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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人事管理制度

时间:2023-06-16 12:38:10 泽彪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乡镇卫生院人事管理制度(精选12篇)

  乡镇卫生院人事管理工作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建立现代化的人事管理制度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乡镇卫生院人事管理制度,希望能帮到你。

乡镇卫生院人事管理制度(精选12篇)

  乡镇卫生院人事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服务范围,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xx〕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xx〕6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乡镇设置、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院。

  第三条 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规划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乡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交通条件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编制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在制订和调整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时,应当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乡镇卫生院的设置审批、登记、注册、校验、变更以及注销等事项。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乡镇卫生院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的命名原则是:县(市、区)名+乡镇名+(中心)卫生院(分院)。乡镇卫生院的印章、票据、病历本册、处方等医疗文书使用的名称必须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乡镇卫生院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标识采用全国统一式样,具体式样由卫生部另行发布。

  第三章基本功能

  第九条 乡镇卫生院以维护当地居民健康为中心,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并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能。

  中心卫生院是辐射一定区域范围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并承担对周边区域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条 开展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 承担当地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助实施疾病防控、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卫生应急等任务。

  第十二条 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和住院诊治,开展院内外急救、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提供转诊服务。

  第十三条 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有条件地区可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第四章行政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临床和公共卫生等部门。临床部门重点可设全科医学科、内(儿)科、外科、妇产科、中医科、急诊科和医技科。公共卫生部门可内设预防、保健等科室。规模较小的卫生院也可按照业务相近、便于管理的原则设立综合性科室。具体设置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执业范围确定。

  第十五条 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优先聘用全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服务。

  第十七条 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定期召开院周会、例会和职工大会,听取职工意见与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完善社会监督,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医务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 转变服务模式,以健康管理为中心,开展主动服务和上门服务,逐步组建全科医生团队,向当地居民提供连续性服务。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规范医疗文书书写。

  第二十三条 统筹协调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规范公共卫生服务。及时、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二十四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禁止从非法渠道购进药物。强化用药知识培训,保证临床用药合理、安全、有效、价廉。

  第二十五条 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管理措施。加强消毒供应室、手术室、治疗室、产房、发热门诊、医院感染等医疗安全重点部门管理,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进行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卫生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包括全科医学在内的医疗、护理、公共卫生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临床医师的执业范围可注册同一类别3个专业,不得从事执业登记许可范围以外的诊疗活动。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新聘用的高校医学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乡镇卫生院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积极探索对乡镇卫生院实行财务集中管理体制。

  第二十九条 年度收支预算由乡镇卫生院根据相关规定编制草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核定。乡镇卫生院按照年初核定的预算,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控制乡镇卫生院支出。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和审计监督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以及出租、承包内部科室。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向社会公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制度相关政策。落实公示和告知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杜绝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物资采购、验收、入库、发放、报废制度;完善设备保管、使用、保养、维护制度。

  第三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不得举债建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工作。绩效考核主要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的考核和乡镇卫生院对职工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实行包括行风建设、业务工作、内部管理和社会效益等为主要考核内容的综合目标管理。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乡镇卫生院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政府经费补助以及乡镇卫生院院长的年度考核和任免挂钩。

  第三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工作人员考核和激励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按照不同岗位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及创造的社会效益等情况对职工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绩效工资、调整岗位、解聘续聘等的依据。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全科医生等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卫生院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乡镇卫生院人事管理制度 2

  1、人员调动必须坚持岗位工作需要,专业对口,按正常程序办理。

  2、院内各科室间调动按下列程序办理。

  ⑴医师调动:由医务科提出,会同人事部门与有关科室协调后,报分管院长或院部讨论批准。

  ⑵护理人员调动:如属轮转范围及临时调配的'由护理部统一安排,报院办备查;其它情况下的调动,由护理部提出,会同人事部门与有关科室协调后报分管院长或院部讨论批准。

  ⑶后勤人员调动,由后勤有关科室提出,会同人事部门与有关科室协调后,报行政后勤院长或院部讨论批准。

  ⑷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原因,院部可以调动任何工作人员。上述院内调动,都必须由院办签发调令,任何人接到调令后应及时上岗。

  3、院外调入人员调动按下列程序办理:

