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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采编人员管理规定
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
为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 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行为, 维护报社良好形象, 促进报社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的精神,结合报社实际,现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贯彻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支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工作大局服务。
第二条 新闻采编人员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党的新闻宣传纪律,维护党和国家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报道违纪违法案件,自觉遵守案件报道的纪律,注意报道政治效果、社会效果。采编民族宗教报道,要遵守我国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要依法维护公民个人隐私权,依法维护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采编涉及未成年人的负面报道,要遵守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未获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一般不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肖像等能够辨别和推断其真实身份的信息和音像资料。
第三条 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新闻事件准确。要认真核实消息来源,杜绝虚假不实报道。新闻报道在新闻媒体刊发时要实行实名制,即署作者的真名实姓。不得干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调解,不得干预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报道涉及有争议的内容时,要充分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认真核对事实,准确把握分寸。
第四条 新闻采编人员要发扬敬业奉献精神,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求真务实,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和文风,不断创新报道内容、形式和手段,使新闻报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增强新闻报道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第五条 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报道时如遇以下情形应实行回避,并不得对稿件的采集、编发、刊发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
1. 新闻采编人员与报道对象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亲关系;
2. 新闻采编人员与报道对象存在具体的经济、名誉等利害关系;
3. 新闻采编人员与报道对象属于素有往来的朋友、同乡、同学、同事等关系。
第六条 新闻采编人员要杜绝各种有偿新闻行为。不得利用采访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新闻报道客观公正的宴请和馈赠,不得向采访报道对象或利害关系人索取财物和其他利益,不得从事与职业有关的有偿中介活动,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无隶属关系的其他新闻单位或经济组织兼职取酬。
第七条 新闻采编人员要严格执行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分开的规定。不得以记者、编辑身份拉广告,不得以新闻报道换取广告,不得以变相新闻形式刊发广告内容,不得为经营谋利操纵新闻报道。不得以批评曝光为由强迫被采访报道单位或个人订阅报刊、投放广告或提供赞助。
第八条 对违规违纪的新闻采编人员将按有关规定和纪律严肃查处。新闻采编人员有虚假报道、有偿新闻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由报社总编室收回记者证,并报省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署,申请注销记者证,自记者证收回之日起 5 年之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第九条 严格新闻采编人员记者证使用。公开的新闻采访须出示新闻记者证。新闻采编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好记者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对我国新闻采编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建议与对策
我们国家对新闻机构采编人员的管理集中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对新闻采编人员进入的管理,即从业资格认证的管理,另一方面是对新闻采编人员退出的管理,即对资格持有者的监管。
一.新闻采编人员从业资格认证
新闻采编工作人员从业资格认证可分为新闻采编人员从业资格认证和新闻记者证认证。
1.新闻采编人员从业资格认证
2002年底,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广电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工作的通知》,规定对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社、新闻性期刊社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及相关单位具有中级及以下新闻专业技术职称的新闻采编人员进行资格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获得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具有新闻采编工作人员从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主持人证》是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的唯一执业凭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全国所有的电台、电视台、节目制作机构的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必须持有证书才能上岗,同时也是从事采访报道活动唯一的执业证明。这两个证件都有统一的格式,加盖国家广播电影视总局及省级广电局的公章,并且有全国统一的证书编号及持证人身份证号码及持证人所在单位等识别标志。
2004年6月,国家广电总局通过了《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认定的管理和监督。同时,提高了资格认证的条件,不仅需要资格考试合格,还需要满足工作年限、身体状况、无违法违规行为等4项条件。符合条件的广电采编人员通过所在媒体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由这些行政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并向审查合格的新闻采编申请人员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
2.新闻记者证认证
