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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工考勤细则

时间:2022-04-13 17:28:55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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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工考勤细则

第一条 入井人员考勤 及定位管理,确保精确掌握井下动态人数、随时了解井下人员位置,给领导决策和职能部门管理提供准确可靠的入井人员信息,特做如下规定。

煤矿职工考勤细则

第二条 基本要求

1、 所有出、入井人员均须按规定随身携带定位考勤卡。

2、 执行“限员挂牌”制度,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

第三条 考核 原则

1、 所有与入井有关的考核均以人员定位系统记录为基础。

2、 各基层单位统计的职工入井考勤记录只作为参考资料。

3、 关于各级领导干部的入井考核,调度室、安全科根据各自职权和业务要求,对人员定位系统的考勤记录有否决权。

第四条 人员定位考勤系统的管理

1、 定位考勤卡的办理和信息变更

(1) 凡属矿在册的井下职工及有下井任务的机关科室人员均应到考勤室办理属于自己持有的定位考勤卡。

(2) 煤业公司以上领导来矿下井检查指导工作,由后勤管理科干部浴室职工负责发放、收回、登记定位考勤卡,同时将发放卡号和人员名单及时报井口考勤室一份进行核实。

(3) 外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临时入井的,由接待室派专人提前统一到考勤室办理临时定位考勤卡,使用后及时统一交会。

(4) 职工调动、职务变更或者内部工种调整,均应持相关证明到考勤室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2、 定位考勤卡的携带

(1) 下井人员只能携带属于自己持有的、专用的定位考勤卡,必须做到一人一卡。

(2) 严禁代替他人持卡下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持卡工作,禁止出现一人两卡或多卡现象。

(3) 禁止不随身携带定位考勤卡入井。

3、 定位考勤卡的保护

(1) 每一名持卡人员均应爱护所持的定位考勤卡,严禁敲打、挤压、浸泡、私自拆卸或者借给他人。

(2) 定位考勤卡损坏后应及时到考勤室修理或更换,丢失后应及时到考勤室挂失。

(3) 定位考勤卡第一次由矿统一免费发放,使用寿命满后由矿统一更换,其他情况均由持卡人照价赔偿(目前定价100元/卡)。

(4) 定位考勤卡使用者应通过井口显示屏或者查询机了解自己的卡能否正常使用,也可向考勤员咨询,避免因卡坏造成个人考勤工数丢失和矿井井下人数统计失真。

(5) 外单位临时入境人员使用卡后不能及时收回的,从接待科室负责人或承办人工资中照价扣除。

(6) 职工调出矿后应及时将自己的定位考勤卡交回考勤室,否则不予办理调出手续。

(7) 各单位应将旷工1个月的人员定位考勤卡收回暂时保存、月底统一送交考勤室;对于不能收回的,应及时将旷工人员名单报回人力 资源科,由人力 资源科在工资中按照定位考勤卡的价格扣除其工资,避免因人员流失造成定位考勤卡的丢失。因单位不及时报送造成的损失,从单位负责人和承办人工资中扣除。

(8) 人力资源科建立定位考勤卡领用和发放台帐,后勤管理科干部浴室建立煤业公司以上单位领导来矿下井检查指导工作时定位考勤卡的发放和收回台帐。

4、 定位考勤系统使用和维护

(1) 定位考勤系统的使用单位是人力资源科考勤室,使用单位应爱护系统,观察系统的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调度室信息中心。

(2) 定位考勤系统的维护单位是监控室,维护单位应建立定期检查保养制度,并根据井下施工单位工作地点的变动及时调整监测探头,确保系统监测到位、运行正常。

第五条 考勤秩序要求

(1) 各单位要由队干或带班长带队,在井口登记本单位入井总人数,由考勤员核实后方可入井。

(2) 考勤员应将定位系统统计的人数同各单位申报的入井人数进行核对,查出不一致时,由当班考勤员跟踪落实、追究处理。

(3) 各单位要合理生产组织,严格按规定时间、规定人数组织职工上下班,杜绝迟入井、早出井等不遵守劳动纪律现象,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

第六条 入井检身管理

1、 每个人在入井前一定睡足、吃饱、休息好。禁止精神不饱满、神志不清醒、体力不充沛者入井。

2、 入境前要穿好工作服、胶靴、脖子上围条毛巾,工作服和靴袜要穿着利索,袖口扎好。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

3、 每一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带矿灯和自救器、持安全资格证,方可入井。

4、 入井前绝对不许喝酒。禁止5、 严禁携带引火物品或易燃易爆物品入井,如香烟、火柴、打火机、电子表、手机等。

6、 严禁带超长或超重物品入井。

7、 对于超核定入井人数的单位,检身员有权阻止超额人员入井。

第七条 违反考勤、检身管理规定的处罚

1、 让他人携带自己定位考勤卡下井及代替他人携带定位考勤卡下井的,每人次处罚100元、扣除当班工、公开通报批评、停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 。

2、 违反禁止入井规定条款者,当场禁止入井,并每人次处罚100元、公开通报批评、停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没查出偷偷下井者,若造成事故,按事故分析结果追究处理。

3、 违反一般性规定的,每人次处罚50元,连续两次以上停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

