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仓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流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由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峻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当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气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 惩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规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规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炸药雷管库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一、 选址
要高度重视炸药库的选址工作对于炸药库选址很严格,要求炸药库周围300米范围内要远离居民区,200米范围内不能有公路,远离公路选址需经宣威市公安部门同意批准
二、 库房建设
库房建设包括炸药库房、雷管库房、警卫室、库房隔离网、避雷针、进场便道等库房建设、布局要按公安部门的要求建设雷管库和炸药库要分开,炸药库和雷管库周围要用铁丝网等全封闭隔离,设库区大门警卫室设在库房隔离网外面远离雷管库一侧避雷针设在库区周围海拔较高的地方,并接线入地进入库区的便道需修开阔平整,以防止炸药雷管运输过程中颠簸剧烈发生意外库房周围50米范围内不得有林木生长,否则应予以清除,以防雷电传递
三、库区安全消防设施配置
1、库区安全消防设施配置工作,要做到人防、狗防、技防、消防工作全面到位库区设管理人员1名,属于项目部正式员工,且需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安全管理培训并取证;库区喂养警卫犬1只,加强戒备;炸药库和雷管库库房门口挂设报警器,当有异动时,报警器自行报警;库区设置各类消防器材,消防砂、消防桶、消防铲、消防水、灭火器一应齐全
2、视觉识别系统的设立,即标识标牌的安插悬挂进入库区的便道左侧设置"库房重地、闲人免进"标识牌,警示闲杂人等远离库区;库区大门左侧树立入库人员须知,明确进入库区人员资格、进入库区注意事项;警卫室、炸药库、雷管库门牌标识清楚,警卫室悬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库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和权限等标牌,库区选择合适位置设置多处防火标识等
3、库房台帐设置警卫室需设"四本三表",即《出入库人员登记本》、《炸药类出入库登记本》、《雷管类出入库登记本》、《索类出入库登记本》、《爆炸物品领用申请表》、《爆炸物品退库登记表》、《爆炸物品现场使用登记表》,库房内设置库存标识牌,详细列明库存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并每天盘点更新,做到帐、牌、实相符
三、炸药购买和运输入库
1、民爆物资购买要首先填写爆炸物品购买申请表,填写购买品种、规格和数量,然后经辖区派出所和公安局审批后,公安机关给予开具购买证,持购买证到市民爆公司购买
2、到民爆公司交钱开出出库单,持出库单到民爆公司炸药库领取民爆物资
3、运输由民爆公司负责送货,直接送到库房入库,东屯水库炸药雷管仓库承担送货运费
四、使用
1、领用人必须是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爆破证的爆破员;
2、领用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填写经过作业队负责人、现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专职安全员签字确认的《民用爆炸物品领用申请表》;
3、到库房后填写《出入库人员登记本》,然后开始办理领用手续并签字确认;
4、炸药领出后,必须使用封闭完好、绝缘良好的交通车辆运输,且雷管和炸药分开运输,不得同车同时拉运;
5、工地现场在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的监督下使用,制定爆破方案,控制用药量,设置安全警戒线,确保安全爆破,并由爆破员和专职安全员共同填写并签字确认《现场使用登记表》,详细登记用药量和雷管编号,当天使用未完,必须清退入库,并由爆破员和库房管-理-员共同填写并签字确认《退库登记表》
6、库房管-理-员严格把关,按照每天发生的入库数量、出库数量、退库数量及编号及时填写《炸药出入库登记本》、《毫秒电雷管出入库登记本》和《火雷管出入库登记本》,并签字齐全,使每天的库存一目了然,清晰准确
7、民用爆炸物品库管-理-员每天对库存进行一次帐实对照盘点,确保帐实相符项目专职安全员、安质部不定期对库房和现场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并在第一时间内加以改正确保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的安全
爆破员岗位责任
1、必须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必须严格执行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章制度
3、必须严格按当天现场实际需要的药量,领取爆炸物品,剩余部分必须当天退回仓库
4、出的爆炸物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乱堆、乱扔、乱放,不得转借或送人,如发现应追究当事者责任,严肃处理
5、服从安全监炮员的监督,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放炮或拖后放炮,则应求得监炮员的同意方可进行
6、在装药、加工起爆药包、点火爆破和处理盲炮时要催促无关人员撤离操作现场在操作过程中,要接受安全监炮员的监督检查
