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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管理人员工资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上海**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工资计发标准与管理程序;使公司员工工资薪金管理有章可循,从而体现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为公司全体员工创造公平的待遇、均等的机会,促进公司及员工的发展与成长,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1、适用于公司员工。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2、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3、公司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临时员工,临时员工的管理依照合同或其它相应规定,并参照本制度办理。
4、关于退休、试用、实习、新进员工的管理,参照本制度办理。
三、工资结构
1、工资薪金总收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业务提成+奖金。
2、基本工资:通过考核员工综合能力,并参照《员工薪酬标准(试行)》确定。
3、岗位工资:依据员工岗位职责,技能高低,经过考核确定。
4、业务提成: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的实际完成的业务量或销售量,并考虑其岗位及业务的特点,在达到一定基数后按相应比例提成。
5、奖金:根据员工工作业绩、创造效益及实际贡献等因素由部门主管申报,人事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下发。
四、工资计算标准
1、实行职务等级岗位工资制。管理人员以现任职务确定工资等级,职工以现岗位纳入相应工资等级;管理人员职务发生变动、职工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其工资随之调整。
2、月奖金:本月对员工的出勤情况、突出贡献而定的表彰方式;半年奖:半年奖是对员工半年时间整体工作绩效的表彰方式。
3、加班费计算。工作日:加班工资按10元/小时补助;休息日:加班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22×200%×加班天数;节假日:加班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22×300%×加班天数。
4、员工缺勤、旷工期间的工资计算依照本公司制定的《员工考勤管理制度》办理。
5、新雇员工第一月工资或离职员工最后一月工资=(实际出勤天数/22)×(月基本工资+月岗位工资)
五、工资扣除项目
根据国家以及公司有关规定,以下费用从每月工资中扣除
1、个人所得税;
2、社会保险费(“三险一金”)中个人负担的部分;
3、应由个人负担,但公司已预支的费用;
4、其它扣款(如上月多支付的工资、离职员工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5、其他个人应负担部分。
六、工资调整
1、新进员工,公司通过考查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和所担任的职务,确定其试用期工资薪金。试用期结束后,公司将根据其本人的实际表现,决定是否调整其工资薪金。并且在员工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有权根据员工的具体表现调整该员工的工资薪金。
2、公司根据员工综合绩效考评结果,每年调整一次工资。
3、因国家相关政策、行政法规变更或公司人员结构有较大变化以及其它原因时,公司可对工资做临时调整。
七、支付方式
1、员工工资以现金方式直接在公司规定的发薪日支付给员工本人或存入员工的工资银行账户。
2、员工工资以月为单位计算,如有本月未能计入的工资,将与次月工资一起发放
3、每月工资发放时间为次月15日,如遇节假日应提前发放。
4、若员工因各种原因中途离开公司时,未付工资将在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时与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一起核发。
八、其他规定
1、公司实行工资薪金保密制度。除公司指定工资薪金管理人员外,任何员工均不得披露薪酬秘密,违纪者按《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处理。
2、本制度由人事部拟制,经董事会批准实行,解释权、修改权在人事部。
3、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1、1 目的
⑴使公司的薪酬体系与市场接轨,能够达到激发员工活力的目标;
⑵把员工个人业绩和团队业绩有效结合起来,共同分享企业发展所带来的收益;
⑶促进员工价值观念的凝合,形成留住人才和吸引人才的机制;
⑷最终推进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
1、2 依据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人员,其他成员可参考执行。
第三条 薪酬分配的依据
公司薪酬分配依据岗位价值、技能和业绩。
第四条 薪酬分配的基本原则
薪酬作为价值分配形式之一,应遵循竞争性、激励性、公平性和经济性的原则。
1、竞争性原则:根据市场薪酬水平的调查,对于与市场水平差距较大的岗位薪酬水平应有一定幅度调整,使公司薪酬水平有一定的市场竞争性。
2、激励性原则:打破工资刚性,增强工资弹性,通过绩效考核,使员工的收入与公司业绩和个人业绩紧密结合,激发员工积极性。
3、公平性原则:薪酬设计重在建立合理的价值评价机制,在统一的规则下,通过对员工的绩效考评决定员工的最终收入。
4、经济性原则:人力成本的增长与企业总利润的增长幅度相对应,用适当工资成本的增加引发员工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薪酬体系依据岗位性质和工作特点,公司对不同类别的岗位人员实行不同的工资系统,构成公司的薪酬体系,包括年薪制,结构工资制,工资特区及临时性员工工资制。
第二章 工资总额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通过建立工效挂钩机制,对薪酬总额进行控制。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本年度的经营收入、薪酬总额,以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对各职等和薪档的岗位薪酬基数进行调整和确定。通过对下一年度各职等和薪档人数的预计,做出下一年度的薪酬预算,包括固定工资总额和标准绩效考核奖金总额。
第八条 薪酬预算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为了加强对薪酬预算执行情况的过程控制,人力资源部应于每月初,将上月实际薪酬发放情况汇总上报。
第三章 年薪制
第十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董事长、总经理助理及其它人员是否适用,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 工资模式
年薪 = 基薪 + 绩效年薪
1、基薪按月预发(年基薪额的1/12)或根据合同约定兑现;
2、绩效年薪,年终根据业绩完成情况经考核后兑现。
第十二条 年薪制须由董事会专门做出实施细则(附件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
第四章 结构工资制
第十三条 适用范围除实行年薪制、工资特区及非正式员工工资制外的员工。
第十四条 工资模式
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奖金+其它
一、基础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一)基本工资参照昆明市职工平均生活水平,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各类政策性补贴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830元,我司拟定为850元,(《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61号)。
(二)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综合考虑员工的职务高低、学历技能高低、岗位责任大小、能力强弱、贡献多少、经验丰富与否,在本企业从业时间长短等因素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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