生轻伤以上安全事故或损失1万元以上无伤亡事故,该岗位及事故现场人员的当月安全风险金全额扣除.

6.6.4公司安全检查发现部门有安全违章行为,除对违章人员执行考核外,结违章现场和相应的班组在岗人员实行责任共担考核制度.

6.6.5对事故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考核独立于风险金之外.

6.6.6部门根据公司要求建立内部考核分配细则,细化奖罚制度,正确引导员工重视安全工作,以避免简单地平均分摊。

6.6.7以下情况可免除或减轻风险金的考核.

6.6.7.1安全事故属人力不可控制因素所致.

6.6.6.2违章人员在其他人员制止或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发生安全事故,其他人员可向安全总或相关人员举报,举报可获得相应的奖励,具体《安全生产激励制度》执行。

6.6.8安全事故的责任性质划分由安全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严重发生意见分歧时报安全管理者代表或总经理栽决.

6.7公司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的风险考核参照各自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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