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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氧乙炔气瓶安全管理,保证安全使用,保证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部门氧乙炔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二、储存和使用:
1、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氧乙炔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仓库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仓库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之射;
(3)、空瓶与实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氧乙炔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灭火器材;
(4)、气瓶放置整齐,并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宜超过五层。
2、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装易引起聚合反应和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并应避开放射性射源;
(4)、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倾倒措施
(5)、夏季应防止曝晒;
(6)、严禁敲击、碰撞;
(7)、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8)、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应小于0.05MPa
(10)、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气瓶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11)、使用气瓶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气瓶一般安全知识。
三、确保气瓶安全五条纪律:
1、禁止用氧气瓶或其它压缩气瓶对轮胎充气,吹扫容器管道系统,缺氧的工作现场通风以及作为各种容器打压的气源;
2、禁止用氧气瓶充装氢气或其它气体;
3、禁止用扳手及手锤等敲打旋转瓶阀,防止阀门损坏气瓶冲出;
4、涉及到易燃易爆场所或有危险作业现场,在操作使用气瓶时,必须事先完善可靠的安全措施,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进行。
四、气瓶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1、本车间气瓶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由车间负责。
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过程中各类气瓶租借、储存、使用、运输等方面安全管理,避免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过程中气瓶的租借、储存、使用、运输等方面安全管理。
3 管理职责
3.1 企业气瓶租借部门负责做好气瓶的租借、统计、调配、发放等管理工作,对租借气瓶的运输、装卸、使用及储存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3.2 气瓶使用单位负责做好气瓶的安全操作、使用及储存等日常管理工作,避免因气瓶损坏、流失和违章使用而发生事故或造成损失。
4 管理要求
4.1 企业气瓶租借部门应严格审查气瓶充装和租借单位资质,选用国家认可的有资质充装和租借单位。进厂气瓶应由租借单位提供相关有效证件,确保进厂气瓶安全、质量可靠。
4.2 企业新购置气瓶时,制造单位应按相关标准、规定出具产品合格证(逐只),按批量出具检验质量证书,产品合格证应明显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气瓶证件及订购合同(协议)等应由主管部门保存。
4.3 企业在做好气瓶充装、发放工作的同时应做好相关记录工作。
4.4 气瓶进行充装和入库前应指定专人进行外观检查,符合标准的气瓶方可进行充装和入库。对存在下列情况的气瓶,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和入库。
4.4.1 钢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
4.4.2 附件不全、损坏的(瓶帽、防碰胶圈等);
4.4.3 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4.4.4 超过检验期限的;
4.4.5 氧气瓶瓶体沾有油脂的;
4.4.6 经外观检查,存有明显损伤的。
4.5 对返回气瓶的损坏情况,气瓶收发人员应进行详细记录,定期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4.6 气瓶定期检验(点检)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对到期需做检验气瓶应集中存放,气瓶收发人员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联系检验事宜。
4.7 气瓶储存应遵守下列要求:
4.7.1 气瓶应放置在通风、阴凉、无腐蚀的专用场所,防止雨淋和日光曝晒,禁止接触有电流通过的导体;
4.7.2 库房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
4.7.3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气瓶放置应整齐,扣好或旋紧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气瓶头部应朝向一方,且垛高不应超过五层;
4.7.4 易燃易爆介质气瓶存放场所,应按国家消防规定配备消防设施;
4.7.5 介质相冲突的危险化学品气瓶必须分开存放,并按国家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4.8 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4.8.1 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
4.8.2 气瓶的存放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10米以外;
4.8.3 气瓶立放时应采取必要的固定措施防止倾倒;
4.8.4 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防止曝晒;
4.8.5 严禁敲击、碰撞气瓶,应轻拿轻放,不得扔掷;
4.8.6 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4.8.7 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4.8.8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余压:氧气瓶、乙炔瓶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其它气瓶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1MPa;
4.8.9 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4.8.10 不得将瓶体沾上油污;
4.8.11 所有气瓶在使用过程中,严禁放置在电焊汇流排(线)上;
4.8.12 氧乙炔瓶使用时,应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4.9 气瓶运输与装卸应遵守下列要求:
4.9.1 运输车辆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夏季运输气瓶时,应有遮阳措施,防止曝晒;
4.9.2 气瓶装卸过程必须使用胶皮垫做好防护,装卸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4.9.3 吊装气瓶时必须使用专用工装,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捆-绑方式吊装气瓶;
4.9.4 气瓶装车后,应妥善固定。横放时,气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4.9.5 严禁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运输工具应备有灭火器材;
4.9.6 运输中如需停靠,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不得在繁华市区、重要机关附近停靠;
4.9.7 进入气站装卸气瓶车辆必须安装防火帽;
4.9.8 严禁使用翻斗车运输气瓶;
4.9.9 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
4.9.10 所装介质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4.10 企业气瓶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气瓶的使用、储存、运输等情况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4.11 各类气瓶的检验、检查记录由主管部门保存2年。
5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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