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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职工考勤规定
瞿靖中心小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工作,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教职工行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有力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考勤制度。
一、考勤范围
凡瞿靖中心小学在岗教职工,在上班作息时间内所有工作(上课、办公、会议、三操、集体备课、教研活动等)及特殊情况下已通知需加班时间均在考勤范围之内。
二、基本要求
1、严格遵守学校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脱岗、不串岗。工作岗位上精神饱满、积极热情,尽职尽责,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自觉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
2、工作时间内,应集中精力完成本职工作,不做与学校教育教学及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3、认真遵守作息时间,不无故旷课(工)、迟到、早退,有病、有事必须事先亲自请假(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一般不补假),经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后,方可离校。病假超过三天须有市级医院证明。
4、准假权限:1天以内(含一天)由校长审批;一天以上7天以内由中心小学审批,7天以上(含7天)有市教育局审批。
5、考勤结果参与年度考核、评优、评先、晋级,每月汇总公示。
三、考勤办法
1、签到及查岗:早晨、中午上班签到时间由校长(值周领导)和考勤人员(值班教师)负责,在门房(校长室)严格亲自履行签到手续;上班时间内实行抽查与《外出登记册》及班级日志相结合的查岗办法。
2、上班期间教职工有事临时外出离校,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经校长准许,并由校长或门房值班员在《外出登记册》上认真登记离、返校时间。漏登、徇私舞弊等现象要追究校长或值班人员责任。
3、教职工正常婚、丧、产假按照人事局考勤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不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产假、人流假按照学校考勤制度对待。
4、教职工在职进修,不得借故影响工作,凡在上班时间听课、考试,必须请假,按事假论处。
5、每周考勤由值周考勤人员负责统计,并在周末总结会上公布。每月考勤由校长或教务处负责统计,并经校长审核签字,月底进行公布,学校财务执行扣罚。
6、核算办法:以月为单位,迟到或早退五次计旷工半天,七次计旷工一天,迟到、早退每次超过2小时按旷工半天核算。上班期间因私事登记外出月合计10小时计事假半天,15小时计事假一天;旷会二次或旷课二节计旷工半天;缺课累计4节为旷工一天。
四、奖罚办法
1、教职工考勤设全勤奖,每月奖励10元,鼓励教师出满勤。(全勤指无请假、迟到、早退、参加列会迟到、外出缺岗及考勤范围内的记录)。
2、教职工迟到、早退1次,每次扣8元。缺课一节扣10元。
3、旷工半天扣日工资的70%,旷工1天扣日工资和当月奖励工资。旷工2天(含2天)以上扣罚当月所有工资。
4、事假一天扣18元,每月事假累计3天扣罚当月奖金,事假超过3天(从第四天算起)每天加扣50元。
5、病假一天扣14元,每月病假累计5天,扣发当月奖金,超过5天者每天加扣10元。因病住院,持有关住院证明(住院结算单)办理请假手续者,不扣款。
中小学教师请假和考勤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教职工的工作效率为导向,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克服干与不干一个样的现象,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省人事厅《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冀人发[1998]2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校实际,修订请假和考勤制度暂行规定。
一、 请假制度
(一)请假程序、批准权限:
1.教师因事、因病请假要有请假条(1周以上要医院有诊断书),中小学半日之内由主任教师或年级组长批准,1—— 3日之内由业务校长批准,3日以上有中心校长批准。
2.教职工因疾病、急事等特殊情况,不能实现请假的,要及时委托他人说明情况代为办理。
3.请产假:教师个人要提出书面申请,由中心校长审批,并补交医院开具的子女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关于病假的相关规定:
1.学期累计病假在10天以内,不扣发工资;从起病假第1天起,累计11——22天的每日扣发10元,累计23天以上每日扣发20元。
2. 病假工作量化扣分:住院1日扣0.2分,一班病假1日扣0.25分,以此类推,学年累计15天以上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学年累计30天以上取消职称评聘资格。
3.教职工在病休期间应在住所或医院安心休养,小病大养或以休病假为名,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一经发现即刻终止病假,免予病假待遇,到岗上班,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并进行批评教育;拒不到岗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4.教职工病愈后上班后,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继续休病假的,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5.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关于事假的相关规定:
1.学期事假5天以内,工资照发,从请事假第1天起,累计6天以上,每日扣20元。
2. 事假工作量化扣分:每1日扣0.5分,以此类推;学年累计 7日以上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学年累计15天以上取消职称评聘资格。
3.事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4.利用事假从事第二职业的教职工,加倍扣发日工作,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按指定日期或到工作岗位;拒不回到工作岗位的按旷工论。
(四)关于婚假的相关规定:
1.婚假7天工资全额发放;超过7天按事假处理。
2.在寒暑假、公休假和法定假结婚的,开学后学校不再安排补休婚假。
(五)关于产假的相关规定:
1.女职工在法定规定的休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2.女职工产假为三个月(90天)(含期间的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年满24周岁的为晚育,可享受晚育假一个半月(45天);产假期间报名夫妇终身只生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一个月(30天);由医院证明剖腹产或难产的另外增加产加半个月(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休假时间连续计算,假期不扣除。
3.按省1989年底28号令发布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九条对女职工流产的产假执行。即依照接受手术时的怀孕的月份确定休息时间:①怀孕时间不满两个月的,休息20天;②怀孕时间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的,休息30天;③怀孕时间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的,休息42天;④怀孕满七个月以上的,休息90天。
4.休产假的当年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取消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
(六)关于丧假的相关规定:
(1)丧假是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双方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享受的休假。丧假5天,工资照发。超过5天按事假处理。
(七) 关于迟到、早退的相关规定:
1.按规定的时间晚到,即迟到一次,提前离岗,即早退一次。学期累计迟到或早退6次,不作处理。
2.不向领导请假,擅离工作岗位超过两节课的,即为旷工半天。
(3)迟到、早退工作量化扣分:学期超过规定次数,迟到、早退:1节扣0.1分,每超过3次,请假的按事假1天计算,不请假的按旷工1天计算。早退半天扣0.3分。
(八)关于矿工的相关规定: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实为旷工:①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不上班者;②擅离职守半天以上(含半天)者;③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者;④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无故拖延不按规定时间到岗者;⑤以欺骗手段请假、事假者。
2.学年旷工1天,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
3.计算旷工期限,从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缺勤当事人离开学校之日起计算;旷工每日,扣工资100元。
4.矿工工作量化扣分:无故旷工每节课扣2分,每天扣5分,2天扣15分。
二、其他规定
1、各校点负责同志,中小学负责管理的教导主任、业务校长,对教师考勤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严格的进行考勤,期末及时填报考勤情况,严禁弄虚作假,不得瞒报、少报、不报。一旦发现在考勤中弄虚作假,将严肃处理,并对所在校点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经济、行政处理。
2、教职工未经组织批准而离开工作岗位的,为擅自离职人员,做旷工处理,按旷工的天数扣发工资,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如在离职后十天内,自动返回工作岗位,并承认错误,可以准其继续工作,但必须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给与必要的处分;超过10天,按自动离职处理,并上报教育局备案。
3.请假教职工必须安排好自己所负责的本职工作,在不影响自己所担负的工作职责的情况下进行,否则,出现的一切后果由请假教师自己负责。
4.县里组织的继续教育考试、期末考试、评卷,相关集体活动;学校组织的期初会议、月考、校本教研等大型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教师所请的事假、病假量化时加双倍扣分,并扣发相应数额的工资。
3、各类假期遇寒暑假、公休日、法定假日均不顺延。
4、本规定中的请假制度和考勤制度适用于全体在岗的教职工。
5、本规定由中心校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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