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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本标准规定了电工作业人员的从业条件和安全技术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中从事电工作业的人员。
2.引用标准
GB530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3 术语
3.1电工作业
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和用电装置的安装、运行、检修、试验等电工工作。
3.2电工作业人员
直接从事电工作业的技术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及生产管理人员。
4 电工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4.1年满十八周岁。
4.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职工作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4.3具有不低于初中毕业的文化程度和本标准所规定相应的电工作业安全技术、电工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并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5 培训、考核、发证、复审
5.1培训
5.1.1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必须根据其工作岗位的要求,按本标准相应的内容进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0学时。
5.1.2培训由地、市及以上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进行。电业系统的电工作业人员,由电业部门培训。
5.2考核
5.2.1培训期满后,由地、市及以上劳动部门或指定的单位,按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和本标准内容命题考核。电业系统的电工作业人员由电业部门考核。
5.2.2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都必须达到合格要求。考核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
5.3发证
5.3.1考核合格后,由地、市及以上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审核发证。电业系统的电工作业人员,由电业部门发证。
5.3.2取得合格证后方准定岗作业。
5.4复审
5.4.1定期复审期限为三年一次。对脱离本岗位工作连续超过六个月者亦需进行复审。
5.4.2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合格证。到期而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定岗作业。
5.4.3复审内容
a.体格检查。
b.电工作业安全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
c.检查违章作业和事故责任。
5.4.4复审由考核发证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进行。
6 考核内容
6.1了解电气事故的种类、危害,电气安全的特点、重点性。掌握电气事故的处理方法。
6.2了解电伤害的类型、构成原因和触电方式及电流对人体的作用、触电事故发生的规律、掌握现场触电急救方法。
6.3了解我国安全电压等级。掌握安全电压的选用和使用条件。
6.4了解绝缘、屏护、安全限距等防止直接电击的措施和绝缘破坏的原因、绝缘指标。掌握防止绝缘损坏的技术要求和基本的绝缘测试方法。
6.5了解保护接地(TT系统)、保护接零(IN系统)、中性点不接地或经过阻抗接地(IT系统)等防止间接电击的原理及措施。掌握应用范围、基本技术要求和安装、测试方法。
6.6了解漏电保护装置的类型、原理和特性参数。掌握漏电保护装置的合理选择、正确接线和使用、维护方法。
6.7了解雷电的形成及其对电气设备、设施及人身的危害。掌握防雷保护的要求及预防措施。
6.8了解电气火灾的形成原因及预防措施。掌握电气火灾的扑救程序及灭火器材的使用、保管方法。
6.9了解静电的特点、危害和产生原因。掌握静电防护的基本方法。
6.10了解电气安全具的种类、性能及用途。掌握其使用、保管方法和试验周期、试验标准。
6.11根据本岗位的环境特点,了解潮湿、高温、易燃、导电性粉尘、腐蚀性气体或蒸气、强电磁场、多导电性物体、金属容器、地沟、隧道、井下等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和安全作业的影响。掌握相应环境条件下设备选型、运行、维修的安全技术要求。
6.12了解周围环境对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影响(如建筑物、施工塔架、烟囱、挖掘、爆破作业等)。掌握相应的防止事故措施。
6.13了解电气设备的过载、断路、欠压、断相等保护的原理。掌握本岗位中电气设备保护方式的选择和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的安装、调试技术。
6.14掌握照明装置、日用电器、移动式电器、手持式电动工具及临时供电线路的安装、运行、检修、维护的安全技术的要求。
6.15掌握与电工作业有关的登高、机械、起重、搬运、挖掘、焊接、爆破等作业的安全技术。
6.16掌握本岗位中电气设备的性能、主要技术参数及其安装、运行、检修、维护、测试等项工作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6.17了解静电感应原理。掌握在邻近带电设备或有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设备上工作时的安全技术。
6.18了解带电作业的理论知识。掌握相应的带电作业的操作技术和安全要求。
6.19掌握本岗位电气系统接线图、设备编号、运行方式、操作步骤和事故处理程序。
6.20掌握调度管理要求和用电管理规定。
6.21掌握本岗位的现场运行规程和操作票制度、操作监护制度、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
6.22掌握电工作业中保证安全的下列组织和技术措施。
6.22.1组织措施
a.工作制度
b.工作许可制度
c.工作监护制度
d.工作间断制度。
e.工作转移制度。
f.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
6.22.2技术措施
a.停电。
b.验电。
c.装接接地线。
d.悬挂标示牌,装设遮栏和开关加锁等。
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提高其技术素质,以维护供用电的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特殊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指进入用电单位的受(送)电装置内,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工人、技术与生产管理人员的统称。
第三条电力部门的用电(农电)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和日常的监理工作。
第四条进网作业的电工,须经电力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后,方准进网作业。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由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统一监制,地(市)、县(市)电力部门签发,全国通用。
第二章培训
第五条接受进网作业培训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
2、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4、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第六条进网作业人员,须接受下列技术培训:
1、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2、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
3、电业作业规定。
第七条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以及教员的资格,应经省电力部门认可。
第八条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培训要求的教学设施、场地和必要的教学手段;