  ⑴外单位人员要求调入我院,必须是专业岗位急需,能服从医院统一分配。

  ⑵先由本人提出申请,人事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对其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和身体状况等进行考核并提交院党委讨论。

  ⑶决定调入前需进行体格检查,合格后院办办理调入手续。

  ⑷调入人员原则上自行解决住房。

  ⑸凡要求调入人员经主管局同意后一年未调入者,必须重新办理请调手续。

  4、要求调出院外人员,调动按下列程序办理:

  ⑴在工作允许的前提下,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上报人事部门,经院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院办办理调出手续。

  ⑵要求调出人员经医院同意后一年仍未调出者,停发本人奖金至调出为止。如本人撤消请调申请,从撤消次月恢复奖金,但三年内不再受理请调申请。

  5、调动人员必须遵守医院人事调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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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院长领导下,根据上级人事工作政策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建立健全医院各种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2、根据各科室编制,提出调整、培养和使用各类各级人员的意见,承办人事工作的各项手续。

  3、做好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晋升,协助业务科室搞好聘任工作,并做好年终考核及材料归档工作。

  4、会同各主管部门做好各类各级人员的考核和奖惩工作。

  5、承办职工的劳动工资,做好各种津贴的.审核和住院职工慰问等工作。

  6、做好人事统计分析,及时填报各类人员报表和有关表格。

  7、认真做好考勤和请销假工作,协助分配办做好奖金发放工作。

  8、负责办理职工的退离休工作,并做好退离休人员生活福利工作。

  9、负责管理工作人员档案和档案的整理、查阅、转递及提供政审材料、接待外调中、出国政审工作。

  10、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业务人员技术档案,做好技术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11、会同工会分配职工福利费,检查使用情况。

  12、办理因公致伤、致残及职业病的评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死亡职工丧事及死亡职工遗属补助等工作。

  13、负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14、负责管理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15、完成上级和院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性工作任务。

  16、坚持党性原则,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忠诚老实,襟怀坦白,遵守纪律,廉洁自律,实事求是,秉公办事,锐意进取,谒诚服务,互通信息,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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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为妥善安置改革中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为适应我省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预防、医疗、保健服务需求,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健全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卫生人才结构,促进卫生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推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

  基本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加强队伍建设。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资格准入制度,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坚持依法办事,确保公平公正。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操作程序,确保分流安置工作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和谐稳定。实事求是,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范围对象

  本办法所指分流人员,为20xx年12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的两类人员:一是定岗竞聘中未聘的正式职工(指经县级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审批办理了相关手续的正式工作人员);二是定岗竞聘中未聘的非正式职工(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小集体人员)。

  三、安置措施

  (一)正式职工分流人员

  1、系统内挖掘岗位再就业。未聘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人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在本县(市、区)卫生系统内集中所有空缺岗位和其他新增岗位,统一组织分流人员进行再次竞聘上岗;今后三年,县(市、区)辖区内乡镇卫生院如有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分流人员可以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2、内部退养。截至20xx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分流人员,本人自愿,可以办理内部退养。内部退养人员待遇可以参照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执行。参加养老保险的内部退养人员内退期间,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事业单位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国家及省出台新的事业单位改革政策时,按相关规定执行。符合病退条件的,可办理病退。

  3、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支持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政策上的支持和五年内税收方面的优惠。分流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后,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原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另按本人连续工龄计算,每1年工龄,加发本人解除人事关系前1个月原基本工资的补偿金。自谋职业的分流人员,其原在事业单位的参保缴费年限与分流后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4、分流人员过渡安置。分流过渡期为三年。分流人员按以下规定发放生活补贴:第一年按原基本工资加在职同条件受聘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之和的80%计发;第二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在职同条件受聘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0%计发;第三年起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直至找到新的工作岗位。

  分流人员必须在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手续。过渡期内分流人员重新在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就业的,按事业单位人员办理调动手续,档案工资按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核定。

  5、支持学习深造,培养基层人才。对40周岁以下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分流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除享受第3条鼓励自谋职业的政策外,可一次性补助一定比例的学费。学习期满后,不再安排工作。对经学习提高后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如原乡镇卫生院有相应空缺岗位,通过竞争上岗,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如无空缺岗位,也可由县级卫生部门推荐到专业对口、有空缺岗位的其他乡镇卫生院或行政村卫生室参加竞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二)非正式职工分流人员

