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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人员医疗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加强预算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 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加强出国团组的管理,压缩出国团组规模,控制出国人数。出国团组要根据出访的任务,认真编制出访计划。
第四条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在核定的年度财政预算内组织安排出国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要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务部门审定,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预付经费。
各单位不得随意向下属单位或企业摊派与出国活动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 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二)出国人员除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特殊情况经批准乘坐专机外,均应乘坐国际班机和国际列车。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包厢;司局级以及相当于司局级人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三)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六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财务部门批准。出国人员在批准的计划内旅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的城市间原始交通票据实报实销。
第七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项目),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除特殊情况外,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均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代表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代表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党和国家领导人率领的代表团,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按国际开支住宿费实报实销;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安排,据实报销;其他人员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大型国际会议或活动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按住宿费预算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要求统一安排,亦应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预算标准的,可据实报销。
第九条 出国人员个人国外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人每次出国在10天以内的,发给50美元;超过10天的、从第11天起,每人每天发给5美元。
第十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有必要赠送礼品的,必须按照节约、从简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收礼品的规定》(国务院第133号令)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93)财外字第834号]执行。确需宴请的,应连同出国活动计划一并报批,宴请。确定必要赠送礼品的,必须按照节约、从简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收礼品的规定》(国务院第133号令)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93)财外字第834号]执行。确需宴请的,应连同出国活动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包干标准掌握。
第十一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十二条 出国人员赴欧元区国家,其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均以欧元作为倾向单位。在欧元未进入流通领域之前,出国团组可按欧元标准相应领取以固定折算率计算的当地货币,或直接领取美元,比价以领取经费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布的欧元与美元比价确定。
第十三条 出国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外汇200美元。属于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出国人员的个人自费购汇,按照《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号)中的购汇手续,由组团单位统一办理;其他出国人员的自费购汇,按照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均执行本办法。
第十五条 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人员,其出国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出国人员执行财经纪律的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弄虚作假的不正当所得必须全部以外币退赔,所购物品一律交公或按国内市场价收取人民币,并依照国家有关违反财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第250号)同时废止。
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加强对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23号)和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补贴资金的申请、评审、拨付与管理。
补贴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留学生来深创业和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无偿资助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和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补贴资金管理方面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编制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年度资金收支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编制并发布补贴资金年度资助申报指南。
(三)组织对申请单位的项目评审、实地考察和社会公示。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补贴资金使用计划。
(五)编制补贴资金年度决算。
(六)负责补贴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组织项目验收,开展项目绩效评估。
(七)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补贴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市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市外专局)具体负责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实施。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在补贴资金的管理方面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核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年度资金收支计划,审查补贴资金年度决算。
(二)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下达补贴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补贴资金拨款。
(三)监督检查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补贴资金使用整体绩效检查评价。
(四)参与制定补贴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在补贴资金的管理方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资助申请,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二)协助市外专局开展项目实地考察。
(四)组织对获资助单位的中期验收。
(五)配合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组织获资助单位开展绩效评估和绩效检查评价。
第二章 资助计划、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市政府引进海外人才工作目标,编制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年度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制定年度资金收支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补贴资金资助范围:
(一)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资助(以下简称创业资助)。
(二)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资助,主要包括完善留学生创业园公共服务项目、留学人员创业(就业)培训项目以及参加与引进留学人员相关的展会项目(包括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大会、北美留交会、广州留交会等)。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创业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资助50万元,二等资助25万元,三等资助15万元。
第十条 补贴资金的80%以上应当用于创业资助,且原则上用于一等资助的补贴资金不低于创业资助资金总额的50%。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及其所在企业只能获得一次创业资助。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助标准,根据实际申报情况及补贴资金安排情况确定,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确需超过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创业资助主体是来深创业的留学人员。一个企业有两名以上留学人员的,可以团队形式申请。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申请创业资助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获得市外专局颁发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同时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或《深圳市居住证》。
(二)担任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
(三)申请人为个人的,出资至少30万元或持有公司股份(含技术入股,下同)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30%以上;申请人为团队的,2人团队持有公司股份占企业注册资本的40%以上,3人以上团队持有公司股份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申请人出资额不少于受资助额度的2倍。
(四)所在企业属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产业。
