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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考勤制度范本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强化全镇机关干部、职工的纪律观念,督促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服务意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绩效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人事 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 部令第9号)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
第一章考勤 管理
第二条 全镇机关的考勤管理由党政办负责,由效能办、财务室等部门督查、执行。各站办所日常考勤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借用外单位的干部、职工须经镇党委、政府批准,由借用单位负责对其考勤。
第三条 工作时间上下班实行签到制:
(1)签到人员:全镇机关工作人员(党政班子成员考勤由党政主要领导负责)。
(2)签到地点:党政办二室。
(3)签到设备:指纹考勤机。
(4)签到有效时间:上午7:30—8:30(周一等工作周期首日为7:30—11:30),下午14:00—15:00(夏令时下午为14:30—15:30)。
(5)签退有效时间:周五等工作周期末日上午11:00—12:00。
(6)迟到、早退、旷工的界定:签到有效时间延迟20分钟内签到的视为迟到,签退有效时间提前20分钟内签退的视为早退,当日无正当理由未签到(签退)的视为旷工。
(7)干部、职工上下班签到、签退以考勤机记录为准。因工作需要无法及时签到或签退的,要向本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说明原因,获得免签许可。
第四条 各站所办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考勤工作跟踪与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日常考勤情况汇总,并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
第五条 各站办所应健全人员去向牌(监督岗)、周工作计划、工作日志、考勤表等相关考勤辅助管理措施,实事求是地作好本单位的考勤情况记录,并在次月2日前将上月考勤统计表()经负责人签(章)后报镇党政办。
第六条 全镇机关考勤记录由党政办汇总,根据相关规定报请镇党委、政府同意后,由效能办、财务室视具体情况处理,并作为年度考核 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镇效能办负责具体落实日常考勤的执行、督促、通报、处罚等管理工作,重点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出勤情况组织不定期、不同形式的督查,并适时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提高督查成效。
第二章 具体规定
具体放假调休时间以当年安排为准。
第九条 干部、职工要求休假(含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照顾假、工伤休养等)的,本人均须做好工作安排,填写休假单(详见附件一),注明请假时间、事由,按审批权限逐级签署意见,办理批准手续。假期结束,请假人须持休假单向准假人销假,准假人在休假单上注明销假时间(未经事先批准超假视为旷工),并报党政办备案。所有休假单位与个人均须作好工作安排,不得影响工作正常开展。
休假的审批权限:1天以内由本单位负责人批准;2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含3天)以上由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党政班子成员等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必须报请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条 事假
1、干部、职工经批准年事假20天内工资、奖金照发。
2、因工作需要取消双休日未超过春节长假时间(不含国务院规定的3天)的视同正常上班。
3、干部、职工周末值班视同上班,值班时间可抵扣事假天数。
4、非公参加学习、培训 、进修、考试等请假一律计为事假。
5、干部、职工因打架斗殴负伤休息按事假处理。
第十一条 病假
1、干部、职工因病不能上班,应凭医生诊断书、医嘱,按照审批权限要求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2、干部、职工病休超过3个月要求上班的,须持医院有效诊断书办理销假手续后才可上班。若上班期间旧病复发需病休,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病假期间工资、奖金待遇详见下表:
第十二条 生育假
1、女干部、职工生育假及男方照顾假详见下表:
晚婚晚育,并领独生子女证
135-180
男方照顾假一周
正常婚龄生育
90
含怀孕七个月以上早产
难产增假
15
多胞生育每多产一婴增假
15
产前假
15
怀孕七个月
流产产假
15-30
怀孕不满四个月
流产产假
42
怀孕满四个月以上
晚婚晚育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女24周岁以上生育。
2、生育假、照顾假期间一切待遇按出勤对待。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生育假期间的休假按病假处理;因其它事务性原因不能工作的,按事假处理。
第十三条 女干部、职工给不满周岁的孩子哺乳,每天上、下午各给假一次,每次不超过1小时(包括路途),哺乳时间不能累计后串作它有用。
第十四条 婚丧假
1、干部、职工本人正常结婚的,享受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享受婚假15天。
2、干部、职工直系亲属(含配偶父母)丧亡,给丧假3天。
3、异地办理婚丧喜事的,视情况给路程假(路程假计为事假)。婚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第十五条 探亲假
干部职工探亲假详见下表:
干部、职工境内探亲假规定
项目
探 配 偶30
探 父 母20
未 婚45
已 婚20