  此类人员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享受以下待遇:

  1、给予经济补偿。对通过竞聘未能上岗的非正式职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解除聘用关系,并按有关规定书面通知本人。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本人1个月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标准为本人解除人事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落实相关保险。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3、积极推荐聘用。对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乡镇卫生院帮助联系、推荐到行政村卫生室竞聘。

  四、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明确实施步骤。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组织、卫生、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要明确责任,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经费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完成本区域的分流人员安置任务。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分流人员安置工作由县(市、区)卫生部门牵头,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乡镇党委、政府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安置分流人员的相关工作,有空岗的乡镇要顾全大局,按照组织的统一安排,积极接收分流人员。在分流人员安置工作未完成前,各乡镇卫生院除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外,一律不许新增补充工作人员。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分流人员安置实施方案,按规定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分流人员应逐人填写《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意愿表》,经县(市、区)卫生、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兑现相关待遇。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在定岗工作完成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2、落实政策,解除分流人员的后顾之忧。各级党委、政府要不折不扣执行此项政策,保证落实到位。对分流人员上述规定的相关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学费补助、内部退养和病退人员待遇等费用支出,由省、县财政部门按5:5比例分担纳入预算,统筹安排。相关 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为分流人员办理档案管理、流动、职称评定等手续(五年内免收代理费)和党团组织关系接转等事宜。

  3、加强民主监督,严肃组织纪律。各地要主动向乡镇卫生院职工宣传分流人员安置的政策、措施,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肃组织人事纪律,确保分流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4、做好分流工作,维护和谐稳定。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自觉做到讲政治、讲大局、讲党性,积极支持做好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稳定问题,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宣传引导,精心组织,逐人落实,妥善安置。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分流人员,务求把各类矛盾化解在基层,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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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卫生院管理,提高两个文明建设,增强职工的组织性、纪律性,严明劳动纪律,保障卫生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好地为患者服务,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特作如下规定:

  一、作息管理

  第一条:科室应按时开诊,并保证随时接诊病人,科室不能按时开诊或提前收诊的,发现一次扣罚科室20-100元。

  第二条:职工迟到或早退30分钟内,发现一次扣20元,两次30元,三次50元,三次以上按旷职半天处理;迟到或早退一次超过30分钟以上按旷职半天处理,扣罚当事人100—300元,旷职一天扣罚当事人200—500元,旷职两天按落聘下岗处理。

  第三条:脱岗一次(30分钟以内)扣罚本人50-100元,脱岗超过30分钟的,扣罚本人100-300元,造成极坏影响的,当事人按待岗处理,并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

  二、工作纪律

  第三条:上班时扎堆聊天、干私活、打毛衣、出科游逛、上班洗澡等每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20-50元;上班打扑克、下棋、玩电脑游戏等每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100元;上班喝酒、打麻将等每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200-500元;上班聚众赌博,每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500-800元,其中发起人和案发科室当事人扣罚1000-1500元。

  第四条:医务人员上班时间应衣帽整齐,佩戴胸卡,工作服要干净整洁,应着淡妆,不要浓妆艳抹,违者每发现一次扣罚5元;进行医疗操作时,不准戴首饰,要戴工作帽和口罩,违者每发现一次扣罚10元;在从事医疗活动时,不得接听手机电话,引发医疗纠纷的,扣罚当事人20—50元;医务人员在接诊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医疗操作规范和规程执行,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扣罚100—200元;

  第五条:医务人员应以病人为中心,树立主动为病人服务的思想,杜绝出现生、冷、硬、顶、推现象,在工作中因生、冷等与患者发生纠纷的,每次扣罚当事人50—100元;因硬、顶等与患者发生纠纷的,每次扣罚当事人100—200元;因推诿、敷衍病人等与患者发生纠纷的,每次扣罚当事人200—300元。

  三、安全生产

  第六条:为保证卫生院医疗及财产安全,保证正常工作的开展,凡在医用计算机上安装游戏程序、玩游戏,扣罚当事人500—10000元,找不到当事人的,以2倍扣罚科室。

  第七条:在卫生院重点消防部位吸烟者,每支烟头100元,重点消防部位有药房、药库、物资库、检验科、放射科、B超室、财务科、收费处、住院处、档案室、病案室、配电室、中控室、计算机室、氧气站、手术室(含门诊)、食堂操作间等。

