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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意见

时间:2022-04-15 21:28:11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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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意见

德国一位著名的刑事法学专家,马克斯普兰卡刑事法学研究所的所长阿尔布莱西特教授第一次到我国一基层检-察-院访问时,曾参观该院一可容纳二三百人的大会议室,问及用途,得知是检察官们学习开会之所在,颇为疑惑。遂问及该院共有多少名检察官,答曰:近二百名。更为不解。五年前的事虽有翻译未能正确区分检察官及检察人员而造成的误解。但国外的专家学者及检察官同行们确实无法理解,在中国,至少在当时,检察人员等于检察官或者说约等于检察官,工作在检察机关每个岗位上的人员都希望并有可能成为检察官。虽然,1995年制定的检察官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但事实上,在现实的检察机关中,开车的司机可能是检察官、看门的门卫也可能是检察官,而且由于资历、年龄、工龄等“硬件”上的优势,这些检察官往往较之从事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检察人员的职级更高。这一问题的产生固然有历史的原因,但不容忽视的是检察人员管理机制改革的滞后造成的,而且直接影响着检察人员整体素质的提升。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成员法治需求的增加,司法公正作为社会正义的核心内容和保障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事业兴衰,关键在人。包括检察人员在内的所有司法官员的素质已成为制约司法公正的一大瓶颈。从总体上看,检察机关现行的队伍管理办法,基本上还是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党政干部管理模式,存在着录用人员标准单一、干部考核“千人一面”以及责、权、利不相宜等现象,影响了检察机关人力资源的有效开发,制约了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为解决这一问题,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起,各地一些具有改革创新意识的检-察-院从检察人事制度改革入手,研究探讨检察人员的分类管理问题,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0年制定的《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改革检察机关干部人事制度,调整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实行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将以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检察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作为六项改革之一。此外,为进一步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 监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向全国人大提议根据宪法 ,对检察官法进行了修改,从而在法律层面上,为检察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创造了一定条件。

通过几年的改革实践,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意义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共识,即:自觉改革与检察工作发展不相适应的干部人事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与依法治国相适应、符合司法规 律、具有检察特点的检察人员管理体制,是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落实检察官法的内在要求;是实现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对包括检察人员在内的司法人员的基本要求,即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必然要求;是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公正执法的客观需要,也是从根本上改革现行检察队伍管理模式,完善检察制度的重要途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有利于调动广大检察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防范、遏制司法腐-败和用人腐-败,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推进检察改革和检察事业跨世纪发展的必要保证。

根据部分检-察-院的试点和专项课题研究表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作为人员管理模式的改革,其关键在于建立以“职位”(Position)为核心的管理模式,以改变检察机关普遍存在的“因人设位”,以人为中心,人浮于事的问题,尽快建立“以事为中心”的管理体制,注重工作实效,改进检察机关工作效率,逐步建立由职位决定待遇,按职位规范用人和考核奖罚的管理模式,使报酬与现时的实际责任和效益密切挂钩。而所谓职位指组织在确定了其组织结构后,为每一个成员规定的任务与相应的职责。职位是任务与责任的集合,是人与事有机结合的基本单位。职位的设定组织结构细化的必然结果,也是组织运作的基本细胞。作为检察机关职能、机构、人员编制相对确定的条件下,按照《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确定的职责,设置明确的职位并确定其职责是现实可行的。这里的“职位”可以是由一个人或多个人承担的一个或多个岗位的工作的综合。经过多年的检察工作的实践,各部门在综合考虑工作量、工作难度等因素过程中,反复调整、实践,形成了目前的若干人从事某一项工作,或者一人从事多个岗位工作,这是符合“满负荷工作”原则的。

建立以职位为核心的管理模式,实现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和前提首先是进行职位分类。所谓职位分类,就是把检-察-院中常任的所有干警的职位,经过详细调查和评价,按照其工作种类和业务性质的不同,横向划分为若干类别和职级;再对各类别的职位按照其工作难易、责任轻重、所需干警资格和条件等因素,纵向划分出若干个高低不等的职级;在对各类别的职位分级的基础上,再将各类别的职级加以比较,划分各个类别的统一职等;最后,制订出“职位说明书”,以此作为干警的录用、考核、晋升、工资、培训等项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依据。虽然,各地在试行分类管理时,模式不尽相同,但按照专业化的要求大体可将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如下类别划分:

