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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教育学员考勤制度
为了规范教学秩序,加强学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面授辅导、实验实习等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请假须按规定提前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二、学生因病、因事、因公出差等不能参加学校所规定的课程、实践等各项学习活动时,必须事先向教学点管理人员或班主任请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者,应在一周内补办请假手续。但不论事先请假或事后补假,均需申述理由,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续假亦同。
三、学生请假总时数,函授一学期累计超过集中面授教学活动50% ;业余一学期累计超过实际上课时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本门课程正常考试。
四、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其所缺课程均作旷课论处。一学期中缺课、旷课累计超过总学时的二分之一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五、在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如因病、因事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请假,并应提交有关证明,经各系分管成教工作的系领导批准同意后,方为有效,否则作旷考论处。
六、学生请假在一天以内(含一天),由班主任审批;一天以上由各系分管成教工作的系领导审批。
七、上课实行任课教师点名制,每次上课都要求点名并做好记录,学期末交-班主任统计学生出勤情况,由班主任在考试前确定并向学院教学管理部门提交不准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
八、教学系、教学点定时向成人教育处教务办填报学生缺、旷课情况表。期末各教学系、教学点将所管班级考勤表汇集交教务办存档。
九、本规定于2015 年9 月1 日起执行,由成人教育处解释。凡与本《规定》不符的规定,即停止执行。
学历教育学员考勤制度
第一条为了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整顿学风,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在努力提高教学水平的同时,必须加强对课堂纪律的管理。
第二条学生必须按时上课,包括讲授、实验、考试、毕业设计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参加学校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各类社会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否则 以旷课论。
第三条 请假需有充分理由,病假应附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每次面授期间合计请假3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并报成教学院备案;每次面授期间总计请假超过3天以上5天以内的,由班主任签署意见,报成教学院批准并备案。请假要事先写请假条, 事先未准,擅自缺课,—律不办理补假手续且以旷课论。
第四条 请假期满,应及时返校上课。特殊原因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或不参加规定的学习活动者,按无故旷课处理。
第五条上课和集体活动不得迟到、早退。 学生无故迟到、早退3次,按无故旷课1次论处。
第六条课堂点名由任课教师主点,成教学院可视情况进行抽查点名。任课教师在点名时,50人以下的班级应全点,50人以上的班级可采用抽点方式。 凡未经成教院抽查点名的班级,任课教师每次上课必须点名,经成教院抽查点名的班级,任课教师可以不再重复点名。考勤统计以任课教师点名记录和成教院抽查点名相结合。任课教师应将考勤记录在面授结束前送成教院函授部进行考勤统计。
第七条 函授生一次面授某门课程:
(一)缺课(含请假)累计达到该课程一次面授总学时数的1/3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可以参加补考。
(二)缺课(含请假)累计达到该课程一次面授总学时数的2/3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试,直接办理重新学习,并按规定缴纳重新学习费用。
(三)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一次面授总学时数的1/3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试,直接办理重新学习,并按规定缴纳重新学习费用。
第八条 学生因故无法参加课程结束考核者,必须提前办理缓考手续。缓考申请需写明事由和相关证明,因病者应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由成教学院发给缓考证明方可参加下次考试。凡未办理缓考手续者,该课程按缺考论。
第九条 函授学生应按教师要求及时缴交作业,一门课程1/3作业缺交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补交作业后,可以参加该课程补考。
第十条函授学生一次面授期间 :
(一)旷课累计达总学时数的1/3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总学时数的2/3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一年内)再次发现新的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华侨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二条本规定 2015年1月1日 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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