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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团队活动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16 08:39:58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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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团队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群众文艺团队的发展和繁荣,满足广大群众多层次、多方面文化需求,引导群众崇尚科学,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形成文明健康、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设立无锡市群众文艺团队小额资助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为合理、有效、规范地使用群众文艺团队小额资助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锡市群众文艺团队,是指依托本地区的社会经济、人文环境等优势,在本市(不含江阴、宜兴)发起成立的、由本市群众为主参加、常年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业余文艺团体。

第四条 各种群众文化艺术形式的团队均可申请资助,团队性质可以为民办非企、民间社团、协会、沙龙等。各申请资助的团队必须是在当地广泛开展某种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特色鲜明、成效突出,对当地群众文化生活及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可持续发展的文艺团队。

第三章 资助条件

第五条 申请小额资助的群众文艺团队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有相对稳定的骨干队伍,以某种文化艺术形式为主要活动内容,常年坚持开展创作、演出(展览)、培训、交流研讨等活动,取得显著业绩,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2 、团队成员相对稳定,人数在 20 人以上。团队骨干成员有一定的艺术专长,在创作(制作)、表演、辅导、研究等方面取得一定成就,有一定的知名度。

3 、建队时间 1 年以上,团队活动经常化、制度化,每年自行主办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活动,或参加市(县)、区以上的活动 3 次以上,一般性活动 12 次以上,表演艺术团队每年月均演出不低于 1 场。

4 、团队能积极参加上级宣传文化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拥有一批特色文化成果。

第六条 、市政府文件明确予以支持的团队与项目。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无锡市群众文艺团队小额资助的申请按照自愿申报、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预审推荐、市文广新局统一受理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无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是无锡市群众文艺团队小额资助评选工作的主管部门。无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艺术处为申报受理单位。

第九条 各区所属群众文艺团体,由所在区文体局签署初审意见。市直属或市级机构、单位所属群众文艺团体可直接向市文广新局提交申请。

第十条 无锡市群众文艺团队小额资助申报评选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每年 3 月 10-30 日为申报期。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团队需提供以下材料:

1 、无锡市优秀群众文艺团队小额资助申请表;

2 、含有通信方式的团队成员名册一份;

3 、团队资质证明、情况简介、活动原始凭证、参加各类活动介绍、宣传报道、获得荣誉等图文资料;

4 、可以反映团队建设情况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评审

第十二条 成立无锡市群众文艺团队小额资助评审专家委员会,聘请市 内群众文化专家参加。

第十三条 申报截止后,市文广新局进行汇总整理,从评审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专家,组织评审,提出拟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由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审核后公示 5 天。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接受资助的群众文艺团队由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发文公布。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从市文化建设事业费中按预算列支。

第十七条 被资助团队公布后一月内,市文广新局按财政专项资金支付要求进行拨付。

第十八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被资助团队组织创作、培训、排练、演出以及添置服装、道具、器材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该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 团队在接受资助当年要主动向市文广新局报告活动开展、资金使用和取得成效等情况。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对资金挪作他用、不经常组织活动的团队,三年内取消其再次申请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艺团队活动管理办法2015-09-12 9:10 | #2楼

第一条:艺术团成员由在院文艺骨干组成。

第二条:艺术团的任务:

1、积极参与策划学院的重大文艺演出和其他艺术活动。

2、训练、提高艺术团成员的业务水平。

3、代表学院参加各类文艺演出和比赛。

4、完成学院交给的临时任务。

第二章——机构设置

? 艺术团学生机构如下:

1、艺术团设合唱队、舞蹈队、小品队、朗诵队、礼仪队及综合组。

2、艺术团设置团长二名(设正副),各队设队长一名,负责日常工作。

3、艺术团设专职指导教师 1 名,各队聘请兼职专业教师指导日常授课与排练,根据需要也可聘请校外有关专家进行赛前指导。

第三章——制度建设

? 艺术团团员管理制度:

1、团员条件:

(1) 思想品质优良,自愿遵守艺术团各项规章制度。

(2) 艺术上有专长,具有奉献精神,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

(3) 学习刻苦努力,成绩良好。

2、团员录用:采取自愿报名,组织审查与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进入院大学生艺术团。

