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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公司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则预先公布),因业务需要照常上班应以加班计算:
(一)例假日
1.元旦
2.春节
3.妇女节(限女性)
4、劳动节
5.中秋节
6.国庆节
(二)每星期六、星期日。
(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隔日不予补假。
第二条 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7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应具备劳保局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
(三)结婚: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姊妹结婚可请假二天。
(四)分娩:
1.员工生育可请假8星期;小产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
2.配偶分娩可请假1天。
(五)丧假:
1.父母、配偶丧亡可请丧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丧亡可请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六)公假:因兵役检查、军政各机关调训,期间不满一个月,可请公假。
(七)特别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第三条 前条各款假内的薪金照常支给。
第四条 第二条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一)科长级以下人员,假期3天以内由科长核准,3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二)科长级人员,假期3天内由经理核准,3天以上由经理助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三)经理人员由经理助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
第六条 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计扣薪金,一年内事假积计超过规定天数天者免职或解雇。
(二)病假逾期可以未请事假的假期抵消,事假不敷抵消时按日计扣薪金。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让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期届满未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第十条 本公司员工旷工在七日以内按日计扣薪。
第十一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十二条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十三条 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为止,中途到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间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现有虚假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五条 本公司服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7天。服务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10天。服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4天,服务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6天,满10年以上每增满一年加给1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
第十六条 特别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排特别休假日期。特别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份逐级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人事单位备查。
(二)特别假休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员工请假记录卡)并觅妥职务代理人,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业务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金数额改发奖金。若干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补休假者,亦得照其未休假天数的薪资数额改发奖金。
第十七条 员工在休假之前1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予特别假:
(一)事、病假积计逾21天者。
(二)旷工达3天以上者。
工作人员休假请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休假请假管理,保障职工休假权益,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机关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机关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机关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加强对年休假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1、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2、各部门正职干部休年休假,由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指挥长批准;各部门其他人员休年休假,由本部门领导提出意见,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3、工作人员因事请假,相应冲减年休假天数,当年不够应在下年度冲减;请事假超过年休假天数的,不再享受当年休假;休假后再请假超过本人应享受年休假天数的,第二年不得享受年休假。
4、超计划生育的,夫妻双方不享受年休假。
二、事假
各部门正职请事假,由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指挥长批准;各部门其他人员请事假,1天以内由本部门领导批准,2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指挥长批准。
三、病假
各部门正职因病请假,由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指挥长批准;其他人员因病请假,由本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机关请病假的人员,应将医院证明和请假审批报告表一并报办公室备案。
四、其它假
各部门正职申请婚假、探亲假、生育假、丧假等其它假,由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指挥长批准;其他人员申请婚假、探亲假、生育假、丧假等其它假,由本部门领导提出意见,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休假时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销假和续假
(一)工作人员在假期结束后回到工作岗位,应及时销假,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二)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假期的,应当按照请假的批准权限,申请续假。
(三)超假人员回到工作岗位,应当说明超假理由,无正当理由的,按旷工处理。
(四)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休假请假程序
凡休假、请假人员必须填写《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审批表》,按规定权限审批,并向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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