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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人员的管理措施
刑满释放人员信息掌握情况
做好人员的接收工作。依托安帮工作信息管理平台,对上级分发的预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信息进行接收,实现了刑满释放安置帮教工作与监狱、公安等部门的数据统一,从源头上杜绝了“三假”人员
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将原有的释放通知书、帮教协议、刑满释放人员基本情况、帮教记录等各种纸质材料数字化,建立成册,认真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登记,并开展好每个人员的各项档案资料建设工作
做到核查人员的信息准确无误。仔细核实释放通知单上的刑满释放人员、信息管理平台分发的预释放人员信息,认真查看是否有信息重复人员,确保做到核实信息人员数据统计准确无误。
近5年从监狱、看守所刑满释放的人员中没有“三假”人员和“三无”人员。
使用的信息管理系统是司-法-部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没有和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刑满释放人员衔接工作措施
已经制定了刑满释放人员衔接办法,具体内容如下:沙岭子监狱和其他监狱在罪犯刑满释放前三个月填写《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凡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罪犯可不填写);各监狱应该在罪犯减余刑释放后一周内填写《减余刑释放人员通知书》,填写《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减余刑释放人员通知书》,凡涉及填写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改造表现栏”,应客观、全面反映。“重点帮教”的标准,一是该罪犯因特殊问题突出而明显不稳定,二是罪犯恶习深或悔改不明显。“培训”、“证书”栏,应该填写与就业技能相关的内容。
监狱填写《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后,通知书发到张北县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然后由司法局转交各乡镇安置帮教办公室,各乡镇安置帮教办公室接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后,建立帮教人员台账并制定帮教方案。
乡各成员单位对刑满释放人员积极联动帮扶,财政所对有创业想法的刑释人员帮助办理工商税务等方面的营业执照;民政所对有困难的刑满释放人员给予救助;土地所对无房屋的人员给予宅基地的审批;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站负责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帮助;司法所全程跟踪对法律和思想教育进行帮教。
建立了对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危险性的评估制度,其评估的主要依据是服刑期间的表现及犯罪前在村的表现,近5年在全乡没有接纳“老、病、残”刑满释放人员,今后有这几类刑满释放人员安置途径是通过就业局和本乡知名人士等渠道安置适合的工作,实在不能工作的从民政救助及低保和其他政策性收入中解决生活问题。对于人户分离和外出务工的刑满释放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别分层次管理,外出近的保持每月看望一次,让他们能够真正感到社会的温暖,较远的要保持经常电话联系。
按下表填写近5年平均每年已衔接的刑满释放人员中脱管失控的人数、脱管失控人数占当年衔接人员比例和脱管失控的主要原因:
刑满释放人员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情况
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按照实际情况给予帮助并解决实际存在的困难,对于不能就业的人员由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站积极与就业局联系,根据本人的特长,联系合适本人特长的就业渠道,帮助其就业。对无劳动能力的人员由民政所帮助解决低保或五保及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对无住房的人员由乡政府、村委会和民政部门共同帮助解决住房问题,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教育由司法所和派出所共同帮助教育,结合社区矫正人员积极开展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身边的人身边的案来教育他们,让他们能够感受到政府的关怀。
刑满释放人员教育帮扶情况
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教育和帮扶方式主要是第一要结合社区矫正人员开展集中学习教育,真正能从思想上有法律观念,从而使他们不再重新犯罪;其次是通过走访的方式进行感化教育,使他们从内心中能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这样就能预防他们重新犯罪;第三是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就业和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让他们有活干,有饭吃,有房住。有衣穿,充实他们的生活,让他们树立生活的信心,这样他们就不会有重新犯罪的想法。
对于做好刑满释放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应该各部门联动起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有关部门和人员要分工负责,积极配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把刑满释放人员的救助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按照各级各部门的工作性质并结合刑满释放人员的不同分类管理,第一对于有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人员,应该由派出所和司法所共同完成帮教工作,并制定帮教措施,按照定期走访定期汇报的工作思路,掌握他们的动向,对表现良好的人员可以转出重点管理人员;其次对于刑释人员满三年以上和不满三年的可以分类管理,不满三年的要重点管理,并制定管理措施;第三对满三年并在这三年期间表现良好的,可以建立电话联系的方式进行管理;第四对于有一技之长的人员可以组织成立一个创业基地,这样不仅能够安置刑满释放人员,同时也可以解决安置帮教中资金不足的问题。
对刑满释放人员要在第一时间内和解教人员及家属见面交流对接,确定帮教人员,制定“帮教协议”,健全衔接、登记、跟踪回访等各项制度。
我国对刑满释放人员建立过渡性帮扶、救助制度
对刑满释放人员给予必要的帮扶救助是世界各国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之一,有些国家还制定出台法律、法规和保护性政策,鼓励和促进刑满释放人员就业,为他们回归社会后走入正途创造条件。过渡性的安置、帮教是我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实行的帮扶救助政策,这项政策随着社会和经济发展,不断调整完善,并在实践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帮扶救助制度。
一、我国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实行不同的安置政策
建国初期,社会经济不发达,各项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当时政治犯、流氓犯多,为了确保年轻的共和国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的同时,颁布了《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对刑满释放人员采取"多留少放"的政策,即刑满释放后,基本上留在劳-改农场就地安置就业,不返回原籍或者流入社会安置就业。
