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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公司考勤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13 16:21:17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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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公司考勤管理办法

1.0目的

绿化公司考勤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考勤纪律,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2.0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考勤以及请休假管理。

3.0职责划分

3.1 部门考勤员负责本部门的日常考勤记录及呈报;行政人事组负责公司的考勤管理工作。

3.2 各部门经理负责监督本部门考勤的执行;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公司的考勤管理工作监督。

3.3 各部门经理、行政人事组经理、总经理等根据权限负责对请休假申请的审批。

4.0内容

4.1考勤制度

4.1.1工作时间

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部分部门、班组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以部门具体规定工时制度或通知为准。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员工应全力配合。

冬季作息时间(10月01日至4月30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8:00;

夏季作息时间(5月01日至9月30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30。

4.1.2考勤期间

4.1.2.1每月考勤期间为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每月工资及福利补助核算、考核等均以此时间为准。(注:若新员工在15日以后入职,则当月考勤期工资在下月一并计算发放。)

4.1.2.2每月21日前,实施签到形式记录考勤的各部门考勤员应将本部门考勤统计表经部门领导签字后,交行政人事组汇总存档。

4.1.3考勤及管理形式

4.1.3.1公司考勤形式为上、下班打卡制度(保洁、绿化、维修、车管等部分人员实行签到和签退制度)。员工每天应按时打卡上下班,实行书面的签到和签退制度的部门应参照相关规定执行,并保持记录以备抽查。

公司常务副总以上职位人员不打卡。

4.1.3.2严禁代打卡(包括代签到或签退)。如发现替代行为,对双方当事人均按旷工一日处理;员工合同期间出现三次代打卡行为者无补偿解除劳动合同。

4.1.3.3未打考勤者处理办法:

因公务未打卡者,应及时填写出差单由部门负责人或公司领导签字确认,行政人事组根据经签字确认的出差单作公差处理。

因考勤机出现故障或指纹无法识别而未刷卡者,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由人事组确认后作签卡处理。

因旷工等而未打卡者,按旷工处理。

4.1.3.4员工在工作时间内若有公事须外出,开发公司位置人员必须向部门领导请假并到保安开发岗处签注去向;物管公司位置员工在工作时间内若有公事外出,必须向部门领导请假并到物管前台接待处签注去向。严禁不请假便私自外出,或上级未批准请假,却执意纠缠或不按时到岗的,一经发现公司按照《奖惩管理制度》予以处罚。

4.1.3.5所有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人员,工作时间内应在本职岗位上工作。如因需要,在工作时间离开岗位时,应首先向本部门经理请示,在征得同意后,在部门内勤处说明去向,由部门内勤统一记录。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在上班时间因故离开工作岗位时,也应在部门内勤处说明去向,若外出办事,须向公司总经理告知同意后方可外出。

4.1.3.6为方便工作开展,所有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都必须保证通讯工具随身携带且联系畅通,若发现有人机分离或联系不通时,若无特殊原因则对当事人按照《奖惩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4.1.3.7部门经理及内勤对本部门人员的动向均具有监管责任,其中部门经理负主要责任,内勤负连带责任;各部应严格管理本部门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放松对部门员工的管理。若经抽查发现有放松管理的情况时,将对部门经理或内勤按照《奖惩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4.1.4请、休假审批权限

4.1.4.1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请、休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总经理批准;一天以上由董事长批准。

4.1.4.2部门经理级员工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分管副总批准;三天(含三天)以内,需经总经理批准;三天以上由董事长批准。

4.1.4.3一般员工请假,请假一天以内,由部门经理批准;三天(含三天)以内,由总经理批准;三天以上由董事长批准。

4.1.5请、休假程序

4.1.5.1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请、休假应填写《请假单》(附件一)直接报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并在行政人事组备案。

4.1.5.2部门经理请假、休假:时间在一天以内的须先填写《请假单》,报经公司分管副总批准后,交行政人事组备案;时间在三天以内的须先填写《请假单》,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交行政人事组,交行政人事组备案;时间在三天以上的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并交行政人事组备案。

4.1.5.3一般员工请假、休假:时间在一天以内的须先填写《请假单》,经部门经理批准后,交行政人事组备案;时间在三天以内的须先填写《请假单》,经部门经理、总经理同意后交行政人事组,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时间在三天以上的须报经部门经理、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并交行政人事组备案。