1.检察官类:包括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主要由受过高等法律专业教育,有较高文化(大学本科)和专业知识水平及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精通检察业务,有较高政治思想素质、道德素质、业务素质的符合检察官条件、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职业检察官组成。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主要通过他们来履行。检察官的一切权利义务由检察官法调整规范。

2.书记员类:书记员应可分为不同等级,由文化水平较高(一般要有大学专科以上),熟悉检察业务及诉讼规则,受过专门训练的政治强、业务精的专业人员组成。他们根据检察官的指令和检察工作需要,在检察长统一领导下协助检察官办理司法文书 ,管理诉讼档案、文书档案,处理诉讼杂务,负责办案记录等。书记官的权利义务由书记官条例来规范。

3.司法警-察类:此类人员应由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受过警-察业务专门训练的司法警官组成。他们根据办案需要担负司法文书送达、现场勘验保卫、协助搜查、押解、看管暂留嫌疑人等任务。这部分人员的权利义务受警-察法和司法警-察条例调整规范,享受警官职级待遇,按警官警衔序列任命和罢免。

4.检察技术人员序列:这类人员不授检察官职衔,应按国家同类专业技术人员对待,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序列,享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政治、经济待遇,职称由国家人事部门考试、考核、评定。

5.检察行政类:此类人员还可以细分为行政领导类、行政管理类和行政事务类。这部分人员任职条件和权利义务受国家公务员法和劳动法调整规范,他们不行使检察权,是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中的国家公务员。

除此五分法外,也有依据检察人员所在职位的性质,将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和检察行政官三大类别。此种划分方式将书记员、司法警-察和检察技术人员调整,建立检察事务官职务序列;将在检察机关中从事人事、财务装备和检察行政事务管理的人员归类为检察行政官,按照行政公务员模式进行管理。

无论是五分法,亦或是三分法。建立以职位为核心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模式,都应当制作《职位说明书》,作为检察人员的录用、选拔、奖惩、培训提供依据。

职位说明书(job description)是关于工作执行者实际在做什么、如何做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做的一种书面文件。职位说明书使每个职位的职责得以清晰的界定,并且提供了该职位多方面的信息,这就为考核、培训、人员选拔、奖酬等人事工作提供了基础。值得一提的是,它使得我们能够提出一些更为深化、明晰的任职资格,尤其在素质和能力方面。职位说明书的编写尚没有一个标准化的模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经过认查调研论证,组织编写了较为系统的《职位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作标识。说明工作的基本信息,如职位名称、代码、直接主管、下级职位、所属部门等。

2.职位设置的目的。用一句话简单地概括工作的主要功能。

3.工作关系。主要用该职位在组织结构图中的位置来形象地表明该职位在组织中的位置。

4.工作职责和职责细分。将工作分解为若干职责由主到次排列,并将每一职责分解为若干任务。这是工作说明书中最主要的内容。由于海淀检-察-院的工作性质决定了每个职位上的任职者都会从事职责之外的一些工作,如统计员偶尔也要负责律师 接待工作,一些上级部署的临时性工作任务也必须由领导指派下属完成。因此,由于对职责的描述中最后多有“其它事务”一项,这一项职责出现在大多数职位说明书中。

5.工作关联与工作地点。每个职位的担任者与检-察-院内部、外部人员的接触和联系也是职位说明书的一项内容,籍此可以看到每个职位与内外部的联系,使竞争上岗者了解职位信息。工作地点则说明职位工作场所的物理环境,和所具有的一些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出差时间、加班时间)特点。重要的是,有一些职位所在的工作场所与其他职位相比有着明显的不同。比如说法警要接触通风、照明低于正常标准的物理环境,监所处的干警接触的物理环境也比较差,在职位说明书其做出明确的刻画,这样使每个任职者对工作有了更深的了解。