六十年代初期,我国政治安定,经济发展,社会秩序稳定,社会安置就业能力提高,同时罪犯成份发生变化,劳动人民出身的普通刑事犯占绝大多数,家居农村的占绝大多数。因此,国家调整了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留放政策,把"多留少放"改为"四留四不留"既:改造不好的留,无家无业的留,家在边境、口岸、沿海线上的留,放出后有危险本人不想回的留。改造好的不留,家在农村、大中城市、郊区不留,家中需要本人的或本人要求坚决的不留,老弱病残的不留。
1979年以后,我国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罪错性质及犯人构成再次发生变化,为了适应新的形势,我国对刑后安置政策再次进行了调整:除强制留场就业外,均放回捕前所在地或直系亲属所在地,当地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给予落户,由原工作单位、当地劳动部门、街道或社、队负责安置就业。具体是:改造表现好,又有一定专业知识或生产技能的,经考核合格可以录用;服刑其间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后由原单位予以安置;已被原单位开除或除名,但改造表现好的,监狱在其刑满释放前,向原单位提出重新安排工作的建议;捕前无职业或者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由当地劳动部门或者街道予以安置;农村由所在乡镇政府或社队安置;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友赡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予以适当补助;符合学龄规定、现实表现好并经考试合格的,允许复学,并可按规定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或业余学校。
1992年,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时期,改变了计划经济时期国家统一分配安置人员就业的办法,长期以来实行的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实行的指令性安置办法由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刑释解教人员自某职业、自主择业取代,建立安置市场化、帮教社会化、管理信息化、职责规范化的工作方针。为了鼓励刑释解教人员自某职业,社会企业接受、吸纳刑释解教人员,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和就业岗位信息,并减免培训费。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三年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或认定的就业实体,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4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城市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纳入当地政府低保范围;符合条件的,享受、恢复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落实责任田,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领取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
上述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一惯倡导的对犯有过错的人不歧视、给出路政策的具体体现,是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的体现,这些政策的实施有效地促进了服刑在教人员的改造,使我国的重新违法犯罪率始终在世界各国中保持着低水平。
二、当前我国安置帮教工作的性质、对象、任务及目标
我国现行的安置帮教工作是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特定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持、教育、管理活动。
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刑满释放五年内、解除劳动教养三年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即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处可去的三无人员和没有改造好、暴-力犯罪、恶习较深、屡教不改人员等。
安置帮教工作的任务是:对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给予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引导、扶持刑释解教人员实现就业,解决生活出路问题;创办经济实体和基地过渡性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对恶习较深、有重新违法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加强教育管理;重新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惩处。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具体任务是:
中央及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开展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司-法-部代表国家组织、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负责对服刑在教人员、尚未就业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对合格者发放技术等级证书;对参加待业保险的核发失业救济金。
司法行政机关和劳动部门共同开办以第三产业为主的经济实体,予以就业前的过渡性安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和开办其他经济实体的刑释解教人员,免登记、证照和管理等各项行政性收费。
税务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刑释解教人员依法减免所得税。
银行对从事生产经营的刑释解教人员给予小额贷款扶持。
民政部门鼓励、扶持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兴办的经济实体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
公安机关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帮助教育工作,特别是那些恶习较深、改造效果较差而具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加强管理。
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各种社会群团组织要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安置帮教工作。
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安置帮教工作,力争使大多数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增强改过自新的信念和就业能力,在就业、上学和社会救济等方面不受歧视,实现生活有着落,就业有门路,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三、我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施行过渡性安置帮教的做法与效果
(一)各级党委、政府建立了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机构。中央成立了综治委、司-法-部、公安部、劳动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司-法-部设立了办公室。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均成立了综治、司法、公安、劳动、民政、工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有的还建立了安置帮教工作协会、基金会等行业管理组织,指导安置帮教工作开展。
