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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制度

时间:2022-04-15 21:36:00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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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制度

质量验评资料管理制度

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制度

一、 质量验收资料管理制度

1、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的基本要求

1.1参加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各工地领导、专职工程师、班组长、技术员、质检员和施工骨干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并严格执行部颁的 “规范”、“标准”和相关规范标准。

1.2主要工序操作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如锅炉、管道、电气、仪表、起重、焊接、炉瓦、金属试验、土建试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且有相应资质的技术管理、质量管理人员或机构、机具必须配备齐全。

1.3各工地必须配备责任心强、熟悉本专业技术、业务和部颁规范、标准的专职质检员。专职质检员的人员可根据工程需要配备1―3名。

2、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的依据:

2.1国家或部颁的规程、规范、验评标准,上级及公司制定的质量管理,监督制度。

2.2有效的设计文件、各专业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文件。

2.3制造厂家提供的设备图纸、技术说明、技术标准和要求。

2.4电力部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总站颁发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山西省电力工业局颁发的《山西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和《火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2.5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和各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技术方案等。

2.6总承包方根据GB/T19002―1994/ISO9002:1994《质量体系、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现行有效版本)

2.7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实施的各项监理制度。

3、工程质量的分级验收制度: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按照分项工程的重要程度、部位,分为班组自检、工地复检和质检部门验收,以及业主(或其委托的监理公司)验收评定共四级。在新版“验标”中对关键的分项工程还增加了业主质监站监督。

3.1 工程质量的分级验收办法:

3.1.1 班组自检:施工人员应对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后立即自检,发现不合图纸要求和标准要求的问题,立即处理,不合格、不交工,并同时做好自检记录,根据该分期验收等级,工地或质检人员整理成正式记录后保存。

3.1.2工地复检:经工地复检的是二级验收项目,工地专职质检员根据自检记录对该分项进行复检,确认无误后,整理正式的记录保存。

3.1.3 质检验收:经质检验收的是三级验收项目,分项工程完成后,在班组自检、工地复检的基础上,工地专职质检员提交复检记录交工程管理部门。工程部门专业质检员对该分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整理正式的评定记录,并办理签证后保存。

3.1.4监理工程师验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的项目为四级验收项目,工地专职质检员在复检后,提交记录给质检部门,质检部门派员并通知监理工程师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整理正式评定记录,并办理签证后保存。

3.15经业主质监站监督的分项分部工程,质检在接到验收通知后,应同时通知业主质监站共同到现场验收、监督,并共同评定质量等级。

3.2 隐蔽工程的验收:

隐蔽工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上一道工序完工后,被下一道工序所掩盖,正常情况下无法进行复检的工序或部位。

特别应引起注意和重视的是,所有的隐蔽工程全部是四级验收项目,须隐蔽的工程,经工地检查合格后,应提前将记录报质检,由质检员通知监理工程师共同验收,合格后整理正式记录并办理签证;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不得隐蔽,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3.3多工种持续施工的分项工程应进行工序交接检查,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得施工。

3.4工地因工程需要另行分包的工程项目,工地要对分包单位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工地专职质检员应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工地应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完工后,质量记录资料的整理工作由工地负责,分包单位应协助完成。

4、 原材料进厂的质量验收:

4.1物资供应部门采购的用于工程建设各种原材料,如钢材、水泥、石子、砂子、外加剂及其它安装用装置性材料的质量必须是合格的,并附有材料出厂合格证和质保书。严禁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

4.2原材料进厂后,必须依照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建设土建工程施工技术检验若干规定》的附表:“土建施工技术检验基本项目与要求”中的有关检验要求和抽检比例进行抽查复检,并出具复检报告。材料送检由材料供应部门负责。材料复检由试验员负责,试验复检后,应即时将信息反馈材料供应部门,复检不合格的材料必须退货,严禁用于工程。