  第八条:宿舍、科室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热得快、电炉子、烤箱、微波炉等),特殊情况需经院保卫科批准备案方可使用,违者没收电器并处50—300元罚款。

  四、环境卫生

  第九条:保持科室干净整洁,每天要搞好科室卫生,做到定室定人,在院检查中卫生不合格的,扣科室50-100元;诊室和病房内禁止吸烟,每发现一次给予警告,连续发现三次给予通报批评,连续发现五次扣罚科室100元;在卫生院消防重点部位吸烟者,按第七条处理;公用冰箱内禁止放个人用品及食品,违者扣罚当事人50-100元,医用冰箱内禁止放个人用品及食品,违者扣罚当事人100-150元。

  第十条:自行车、摩托车一律不准停放楼内、室内,发现一次扣罚本人10至30元。

  五、请假事项

  第十一条:事假需提前24小时向科室领导请示,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原则上不准电话请假,特殊情况需出示证明,违者按旷工论处。

  批准权限:各科主任、护士长向主管院长请假,职工向本科室主任请假,权限为科主任1天,主管院长3天。

  急诊看病可电话请假,但事后应向科主任或卫生院人事部门出具急诊就诊医院的急诊证明、处方、收据及门诊病历手册。

  其他各种休假均应事先请假并在批准后方能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并执行本规定第二条。

  六、组织纪律

  第十二条:科主任、护士长应及时向职工传达各种会议精神,未传达的'(三天内),每次扣罚科室领导50元。

  第十三条:要在全院提倡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之间的关系。对于不能搞好科室之间、同志之间的团结,不能相互协作、乱传闲话、吵架者扣罚50元-200元/次,打架者扣罚100-300元/次,情节严重者同时停止其工作,按待岗处理。

  第十四条:所有职工必须服从院部及科室领导的管理,不服从管理者,科室可处以100—500元处罚,造成极坏影响的,院部给予待岗处理。

  第十五条:院部将对遵守劳动纪律突出的科室及个人年终将给予评优选先奖励。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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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医疗业务正常运转,保障全体职工和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卫生院安全生产主要包括消防安全、医疗设备安全、用电安全、信息安全、车辆安全和麻醉品、危化品安全。

  第三条 安全生产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卫生院负责人和各科室负责人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提高防范意识,定期安全检查,严防火灾、供水、用电、放射、盗窃及人为损坏等事故,及时发现问题,降低或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条 卫生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负责医院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其职责主要有:做好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计划,督促各科室严格执行,对各科室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宣传和培训活动;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强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及时组织、协调或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

  第五条 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第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门诊、病房、供氧、配电等)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落实“防火责任人”,制定相关管理规定,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七条 每年不少于一次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维修由具有操作资质的专业人员负责。

  第八条 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医院有专职人员进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留记录,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到位、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第九条 落实卫生院、科室和班组三级安全检查制度和防火巡检工作。同时卫生院根据消防安全要求,开展年度检查、季节性检查、专项检查、突击检查等形式的防火检查。

  第十条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具有消防培训资格证,能及时发现、准确处置火灾隐患和故障报警。

  第三章 医疗设备安全

  第十一条 医疗设备使用科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设备的管理,进行设备的日常维护检查。建立科室设备台帐。

  第十二条 大型设备应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须取得卫生部规定的《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方能投入使用,使用人员须持有《大型医疗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方能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 操作人员应当做好日常的使用保养工作,保持设备的清洁。在医疗设备使用过程中不应离开工作岗位,如发现故障后应立即停机,切断电源,并停止使用,同时挂上“故障”标记牌,以防他人误用。

  第十四条 操作人员在下班前应按规定顺序关机,并切断电源、水源,以免发生意外事故。需连续工作的设备,应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十五条 设备管理部门必须每月对全院医疗设备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四章 用电安全

  第十六条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所有电气设备的停电、供电、检修、预试操作,应当严格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操作程序和简化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加强对供用电设备的维护保养管理。对供电运行设备要有运行记录,定期巡视,防止一切安全隐患发生。对主要的供、用电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资料,定期维护保养,按规定周期进行检修和预防性测试,不符合要求的.设备不许投运。

