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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15 23:07:29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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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等涉爆案件、事故发生,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公安部规章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实施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等活动,应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爆破作业项目承包给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的,项目业主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有连带责任,应当与负责施工的爆破作业单位共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并在承包合同(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临时存放点和爆破作业现场是治安保卫工作重点部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物防、技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必须安装摄像监控系统及与110联网的入侵报警系统,并安排掌握相关操作技能的人员管理、维护。

第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内,专用仓库和临时存放点应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浙江省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储存爆破器材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并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必须安排专职保管员,人数应与管理任务相适应。专职保管员应当认真履行保管职责,严格执行各项登记制度,妥善保存有关台帐、资料。

第八条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专用仓库,必须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巡查制度,每班守护人员不得少于2人。夜班守护人员必须为男性青壮年,且身体健康,并经培训、审查合格。

值班守护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值班、守护、巡查等岗位职责,对进出人员、车辆、物品严格进行检查、登记。值守期间不得从事与值班守护无关的工作,严禁值班睡觉或脱岗,严格交接-班制度。

建议聘用专职保安队员担任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的守护工作。

第九条  爆破作业单位当天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可以存放在临时存放点,并安排专人管理、守护。临时存放点应设置专用的库(室),专用库(室)设应建在爆破作业区内,且不易受山洪、滑坡、台风、潮水及爆破飞石等侵害的地方,并用砖混结构方式建造。

临时存放点的专用库(室)可以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移动库房代替。

未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批准,临时存放点在夜间不得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条  民爆物品移动库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经专业机构检测合格,具备防爆、防盗、防火、防潮、防静电等基本功能,并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在特殊情况下,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爆破作业单位当天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可以在爆破作业现场露天存放。在爆破作业现场露天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各项安全条件,并安排专人管理、守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对于爆破器材用量较大,当天装药难以完成,确需在使用现场露天存放过夜的,必须报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批准,并由爆破作业单位安排足够的人员管理、守护。

第十二条  爆破作业现场运输民用爆破物品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员、押运员。

存放、携带雷管或零散(非整箱)炸药时,应使用专用保管箱,且炸药、雷管必须分箱放置,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十三条  凡涉及民用爆炸物品出库、入库、装货、卸货、领取、发放、清退、回收等交接环节时,应当认真核对、登记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型号)、数量、编号,交接双方必须当场签名确认。相关台帐及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备查,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按许可的从业范围、爆破作业类别、资质资格等级、作业项目等级实施爆破作业。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涂改、倒卖、冒用、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爆破作业许可资质。

第十五条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在工作期间应当分别着浅红色、深兰色和浅兰色纯棉工作服,工作服的上衣只准留一只口袋,大小不得超13CM×15CM,工作服的裤子不得留口袋。

第十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爆破员工作日志制度,爆破员必须将当班领取、使用(消耗)、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即时登记在工作日志本上,并由安全员、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名确认。工作日志本必须妥善保管,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十七条  有2名以上爆破员共同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的,应当确定1名爆破员担任班(组、段)长,由班(组、段)长负责登记,详细登记每个爆破员领取、使用(消耗)、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并由爆破员、安全员、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爆破作业环节领取、运输(携带)、清退民用爆炸物品及组装起爆药包、装药、起爆(点炮)、处理盲炮等工作,必须由爆破员负责承担,禁止其它人员参与、围观。如爆破作业时炸药使用量较大,确需其它人员帮助运输(携带)的,应经爆破作业现场负责人批准同意,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爆破员领取、运输(携带)、清退民用爆炸物品及组装起爆药包、装药、起爆(点炮)、处理盲炮等作业活动,必须由安全员在场负责全程监督,原则上一名爆破员必须配备一名安全员跟班作业。如有多个爆破员在同一个爆破作业面(点)实施爆破作业的,安全员的配备人数可视情减少,但必须确保对爆破员的有效监督。

第二十条  安全员必须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监督职责,严密防范民用爆炸物品流失、被盗、被抢等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凡发现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纠正并详细记录在案;属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每次爆破作业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爆破员、安全员对爆破现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及时发现、回收残留的民用爆炸物品。发现盲炮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排除。

第二十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爆破作业现场所有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遵纪守法自觉性,鼓励从业人员主动上交发现、拣拾的各种残(遗)留民用爆炸物品,对主动上交的,要视情给予奖励;对拒不上交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的爆破工程项目,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安全评估,未经安全评估的爆破设计,任何单位不准审批或实施。

安全评估单位应当出具明确的评估意见,对不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爆破工程项目,应出具“不需要进行爆破安全评估”的结论。