3、团员的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训练和接受培训的权利,有提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参加评优的权利。

4、团员的义务:有遵守艺术团各项管理条例的义务,有管理爱护艺术团财产的义务,有参加学院组织的文艺演出和代表学院参加校或校级以上比赛的义务。

5、建立团员档案管理制度。被艺术团正式录用的团员,艺术团统一建立队员档案,记载训练、演出、比赛及奖惩情况,作为申请素质学分依据。

6、艺术团团员必须自觉参加训练,认真完成组织和团队所交给的各项任务。严格遵守训练和演出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各队的训练应该到指定场地训练并保持好卫生工作。因迟到或缺席造成重大演出事故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团员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训练和演出者,必须事先向艺术团指导教师请假,平时训练必须向所在队长请假,填写请假单交负责人出留底。

7、艺术团每位团员在外出演出时必须佩带队员证或工作证,未经院团委同意,不得擅自接纳校外的任何形式的演出活动。

? 艺术团干部选拔制度:

1、干部任命实行竞争上岗、淘汰制。

2、干部选拔依据从“自荐”或“他荐”——“面试”——“审批”——“正式聘用”。

3、艺术团的各干部必须是艺术团内的队员,各干部可以兼任下属各队的其它岗位。

? 艺术团干部规章制度:

1、团内各部门负责人每学期交一篇计划和一篇总结,上交艺术团团长处。

2、各队长根据本团的需要设置机构,必须保证各部长能找到下属各项工作的负责人。

3、艺术团内的所有干部在每学期来进行民-主评议,作为学期学生干部考核标准,各队将评比结果附说明书交至艺术团团长,再上交院团委审批。

(1)艺术团优秀学生干部不能无故不到会,如不到会次数至2次以上就没有资格评选。

(2)平时上课培训与排练起带头作用,如无故不参加这些集体活动至2次以上者,没有资格评选。

(3)一切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者不得参于评选。

? 艺术团评优制度:

为了全面提高艺术团成员的综合素质,鼓励更多的队员在学习和工作中脱颖而出,从而起到表彰先进,促进队员全面提高,充分发挥队员的学习积极性,艺术团将定期评选优秀学生干部、文艺工作积极分子。其评选条例如下:

(一)、评选基本条件:

1、热爱艺术团,模范遵守院纪院规和艺术团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训练认真刻苦,讲文明,守纪律,爱集体,学风正。

3、关心集体,积极参与组织各项工作。

4、能够发挥某些艺术方面专长,为艺术团创立声誉者。

(二)、具体条件:

1、文艺工作积极分子的评选依据:积极参加院团委组织的各项的晚会、演出、比赛。

2、如果有一次以上无故不到集体活动者,不得参加评选;如果有两次以上无故迟到或不到者,不得参加评选。

3、优秀学生干部从所选的文艺工作积极分子中再进行挑选。

4、各队长在所给名额范围内评选出文艺工作积极分子后,附上评选说明,再交至艺术团办公室统一考核。

(三)、奖励条件:

1、每学期凡参加演出或比赛的成员,可加素质分一分,如获奖项,院级二分,校级四分,取最高项目进行加分,不累积加分。

2、各支队伍按比例评选20%作为文艺工作积极分子,按院级通报表扬加分。

? 艺术团处罚条例:

对有以下表现的团员,处以团内通报批评,直至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1、 无故缺席或迟到次数过多;

2、 破坏训练场地卫生与训练设备;

3、 破坏训练秩序与演出正常秩序。

? 艺术团服装化妆问题:

1、  如有需要演出服装,由各队队长确定所需件数,统一租借及统一归还。

2、  如有演出比赛,化妆人员必须到场。

第四章——本学期工作计划与设想

一.工作重心:

1 .组织建设——构建一个的综合型艺术团。

2 .思想建设——营造一个和-谐的艺术团气氛。

3 .制度建设——倡导一个完善的制度。

4 .档案建设——制作一套完善的档案。

5 .文化建设——扬起校园内、外艺术团风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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