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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销售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15 23:09:59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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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销售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房地产销售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楼盘销售工作是一个整体,责任意识、创新精神、敬业精神和团队合作精神是我们凝聚力的源泉。

第二条: 销售员依靠点点滴滴,契而不舍的追求和热情,在房地产销售领域实现客户和我们自己的梦想。

第三条:销售员在每一项工作中,表现出自己的专业实力和敬业精神。

第四条:制度是为了保证整体工作的有序化。它不是为约束我们的创造力而制定的,而是为了每一项工作在公司既定的发展目标内,得到快速,规范的达成。

第五条: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的管理制度 ,是每一位销售员应尽的基本职责。

第二章 现场考勤制度

一。签到

1。售楼处销售员上下班实行签到制,由现场负责人核实,作为当天的考勤记录。因事。因病不到者,事先必须向销售主管提交书面请假申请,获准后及时通知现场负责人。事后必须销假,任何人不得代他人签到或弄虚作假,否则作旷工论处。

2。销售员因业务需要不能签到者,应提前向现场负责人报告,得到批准后按批准时间到岗签到。不能提前报告者,应在事后主动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经核实后由现场负责人在签到簿上如实登记。否则按以旷工处理。

二。员工上下班

1。售楼部员工实行每周五天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星期由现场负责人按实际情况安排员工轮休二天。

2。迟于规定上班时间之后签到者即为迟到。早退以是否按时离开工作地点为准,迟到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作旷工处理。

3。售楼处销售员严禁午睡。

4。凡上班时间因业务原因需要外出者,应在外出之前向现场负责人说明,如未经准许离开工作岗位30分钟以上,事后又没有合理的解释,作旷工处理。

5。不准在售楼现场吃零食。化妆。

6。不能用售楼处电话打私人电话,如遇客户要长谈,注意控制时间。

7。接待顺序按照到固定顺序。

8。每一次接待完客户要立即把桌凳复位,以及清洁台面卫生。

9。进入售楼部一定要穿工作服,打领带。。不能穿便装进入前台。

10。不能聚集闲谈与工作无关的事,阅读与工作无关的杂志。

11。上班时间女士不准穿凉鞋,应穿包头黑皮鞋。

12。每次带宾客参观完工地后,回到售楼现场前应及时事理好自己的仪容仪表。

三。假期申请

1。员工因病请假者需持有区级医院医生开具的病假说证明书。

2。员工因病请假者应提前申请,事假半天以内应报销售部主管口头批准。超过一天(含一天)需提交请假报告,由销售部主管审批同意后执行。若事前没请假事后又未补办申请单者,作旷工处理。

3。凡公司刊登广告日。展销会期间,任何售楼人员不得请假,特殊情况者,需领导批准。

第三章 销售流程管理

一。前期准备工作

1。熟悉区域楼市概况。自身楼盘情况,深刻认识楼盘自身的素质。周边楼盘的情况以及所处的环境等。熟悉及理解销售资料。确立销售信心。

(1)熟悉现场特点:熟悉并遵守现场的管理及公司的规章制度。

(2)销售资料的工具的准备,例如:资料夹。计算器。名片。笔。工装等。必备的销售工具以适当方式放在适当位置,方便取用。如笔不可随总挂在胸前或衣襟处,可卡在资料夹封面或放于衣袋内。计算器。名片及派发给客户的售楼资料放于资料夹内。

二。接待规范

1。站立。

2。迎客。

3。引客。

当客人进门,脸带笑容,主动迎上支对客人说:“欢迎光临”,递上自己的名片“我是xx小姐,先生请过来这边。我帮您做一下楼宇介绍”等。伸右手指引客人内进,客在内侧走,销售员在外围带动。同时,其他销售员应及时补位,保持有人员站立于门口。

