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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一、对来院进行公务活动,上级领导视察、县内外来客和招商引资老板,以及举办重大事项活动参加者招待。
二、招待应由相关科室负责人请示分管领导,分管领导汇报院长批准后,方可招待用餐。招待前由科室负责人到办公室填写统一印制的就餐审批表,交给指定饭店(原则上安排在医院食堂)。特殊情况,先就餐后补办手续,但必须严格标准。
三、招待酒正常用地产酒,禁止用饮料,一般不上香烟。就餐每人按元标准执行。超过的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批准,否则由陪客人员负担,从工资中扣除。
四、陪客人员实行对口接待,陪客人数严格控制原则上不超过来客人数。
五、菜单签字由指定的参加陪客的负责人签字,其他人员不得签单。
六、突击性任务确需加班用餐的,由相关科室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汇报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出具就餐审批表,方可吃加班饭。标准按人数每人元,禁止用酒、烟、饮料,否则由就餐人自己负责。
七、对招待的各宾馆饭店,实行定期结算的方式。未经办公室登记备案的不予报销。
人民医院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院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单位接待行为,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制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接待原则
(一)接待工作应严格执行区、市、县各级政府有关规定,做到热情、礼貌、周到、节约、廉洁。
(二)接待工作应坚持“统一安排、对口接待”的原则。院办公室负责公务接待的统筹安排与组织协调工作,根据接待对象及来访事由,协调有关院领导和安排有关科室做好对口接待。
二、接待的范围及类级
公务用餐接待是指因工作需要,由院办公室按标准和程序并在指定酒店(原则上安排在医院食堂)对来客进行餐饮接待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范围:
1.上级领导及有关主管部门来院检查指导工作的;
2.本市县级政府来院办理公务的;
3.外地兄弟单位来院交流.考察等公务活动的;
4.请求有关部门支持工作需给予招待的;
5.因突击性任务确需加班用餐的;
6.会议接待按有关会议制度执行。
三、接待的管理与审批
(一)接待来访的客人,相关科室应及时向院领导报告,办公室根据院领导的指示,负责安排接待。
(二)接待应邀的客人,邀请科室应事先征得院领导同意,办公室根据院领导的指示,负责安排接待。
(三)因工作需要,接待企业有关人员的,由相关科室向院领导报告,院领导同意后交办公室安排具体接待。
(四)直接与办公室联系的接待,办公室应向院领导报告,并负责做好接待。
(五)突击性任务确需加班用餐的,由相关科室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汇报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出具就餐审批表,方可吃加班饭。
(六)接待客人的用餐地点原则上安排在定点饭店(原则上安排在医院食堂)用餐,需安排在其他饭店用餐的,须经院领导批准。
(七)办公室应做好各项接待的登记工作,包括时间、接待领导(科室)、安排人、经办人、陪同人和被接待单位,以备核查。
四、接待费开支和接待标准
(一)接待应坚持节约的原则。接待客人的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来访人数,应本着需要的原则,无关人员不安排陪餐。
(二)接待标准,按不同规格区别对待,做到既大方得体,又节省开支。厅级人员每桌不超过1000元(人均不超过100);处级人员每桌不超过800元(人均不超过80);科级人员每桌不超过600元(人均不超过60);无行政级别的专家按其职称相应接待;其他来人接待(含单位加班饭)原则上实行工作餐制,工作餐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需要安排宴请的,院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安排。 接待时不提供香烟,可提供普通酒水。
异地接待、超标准接待应报分管院领导特批,特批比例控制在公务接待总次数的10%以内。
(三)不得安排客人到营业性的歌舞厅、夜总会、私人会所、健康中心等场所进行娱乐活动。
(四)公务接待严格履行事前审批手续,有关科室向院(分管)领导汇报后,到办公室领取《公务用餐审批单》,并报院领导批准。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审批手续的,必须于事后两天内补办相关手续。
五、接待费的报销
所有公务招待费用的报销,必须审批单、正式发票齐全,一单一票不全者,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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