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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余文艺团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关于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精神,充分发挥文艺团队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丰富群众生活,结合社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弘扬中华民族的艺术文化传统,宣传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注重社会效益,遵纪守法。
第三条 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当地政府及所属系统(单位)、文化部门开展工作,顾全大局,繁荣文化。
第二章 团队组织
第四条 本团宗旨:播种美好希望,收获艺术芬芳;陶冶品性,和-谐大道。本团精神:务实 创新 分享 奉献。管理理念:文化的熏陶,制度的约束。
第五条 团队建制稳定,有完整的组织制度,有相对固定的排练创作、展示场地,具有独立开展演出活动的设备。
第六条 团队成员相对稳定,并有1-2名在创作、表演、辅导方面取得一定成绩、在本地有一定影响的骨干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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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团队具有一定的演出水准,具有年创作或移植1台以上具有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文艺节目的能力。定期组织排练,常年开展活动。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八条 健全团队职能部门,包括文艺表演部、外联宣传部、创意策划部、财务部、人力部、安全后勤部。
第九条 团队成员以积极、认真、负责的态度完成工作任务;活动期间,团队成员以团队利益为核心开展工作,团结协作。
第十条 维护团队和合作单位的名誉,不得以团队和合作单位的名义进行任何违法活动和商业行为;团队成员对活动中涉及到的个人隐私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团队内部出现意见分歧,采取民-主决策,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票数的决策有效。
第十二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相关合作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定期、积极参加业务培训辅导,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 健全管理制度,台账资料齐全,对团队内部人员、活动、设施设备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团队人员进出审批机制,确保团队成员及整体业务水平相对稳定,进入、退出团队应有申请程序并报人力部备案。
第十六条 活动、表演经费实行严格管理,集体获取的奖金和社会资助经费必须用于开展专项活动和团队建议。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 团队成员必须坚持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团队活动,不断提升自身的艺术修养,增强文艺表演能力。
第十八条 团队成员必须遵守团队规章制度,关心团队建设,维护团队形象。
第十九条 团员考核制度
1、 训练出勤:团员必须按时参加日常训练,不得迟到早退;
2、训练态度:以积极热情的态度投入到艺术节目训练之中,以大局为重,服从团内统一安排;谦虚好学,以高度的责任心积极进行训练并参加演出,注重团结协作;
3、请假制度: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排练演出,必须及时请假。请假须出示相关证明,进行考勤总结;
4、测评制度:对团员评定等级,有优、良、中、差4个等级。作为评定业绩、任用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条 团员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社团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社团声誉;
2、不断加强思想品德修养,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努力加强艺术修养;
3、听从指挥、服从安排、自觉参加训练,认真完成团队所交给各项训练及演出任务;
4、团员之间互帮互教、团结友爱,在活动中积极主动去做训练和演出过程中的事务工作;
5、严格遵守训练、演出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有特殊必须提前请假;
6、爱护艺术团的一切财物,如服装,演出道具及其他用品 ;
7、鼓励个人或集体进行文艺节目的创作和创新。
第二十一条 奖励制度:
1、团员参加会议、活动和演出情况将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团内年度表彰的依据;
2、为了鼓励艺术创新活动,凡为本团创作的优秀艺术作品,将给予相应的荣誉;
3、有突出成绩的团员将给予奖励:具有德艺兼备、工作热情高、责任心强、有吃苦奉献精神等素养者;在艺术团重大演出中表现突出者;
第二十二条 惩罚制度:
1、例会迟到两次以上者,给予团内通告批评;
2、无故旷会两次以上者,给予团内记过(记过者取消团内本学期评奖评优资格);
3、无故旷会三次以上者,给予退团处理。
4、训练迟到三次以上者,给予团内通告批评;
5、影响内部团结及无故旷练三次以上者,给予团内记过。
第五章 团队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主动面向社区居民、外来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开展各类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倡导文明风尚,促进和-谐建设。
第二十四条 团队活动制度化、经常化。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每年参加街道、社区级以上公益性演出(展览展示)活动10次以上。有一定的观众人数,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活动内容健康向上,体现时代精神。全年活动队员参与率在80%以上。
第二十五条 团队活动要注重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鼓励业余文艺团队自主、创新地开展各类活动,多出有特色、有影响的优秀作品,积极参加上级文化部门举办的赛事和活动,为推动和弘扬本市文化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深圳市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业余文艺团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繁荣我市群众文化,丰富群众生活,充分发挥业余文艺团队在和-谐靖江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业余文艺团队是有一定规模和社会影响,在本市发起经所在镇文化站或系统(单位)批准设立的、在市文广新局确认和备案的,经常进行公益性演出活动的非营利性团队。
