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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务站考勤制度
为了更好地履行社区服务站各项职能,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风,特制定考勤规定。
1、社区服务站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 17:00。严格执行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并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脱岗。
2、社区服务站可实行弹性工时制。在确保满足群众服务需求和保证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40小时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对灵活的上下班时间和各班次的工作人数,安排好工休时间和节假日及特殊重大任务期间工作值班。
3、社区服务站人员不得无故矿工,如果出现矿工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理。
4、请假人员要出具相关材料证明,并填写请假申请单,社区服务站站长签字后生效。应事先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
5、社区服务站要建立健全考勤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考勤情况,如实记录。不得弄虚作假,其他社区干部有权对本社区考勤进行监督
6、社区服务站要建立考勤记录、加班情况公示制度。每月5日前进行公示,通报情况,征求意见。每月10日前将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考勤表及月考核结果报至社区办。
社区服务站考勤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大塘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含出租屋、文化站工作人员及内勤人员)的工作纪律,严格请假制度,根据国家、省、市对休假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区中心工作人员上班时间按照市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工作人员须准时上下班;请假逾时而无法及时赶回者,应及时打电话向直属主管报告续假;公务外出须提前向直属主管报告;
第三条 休假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产假、看护假、节育假、年休假、丧假。各类休假的天数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 社区中心工作人员的请假休假需社区中心主任审批,同时报社区中心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社区中心工作人员因病请假时,需要医院证明; 请事假的应在正常休假时间用完, 方可请事假。病假或事假3 天以上应报街党工委。
第六条 年休假由社区中心发年休假凭证,必须在每年上半年处理完毕。
休假年限规定: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实际工龄计算:工作满 1 年未满10 年者,每年可休假 5 天;工作满 10 年未满 20 年者,每年可休假 10 天;工作满 20 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 15 天。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确因工作休假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转下年度的 4 月 30 日前 使用完毕。
第七条 凡有以下情况者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但休产假和节育假除外
(一)累计工作满1 年不满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 个月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 年不满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 个月以上的;
(三) 累计工作满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 个月以上的。
第八条 社区中心工作人员的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 5 天以内的丧假。配偶的父母死亡,经主管领导批准,可给予 5 天以内的丧假。需去外地料理直系亲属丧事的,经 社区中心主任批准,可视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但原则上不超过2 天。
第九条 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其他假则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享受各类休假期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一律按事假处理。
第十一条 加班。由于工作需要,加班按实际时间计算,3-4 小时计半天,5 小时以上计一天;各部门负责人应将具体的加班时间、地点和工作内容进行登记,报社区中心主任批示后办理补休凭证。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请假制度,做好考勤登记,社区中心办公室对社区中心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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