  第十八条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电气设备。坚决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不购买使用无厂家、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三保”产品的电气设备。高压消毒设备有专人负责,发现老化立即更换。

  第十九条 使用多功能插座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所有使用部门必须使用三相多位电源转换器。

  (二)电源线尺寸及长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器设备的电负荷。

  (三)在需电设备和墙壁插座之间不可使用多于一条的多功能插座。

  (四)不应在公共区域及病房永久使用多功能插座。

  第二十条 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使用电热毯、电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不准乱接电线。

  第五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室清洁无尘,严格遵守各类计算机设备的操作规程。禁止无关人员使用卫生院计算机及辅助设备。

  第二十二条 不得在卫生院工作计算机上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务。谨慎使用外来磁盘,避免机器感染病毒。及时保存、备份网络数据,确保系统资料的完整性。

  第二十三条 所有磁盘、数据文件必须登记并存档,设专人管理。定期清查,防止损坏或丢失。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不得为其他部门和个人提供重要数据信息,不得擅自更改程序,以免影响系统运行。

  第六章 车辆安全

  第二十五条 大力宣传《交通安全法》,重点对救护车辆驾驶人员进行监管,严防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对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技术性能和状态进行检查,防止带病出车,对救护车携带的氧气瓶认真进行检测,确保随车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安全。

  第七章 麻醉品、危化品安全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麻醉品及有毒化学试剂强化管理,对麻醉品及有毒化学试剂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废弃处置等环节制定严密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落实管理责任,每日对麻醉品、有毒试剂特别是剧毒试的使用情况加强自查,杜绝发生被盗、散落等情况。

  第八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八条 保卫部门负责对卫生院安全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义务消防队的组织建设以及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相关设备科室负责医疗设备维护、保养及安全运行,建立健全的医疗设备档案,定期对医疗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后勤部门负责供水、用电的监督管理及电力的日常运行、电力设施的维护。其他各科室应当落实科室安全生产的各项责任,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 制定消防、用电、设备、信息、危化品等应急预案,必要时开展演练,落实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

  乡镇卫生院人事管理制度 7

  一、乡镇卫生院是直接向所在社区居民群众提供医疗、防疫、保健和康复服务的农村基层卫生事业机构,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的中间层次,是连接县级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的枢纽。

  二、乡镇卫生院技术上接受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指导;受乡镇政府和县卫生局委托,对村卫生室进行管理和指导。

  三、乡镇卫生院的任务是:树立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服务思想,全心全意为所在社区群众提供医疗、防疫、保健和康复服务。具体包括:

  1.发动群众,开展以除害灭病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

  2.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尤其是向幼儿、中小学生、家庭主妇和老年人等特殊人群普及卫生知识。

  3.做好计划免疫的组织实施和卫生监督管理。

  4.在医疗康复方面要认真做好社区内群众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治疗和家庭病床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对一些复杂的`急、危、重、难病人,及时护送转院治疗,向群众普及急救知识水平,开展社区康复医疗服务,做好老年保健和慢性疾病的防治工作。

  5.承担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

  四、乡镇卫生院的设置应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本着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生产的目的`,原则上一个乡镇设置一所卫生院。

  五、建设规模要根据当地群众的卫生服务需求和防病治病的任务大小来确定,一般可按每千人设一张病床、一张床配备1.3个工作人员的比例计算。

  六、在卫生服务方面,要坚持防治结合,发挥整体服务功能,发展适宜技术,实施综合服务,防止盲目与城市医院攀比,任意扩大规模,发展不适宜技术。

  乡镇卫生院人事管理制度 8

  1、临床各科主任应加强对本科门诊的管理和领导,各科室参加门诊的医务人员同时接受医务科和门诊部的领导和指导。

  2、门诊医务人员由各科室派出并相对固定,门诊各科室应按规定准时开诊,并提前做好开诊的各项准备工作。

  3、对疑难病症不能确诊和两次复诊不能确诊者,应及时请上级医生会诊。科主任、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应定期出门诊,解决疑难病例。对某些慢性疾病和专科疾病,应根据医院具体情况设立专科门诊。