1、工作满一年,不与配偶、父母(不包括公婆、岳父母)同住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正式干部、职工享受探亲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干部、职工离婚或配偶去世,未组成新家庭、又不与父母同住一地的,可从离婚或丧偶的下一年起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亲假的待遇。
3、探亲假期(含路程时间)内工资、奖金照发。
4、探望配偶可同时探望父母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干部职工由于其它原因与配偶、父母团聚时间达到探亲假期限的,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第十六条 带薪年休假
1、干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以上月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其它特殊原因(含非公学习、进修、培训、考试等)经党委、政府同意当年未上班时间达年休假时间的;
(6)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出现以上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3、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假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4、其它年休假事宜视具体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工伤
1、干部、职工因公(工)负伤需休息的,经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并经镇党委、政府领导批准后可享受工伤待遇。
2、工作病愈上班后原部位复发,经医院诊断后,仍可按工伤处理。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八条 干部、职工应强化纪律观念,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凡请假均须按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报党政办备案后方可休假,不得事后用打电话、留条子、托他人代言或先休息后请假等方式请假。如有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须在两小时内用电话按审批权限口头请假并及时补办假条等手续。各种休假单均须及时上交党政办备案、汇总,无正规休假单或免签许可擅自离岗、未出勤的均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干部职工请事假年累计超过20天的按日扣发基本工资,每年事假累计达1个月的(扣除20天正常事假,下同)扣年终奖金的25%,达2个月的扣50%,达3个月的扣75%,达4个月以上的扣100%。每年请事假超过一个月的,不能评优秀;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当年考核,不计算连续工龄。
第二十条 干部职工夜间、双休日、节假日值班无故不到位,或因酗酒等擅离岗位、玩忽职守的(含驻村)参照旷工处理,除扣发值班补贴外,每次计旷工2天。因特殊情况不能值班、驻村的,须向值班领导请假,并自己找人代替值班(安排好工作)。
第二十一条 干部、职工无故不参加镇党委、政府组织的会议及其它活动的,参照旷工处理,每次计为旷工0.5天,上班、学习、参加活动迟到、早退累计2次计为事假1天。
第二十二条 凡有处置突发事件需要,干部、职工必须根据要求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位的,须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未经同意回避的,每次按旷工3天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镇效能办查岗无正当理由不在岗,或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炒股、干私活、无故串岗的视同旷工,每发现一次按旷工0.5天处理。
第二十四条 干部、职工凡有旷工的,年度考核均不能评为优秀。旷工期间按天扣发本人当天工资,当月内旷工7天以上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一年内旷工累计7天(含7天,下同)、14天、21天、29天以内的给予通报批评、效能告诫(限期整改)、停职待岗、调整岗位效能处理,并分别扣发25%、50%、75%、100%的年终奖金。
第二十五条 干部、职工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除名处理。
第二十六条 站办所负责人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本单位考勤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如实统计本单位工作人员上月出勤、请假、公休、下乡与出差 等免签情况(详见附件二),上交党政办。凡有上交的考勤情况与督查结果不符等站办所负责人管理不到位、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监督不力,影响工作绩效的,视情况按相应级别追究效能责任。效能责任处理共分四级: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效能告诫,行政记过。
第二十七条 党政办、效能办每月5日前对各单位上交的考勤情况对照督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在政务公开栏予以公示。考勤情况纳入年终工作人员评先评优、晋级晋升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党政办、效能办、财务室等相关考勤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勤管理,凡有循私舞、弄虚作假,或工作不力影响工作绩效的,视情况参照站办所负责人效能责任处理办法追究效能责任。
乡镇干部职工考勤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职工管理 ,树立良好形象,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乡科级领导干部和乡党委管理的乡村干部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请假报告范围