6.衡量标准。在职位说明书的制定过程当中增加了对于每一项职责的衡量标准,这些衡量标准主要有两个部分,一是对工作结果的衡量,二是对工作过程,也就是说职位的担任者在履行职责和完成任务过程当中的一些情况进行衡量,与原有的岗位责任制和目标量化管理不同,它既从工作的结果,也从工作的过程来加以权衡,由此比较容易抽取出准确一些的考核指标。检察人员的许多业绩既可以用量化指标的形式来表示,例如完成调研文章的份数,这样的业绩我们称之为指标性业绩,还有一些是无法量化的工作业绩,例如文件的归档,接待律师来访,出纳要做到帐实相符,等等,这样的一些活动可以使用及时性、准确性、满意度这样一些非业绩性的指标。

7.工作的任职资格,又称为工作规范。已有的任职资格提得相对的宽泛,比如说都是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拥护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纪等等这样一些说明。在此基础上,应对职位提出一些如品德、原则性、廉洁性、学习能力、进取心、责任心等增政治和业务上应具备的共同的素质和能力,同时根据人员分类的思路,对类别的差异提取出来一些诸如计划能力、组织能力、决策能力等相对详尽的素质和能力,为人员的录用提供了一个相对准确的参照。例如,对于检察官提出语言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这样一些任职资格。

在任职资格最后的“其它”一栏中,任职者还可以提出诸如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能够遵守各项纪律等等这样的一些描述,或提出一些为该职位的所需要的能力和素质,并且为日后加入其它信息提供了空间。

《职位说明书》对于人员的录用提供了更加准确的标准,而这些素质和能力可以通过人员素质测评来提高录用的正确率,把好干警的“入口”。在着眼于人员能力提高的考核中,还可以将此列入考核范围。同时也可以对不同的干警进行内容和方式不同的培训和考试,比如说,对法警的培训和考试应当侧重于基本的法律常识以及基本技能方面的训练和考试;而对于行政管理人员,培训和考试侧重于一定的管理学知识、法律知识,这样就避免了所有的干警都去参加同一类型的考试,获取得晋升资格,所学非所用的弊端。使培训和考试的针对性更强。

建立以职位为核心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模式,还应当建立完善的职位考核评价机制。职位评价,又叫职位评估,是在职位调查的基础上,根据职位分类因素的比较,对职位进行差序化的过程。它是检-察-院确立奖酬制度的一个重要依据。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在设计职能评价体系时,参照了目前国际通行的职位评价标准,即日内瓦国际劳动组织确立的“日内瓦范本”。其基本思想是:通过选择确定职位评价的通用要素来建立职位评价的统一体系。按照日内瓦范本,认为对一切职位的相对价值都可以从四个方面去测量,即:工作责任、工作负荷、任职资格和工作环境。根据检察业务的实际,该院参考国内相关领域的实践,选取了17项评价子要素,主要包括:1.工作责任:包括6个要素;职权、责任轻重、指导监督的责任、工作复杂性、工作方法、工作关联的直接目的;2.任职资格:包括7个要素:最低学历要求、知识范围、专业难度、工作经验、公文写作、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3.工作负荷:包括2个要素:工作时间特征、工作压力;4.工作条件:包括2个要素:环境舒适性、危险性。对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模式的设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是一个需要多方面协作的系统工程。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某种程度上讲,该项改革的成败直接关系到新世纪检察事业的发展,关系到检察机关能否实现十六大提出的改革目标。虽然检察机关在探索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通过部分试点单位探索分类管理的实践表明,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是一次重大的检察制度改革,它涉及到机构设置、编制、职务和级别等许多方面,不是某个检-察-院能单独完成的。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分类管理试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为例。被破例允许检察官的任免根据检察业务需要进行,只有从事检察业务的干部才能被任命为检察员或助理检察员职称改变了过去能上不能下,检察官的发展受指标限制的问题。因此在落实分类管理的过程中,该院首先将近30名检察行政人员的检察职称免去,但保留其任职资格。这就为检察官系列的人员让出了检察员、助检员的职称空缺,从而拓展了检察官的发展和提升空间,促进了检察业务工作。但职级的限制又使这项工作难以推进和推广。因此,为更好地开展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工作,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在总结各地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与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编委等职能部门充分协商,依照相关法律,连同配套措施以规范性文件共同发文,在全国统一实施。

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编委等职能部门充分协商,依照相关法律,连同配套措施以规范性文件共同发文,在全国统一实施。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浅析2015-09-05 14:51 | #2楼