第二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安全监理的爆破工程项目,必须落实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单位负责安全监理,安全监理单位应当对爆破作业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和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十六条  由于爆破作业资质被依法撤销、取消,或者爆破作业项目已施工完毕,或者爆破作业项目被依法关停等原因,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含派出所)要认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职能,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专管民-警和责任区民-警是直接责任人的安全监管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派出所应当对爆破作业单位和作业现场进行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检查时,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或有关管理人员陪同;检查结束后,要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并将检查情况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要立即责令相关单位、人员予以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对重大安全隐患,应落实专人、建立专档,予以跟踪整改。

第三十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浙江省公安厅。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2015-09-06 16:32 | #2楼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的内容,包括爆破设计、施工、组织管理和爆破器材储存、保管、加工、运输、检验与销毁。

1.2 本标准适用于除军事工程以外的爆破作业人员,单位及主管部门。

1.3 本标准所指的爆破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押运员。

2 引用标准GB6722 爆破安全规程GB530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3 培训考核内容与尺度

3.1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内容与尺度

3.1.1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了解:a.爆破安全技术的现状和发展方向;b.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检验、销毁的安全要求和方法;c.爆破安全管理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3.1.2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掌握:

a.爆破工程地质、爆破对象性质、爆破作用原理和爆破技术;

b.各类爆破方法的特点和适用条件;

c.爆破器材的种类、性能、应用条件和检测方法、爆破仪表的原理、性能和操作方法;d.爆炸与爆破事故的分析和预防。

3.1.3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练掌握:

a.爆破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法规;

b.所从事的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计划、组织和管理;

c.爆破工艺全过程的管理和安全技术

d.早爆、盲炮、炮烟中毒的预防和处理;

e.爆破事故抢救技术。

3.2 爆破员培训考核内容与尺度

3.2.1 爆破员应了解:a.爆破工程地质和爆破对象性质的一般知识和爆破作用的基本概念;b.工程爆破的一般要求,影响爆破安全和效果的主要因素;c.爆破器材的种类、性能、使用条件和安全要求;d.各种爆破方法的基本知识;e.装药量计算和安全距离的确定。

3.2.2 爆破员应掌握:a.爆破安全规程;b.爆破设计书和爆破说明书的要点;c.早爆、盲炮、炮烟中毒的预防技术。

3.2.3 爆破员必须熟练掌握:a.爆破安全规程中与所从事作业有关的条款和安全操作细则;b.起爆药包的加工和起爆方法;c.装药、堵塞、网路敷设、警戒、信号、起爆等爆破工艺和操作技术;d.爆破器材的领取、搬运、外观检查、现场保管与退库的规定;e.常用爆破器材的性能,使用条件和安全要求;f.爆破事故的预防和抢救;g.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盲炮处理。

3.3 爆破器材保管员和押运员培训考核内容与尺度

3.3.1 爆破器材保管员和押运员应了解;a.爆破器材库的类型、结构;b.爆破器材的种类、性能和应用条件;c.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

3.3.2 爆破器材保管员和押运员应掌握:a.爆破器材运输、储存、管理的基本知识与规定;b.爆破器材库的安全距离和要求;c.库区安全检查;d.警卫制度。

3.3.3 爆破器材保管员和押运员必须熟练掌握:a.爆破器材库的通讯、照明、温度、湿度,通风、防火、防电和防雷要求;b.爆破器材的外观检查、贮存、保管、统计和发放;c.爆破器材的报废与销毁方法;d.意外爆炸事故的抢救技术。

3.4 安全员参照本标准第 3.2 条和第 3.3 条的内容与尺度进行培训和考核。

4 培训方法

4.1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4.1.1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一般均应参加所属产业部考核组或其授权单位主办的为期不少于一个半月,使用推存教材《爆破工程》的培训班。

4.1.2 现任中级、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也可以向所属产业部考核组登记备案后,自学本标准推荐的培训教材《爆破工程》。

4.1.3 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参加所属产业部考核组或其授权单位主办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班,进行统一培训。

4.2 爆破员

4.2.1 参加发证机关认可的开办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的爆破员培训班。

4.2.2 对现任有《爆破员证》的爆破员,也可以按 GB6722《爆破安全规程》和本标准推荐教材《爆破员读本》的要求,结合实际,由本单位组织培训或自学。

4.3 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

4.3.1 参加发证机关认可的开办时间不少于半个月的培训班;

4.3.2 对现任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也可以按本标准推荐教材《爆破器材管理人员读本》的要求,由本单位组织培训或自学。

5 考核

5.1 考核组织

5.1.1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考核由所属产业部(或总公司)的爆破安全技术考核组或几个产业部联合组织的考核组领导进行,公安部主管部门负责人及有关爆破专家参加。

