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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加班的规定
一、《劳动法》有关加班时间和程序的规定
为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国家对每周工作时间及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有严格规定。
1、58工作制和法定休假日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5月1日国务院将标准工作时间更改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根据08年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目前,国家法定休假日为: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端午节1天、国际劳动节1天、国庆节3天、中秋节1天,共11天。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产假 女工在生育期间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预产期前休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生育者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一般不得提前或推迟使用。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3、加班的程序与时间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规定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程序,即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如果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就在《员工守册》以及其他规章制度每周法定的40小时工作时间予以增加,属于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的违法用工。
3、特殊情形下的加班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加班的处理 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并不是只能处于被动地位,可以向有关市、县、区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由劳动监察部门根据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二、《劳动法》有关加班工资(费)的规定
1、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标准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8小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周六、周日)工作,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不论补休与否)
2、关于加班工资(费)的计算方法 按照《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8小时)。
由于劳动者月实得收入(工资条)中有些项目不属于工资范畴,因此,加班的“月工资收入”一般是以在正常情况下的本人月实得工资的70%来计算的。
另外,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妇女节、青年节),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 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3、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工资(费)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三、加班工资(费)纠纷的处理
1、劳动者的维权途径
根据《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依法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也可以向企业及其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如果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者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在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1年内或者最迟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1年内,应当向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争议的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仲裁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再起诉,用人单位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争议的金额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关于加班工资(费)的举证问题
对于加班工资的主张存在一个举证问题,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的责任。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明确,因用人单位减少、拖欠、克扣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对未发生减少、拖欠、克扣的事实进行举证,也就是说,职工只需举证证明自已存在由单位安排加班的事实,如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在支付工资时已向职工支付了加班工资,则可以视为存在拒不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
劳动者加班应支付加班费如何规定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本条肯定了劳动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关于支付加班费的立法精神。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做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支付,逾期未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本条的规定,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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