4.3工地在领用原材料时,必须同时向材料供应部门索取材料合格证或抄件,没有合格证的材料严禁用于工程。

5、工程质量资料的范围划定

按照部颁“规范”、“验标”和《火电机组移交生产达标考核评定办法》(1997版)和《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版)的规定和要求,下列资料属工程质量记录;

5.1部颁“验标”中的土建安装质量验收记录;

5.2土建、安装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

5.3阶段发生质量监督检查记录;

5.4建(构)筑物、大型设备基础的沉降观测记录;主要轴线的测量放线记录;

5.5土建工程用材料试验复测报告,记录;

5.6土建、安装工程的原材料合格证、出厂证明、质量保证书;

5.7 土建工程主要施工记录;

5.8 安装工程的焊接记录、热处理记录;

5.9安装工程的金属监督及试验记录、报告、底片;

5.10 安装工程各专业设备分部试运记录;

5.11施工和试运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事故和设备缺陷处理记录;

5.12整套空负荷及整套满负荷试运记录、调试报告;

5.13作为生产依据的合同协议、往来文件和重要的会议纪要;

5.14机组移交、资料移交签证;

5.15其它和工程质量有关的资料。

6、 工程质量资料的整理和签证

质量记录是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证实性文件,是项目、分项工程的编号,中间用短横线隔开;“检验结果”须是数字,不能带大于号和小于号;附图必须整洁。

6.1工程质量资料的签证

质量记录的签证包括质量记录的评级和相应等级的质检员或监理工程师的签字,其中的“质量情况”和“评定等级”由监理工程师填写。“复(核)查意见”和“核定等级”由质检部门或监理工程师填写。质量记录的签证工作须在验收合格后立即进行,已验收而没有进行质量记录和签证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对于隐蔽工程则必须办理完签证后方可隐蔽。

6.2工程质量资料的分类

按照合同的规定,竣工移交资料的份数是两份,因此,对三级及三级以下验收项目的记录份数是四份,交质检部门一份、施工单位两份作为移交资料,四级验收项目的份数是四份、交监理一份、交质检部门一份、施工单位两份作为移交资料。其它相关资料的份数要求同上述一样。

6.3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

一个分部工程所包括的分项工程全部完成后,要填写“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并评定分部工程的优良率。填写及评定办法详见《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各专业篇)的第一章“总则”。

一个单位工程全部的分部工程完成后,要填写“单位工程技术资料核查表”和“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及“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具体填写办法详见《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中各专业篇第一章总则),并请有关人员进行评定。

7、 工程质量报表

7.1每月20号各工地将“工程质量报表”报质检,随报表将每月完成的经评定的质量验收记录及相关资料配套报质检处一份存档,其余三份工地保存。竣工时移交质检。当月不报表,不报提交质量资料,不得进行当月的工程结算。

7.2质检在每月23日前将各专业的工程质量报表综合上报监理公司及上级有关部门。

二、 质量资料借阅、查询制度

为做好电力基建项目质量资料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质量资料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电力基建工作的个体情况及公司贯彻国际ISO9002标准的要求,按照质量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原则,为确保质量资料的完整、齐全、准确、安全、有效,使质量资料的借阅、查询得到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质检部门特制定“质量资料借阅、查询制度”。

1、 借阅、查询质量资料的范围

质量资料的范围包括:

1.1国家及行业质量标准、规范;

1.2上级及公司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1.3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4其它与质量有关的资料。

2、 质量资料借阅、查询管理办法

质检归口管理的质量资料借阅、查询

2.1本公司范围内的质量资料借阅、查询办法

本单位范围内质量资料的供阅、查询需经质检部门领导批准,专责质量资料管-理-员负责办理质量资料的借阅、查询手续,并建立质量资料借阅、查询台帐。质量资料借阅、查询登记台帐上需注明借阅(或查询)单位、借阅(或查询)期限,借阅(或查询)人,并办理签证。

一般情况下,对质量资料的查阅都必须在质量资料管-理-员指定的质量资料存放点完成。如需将资料带出存放点时,只准带复印件并办理借阅手续,由借阅单位(或个人)填写质量资料借阅登记台帐。