当前我国检察活动管理方式行政化,使检察职能与检-察-院内部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发生交叉、混合,造成岗位职责不清晰,影响了检察机关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并导致检察官职务层次偏低,晋升空间受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检察人员工作积极性,加之高要求与低保障之间的矛盾,使检察机关人才流失严重,随着法制的健全,弊端日益明显。所以分离检察职能与内部行政管理职能,体现检察活动的司法性,对提高检察机关的战斗力,壮大检察专业队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推动检察事业的发展会产生重大影响。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 赋予的监督职能,同时也行驶与法律监督有关的司法行政管理职能。伴随社会的不断不发展,公民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日益增加,这就对检察官的工作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检察机关现行的队伍管理模式基本上是沿用计划经济时代下形成的党政干部管理模式,把检察官当成公务员来管理。这并不符合我国宪法 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定位。2015年3月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正式出台,这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检察人员管理制度现状

在现实中人们习惯将检-察-院工作人员统称为检察官,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检察机关岗位职责不清晰,检察职能与行政职能不分,这种管理模式造成检察机关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同级行政机关的制约,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受到干扰,更无法确保检察人才各归其类,人尽其才,公正高效地履行检察职能。在这种行政人事管理模式下检察官职务层次偏低,晋升空间受限,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工作的积极性,再加之进入检察机关,要参加国家组织的统一司法考试 ,还的经过公务员考试,而和其他公务员享有的是同样的地位和待遇,这种高要求与低保障之间的矛盾,使检察机关人才流失严重。分析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检察职能与行政职能不分。检-察-院内部由检察官、司法行政人员、书记员、法警、技术人员等组成,除行使检察权的检察长外,还有一些不行使检察权的司法行政人员,也具有检察官职位。颠倒了检察职能和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主次地位,使检察制度成为行政管理职能的附属,从内部制约了检察权的独立行使。这种管理模式下检察官和其他一般行政人员一样采用政职级管理,检察干部视为党政干部,对检察人员简单地套用行政化管理模式,没有对各个岗位的职责进行科学的分类,建立有针对性的管理标准。有碍检察工作开展,模糊了检察官同一般行政人员的界线,忽视了检察官的司法性,阻碍了检察官职业化进程,也无法保证司法机关公正高效地履行检察职能,导致地方保护主义频发。

二是检察官职级比例相对于同级党政机关公务员普遍较低。检察人员晋升空间受限,不论哪个岗位,从事何种工作,录用后先任命为书记员,然后再晋升助检员、检察员,晋升缓慢。如果不按照这个条件,就不能任命检察职务,级别就上不去,工资就受到影响,使得工作积极性受到较大的影响。检察职务如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都与行政级别挂钩,检察官等级的的评定也以行政级别为依据,而真正对工资、待遇起作用的是行政级别。

三是招收标准单一化。目前检-察-院招收工作人员的主要渠道是招录普通高校毕业生。主要按照招录国家公务员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没有一套符合检察工作特点的招录标准,很多优秀法律人才由于没能通过一般公务员考试而被拒之门外,而一般的公务员考试内容对应考人员是否适合从事检察工作起不到检验作用。招录工作主要是由地方人事部门负责,有部分招录进的人员没有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不具备从业资格,不能从事业务工作,只能从事业务辅助或行政后勤等工作,占用大量编制,造成一线办案人员严重短缺。

四是高要求低回报矛盾突出。进入检-察-院,要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还的经过公务员考试,和其他行政机关公务员相比,进入检察系统门槛要高,要付出更多代价。检察官职业素质要求、任职条件要求明显高于普通公务员,但工资福利及职务保障却和公务员一样,高要求与低保障之间矛盾突出。虽然有检察官津贴,但数额有效,比例不高,而工资确主要和普通公务员一样跟职级挂钩,行政职级晋升缓慢,便会直接影响到工资福利。

五是检察人才流失严重。在退休年龄上对检察官与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样,男60岁退休,女55岁退休,没有考虑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和对人员的不同要求。致使一大批年龄在50岁左右、阅历丰富、理论和实践经验丰硕的优秀检察人才退居二线,或提前退休,在加之高要求低回报矛盾,很多青年干警选择了其他行业,造成了人才资源的极度损失。要彻底解决检察官骨干人才流失和人员老化现象问题,需要打破检-察-院行政管理体制,在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官及辅助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六是晋升渠道单一。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级别晋升都走检察系列。导致凡是进入检察系统的工作人员都要努力刻苦的专研法律通过司法考试,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花在了考试上,有的甚至长期请假准备考试,影响到本职工作。长期不能通过考试的人员出于压力和待遇不得不另谋出路。而与之相对应的是没有直接从事检察业务的人员大量挤占一线检察人员的职位,使得一部分在检察一线的干警的职务长期不能晋升,真正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没有相应的检察职务。使得专才不能专用,严重挫伤一线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助长了论资排辈、不求上进的思想也不利于人才的健康成长与合理使用。