(五)所在企业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研发设备和人员情况,且经营正常。
创业资助申请应当在申请人所在企业注册成立的6至36个月内提出。
第十五条 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留学人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申请不同等级的创业资助:
(一)申报一等资助者,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1年以上,或属于《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15〕25号)规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范围,具有在国(境)外5年以上学习或工作经历,其所在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经专家评定所申报项目技术先进、可行,有重大突破。
(二)申报二等资助者,在国(境)外取得硕士学位或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3年以上学习或工作经历,其所在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经专家评定所申报项目技术先进、可行,有一定创新。
(三)申报三等资助者,在国(境)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1年以上学习或工作经历,经专家评定所申报项目技术有一定先进性和可行性。
持有重要发明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来深自主创业或为深圳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人员,可不受学历、经历等条件限制。
第十六条 申请创业资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资助项目的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人或所在单位因违法行为,正在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有恶意欠薪、拖欠债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留学生创业园完善留学生创业园所需设备、软件或服务,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留学人员创业(就业)培训、参加与引进留学人员相关的展会项目,可申报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助。
每个园区一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第四章 资助申报和审批流程
第十八条 申请创业资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3份及电子文档)。
(二)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本市户口或《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深圳市居住证》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
(六)商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科研项目或成果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八)专利、著作权证书或知识产权承诺书。
(九)留学人员简历。
上述材料凡复印材料均须验原件。
第十九条 创业资助每年申报评审一次,具体申报时间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其官方网站(http://cankao.gcw818.com)和深圳市国际人才网(http://cankao.gcw818.com)通过发布年度申报指南中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创业资助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材料。留学人员企业在本市、区留学生创业园内的向受委托的辖区留学生创业园提出申请,留学生创业园外的企业直接向所属辖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直接向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的,由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外专局;向受委托的留学生创业园提出申请的,由留学生创业园提出考察推荐意见,经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外专局。
(三)市外专局汇总申请材料,召开项目评审说明会,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结论。项目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四)市外专局根据专家评审结论,组织进行实地考察,拟定创业资助名单,报市财政部门复核。
(五)市外专局在媒体公示创业资助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市外专局会同区人力资源部门予以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
(六)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补贴资金使用计划。
(七)市外专局与获资助留学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签订《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使用合同书》。合同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用途、绩效评估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
(八)创业资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复的支出计划一次性下达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外专局在一年内分两次将资助款拨给申请人所在企业。第一笔资助款发放6个月后,由区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对获资助单位的资助款使用情况、企业及项目发展状况进行中期验收和实地考察,验收结果作为第二笔资助款项的发放依据。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助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一)留学生创业园和中介服务机构向市外专局提出申请,提交项目建议书。
(二)市外专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申请立项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拟定补贴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复核。
(四)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补贴资金使用计划。
(五)市外专局与获资助单位签订《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使用合同书》。合同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用途、绩效评估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资助款用于购买仪器设备或软件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合同书内应包括政府采购计划。
(六)获资助单位在指定银行开立监管专户,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资金至监管专户。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创业资助使用范围是:
(一)留学人员参加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或展会费用。
(二)购置科研材料、科研设备等。
(三)留学人员所在企业房租、水电费、物业管理费。
(四)留学人员差旅费。
创业资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金应按照申报的项目用途使用。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监管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市外专局会同监管银行,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用款的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超出合同书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可授权监管银行拒付。
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规定,在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购,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情况特殊不宜公开招标采购的,资金使用单位应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申请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市财政部门负责确定监管银行并定期考核。
第二十六条 留学人员创业(就业)培训项目及参加市政府批准的展会项目应委托中介机构实施。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开展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日常管理监督工作,组织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验收,开展绩效评估。
市财政部门可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对补贴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审计和绩效检查评价。
绩效评估和绩效检查评价结果,将作为资金使用单位以后年度申报资金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获资助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负责项目实施。
(二)对获得的补贴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自领取款项之日起,分两次开展资金使用自查、自评,并向市外专局提交项目进展(总结)报表和资助经费使用(决算)报表等自查、自评结果和相关材料。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九条 如发现获资助者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市外专局按照有关规定终止《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使用合同》,取消其资助资格,追回资助经费。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项目单位违反财政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做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绩效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绩效评估和审计资格,并由市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补贴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负责补贴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资金绩效评估,依照市政府有关资金管理绩效检查考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安排解决。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1年度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的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助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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