5.1.2 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的考核由爆破安全技术考核小组领导进行,该小组由所在县(市)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有经验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组成。

5.2 考核程序

5.2.1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a.申请参加考核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填写《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早请书》和《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申报表》(申请书和申报表由公安部统一印制),报送所属产业部的考核组。b.组织考核所属部的考核组根据本年度申请考核的人数、档次、地区,负责确定考核时间、地点、命题,通知申请人赴考,确定评分标准和资格审查等具体事项。

5.2.2 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a.申请申请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安全技术考核的单位,应首先向当地县(市)公安局考核小组递交申请书和申报表。b.组织考核县(市)考核小组根据当地申请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安全技术考核人数,负责确定考核时间、地点、命题,通知申请人赴考,确定评分标准和资格审查等具体事项。

5.2.3 每年定点组织考核,误考者可在下次重新申请考核。

5.3 考核一般规定

5.3.1 爆破安全技术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先进行理论考核,合格后才能进行实践考核。实践重于理论,实践考核不合格整个考核也不能合格。

5.3.2 合格线a.理论考核满分为 100 分,60 分为合格;b.实践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5.4 理论考核。

5.4.1 理论考核包括应了解、应掌握,必须熟练掌握等三个层次的内容,各类题都应有标准答案。

5.4.2 考题层次分配:了解范围内容的题目 20%;掌握范围内容的题目 30%;熟练掌握范围内容的题目 50%。

5.4.3 考核形式:考核组按考核层次分配原则,根据报考人报考的档次,拟出分量和难易程度相同的三份试卷,由报考人任意抽取一份试卷进行理论考核。

5.4.4 判分:应了解和应掌握范围的题目,做错的题扣该题应得分;必须熟练掌握范围的题目,做错一题整个考卷为不合格。

5.5 实践考核

5.5.1 实践考核只考核必须熟练掌握一个层次的内容。

5.5.2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在考核组认定的实践考核基地,并在考核组成员或考核组指定的经安全技术考核合格的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监督下,设计,指导、实施报考人拟从事的爆破工程。

5.5.3 爆破员:在考核小组指定的实践考核地点,并在考核小组成员或考核小组指定的安全技术考核合格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监督下,完成报考人拟从事的爆破工程的实际操作。

5.5.4 爆破器材保管员:在考核小组指定的爆破器材库,并在考核小组成员或考核小组指定的安全技术考核合格的爆破器材保管员的监督下,对常用爆破器材进行外观检查、储存、保管、发放和销毁的实际操作。

5.5.5 安全员:在考核小组指定的单位,并在考核小组成员或考核小组指定的安全技术考核合格的 安全员的监督下,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

5.5.6 爆破器材押运员:在考核小组指定的单位,并在考核小组成员或考核小组指定的安全技术考核合格的押运员的监督下,押运爆破器材。

5.5.7 在实践考核过程中,未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可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a.违反《爆破安全规程》或国家有关法规;b.发生事故;c.组织管理混乱;d.设计不合理;e.操作有误或操作不符合标准。

6 发证和证件管理

6.1 证件

6.1.1 经考核合格的爆破作业人员,应发给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6.1.2 安全作业证应包括下列内容:a.姓名b.性别;c.身份证号码;d.职务或职称;e.受过何种安全技术培训;f.考核成绩和主考人;g.允许进行爆破作业的范围;h.违反安全规程记录;i.事故记载;j.工作变动;k.发证时间和证件号码;m.发证机关盖章和发证人签名。

6.1.3 安全作业证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省以上发证机关统一制作。6.2 发证6.2.1 考核合格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作业证,初级职称的人员持考核合格证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发给;中级、高级职称的人员由公安部主管爆炸物品的部门发给。

6.2.2 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的安全作业证应由当地县(市)公安局发给。

6.3 证件管理

6.3.1 定期复审:对爆破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复审,复审工作由原发证机关负责;b.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技术复审每四年进行一次;c.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的安全技术复审每二年进行一次;d.爆破作业人员在一个复审期内,无事故记载和无违规记录时,可以免审一次,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连续免审;e.复审不合格者,应停止作业,吊销其安全作业证。

6.3.2 工作变动a.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需进行原证规定范围以外的爆破作业时,必须重新考核登记;b.爆破作业人员调动到或需到原发证机关管辖以外的地区,仍进行安全作业证中允许进行的爆破作业范围时,应到所在地区的发证机关进行登记。

6.3.3 违反规定的处理爆破作业人员三次违规或发生严重爆破事故时,应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安全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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