2.2甲方或委托代表的质量资料借阅、查询办法

业主或其委托代表因工作需要查询或借阅质量资料时须经总承包方经理批准。质检部门有责任作好相应的质量资料借阅或查询的配合工作。具体借阅查询办法执行总承包方内部查阅办法。

3、 质量资料丢失后的处理

为保证质量资料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质量资料的借阅单位或个人必须保证所借阅的质量资料的安全和完整,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返还,不得转借或丢失。

若发生质量资料的丢失现象,对丢失质量资料的单位或个人作如下处理:

3.1扣除该单位或个人当月或相应项目的质量奖的部分或全部;

取消单位或个人当年评选质量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资格。

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指责规定2015-09-05 9:21 | #2楼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我单位食品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1、负责人岗位职责 :对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2、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每年负责安排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负责监督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经营食品的质量;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负责人报告。 

3、购销人员岗位职责 :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食品;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检验合格证》等;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二、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1、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方能上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做到个人仪表整洁。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三、销售管理制度

1、经营场所距离非水冲式厕所、开放式粪池、垃圾堆(场)等场所的直线距离25米以上,并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搞好防尘、防蝇、防鼠工作,确保环境整洁。

2、《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配有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3、食品陈列设施布局合理,划定食品经营区域,食品与非食品分开存放;不出售有毒有害、“三无”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保证食品外观清洁,如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破损、鼠咬、受潮、生霉、生锈等现象要及时处理。

4、散装食品销售必须按“生熟分离”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销售区。按销售品种配备足量的容器,并符合卫生条件。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有防尘材料遮盖。应在盛放食品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设置“散装食品标识牌”,标识出食品的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做到“一货一牌、货牌对应”。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必须由专人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和包装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操作时应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5、生鲜食品应纳入“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管系统”,销售应配备货架、保温柜、冷藏柜和冷冻柜等陈列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

6、熟食制品销售间入口处应设预进间,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配备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食品冷藏设施和专用工具,食品要有防尘材料遮盖。

四、进销货台账制度

1、食品批发商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制度,食品零售商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

2、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3、批发商销货时按照福建省工商局统一的供货凭证样式,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运用电子台帐软件开具供货凭证,凭证格式为三联,第一联存根(批发商销货台账),第二联购货单位(零售商记账凭证),第三联随货同行(零售商进货台账)。

4、设立一个存放上一级批发商或厂家相关资质和台账的资料柜,按照供货商、进货时间、商品类别等不同,将供货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定期装订成册,落实台账管理。批发商应将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及时扫描到电子台账软件中并上传福建省工商局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备案数据库。销售生鲜食品的可通过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生成和记录进货台帐。

5、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五、仓库管理制度

1、食品仓库必须做到专用,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出入库登记制度。食品及食品原料入库时,库管员应对其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并详细记录入库产品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等,并按入库时间的先后分类存放,感官检查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入库。设有不安全食品暂存专柜,并有记录本。

2、食品仓库应有良好通风,保持库房内所需温度和湿度,防止食品霉变、生虫。贮存生鲜食品应配置必要的低温贮存设备,包括冷藏库(柜)和冷冻库(柜)。搞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工作,定期对库房周围进行卫生清扫,消除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蚁蝇孳生场所。

3、食品存放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离墙30厘米以上,最底层隔离地面40厘米以上。食品按照先进先出、生熟分开的原则分类贮存,并有明显标识。

六、除虫灭害制度

1、食品销售场所内不得使用鼠药,配备一定数量的灭蝇灯,并保证能正常工作。熟食制品销售间要配有充足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定期消毒。2、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营业时间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应有保护措施。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使用后应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

七、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

1、卫生管理工作有领导分管和专人管理,制定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并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卫生知识和有关法规,并组织培训考核,考核成绩与奖惩挂钩。2、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做到每天在营业前后有检查,检查记录完备。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检查中发现问题仍未改进的,按有关奖惩制度严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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