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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考核指导意见
为加强机关和管理 处工作人员队伍管理,改进机关作风,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区级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度假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完善机关和管理处工作人员考核评价机制,进一步创新绩效考核办法,全面考核机关和管理处工作人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促进机关和管理处工作人员的自我管理,进一步推动机关和管理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的科学 发展。
二、考核对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度假区机关各部门及各管理处在岗工作人员,含公务员、附属编制人员、参照管理人员、事业性质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其余编外人员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此规定执行。区管以上干部按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进行考核。
三、考核办法
工作人员通过考勤签到、请销假、工作记实、工作总结等内容,结合“双十”工作法,采取日常考核、月度考核和年终考核的方式进行全年绩效考核。
(一)日常考核,分值为20分。由各部门和管理处负责考核,度假区纪工委、双十工作考核办公室负责监督抽查。
各部门和管理处绩效考核工作办公室对每位工作人员的出勤到岗情况、政治 业务学习、每月双十工作、作风效能督查等情况进行考核。
1、出勤到岗情况:工作人员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1分,大型活动或重要活动无故缺席每次扣2分,全年病事假累计每超过10天扣2分,发现且核实存在代签现象的,对本人及代签人各扣4分。
2、政治业务学习:不参加上级部门或本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培训等活动的每次扣4分,未按规定完成学习心得和调研文章的扣5分。
3、作风效能督查:被查到无故不在岗、工作期间上网、打游戏、淘宝、炒股等现象或违反作风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况的每次扣2分。
4、每月双十工作: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完成双十工作的创意、考评的,每次扣4分。
(二)月度考核,分值为40分。由各部门和管理处负责考核,度假区纪工委、双十工作考核办公室负责监督。
对每位工作人员的月度双十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未完成一项扣0.5分(若因非主观原因,上月未完成延后至后月完成亦可算完成,以年底汇总为准)。考评方法为:科室全体被考评人实行层级考核,具体由各部门和管理处绩效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月度考核于次月度前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年终考核,分值为40分。由度假区纪工委、双十工作考核办公室于每年12月末到各部门和管理处组织实施。
年终考核分为民-主测评和单位领导班子考评,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测评级次。考核方法为:被测评人公布全年双十工作,各部门和管理处领导班子和全体工作人员根据被测评人的工作记实等情况进行评分,每位测评人的评分中优秀人员不得超过15%,年终考核在次年一月中旬完成。
全年绩效考核综合得分分值为100分,由日常考核分、季度考核分和年终考核分组成。日常考核分占20%,季度考核分占40%,年终考核分占40%(其中民-主测评占20%、部门和管理处领导班子考评占20%)。具有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规定的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等次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全年绩效考核直接定为末位。
四、考核结果运用
全年绩效考核综合得分将作为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确定、评先评优、职务晋升、选拔任用、后备干部培养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一)年度考核等次。根据全年绩效考核综合得分情况从高到低确定相应人选,并在单位内公示。全年绩效考核综合得分在前10%的,可向度假区推荐为年度考核优秀;排名在后10%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二)中层干部竞岗。度假区在中层干部竞岗时,绩效考核综合得分排名靠前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任用。
(三)推选后备干部。在符合后备干部推荐条件的前提下,绩效考核得分排名靠前人员优先推荐为后备干部。
五、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和管理处要高度重视绩效考核工作,建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考核工作的负责人任副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为考核领导小组成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绩效考核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绩效考核工作。
(二)各部门和管理处要以实施绩效考核为契机,提升作风效能建设水平。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有关制度,努力通过制度来管人管事,用制度规范行为,使单位建设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形成长效机制,发挥长效作用,切实提高作风效能和工作水平。
六、考核纪律
由度假区纪工委、党群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成督查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各部门和管理处绩效考核的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教职员工绩效考核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要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进市直非义务教育学校、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教职工绩效考核的激励引导作用,参照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15号),结合非义务教育学校、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教育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升教职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能力为核心,以提高教职工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育人才成长规律、体系完善的教职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广大教职工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好人民满意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考核原则
1.尊重规律、以人为本。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
2.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3.激励先进、促进发展。建立竞争激励机制,鼓励教职工全身心投入工作,引导他们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能力。
4.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三、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非义务教育学校、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四、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以教职工履行法定职责、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市直非义务教育学校、事业单位要根据市绩效考核参考指标(见附件1—3),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科学完善的考核指标体系和量化标准。
1.校级领导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履行《教师法》和《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完成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内容包括履行师德建设、学校发展、教育教学管理、教师专业发展、学生全面发展。
2.教师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履行《教师法》和《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和教育教学、从事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
师德考核内容重点是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并将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等基本考核内容,作为教师绩效考核合格的必备条件。