第八条 相关事宜

1、 因工作需要,临时在地面工作的人员,由本单位出具人员名单,经队长(书记)和调度室签字,穿上工作服到考勤室报到后,方可记地面工(不见本人不予记工)。

2、 各单位要在职工中认真宣传贯彻严格执行入境考勤纪律的重要意义,将科室的被动管理变为职工的自觉行动,进一步提高我矿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第九条 对于外单位人员需要在我矿下井的严格执行矿制定的《外来人员入井管理的相关规定》。

职工考勤管理办法2015-08-09 19:54 | #2楼

 

为加强管理,严格考勤制度,结合界沟煤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勤办法,望全矿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全矿各单位,凡是在行政办公楼办公的单位,实行指纹考勤机考勤,并结合井下帽卡考勤的制度,其他所有不在行政办公楼办公的单位,实行自主考勤和井下帽卡相结合的制度。 

二、在行政办公楼办公的各单位包括: 

1、大班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为: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考勤有效时间为: 

上午:6:30――13:00    下午:13:30――18:30 

2、小班跟班指纹考勤有效时间为: 夜班:22:00至次日上午10:00止 早班:上午6:00至下午18:00止 中班:下午14:00至次日凌晨2:00止 

3、大班考勤以指纹机考勤为主,小班考勤以指纹机结合井下帽卡考勤,凡小班下井人员,井下帽卡小于8小时的不计小班下井数,小于3小时的不计下井数。当日无指纹考勤的按旷工处理。指纹考勤不完整的每少一次罚款50 元,当月指纹考勤三次以上不完整的无绩效工资。 

4、因公外出(含车队)的考勤。 

1)、因公外出人员,要填写因公外出单,要写清外出事由、地点、时间,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分管领导审批报劳财科审核后给予考勤,并备案待查。 

2)、车队司机出差,由办公室开据派车单,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分管领导审批,报劳财科审核后给予考勤、备案。 

3)、各因公外出人员,必须事前办理正常手续,无特殊情况不得事后补办。 

5、凡是在行政办公楼办公的各单位,为防止指纹机出现故障以及确保全矿日报表的正常统计,从2015年3月1日起,各单位要自行备份月考勤簿,由劳财科考勤办人员每天上午8:30之前到各单位收取出勤统计,发现涂改、弄虚作假的,除按旷工处理外,罚当事人100元,单位主要领导100元。每天上午12:00前考勤办人员把各单位点名簿送回各单位。 

三、其他不在行政办公楼办公的各单位,由本单位自主考勤,不得有乱涂乱改原始点名簿的现象,更不允许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1、各单位值班人员要认真点名考勤,并组织开好班前班后会,各单位办事员每天上午9:00之前把单位考勤簿送至劳财科考勤办,上午12:00之前取回各单位。由劳财科

考勤办负责统计全矿的出勤,并作出日报表,送往调度和各矿领导存阅。 

2、各单位井下人员的点名考勤要与井下帽卡刷卡相一致,否则按点名不下井处理,除职工不计班数,按旷工论处外,发现一个罚当事人200元,值班人员100元,单位主要领导50元。 

3、地面各单位,由办公室组织考勤办、考核办、工会等单位进行抽查,发现实际出勤与点名簿不符者,除当事人按旷工处理外,发现一个罚当事人100元,值班人员和单位主要领导各50元。 

4、各单位每天上午不及时送取点名簿的罚办事员50元/次,有涂改点名簿的罚办事员、值班人员100元/次,单位主要领导50元/次。 

四、全矿各单位都要坚持请销假制度,全矿员工一律事前办理各类请假手续,凡事后补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无特殊情况,超假期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1、矿长向总经理请假,否则不得离矿。 

2、正科级以上的其他矿领导(含正科)离矿要向矿长请假,假条留在矿长处,月底统一交劳财科办理。 

3、大队长以上副科级以下的领导,请假在15天以下者,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分管领导批准,假条留在分管领导处,

月底统一交劳财科办理。假期超过15天的必须经矿长同意后,劳财科方可办理(技术干部双向领导)。 

4、副队长、班长请假15天内的由单位主要领导签批,劳财科办理,超过15天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劳财科方可办理。 

5、职工请假一个月以内的由单位主要领导签批,劳财科办理,职工请假超过一个月的由分管领导同意后,劳财科方可办理。 

6、提前返回矿销假上班的,应找相应的分管领导签批,到劳财科办理销假手续。 

五、全矿凡是入井人员必须刷井下帽卡,无帽卡刷卡记录的一律不计下井数,各入井人员必须完成本岗位规定的下井数,否则按相应的规定处罚。 

1、对故意损坏、拆卸帽卡者罚款500元,转借、捎带刷帽卡者,当事人和弄虚作假者各罚2000元,当月无绩效工资,并全部曝光亮相。年度内发现两次及以上此类行为者,矿将给予除名。 

2、机电、运输、通风、修护、掘进工区及综采一区,大班职工下井时间低于4小时的不计下井数,小班职工下井时间低于8小时不计下井数。(管技人员除外)。 

3、全矿各级干部及技术人员跟班、带班低于8小时的不计小班下井数,当班按空班论处。低于3小时的不计下井数。 

4、无特殊情况一班下两次井者,除不计入井数外,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三分之一,月底内出现三次及以上一班下两次井的,当月无绩效工资,连续出现三个月一班下两次井超过三次的,矿给予除名。 

5、各级管理人员入井数每少下一个扣绩效工资5%,每少跟一个小班扣绩效工资10%。 

六、以上各类规定从  年  月  日起执行,解释权属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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