请教客户姓名,然后互相递换名片。销售要适当的恭维客户,以建立沟通管道,这样也较容易使客户形成购买意向。

三。介绍楼盘情况准备好楼书。计价表等资料--(视听区)模型。展板介绍--示范单位介绍--实地介绍--引客到洽谈台。

1。模型介绍指引客人到模型旁介绍外围情况介绍现在所在的位置在那里,方向方位,楼盘位置。楼盘配套。路名。附近建筑物。附近配套设施。公交网络。人文景观等等。

介绍完后,指引客户到洽谈台就坐,从手递上名片及售楼资料,其他售楼员及时递上水。上茶。

2。项目内部环境介绍小区占地规模。房屋层高。绿化率。小区配套设施。发展商。建筑商。监理商。户型间隔。面积数。均价。特价单位。物业管理 。建筑风格。过往业绩。目前主力推介单位等等,同时询问客人需求,了解客人的想法,然后起身带客到示范单位。

3。参观样板房。示范单位样板房:介绍房型间隔优势,实际的装修标准,家俱摆设状况。

示范单位:重点突出“示范”性,指引客人如何二次装修。家私如何布局。间隔开间如何改动等等。

4。楼盘实地介绍(小区实景)须视各现场的具体特点而定,是否看现场。

重点是眼见为实,推介优点,结合现场实景。人文景观,扬长避短,强化楼盘实景优势。

要注意工地现场的安全性。

四。洽谈。计价过程洽谈推介--询问销控--计价--求助主管(或经理)--促进成交1。带客坐到洽谈台,推介具体单位,让客人背对门,最好能面对模型效果图。同时,其他售楼员应及时添加茶水。做好配合,营造气氛。

2。根据客人需求,重点推介一到二个单位。

3。推荐付款方式。

4。用《计价推介表》详细计算楼价。银行费用及其他费用等等。

5。大声询问销控,以营造销售气氛,注意询问销控的技巧,给销控人员作提示性询问。

6。关键时刻应主动举手邀请主管促进成交,并进行互相介绍,对客人说:“这是我们销售主管,某某经理,他对这个楼盘相当熟悉,他一定能帮到您及能满足您的需求”,对售楼主管说:“这是我的客户,某某先生,他是很有诚意来看楼的,我已帮他推介计算了这个较好的单元”。从而进入较实在的谈判。拍板阶段。

五。成交进程交临时订金--营造成交气氛--补足订金--签订义购书--跟进已购客户(间断储备新客户)1。当客人表示满意,有购买欲望时,应尽快促进成交,让其交足定金。

2。当客人要再考虑时,可利用:

(1)展销会优惠折扣(2)展销时间性(3)好单元的珍稀性。唯一性,促使顾客下小定金,3天内补足定金。

3。交定金后,应及时提醒客人下一次缴款时间。金额。地点及怎样办理手续等等。

4。来客留电。登记方式。

第四章 现场服务规范一。接待规范1。客户上门时,售楼员必须主动面带笑容上前迎接。

2。须掌握专业知识和本楼盘的所有资料,不准出现根本性的错误。

3。所的售楼员一律站立接待客户,将楼书。平面图等资料的工具放在身前,以便随时取用,接待客户要精神饱满。面带笑容,留意客户的视线和表情,主动上前招呼。

4。客户表明购楼之意愿,则请客户在适当的交谈区入坐,并取出资料为客户介绍。在介绍的过程中,销售人员 应随时注意自己的形象,所以必须保持微笑,态度上要诚恳。亲切,博得客户的好感及依赖。