7、装药和爆破前,必须检查现场警戒情况待安全监炮员发出点炮信号后方能点火进行操作爆破作业
8、爆破员只能在发证的公安机关辖区内承接爆破任务,原则上不跨辖区承接爆破任务跨县、市实施爆破任务的爆破员,必须提供爆破员居住地派出所审查意见,经施爆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许可后,方可承接爆破任务
爆破员安全操作规程责任书
1、严格执行本工种的岗位责任制,检查作业面的安全情况,有不安全因素,要处理后才能上班作业
2、炮眼打好后,必须将炮眼内的浆、水、碎石等处理干净,以免装药时脱节
3、由监炮员准备炸药和爆破材料,并将其运至作业地点检查炮眼质量,加工起爆药包和炮眼装药,发出第一次警戒信号,任何人不得进入警戒区
4、装药时要用木棒材料将炸药轻塞,不得用力过猛和使用金属棒捣实发出第二次预备信号,非爆破人员全部退出工作地点
5、放炮必须要有专人指挥,起爆前要待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船只、车辆全部进入安全地点后发出第三次点火信号方准起爆
6、爆破完毕,确认炮已响完,发出第四次解除信号,爆破人员方可进入,检查是否有盲炮和残药要仔细听清响炮个数,若有盲炮,要及时进行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准进入作业现场
安全监炮员岗位职责
1、必须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
2、必须严格执行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章制度
3、检查爆破员对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严格执行放炮时间规定,放炮前做好安全检查,包括人员撤离,警戒区域布置,联络信号等有关规定
5、必须对本单位使用爆炸物品实行安全检查监督,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处理
6、要经常深入现场对爆破员的炮眼装药,制造起爆药包,现场爆破,处理盲炮残药等实行安全监督
7、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人和事,在异常情况下有权停止或延期爆破,发生爆炸事故,除及时抢救外,要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安全监炮员的操作规程责任书
1、严格执行本工种的岗位责任制,检查作业面的安全情况,发现有不安全因素,提出处理意见
2、监督爆破员的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如有违反可当场禁止操作,要检查好炮眼质量,方可同意装药
3、当发出第一次信号后马上布置警戒区域,严禁人员进入,第二次预备信号出后要检查非爆破人员是否全部撤离,确认人员全部进入安全地点后方可发出第三次点火信号
4、要仔细听清响炮个数,确认炮已全部响完,同爆破员一起进入作业面检查安全后,方可发出解除信号
仓库保管员岗位职责 一、熟悉、掌握所保管易爆物品的性质
二、严格按照爆炸物品有关管理规定,在划定区域内按品种、间距要求堆放单一库房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设计贮量
三、严格按危爆物品规定执行领发和多余退回制度、并建立台帐,做到帐物相符
四、保持库内场地清洁,严禁堆放任何杂物
五、发放炸药雷管、导爆管等爆破器材时应轻拿轻放,分别发放,应按爆破器材出厂时间和有效期先后顺序发放使用在指定或允许的地点加工爆破器材时,严禁挤压、撞击、磨擦、抛扔及混装
六、炸药、导火线的堆放不得超过规定的高度
七、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按规定作性能检查,变质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使用
八、经常检查库区并做好库内通风、防潮工作室内温度不得超过35℃,相对温度不得超过75%,存放黑火药、硝酸铵、硝铵炸药及导火索的室内,相对湿度不宜超过65
九、对失效、过期、有质量问题的爆炸物品,应另行堆放并做好记录,妥善保管
十、库区内严禁烟火,严禁明火照明,严禁无关闲杂人员入内
十一、严禁穿铁钉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服装进入库房和发放间,开箱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设的发放间进行
十二、严格执行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及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仓库值班员岗位职责
1、值班员要忠于职守严防无关人员进入民爆物品仓库,进入仓库的人员严禁携带烟、火柴、打火机、枪、及易燃易爆物品
2、出入库的爆破器材实物、数量、规格和货单不符时,应予以扣留,并及时复查,如找不出原因,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汇报处理
3、值班员应定时或不定时的巡回检查,应注意仓库门窗、消防、避雷等设施和仓库区域有无异常情况
4、做好值班记录,按规定时间准时交接-班
5、收存民用爆破器材坚持四不:
(1)没有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或没有其他规定的手续不入库;(2)破器材的品种、数量不清不入库;(3)库存混存、超量不入库;(4)过期失效、变质的民爆器材不入库
【仓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流程】相关文章:
仓库管理制度及流程08-03
仓库管理制度与流程08-03
仓库流程管理制度03-29
仓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02-13
仓库流程管理制度15篇03-29
仓库流程管理制度(15篇)03-29
仓库管理制度与流程15篇03-29
仓库管理制度与流程(15篇)03-29
仓库管理制度与流程(精选15篇)03-30
仓库管理制度及流程(通用16篇)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