2015年3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开始实行《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申请人员需符合职业道德、学历、采编从业资格、工作年限等条件才能进行申请。这意味着获取新闻采编人员从业资格是获取新闻记者证的必要条件。
记者证共有两种,深蓝色(右)为全国新闻机构记者使用,红色(左)为
新华通讯社记者专用。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并
核发。新闻记者证上,分别加盖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
章、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专用章和本新闻机构钢印方为有效。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规定有着不同的资格准入条件:
(1)参加资格准入考试的条件不同。广电采编人员资格考试既允许新闻机构的在职采编人员参加,也允许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应届毕业生)的人参加;而新闻采编工作人员资格考试要求应试者只能是在职工作人员,且只有经过相关部门培训才能参加考试。
(2)申请采编人员从业资格和申请记者证的条件不同。与申请采编人员从业资格准入条件不同的是,新闻记者证的申请条件对申请者编制和工作年限做了具体规定: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者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且连续聘用时间已达一年以上的非编制内人员。
二.新闻采编人员从业资格的管理
国家相关部门对从业资格持有者的监管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对新闻采编人员从业资格有效期与延期的管理
新闻机构中编制内的新闻采编人员的新闻记者证有效期为5年,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的非编制内新闻采编人员的新闻记者证有效期与其聘用合同期相同。到期后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相应规定进行换发。
广电编辑记者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证书持有者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由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向注册机关办理延续注册手续。若注册人出现违法违规、重大宣传事故、违背职业道德等情况,注册机关不予办理注册。
2.对新闻采编人员的资格日常监管
新闻记者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具体的年度审核制度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制定。未通过年度审核的新闻记者证将由发证机关注销。新闻机构需要对机构内的新闻记者证的使用范围和持有者的采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同时,社会公众可以对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的新闻采访活动予以监督和举报。由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一系列政策均对我国新闻采编人员的管理提出了较为全面的要求,对新闻采编人员从业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没有对新闻机构的监管行为做出具体规定。
3.对新闻采编人员的资格取消管理
凡是违反《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新闻机构和新闻采编人员都由新闻出版总署等相关部门予以警告。对于情节严重者,相关部门将注销其新闻记者证。同时,对擅自发放私自仿制或者使用无效记者证的新闻机构也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新闻采编人员从业资格或广电新闻采编人员从业资格的持有者,如果被查证有虚假报道、有偿新闻等行为,情节严重者,一律吊销记者证。凡被吊销记者证的新闻采编人员,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上述各类监管规定有如下不同:
(1)监管机构的不同。管理新闻记者证资格的机构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它负责新闻记者证的核发、制订相关使用与变更办法,并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证发放、使用和年度审核进行监督管理;管理新闻采编人员资格的机构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广电总局,它们负责制订相关管理政策来规范对从业资格的管理。
(2)公众监管方式的不同。公众主要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检验新闻记者证的真伪,并对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举报;而公众对新闻采编人员从业资格和行为的监管主要通过各新闻单位公布的监督电话进行,在此基础上,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还建立了从业资格持有人员的不良记录档案,公众可通过网络查询监控。
三.对新闻采编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建议与对策
目前,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广电总局在新闻采编人员从业资格认证与资格监管方面,建立并完善了上述的多项法规与政策,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1.存在着一考定终身的情况
尽管所有新闻采编从业资格的获取都以资格考试合格为前提,但资格考试也只是申请从业资格时的一个条件,一旦资格申请成功,便不再对从业者今后的理论水平、实践能力进行统一的核查。这实质上放宽了对新闻采编人员从业资格的监管,随着从业人员数量的增加,如果忽略对从业者长期的考核,那么长期看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会逐渐下降。
2.相关行政部门和新闻机构对新闻采编人员从业资格缺少日常监管
相关行政部门一般都要求新闻机构对新闻记者证和新闻采编人员的从业资格进行监管,但对日常监管的方式、程序、结果没有具体要求。这就为一些新闻机构缺少这方面的监管执行力找到了借口。目前,很多新闻机构都是在采编人员从业资格需要新闻机构年审或者向上呈报时,才集中对众多采编人员的采编行为进行审核,缺少持续、细致、个性化的监管行为,至于为新闻采编从业人员建立行为档案的媒体更是少之又少。
3.缺少定期的新闻采编人员培训
从业资格考试前集中培训成为绝大多数新闻采编人员获取从业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但一旦获取从业资格,就不再要求对采编人员进行培训。且没有培训方式、课时、时间等具体要求。这样也会导致一些不负责任的新闻机构漠视对新闻采编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养。对新闻采编从业者来说,没有定期的培训充电,其政治思想、采编视野、业务技能就不容易突破已有局限;对于新闻机构而言,没有系统的培训,其人员素质、新闻制作实力就不容易持续提高。
面对这些问题,结合新闻业不断涌现出来的新情况,国家相关部门应该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出台新政策敦促新闻机构加强对新闻采编从业人员资格监管。同时,新闻机构也应不断完善自己的监管方式,围绕国家出台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制定相应管理制度,用国家法规、政策以及自身的管理制度来规范采编工作人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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