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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管人员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和-谐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工作者,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社区管理服务中心)中专职从事社区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 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应尽义务;
2. 执行社区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社区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和意见,履行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办理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自觉接受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监督;
3. 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4. 组织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积极培育、引导和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推动社区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发展;
5. 组织和推动社区居民进行自治管理,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6. 深入社区了解社情民-意,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居民有序参与经常性监督活动;
7. 组织、协调社区辖区内单位开展区域性的共建活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选聘录用
第四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2015 〕 27 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完善社会建设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苏发〔 2015〕 60 号)的有关规定,每个社区按人口(社区户籍人口和外来登记人口之和) 1.5 ‰配备社区工作者,总数一般不得少于 10 人。其中社区居委会按照 400 户居民配备 1 名专职成员,每个社区不得少于 5 人;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一般配备 5 ~ 7 人;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数量可根据本社区人口规模适当增配,具体职数由各市、区核定。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工作站(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可交叉任职。
第五条 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选任
1. 社区党组织工作人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工作人员,报镇(街道)核实后,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畴。社区党组织书记的选任情况,应报所在市、区委组织部备案。
2. 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工作人员,选举结果报镇(街道)核实后发《当选证书》,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畴。
第六条 社区工作站(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招录
社区工作站(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按照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采取公开招考的办法录用。招录工作在市有关部门指导下,由各市、区统一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
招录对象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
2. 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相关业务知识;
3.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 45 周岁以下;
4. 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5.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 1 )中共-党员;
( 2 )具备相关社会工作职业资格;
( 3 )居住地居民-联名推荐的;
( 4 )符合岗位要求且经就业困难认定的。
招录按照公布招聘简章、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计算机考试、组织考察、公示、体检、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进行,招录过程向社会公开。试用期限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章 报 酬
第七条 社区工作者人员经费在各级财政中列支,其年人均报酬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有关规定为社区工作者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区工作者的报酬标准于每年 7 月调整,从当年 1 月开始起算。
第八条 社区工作者报酬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补贴、社龄补贴、其他补贴、绩效工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部分组成。退休人员从事社区工作岗位的,也应给予一定工作补贴。
第九条 各级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工作经费、人员经费以及条线考核经费的检查监督,对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按违反财经纪律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追究。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条 明确责权与义务。镇(街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确认社区“两委”选举结果时明确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与社区工作站(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完善教育培训制度。按照“一专多能”、“一岗多职”的人才培养要求和分级负责、分层次培训原则,建立以党员教育培训、岗位任职培训、专题培训、职业资格教育培训、学历教育培训、职业操守教育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机制。各市、区和各业务指导部门要定期制订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统筹开展培训。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各种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考试,力争到 2015 年, 45 岁以下的社区工作者均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社区书记、主任、站长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市、区或以上的集中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 7 天;其他社区工作者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镇(街道)或以上的集中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 5 天。培训考核成绩计入社区工作者工作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评议、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建立联系群众制度。推行分片包户、上门走访、服务承诺、结对帮扶等做法,密切社区工作者与社区居民的关系。各市(区)、镇(街道)根据社区规模、户数等实际情况,确定社区工作者每人联系居民的户数,联系服务情况记录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 建立考核评议制度。社区工作者的考核由镇(街道)组织实施,由居民代表、党员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镇(街道)职能科室等参加。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方面,以工作实绩和居民满意率为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社区工作站(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按有关规定实行,并听取市、市(区)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社区工作者使用、奖励、竞聘、选拔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建立表彰激励制度。市、市(区)党委和政府对在社区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居民群众满意的优秀社区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激励机制。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中,注意安排一定名额,从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工作者中定向考录。对各方面表现优秀的社区工作者,可纳入镇(街道)后备干部人选。注重把优秀社区工作者培养发展成为党员,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工作者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人选。