第三条业余文艺团队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弘扬优秀民族民间文化,宣传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注重社会效益,遵纪守法,行为规范,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
第四条业余文艺团队要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或所属系统(单位)开展工作,顾全大局,服从当地党委、政府或所属系统(单位)及文化部门领导。
第五条 镇业余文艺团队由各镇文化站负责管理,系统(单位)业余文艺团队由所在系统(单位)负责管理。市文化馆负责全市业余文艺团队业务指导,市文广新局负责监管、考核。
第二章 团队成立
第六条 成立业余文艺团队按照自愿申请、基层文化站或系统(单位)审核登记、市文广新局备案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申请成立业余文艺团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团队建制稳定,有一套完整的组织制度,有相对固定的排练(创作、展示)场地,具有独立开展演出活动的设备;
2. 团队成员相对固定,人数一般在20人以上,并有1-2名在创作、表演、辅导方面取得一定成绩、在本地有一定影响的骨干成员;
3. 团队具有一定的演出水准,具有年创作或移植1台以上具有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文艺节目的能力,并能定期组织排练,常年开展活动。
第八条申请者须持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基层文化站或所在系统(单位)提出申请。基层文化站或系统(单位)要及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设立并报市文广新局备案。
第九条业余文艺团队成立后,因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该团队达不到成立基本条件,且短期内难以通过补充调整恢复或有效改善的,经所在文化站或系统(单位)认定予以解散并撤销登记,并报市文广新局备案。
第十条未登记备案的团队,不列入年终业余文艺团队评比奖励、扶持补助的范围。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基层文化站或系统(单位)是业余文艺团队的管理责任部门,对其所属业余文艺团队实行统一管理、指导、培训、扶持和服务。
第十二条市文化馆对业余文艺团队实行业务指导,帮助业余团队培训辅导文艺骨干,指导排练节目。业余文艺团队必须积极参加业务培训辅导,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业余文艺团队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台账资料齐全,对团队内部人员、活动、设施设备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业余文艺团队要建立健全团队人员进出审批机制,确保团队成员及整体业务水平相对稳定,除个别创排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流动辅导外,其他团队成员如无特殊情况,进入、退出团队应当提前申请并报管理部门备案。同一成员不得同时加入两个及两个以上团队。
第十五条 业余文艺团队活动经费自筹,对经费要实行严格管理,业余文艺团队集体获取的奖金和社会资助经费必须用于团队建设和开展活动。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业余文艺团队必须配备政治可靠、业务能力强、热心公益性群众文化事业的团队负责人,担负全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业余文艺团队成员必须坚持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团队活动,不断提升自身的艺术修养,增强文艺表演能力。
第十八条业余文艺团队成员必须遵守团队规章制度,关心团队建设,维护团队形象。
第五章 团队活动
第十九条业余文艺团队应当主动面向当地群众、外来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开展各类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倡导文明风尚,促进和-谐建设。
第二十条 业余文艺团队活动必须制度化、经常化。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每年参加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活动或参加市(含市级)以上活动不少于3次,参加培训、排练的年活动日在50天以上,全年演出15场以上。
第二十一条业余文艺团队每次活动要做好记录,填写《文化惠民文艺演出活动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每月底上报当地文化站或系统(单位)。基层文化站或系统(单位)每半年将《业余文艺团队文化惠民演出场次汇总表》上报市文广新局文艺科。上半年须在7月10日前报送,下半年须在次年1月10日前报送。
第二十二条基层文化站或系统(单位)要做好对业余文艺团队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确保演出节目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确保居民(村民)日常生活不受干扰。
第二十三条业余文艺团队活动应坚持公益性为主,开展民间交流活动不得与完成当地政府、本单位安排活动相冲突。
第二十四条业余文艺团队活动要注重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鼓励业余文艺团队自主、创新地开展各类活动,多出有特色、有影响的优秀作品,积极参加上级文化部门举办的赛事和活动,为推动和弘扬本市文化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六章 经费补助
第二十五条为体现、市政府对业余文艺团队的关心和支持,鼓励业余文艺团队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对社会效益较好的业余文艺团队每年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二十六条经费补助每年一次。经费补助对象为经批准成立满一年以上,团队建制完整、成员相对稳定、活动开展经常、社会效益良好的业余文艺团队。
第二十七条市文广新局评审小组根据每年业余文艺团队常年服务基层的演出场次、节目质量、参与完成市文广新局布置的演出任务情况,以及由市文广新局组织,被选调到泰州市以上交流演出、获奖的情况,评选出十佳团队给予奖励,其余团队则给予一定补助。奖励补助资金在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补助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业余文艺团队组织创作、培训、排练、演出以及相关设备器材的添置等。任何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该补助经费。市文广新局每年将组织人员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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