二、分类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是分类管理的必要性。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和法律正确实施的重大责任、在保障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检察官依法产生应当独立行使国家赋予的检察权权力,其履行检察职责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干涉。分类管理可以有效的减少地方行政机关对检察事务的干预,强化检察官在检察业务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淡化检察工作的行政色彩,突出检察工作的中心地位,为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提供有力保障。我国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属于司法权。因此,对检察活动的管理模式就应不同于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而应根据检察权的性质和特点,以司法管理方式管理检察活动。

二是分类管理的法律依据。在法制化背景之下一切社会行为都应该在法律的规制之下运作。检察官分类管理同样有法律上的依据,我国公务员法规 定“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还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务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这位检察官分类管理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据此我么可以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分为检察官、行政管理人员、辅助人员三类。

三是分类管理的有利性。分类管理制度以建立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以强化检察权的司法性、实现检察官的内部独立性为目标。其要旨就是以检察官为核心突出检察官的地位、作用,改革检察业务管理,合理配置各种职位,精简分流其他人员。实行检察官分类管理:(1)有利于促进检察人员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高诉讼效率和工作效率;(2)有利于充分发挥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能动性和责任感;(3)有利于队伍的廉政建设,建立符合司法规律、具有检察特点的队伍管理机制;(4)有利于加快高素质、专业化检察官队伍建设;(5)有利于整合司法人才资源,形成科学合理的检察官选任、培训、考核、职业保障等管理机制建设。依据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进一步充实一线办案人员,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法律地位、社会地位、经济地位,保障廉洁、公正执法。

三、分类管理制度

检察官分类管理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发展而兴起的一种科学的人事分类管理制度,是依照法律及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各类检察人员的不同工作性质、基本职能、岗位特点和工作规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人员结构,进行科学分类管理的制度。对检察人员进行分类也是制定、落实好各项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此次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出台适应了时代要求,把检察系统内部人员按分工划分为检察官、行政人员人员、辅助人员三大类,实行分类管理。

(一)检察官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是指具有检察官资格,并通过法定程序任命,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符合《检察官法》规定的检察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基本职责: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规定检察官实行单独的职务序列。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和职数比例按照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将检察官法律职务同行政级别剥离。建立了以检察官为核心的检察官分类管理制度。

(二)检察辅助人员当前存在着一线检察官力量不足,基础工作人员缺乏的问题。配备适当的检察辅助人员可以有效缓解人案矛盾突出的状况。检察辅助人员是指辅助检察官从事各方面事务性工作的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这些辅助人员主要从事书记员工作和内勤工作,这些工作任职条件相对较低,工作相对简单。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对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协助检察官审查各类案件、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草拟案件审查报告及有关法律文书 等职责。书记员承担案件的记录工作,负责案件的收转登记、归档和法律文书的收发转递以及检察官交办的其他事项。司法警-察办理传唤、押解、看管等强制性事项,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证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检察技术人员接受指派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对检察官承办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检察辅助人员的配置应当坚持主要办案业务部门多配置,非主要办案业务部门及综合部门少配置的原则。这类人员的配置使检察官可以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缓解检察官队伍薄弱的现状,保障检察官集中精力安心从事检察业务工作,提高了检察资源效能。

(三)行政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是指从事行政管理事务,为检察官行使检察职权提供后勤保障的人员,主要负责各级人民检-察-院政工党务、行政事务、为开展检察工作提供办公服务、交通服务、行政管理、财物管理、装备管理、生活管理的人员。又可分为: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对于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按照公务员的职级享受相应的待遇,对于工勤人员,则采用合同制管理。

此次《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出台,对于不同岗位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开辟了走向“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的道路,为进一步提高检察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诉讼效率和工作效率,促进公正执法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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