第十五条 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镇(街道)应健全完善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档案,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在社区工作起始时间、岗位变化情况、考核评议、培训和表彰等情况。社区工作者档案关系由所在市(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或由镇(街道)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灵活工作时间制度。为方便居民利用休息时间在社区办理相关事务,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对灵活的上下班时间和各班次的工作人数,实行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制以及首问负责、服务预约等工作制度,最大程度地满足群众服务需求。
第五章 解 聘
第十七条 对未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或执行上级指示、决定不力,以及其他违反社区管理规定,造成工作贻误等后果的社区工作者,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其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解聘等责任追究办法。
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法定程序,终止劳动关系: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社区工作造成重大损害或恶劣影响的;
3.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解聘:
1. 患病或者非因工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聘的程序、支付标准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社区工作者人员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具体标准每年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社区,村改居社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修订并解释。各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此前市各单位各部门所发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后,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社区治安综治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135”工程的顺利实施和健康运行,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治安综治员队伍的管理,规范社区治安综治员工作,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开展,根据市上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治安综治员是指由社区统一招聘,“立足社区、服务居民、治安为主、综合治理”的群众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人员,其工作具有一定的志愿性和业务性,简称“社区综治员”。
第三条 社区综治员从事治安管理服务及其相关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民的社会公共道德。
第四条 社区综治员队伍按照“综治和公安部门双重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协调,公安机关带领指导,乡镇(街道)社去组织运行”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社区综治员的工作任务和职责
第五条 区综治员管理办公室根据市上业务部门的安排部署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加强对社区综治员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指导、支持、配合社区综治员开展好工作,履行好职责。
第六条 公安分局根据市公安局和区委、区政府的部署要求,积极指导公安派出所及民-警带好综治员队伍,强化业务培训和管理、考核工作,不断促使社区综治员发挥好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安宁的作用。
第七条 社区综治员的主要任务是:按照乡镇(街道)综治办和辖区公安派出所的安排部署,根据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民-警的组织指导,在本辖区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社区综治员的主要职责:
(一)看护本辖区居民住宅楼院;
(二)掌握治安信息,排查调处矛盾纠纷;
(三)协助辖区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警务室搞好社会面特别是辖区公共路段、北街小巷等偏僻地段、区域的治安巡逻防范工作;
(四)配合民-警登记和管理社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
(五)配合民-警做好本辖区吸毒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重点列管人员的监控帮教工作;
(六)协助民-警督促检查驻社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内部防范措施,消除治安隐患;
(七)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参与社区其他管理服务工作。
第九条 社区综治员必须做到:
(一)遵守社会公德,办事公正、公道;
(二)礼貌待人,文明值勤;
(三)遇到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危难情形应及时给予报警或给予帮助;
(四)上岗执勤必须佩带统一标志,保持衣装整洁,举止端庄。
第十条 社区综治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加非法组织,参与影响社会稳定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泄露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实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五)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打人;
(六)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章 社区综治员的管理和教育
第十一条 按照总则第四条规定,对社区治安综治员队伍进行分类化管理。即:从社区抽调三分之一左右的社区综治员组成治安协管队伍由公安派出所管理,协助、配合公安派出所巡逻队伍开展治安巡逻防范工作;剩余三分之二左右的人员由社区管理开展社区楼院守护、治安服务、重点列管人员监控帮教等工作。
第十二条 成立区、乡镇(街道)、社区三级管理组织。
(一)区上成立社区综治员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区社区综治员队伍 管理、协调等工作。
(二)乡镇(街道)成立社区综治员大队,由乡镇(街道)行政“一把手”任大队长,乡镇(街道)综治办主任、辖区公安派出所所长任副大队长,综治员大队分别设在乡镇(街道)综治办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其职责是:对所管理的社区综治员队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奖惩。
(三)社区成立社区综治员中队,由社区主任任中队长,社区民-警任副中队长,综治员中队负责社区楼院看护、综治队员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公安派出所成立治安协管员巡逻队,由派出所副所长任队长,负责治安协管员的教育、培训、管理等工作,开展社会面的治安巡控工作。
第十三条 对协助、配合公安派出所干警开展社会面治安防控的治安协管员,公安派出所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科学配置警力和治安协管力量,明确职责任务,加强管理,有针对性的开展巡逻防控,落实防控措施。
第十四条 对从事楼院看护、治安服务、重点人员监控帮教的社区综治员,社区要加大管理力度,健全完善工作管理制度,细化职责任务,明确考核指标,严格奖惩措施,确保每一位社区综治员发挥应有作用。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社区可根据治安协管员、社区综治员职责任务的不同,实行治安承包。社会面、公共路段、重点治安复杂场所的治安防控工作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向公安民-警和治安协管员进行承包,楼群院落、重点部位等固定目标的守护及列管人员的监控帮教由社区负责,向社区综治员个人或若干人整体承包。
第十六条 对社区综治员要进行经常性地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政治思想教育;
(二)有关法律、法规教育;
(三)治安工作常识和业务知识;
(四)职责意识和安全意识培养;
(五)组织纪律、行为规范教育;
(六)身体素质和防范技能训练。
第十七条 对从事楼院守护、治安服务、重点人员监控帮教的社区综治员的政治思想教育由社区承担,业务教育培训由公安派出所和社区民-警承担。
第十八条 对协助公安派出所开展社会面治安防控的治安协管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由公安派出所和民-警负责。
第十九条 区综治员管理办公室制定社区综治员的教育培训计划,组织编写社区综治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培训教材,公安分局负责编写社区综治员培训教材。
第四章 社区综治员考核奖惩
第二十条 治安协管员的考核由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社区管理的社区综治员的考核由社区居委会、社区警备室共同负责,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与待遇持钩。
第二十一条 社区综治员考核内容包括:
(一)出勤情况;
(二)纪律作风;
(三)工作实绩;
(四)社区居民评价。
具体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及奖惩办法由各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给予奖励:
(一)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
(二)预防制止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重大治安事故有突出贡献的;
(三)扭挞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狂吠行为或者协助破案有功的;
(四)悼收集治安信息,提供案件线索,破获多次或重大以上刑事案件的;
(五)其他应当奖励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社区综治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辞退:
(一)对工作不负责任,有服从管理的;
(二)参与赌博、酗酒等有损队伍形象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四)无故旷工一天以上的;
(五)其它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红古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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