(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健全安置帮教工作机构,设立专职工作人员。司-法-部在基层工作指导司设立安置帮教工作管理处,通过履行制定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政策;制定安置帮教年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组织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安置帮教工作;总结交流宣传安置帮教工作经验,表彰安置帮教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开展安置帮教工作对外交流等职责督促、协调公安部、民政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团中央、国家工商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一个部委办发挥职能,组织、指导地方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地方各级司法级行政机关设立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或配备专职的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实施、落实中央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司-法-部的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地方安置帮教工作政策,创办、管理安置帮教实体、基地,督促检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安置帮教工作情况,表彰在安置帮教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人员。县级司法行政机构的派出机构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安置帮教工作的具体任务,负责接待刑释解教人员,帮助联系就业、落实帮教措施、解决其生活中的困难问题,组织、动员志愿者参与安置帮教工作。
(三)建立了安置帮教工作制度。首先建立了党委政府领导、综治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有效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第二建立了全国统一的衔接制度。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对服刑在教人员进行出监所前的教育,并在释解前的一个月将释解人员有关情况填写三联单,分别寄给释解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县司法局、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司法所,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先到司法所报到,然后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手续,司法所负责协调解决其就业及生活问题,公安机关负责对其进行法制教育。第三建立帮教制度。司法所根据刑释解教人员的具体情况,制定帮教计划,落实帮教人员,定期走访,防止其思想反复;对有违法犯罪倾向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配合公安部机关对其进行法制教育。第四建立统计信息反馈制度。司法所对刑释解教人员建立帮教档案,定期分析帮教结果,并将帮教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第五建立表彰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安置帮教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及改好典型及时给予表彰奖励。第六建立财政保障制度。各级政府将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列入财政保障体制,以保障安置帮教工作顺利开展。
(四)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安置帮教工作。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普遍开展了对服刑在教人员的学历教育和实用技术教育,主动争取教育部门的支持,在狱、所内开设中专、大专、成人高教自学考试的考场和各种实用技能培训;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及专业技术证书,使刑释解教人员出狱、所前取得法律知识考核合格证书,初中(或相当初中)以上毕业文凭,或掌握1-2门实用技术。劳动部门专门成立了就业咨询服务机构,为释解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和途径,并根据所就职业特点对释解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对获得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或主管产业部门核准颁发的《就业培训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者,优先推荐给用人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减免税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村居委会对回乡务农的刑释解教人员及时分配落实责任田、安置社区就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广泛动员、鼓励企业和各种经济实体接收、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动员乡镇(街道)企业、私营企业、村居委会服务网点吸收接纳刑释解教人员;积极创办经济实体或基地,对三无人员进行过渡性的安置;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还建立专项的"回归基金"、童村、善导会等,接受社会各方捐赠对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救助。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老年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群团组织积极参与安置帮教工作,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到监所进行帮教,刑释解教人员重返狱所典型现身说法、组织律师以案释法等,有力促进了服刑在教人员的改造。公安机关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实帮教责任,对恶习较深改造效率差,反-社-会意识强,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加强管理,防止重新违法犯罪。
(五)开展安置教工作的理论研究。充分发挥监狱学会回归社会理论研究会及专家学者的作用,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帮教工作的理论研究,先后召开多次理论研讨会,对安置帮教工作的"四化"方针、安置市场化、帮教社会化、安置工作中的衔接等进行专题研究,形成一批有价值的论文,出版了安置帮教工作的《理论与实践》文集。
据统计,自1998至2004的7年间,全国司法所接收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212万余人,安置约206万余人,其中:原单位安置19.5万人,实体、基地安置7万人,从事个体经营46.8万人,落实责任田112万人,其他方式安置21万人。帮教207人,其中8374人改好后入党入团,3812人走上领导岗位,17867人受到各级党政机关表彰。重新违法犯罪47916人,重新违法犯罪率为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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