2、有省电力部门认可的教员;
3、有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系统。
第九条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教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电气专业工作在五年以上;
3、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水平或电业作业技能;
4、精通电业作业规定;
5、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第十条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时间,低压电工不得少于100学时;高压电工不得少于160学时;低压电工转为高压电工不得少于60学时;特种电工不得少于120学时。
第十一条进网作业电工接受培训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教学培训费。教学培训费标准每人每学时不得超过1.0-1.5元。
教学培训费应单独建帐,应用于与培训有关事务的开支和教育设施的改善,并接受财务监督。
第十二条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教材,由能源部统一组织编制或指定。
第三章考核与发证
第十三条进网作业电工经培训期满后,由地(市)、县(市)电力部门组织考核。考核按《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进网作业电工考核的科目为:
1、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2、电业安全和作业技能;
3、电业作业规定。
第十五条考核进网作业电工的主考人员,须经省电力部门认可,每种科目的主考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二人,主考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作风正派,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从事电气专业工作在五年以上;
4、具有丰富的电业作业经验和较高的技能水平。
第十六条具有中等及以上电气专业学历者,经本人申请,地(市)、县(市)电力部门核准认可,可免除电气理论知识的培训,但考核照例进行。
第十七条经考核全部科目成绩合格者,由地(市)、县(市)电力部门发给《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对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者,电力部门至少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参加复审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自动失效;复审不合格者,应重新接受培训考核。
第十九条对进网作业电工的复审内容包括:
1、作业期间作业行为;
2、电业作业规定熟识程度;
3、学习新技术、新规章及事故案例的教学;
4、身体健康状况。
第二十条电力部门持有《用电监察证》的人员,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日常监理工作,监理内容包括:
1、作业行为;
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持有检查;
3、作业现场及安全保障措施检查。
第二十一条电力部门对进网作业电工应建立管理档案。进网作业电工需调动时,应办理转档手续。跨省际作业时,进网作业电工应持证向当地电力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进网作业电工离开作业岗位半年以上,需重新进网作业者,应对其进行电业作业规定的重新考核,合格者方可进网从事原作业。
第二十三条电力部门对下列行为,可视其情节,给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处罚:
1、未持证从事进网作业的;
2、涂改、伪造或转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
3、违章作业或违章造成责任事故的;
4、违反国家有关供用电方针、政策、法规的。
第二十四条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从事进网电工作业或从事的电工作业与证件规定不符的,电力部门应责令当事人停止作业,上述行为是其单位领导指使的,应责令单位领导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不予检验接电或中止供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由能源部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能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能源部第9号令)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
第一条为统一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考核要求,保证培训考核质量,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进网作业电工按作业电压和种类的不同,分为:低压电工、高压电工、特种电工。
第三条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考核按第二条规定的分类,分别进行。培训、考核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本大纲的规定。
第四条进网作业电工经过技术培训期满后,由地(市)、县(市)电力部门按本大纲规定,组织考核。
第五条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的科目为:
1、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2、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
3、电业作业规定。
第六条对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应注重实际能力的提高。培训工作应做到有计划、有教材、有教学日程。培训可采用课堂讲授、电化教学、现场教学、作业演示、作业实习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对进网作业电工的考核,应以教学内容为依据,结合作业需要进行命题考核。考核可采用口试、笔试、实际作业等方式进行。
《电气工人技术考核问答丛书》可作为考核命题的试题库。
第八条低压电工培训、考核范围:
(一)电气理论知识
1、电工学基础知识;
2、低压电器控制、保护装置工作原理、构造及功能;
3、电气参数测量基本知识;
4、低压电气设备选配知识;
5、防雷、绝缘、接地基本知识;
6、低压电网运行知识;
7、预防触电基本知识;
(二)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
1、低压电器设备与线路安装;
2、常用安全用具使用;
3、常用测量仪表使用;
4、低压电气设备运行、操作与维护;
5、低压作业安全措施;
6、低压电器事故判断及处理;
7、触电救护。
(三)电业作业规定
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低压部分);
2、低压作业规程与制度;
3、供用电有关规定。
第九条高压电工培训考核范围,除包括本大纲第八条内容外,还有:
(一)电气理论知识
1、电路及电磁场理论;
2、常用高压电气设备工作原理、构造、功能及选择;
3、电气测量及仪用互感器;
4、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5、继电保护及二次回路;
6、过电压防护与接地;
7、电子学基础知识。
(二)电业作业技能
1、高压电气设备安装;
2、高压电器设备运行、检修与维护;
3、高压电气事故判断及处理;
4、高压试验及继电保护校验;
5、作业安全组织及技术措施;
6、测量仪表使用;
7、安全用具使用;
(三)电业作业规定
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2、运行、检修、试验规程;
3、安装及验收规范;
4、现场作业制度;
5、调度规程;
6、供用电有关法规。
第十条特种电工的培训考核范围,除应满足本大纲第九条规定外,还应根据作业的特点由各省电力部门自行增补特种作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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