教育教学主要考核教师从事德育、教学、教育教学研究、教师专业发展的情况。德育工作是每个教师应尽的责任,要结合所教学科特点,考核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实施德育的情况。教学工作,重点考核教学工作量、教学准备、教学实施、教学效果,以及组织课外实践活动和参与教学管理的情况;对教学效果的考核,主要以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学目标、学生达到基本教育质量要求为依据,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指标,要引导教师关爱每个学生,特别是学习上有困难或品行上有偏差的学生。教育教学研究工作,重点考核教师参与教学研究活动的情况。教师专业发展,重点考核教师拓展专业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的情况。
班主任是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岗位。班主任的工作任务应作为教师教学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鼓励教师尤其是优秀骨干教师积极主动承担班主任工作,使他们有热情、有时间、有精力,高质量高水平做好班主任工作,当好学生的人生导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要强化对班主任工作的考核,重点考核其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的情况。
3.其他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下同)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履行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服务教学、服务师生等方面的实绩。
五、考核方法
根据校级领导、教师、其他教职工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绩效考核工作一般由学校(单位)按规定的程序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可采取平时考核与定期(月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小组评议与教职工互评、学生评议相结合,形成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同时适当听取学生家长的意见。要充分发挥校级领导、教师和学校、事业单位在绩效考核中的作用。
1.校级领导绩效考核。根据市直非义务教育学校、事业单位校级领导绩效考核参考指标,采取学校主管部门考评小组考核和学校(单位)教职工考核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2.教师绩效考核。采取学校考核小组考核、学科组(年级组)考核和所教班级学生评议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市直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参考指标进行评议。
为更好地发挥对班主任的激励导向作用,各地和学校可以将班主任工作单列出来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班主任津贴的依据;也可以将班主任工作折算为教学工作量,按课时津贴的方式发放。采取哪种考核和发放方式由学校主管部门确定,如果采用将班主任工作折算为教学工作量的方法,参照教育部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对于班主任承担超课时工作量的,发放超课时补贴。
3.其他教职工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采取学校考核小组考核和教职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市直非义务教育学校、事业单位其他教职工绩效考核参考指标进行评议。市直非义务教育学校、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进一步细化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项目和指标,对其他教职工进行分类考核评议。
市直非义务教育学校、事业单位,可采取指标要素测评、业务知识或技能测试、建立教师发展档案、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等多种形式,不断完善教职工绩效考核载体,全面反映教职工的业绩和贡献。
在绩效考核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充分发扬民-主,考核结果要进行公示。
六、考核等次确定
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也可将绩效考核内容量化分值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或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1.职业道德考评达不到基本要求的;
2.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3.因玩忽职守造成校园重大安全事故的;
4.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违规搞有偿家教或向学生乱收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能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
6.有其他严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受到党纪和行政处分的教职工确定绩效考核的有关问题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教职工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学校考核工作组织和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七、考核结果使用
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并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视情况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具体标准由市直非义务教育学校、事业单位确定。
依据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合理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班主任和其他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对于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减半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对于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在教职工绩效考核中,为充分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适度控制分配差距,对于班主任工作、教师课时量、考勤等便于平时考核的常规项目,一般按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按月发放与之相关的班主任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课时津贴等,按月发放的津补贴可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65%左右;对于师德、教育教学成果、教科研、年度考核和奖惩工作等其他体现总体评价和实际贡献的项目,可纳入年度奖励绩效考核,量化分值,并按照年度奖励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奖金或补贴,年终发放的奖金补贴可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35%左右。
校级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设为岗位津贴和绩效奖励津贴。岗位津贴随同学校教职工按月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同发放;绩效奖励津贴由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发放数额。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不超过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
八、工作要求
做好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是实施绩效工资和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对于更好地体现教职工的实绩和贡献,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导向作用。市直各非义务教育学校、事业单位要充分认清做好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绩效考核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2.制定方案 、认真实施。各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 和有关要求,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实施办法和对所属学校校级领导的考核细则;学校要制定本校教职工绩效考核方案 和考核细则,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公布实施。
3.严肃纪律、公平公正。各单位要严肃绩效考核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绩效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绩效考核程序和标准,公平、公正地做好绩效考核工作;绩效考核过程和结果要公开透明,自觉接受教职工监督。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职工思想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对待绩效考核,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
4.健全制度、完善体系。各单位要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完善绩效考核档案,创新考核机制,规范考核程序,不断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功能和正确导向,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我市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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