D。不论成交与否,客户离去时,业务人员应起身送至大门。

二。 仪表 1。 工作时间必须穿着工装并佩戴工牌,不可着休闲装及休闲鞋,下班前10分钟可以更换工装。

2。 女销售员淡妆为宜,禁止化浓妆及使用强烈气味的香水。男销售员禁止蓄长发。

3。 注意个人卫生,勤洗头保持无头屑。无异味。不可染发(黑色除外),女销售员头发过肩要梳理整齐并扎起。

4。 注意饮食卫生,劳逸结合,保持精神饱满,容光焕发。

5。 注意保持口气清新,不可食用有异味的食物或饮酒。

三。前台接待 1。 按当天接待顺序的三位销售员在前台就座。首位接待销售员,在客户进门时,必须快步走出前台(具体距离要求控制在3米内)并向客户问好。

2。 首位销售员接待完客户后,由顺位销售员补上。如有特殊原因顺位接待销售员不能就位,则顺延(首位接待的销售员须在前台最东侧就座)。

3。 前台人员禁止除工作以外的闲聊或电话聊天。

4。 不得在前台化妆。吃零食。玩手机游戏。爬在桌子上休息等有损公司形象的举动。

5。 前台人员须坐姿端正,不准乱扭。禁止看报纸。小说等与工作无关的读物。

6。 前台台面不能放置任何私人物品及与接待工作无关的资料。

四。接听电话

1。接听电话必须亲切且吐字清晰易懂,语速适中。

2。电话响起三声内必须接听电话,即将接待客户的销售员不得接听电话。

3。客户来电咨询,在与客户交谈中尽量问到几个基本问题,即客户姓名。电话。购房总价。信息来源,电话记录必须署名。

4。拨打电话时不可使用免提。接听电话不要超过三分钟。

5。客户来电咨询时间控制在三分钟内,邀约客户来访售楼现场。

6。如客户所找人员不在或正在忙时,应很客气地询问对方有什么事,可否代为转告,或者记录下来转告被找人员。叫人接听电话时,不可远距离大声喊叫。放话筒时动作要轻缓。

7。不得对着话筒咳嗽。打哈欠。叹气。大笑。

8。不得在接听客户电话时与其他人搭话。

五。工作纪律

1.工作区域禁止高声喧哗。追逐打闹。吃东西。打牌及睡觉。

2。工作时间禁止因私脱岗,如有特殊原因,则向案场主管或案场经理说明。

3。接待人员将客户送走后,必须立即将接待桌上的资料。水杯。烟蒂及其它杂物收拾干净,并将椅子摆放整齐。如接待人员带客户看房,前台末位接待人员应代为收拾整理接待桌。

4。上下班时间以公司的规定为准,不得迟到。早退与旷工。

5。除前台接待人员外,其余未接待客户的售楼人员应在前台人员可看到的区域内就座。

6。前台首位接待人员接待完客户后必须及时做接待标记,并告知前台就座销售员。由案场负责人进行监督。

7。做好售后服务工作,督促成交客户及时回款。协助公司督促客户及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

8。认真负责,按时完成公司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或终止工作,不得相互推委推脱责任。

六。卫生制度

1。售楼处要长期保持清洁卫生,达到“五净”“三齐”“两无”的标准:

“五净”即:地面净。门窗净。办公家具净。销售工具净。墙壁净。

“三齐”即:室内总体布局整齐。物品摆放整齐。工作资料存放整齐。

“两无”即:无污迹斑点。无杂乱物品。

2。销售员每天早上按时上班,进行卫生清洁工作,包括:

①前台及接待桌椅 ②窗台及门 ③模型及广告看板 ④为花卉浇水。喷水 ⑤清除垃圾 ⑥卫生间 3。以上所有卫生由每日轮流确认的两名值班人员负责打扫,必须在上班后30分钟内打扫完毕,对违反清洁卫生管理制度 者,视情节给于处罚。

第五章 奖励与罚则

1。迟到。早退每次罚款5元。当月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含三次)视为旷工一天。

2。旷工每次罚款50元。(注:迟到或早退2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 3。前台看报纸。吃东西及工作时间在工作区域内追逐打闹每次罚款5元。

4。当月累计旷工三次或三次以上者,扣除当月基本工资并予辞退处理。旷工超过一天者,按日计算旷工次数。

5。不穿着工装每次罚款10元,不配戴胸卡每次罚款10元。

6。病假 须持医院诊断证明请假或消假 。

7。未按上述规定请假者,以旷工处理。

8。每月进行业绩与纪律综合考评,连续两个月最后一名者辞退,连续三个月最后一名者辞退。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15-09-06 15:49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十三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接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第三十二条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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