第三条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干部职工除节假日外,还享有婚假、产假、丧假、事假、病假等假期,干部职工享受假期需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 乡党委政府召开会议、开展活动等需要本人参加,因其它原因不能参加的,需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条 出国、出境、上级调训、外出考察等,需办理请假手续。
第六条 干部外出(县内)2天以上或县外的(节假日除外,含2天)的,需办理书面请假手续。1天以下可口头请假。
第三章 外出请假程序
第七条 乡党委书记外出按程序报上级党委审批;乡长外出请假需由乡党委书记同意后,报书记、审批;人大主席外出请假需由乡党委书记同意后,报县人大会主任和书记审批;其他副科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需由乡党委书记同意后,报专职副书记、政府常务副审批。
第八条 法庭、派出所、司法所、国土所等单位领导外出请假需由乡党委书记同意后,报其上一级主管部门领导审批。
第九条 干部职工办理各种请假手续,都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送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能请假(请假1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按规定送主要领导签字),假期结束后两天之内须到乡组织办办理销假手续,经审批的申请送组织办备案。
第十条 干部职工请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内的,由书记审批;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的,由书记和乡长会商后共同审批;请假7天以上的,由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上级有关部门行文通知参加会议的由书记或乡长签署意见后,按要求参会,如果电话通知本人的应向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告后按要求参会,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干部职工请病假(因病在家休息)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证明书,因病住院的,出院后须提供出院证明并送乡组织办存查。
第十二条 干部职工请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村、村(居)委会主任请假1天的,由联系村领导审批;村请假2天以上的,由联系村领导审核后,报乡党委书记审批;村(居)委会主任请假2天以上的,由联系村领导审核后,报乡政府乡长审批。
村(居)委会副职(含副主任、主任助理、人口主任、计生协会副会长等)请假2天以内的,由联系村领导审批,请假2天以上的,由联系村领导审核后,报乡党委专职副书记审批。
第十四条 干部职工上下班实行指纹考勤 (每天四次),每天上班签到后应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工作,若要下村工作的需向办公室说明。节假日期间实行值班和领导带班,值班地点必须在党政办公室,在上班或值班期间,乡党政主要领导或纪委将定期或不定期查岗,抽查不在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上班前30分钟未签到视为迟到,迟到30至60分钟视为旷工半天,迟到6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一天。在规定时间30分钟以内提前签退视为早退,30至60分钟之内提前签退视为旷工半天, 60分钟以上提前签退视为旷工一天。无故不参加开会或集中学习一次,按旷工一天处理,对工作造成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上、下班时间按办、政府办通知的时间执行。
第十七条 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在职工大会上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全年考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年终评先选优资格,并停发年终一次性奖金。
(一)全年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0次(含30次)的;
(二)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的;
(三)全年旷工累计超过10天(含10天)的。
第十九条 一年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5次,连续旷工5天或者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正式干部职工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聘用干部一律解聘。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已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上班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国家公务员法》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予以辞退 。
第二十条 不准无故迟到,早退和擅自脱离岗位。迟到、早退一次,扣罚工资50元;旷工一天扣罚工资100元。
第二十一条 干部职工要严格执行贵州省作风行为规范“四要十不准”。
第二十二条 干部职工手机保持24小时畅通,以便工作联系。关机或通话后不接的,出现一次扣罚工资50元,出现两次及以上的,取消当月通讯费,若对工作造成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外出请假纪律。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外出时改变外出路线或超假不归的,按旷工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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