  4、门诊医师要根据因病施治的诊治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尽可能减轻病人负担。

  5、对急重、高龄病员、离休干部、军人、残疾人、高级知识分子、港、澳、台胞、外籍人士及远地病员等病人应优先安排就诊。

  6、门诊各科室与住院部和病区要加强联系,以便根据病床使用情况和病人情况,确保病人及时入院治疗。

  7、门诊检验,影像等各项检查,必须做到规范操作、及时报告。

  8、应根据条件和病情,严格控制门诊手术的适应症,对病情不适宜在门诊处置的病人要收治入院。门诊医师要加强对换药室、治疗室的.检查指导,必要时亲自操作。

  9、门诊工作人员要做到关心体贴病员,态度和蔼,礼貌、耐心解答,简便手续,有计划地安排病员就诊。

  10、对病员要进行认真检查,认真填写门诊日志,详尽记录门诊病历,规范开具处方及多种检查申请单,认真执行疫情报告制度。门诊部定期组织检查门诊医疗质量,将评价结果上报医务科。

  11、加强候诊工作,诊疗区禁止吸烟和吃零食,保持环境清洁、安静、秩序良好。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做好卫生防病、计划生育等知识宣传工作。

  12、门诊大厅提供便民服务,便利病人选择医生就医,设立病人意见箱及投诉电话,建立专门处理投诉的规章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乡镇卫生院人事管理制度 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的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医院正当权益、保护医院利益和规避合同风险,促进医院对外经济、技术、医疗、科学研究等合作活动的开展,规范合作行为,确保合同履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xx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医院各职能部门、临床科室与外单位以xx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名义签订的经济、技术、医疗、科学研究等合作的所有合同。

  第三条 医院合同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监督和合同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 职能部门合同管理的分工

  第四条 医院根据业务类型对合同进行分类,授权相关部门对合同实行归口管理,即授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管理。

  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的合同业务为:

  一、人事处负责医院人事合同、劳动合同的管理;

  二、设备科负责设备及医用耗品的采购及维护等合同的管理;

  三、财务处负责金融业务往来合同的管理;

  四、后勤处负责基建、修缮、房屋租赁、物资采购等合同的管理;

  五、药学部负责药品、试剂采购等合同的管理;

  六、科教处负责各类专业培训、合作办学、科研、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等合同的管理;

  七、院长办公室负责对外合作项目合同的管理及全院合同的协调工作。

  其它未列明的合同原则上按管理职能归属相关科室管理。

  第三章 合同签订与履行的管理

  第五条 医院所有对外合同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xx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遵照医院的有关规定进行签订,确保医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对所管理的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查合同他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具体包括:

  (一)营业执照。重点审查拟定的合同标的是否与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经营)范围一致,营业执照的年限及年检情况等;

  (二)从事合同项目的资质证明等;

  (三)合同他方的法人代表身份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四)必要时要求合同他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其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二、负责起草或审核合同草案,组织相关人员与合同他方进行合同谈判,重大合作项目(指合同金额在100万人民币以上或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的合作项目)须按医院要求组成项目小组,对合同条款进行把关;

  三、负责对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进行审查。一般包括合同他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注册地址或住址、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仲裁和诉讼等;

  四、负责或协助处理合同纠纷;

  五、负责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合同。

  第七条 合同初稿由职能部门起草后,经各相关部门会签、定稿,主管部门必要时征询法律顾问意见。定稿后的合同,由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报院长审批并组织签订,重大合作项目(指合同金额在100万人民币以上或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的合作项目)须经院长书记办公会讨论决定。各类合同的补充及变更照此程序办理。

  第八条 非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合同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未经医院法定代表人授权,医院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代表医院签订任何合同。

  第九条 对外合同一经签订,主管部门负责跟踪落实合同的执行情况,并监督合同他方履行合同义务,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异常情况,确保合同条款的履行。重大合作项目须每年检查合同落实情况并将书面总结呈交分管院领导。

  第四章 印章、合同档案和合同备案的管理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在订立、变更、解除合同时,必须按规定使用“xx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合同专用章”印章。若有需要,可申请合作“xx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印章。

  第十一条 “xx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合同专用章”印章以及法人代表章由院长办公室妥善保管、并在规定范围内使用。

  符合规定审批程序的合同,方可加盖“xx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合同专用章” ,履行登记手续,连同审批、会签、《授权书》等资料一并留档备查。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份数视实际情况确定,合同签订完毕,正本合同由主管部门保管,如涉及款项结算事项的,其中必须有一份标注“财务”专用字样的合同作为款项结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各职能科室按照合同的分工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相关资料的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合同档案整理立卷后,凡保管期在16年以上(含16年)及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合同档案,移交院办综合档案科保存。

  乡镇卫生院人事管理制度 10

  卫生院实行成本核算,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卫生院管理提出的客观要求,它可以有效地利用卫生资源,降低医疗服务成本,从而提高单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了加强卫生院的成本管理,切实有效地开展成本核算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成本管理和核算组织体系

  卫生院应加强对成本管理、核算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院、科室、个人三级成本核算组织体系。卫生院根据实际情况可成立成本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院领导、财务人员及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对全院成本管理工作和核算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落实。各相关科室应有兼职的成本核算员,负责基础资料的统计编报工作。

  二、做好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

  卫生院的成本核算贯穿于医疗服务活动的全过程,涉及到院内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因此必须做好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保证成本核算原始资料真实、完整。

  1、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消耗药品、材料、低值易耗品、制剂等各项财产物资的计量、计价、验收、领退、转移、报废、清查、盘点制度。

  2、制定必要的消耗定额和人员定额,加强定员定额管理。

  3、建立和健全有关成本核算的原始记录和凭证,并建立合理的资料传递程序。

  4、制定内部结算价格和内部结算制度。

  三、卫生院成本核算的原则

  为了正确核算卫生院的各项成本,必须讲究成本核算的质量,符合成本核算的原则,成本核算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即计入成本的费用都必须符合法律、法令、制度等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成本。

  (二)可靠性原则。即所提供的成本信息应与客观经济事项一致,不能人为提高或降低成本,且这些信息还要有可核实性。

  (三)配比的原则。即要求严格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四)按实际成本计价的原则。

  (五)一致性原则。即成本核算所采用的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保持一致,使各期的成本资料有统一的口径,前后连贯,相互可比。

  (六)重要性原则。即对成本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作重点核算,力求精确。

  四、卫生院成本核算的范围和项目分类

  卫生院成本核工业算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并按其经济用途可分类八类:

  (一)人员经费:指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其他工资等。彩(二)材料消耗费用:指卫生材料、其他材料、低值易耗品等。

  (三)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维修费:包括所有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查和日常维修费等。

  (四)办公用品及水、电、油、邮电、差旅、培训等消耗性费用。

  22(五)药品费:指医院药品销售成本。

  (六)其他费用:指上述内容之外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卫生院要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正确划分费用支出的界限,卫生院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应计入成本:

  (一)医疗事故赔偿支出;

  (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及违反法律支付的各项滞纳金、罚款;(三)医院捐赠、赞助支出;

  (四)应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开支的支出;

  (五)国家财务制度规定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五、卫生院成本核算对象

  卫生院成本核算的对象包括单位总成本、科室成本、项目总成本和单位项目成本四个层次。卫生院成本核算的最终目标是医疗项目成本核算,在目前条件下,应先进行科室成本核算,逐步向医疗项目成本核算过渡,有条件的可开展单病种成本核算。

  六、医院成本核算的程序

  成本核算程序就是卫生院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成本的过程。成本核算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核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根据成本开支范围,确定哪些费用计入成本,哪些费用计入其他支出或专项资金支出。

  (二)直接成本直接计入。对应计入成本的费用要编制费用分配表(如材料费用分配表、工资费用分配表等),少数业务可根据原始凭证直接登记成本明细帐。

  23(三)辅助服务费的归集和分配。对水、电、供应室、洗衣房、总务维修等部门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按其服务的对象和提供的劳务数量,编制辅助服务费用分配表,计入相关成本明细帐。

  (四)管理费用的`归集和分配。对行政管理科室所发生的费用及全院性费用进行归集,月末按一定的方法分摊计入各成本明细帐。

  卫生院成本的核算过程,实际上是一定成本核算对象归集和分配费用的过程。在归集和分配费用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对能按某种成本对象直接归集的费用,应直接计入;对于不能直接确定的费用,则要按受益原则,通过一定的科学方法进行分配再计入。即直接费用直接计入,间接费用分配计人。

  七、成本分析

  成本分析是成本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利用成本核算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研究成本的形成和变动情况,寻求降低成本途径的一种成本管理活动。

  在成本管理工作中,要定期对成本计划的执行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卫生院超成本计划的原因;要掌握成本的变动规律,充分挖掘潜力,努力降低成本,从而提高卫生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成本分析可以采用一般方法和专门方法进行。一般方法的程序是:分析成本计划完成情况→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制订降低成本的措施→编写成本分析报告。专门方法常用的有比较分析法、标准成本分析法、本量利分析法等。

  (一)比较分析法。即计划与实际对比,本期与上期对比,本院与同24类型医院对比。

  (二)标准成本分析法。是以预定的服务项目标准成本为基础,将实际成本与其相比较,揭示各种成本差异,找出原因,为成本控制和成本考核提供资料。

  (三)本量利分析法。就是要在既定的成本水平和结构条件下,找出医疗工作量、医疗成本、收益三者结合的最佳点,使医院以较少的成本获得较好的收益。

  卫生院通过成本分析,可以提供相关成本资料:可以作为医疗资料分配及投资效益分析等经营决策的依据;可以作为管理者评估营运绩效及控制成本的依据。

  八、强化卫生院内部成本管理意识

  卫生院实行成本核算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充分利用内部的卫生资源,更好地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卫生院应强化成本管理意识,做到人人关心成本核算,个个参与成本管理,从上到下形成一个良好的成本管理氛围。因为成本管理工作涉及到每个人,所以应强人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思想。

  乡镇卫生院人事管理制度 11

  一、乡镇卫生院是直接向所在社区居民群众提供医疗、防疫、保健和康复服务的农村基层卫生事业机构,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的中间层次,是连接县级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的枢纽。

  二、乡镇卫生院技术上接受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指导;受乡镇政府和县卫生局委托,对村卫生室进行管理和指导。

  三、乡镇卫生院的任务是:树立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服务思想,全心全意为所在社区群众提供医疗、防疫、保健和康复服务。具体包括:

  1.发动群众,开展以除害灭病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

  2.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尤其是向幼儿、中小学生、家庭主妇和老年人等特殊人群普及卫生知识。

  3.做好计划免疫的组织实施和卫生监督管理。

  4.在医疗康复方面要认真做好社区内群众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治疗和家庭病床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对一些复杂的急、危、重、难病人,及时护送转院治疗,向群众普及急救知识水平,开展社区康复医疗服务,做好老年保健和慢性疾病的`防治工作。

  5.承担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

  四、乡镇卫生院的设置应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本着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生产的目的,原则上一个乡镇设置一所卫生院。

  五、建设规模要根据当地群众的卫生服务需求和防病治病的任务大小来确定,一般可按每千人设一张病床、一张床配备1.3个工作人员的比例计算。

  六、在卫生服务方面,要坚持防治结合,发挥整体服务功能,发展适宜技术,实施综合服务,防止盲目与城市医院攀比,任意扩大规模,发展不适宜技术。

  乡镇卫生院人事管理制度 12

  一、加强档案的治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健康档案要采用统一表格,在内容上要具备完整性、逻辑性、正确性、严厉性和规范化。

  二、建立专人、专室、专柜保存居民健康档案,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确保居民健康档案安全。居民健康档案要按编号顺序摆放,指定专人保管,转诊、借用必须登记,用后及时收回放于原处,逐步实现档案微机化管理。

  三、为保证居民的'隐私权,未经准许不得随意查阅和外借。在病人转诊时,只写转诊单,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只有在十分必要时,才把原始的健康档案转交给会诊医生。

  四、健康档案要求定期整理,动态管理,不得有死档、空档出现,要科学地运用健康档案,每月进行一次更新、增补内容及档案分析,对辖区卫生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并总结报告保存。

  五、居民健康档案存放处要做到“十防”(即防盗、防水、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高温、防强光、防泄密)工作。

  六、达到保管期限的居民健康档案,销毁时应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和办法,禁止擅自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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