4.2 缺勤管理

4.2.1迟到、早退

4.2.1.1员工无故上班时间在规定上班作息时间之后打卡者的视为迟到,下班时间在规定下班作息时间之前打卡者的视为早退。

4.2.1.2员工迟到、早退每次扣款10元,每月累计超过三次按旷工一天计。

4.2.2病假

4.2.2.1员工因生病或非因公治疗而未能正常出勤(含急诊就医及休假),记作病假。

4.2.2.2请假时间日超过四小时的按一天计算,不足四小时的,以0.5天计算。连续二天(不含)以上的病假,需出具医院开具的病假单或相关证明请假。

4.2.2.3员工每月累计因病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的,请假期间工资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请假一天以上的,请假期间日工资按正常工资标准的80%支付。

4.2.3事假

4.2.3.1员工因私事不能出勤请假,记作事假。原则上员工每人每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二十二天。

4.2.3.2请假时间日超过四小时的按一天计算;不足四小时的,以0.5天计算。

4.2.3.3员工请事假当日扣除日工资及相关补助(日工资标准=月薪资÷30)。

4.2.4旷工

4.2.4.1旷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迟到或早退超过三十分钟(含三十分钟)且无故未请假、未到岗工作的;擅离岗位超过三十分钟(含三十分钟)的;未请假便擅自休假的;请假未获批准仍擅自休假的;请假期满后,逾期未归且未续假的。

4.2.4.2旷工处理:旷工1日扣除2日工资及相关补助(日工资标准=月薪资÷30)。月旷工累计3天(含3天)以上,季度旷工累计5天(含5天)以上,年旷工累计10(含10天)天,公司将予以无补偿解除劳动合同,并最高处于扣罚员工月工资总额的20%处罚。

4.3 假期管理

4.3.1婚假

员工结婚所享有的假期,记作婚假。员工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享有5天法定婚假(再婚的也可享受法定婚假,但不再享受晚婚假);符合晚婚者享有十天晚婚假。婚假期间工资等正常发放。

注明:晚婚的定义: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关于5天婚假,是《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7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24号)规定的。关于晚婚假,为10个工作日,是《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修订)第二十八条中规定的,不包含周末休息日和法定假日。

4.3.2丧假

员工因其直系亲属去世所享有的假期,记作丧假;员工享有5天丧假(不含路程中所需时间),请假期间工资等正常发放。

注明:直系亲属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两部分血亲。己身所从出的血亲,即是生育己身的各代血亲,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即是己身生育的后代,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直系血亲除自然直系血亲外,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都是直系血亲。直系姻亲:包括配偶、配偶的直系血亲。

4.3.3 产假

根据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已婚员工享有的假期;女职工分娩可享受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45天,属难产情况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增加晚育奖励假30天。

男性员工给予护理假三个工作日;晚育者,增加护理假七个工作日。请假期间工资等正常发放。

4.3.4工伤假

员工因工致伤、致残,并经指定医院证明需要休养的,记作工伤假;工伤假处理办法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4.3.5探亲假

4.3.6带薪年休假

4.3.7.1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员工工新进公司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4.3.7.2休假的员工应提前写出书面申请,经部门经理、分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交行政人事组备案,方可休假。

4.3.7.3年休假期间发全额工资;因公司业务需要未能休假的,可以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一是员工可以申请将年休假延期至次年;二是公司向员工支付一定的额外经济补偿,其金额等于年应休未休假天数×日工资×300%。

4.3.8法定假

指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依照国家及重庆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3.9补休假

指员工加班给予的调休假。对于加班,员工可申请补休假,经部门经理同意并报行人组备案。补休假须在1年内休完,逾期不予享受。

4.4 加班管理

4.4.1加班申请程序:

4.4.1.1员工个人申请加班的,需填写《加班申请表》,并提前向部门经理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加班;公司安排加班的,员工亦应于日后填写《加班申请表》,报总经理签字认可。

4.2.1.2凡未打卡或未交《加班申请表》的视为个人行为,不做加班处理。

4.4.2加班工时计算:每次加班时间应至少在1小时(含)以上,加班工时自下班时间开始后计算,1小时以内的不计为加班。

4.4.3加班工资核算:

4.4.3.1一般工作日加班的,支付日工资基数的150%的劳动报酬;休息日加班的,支付日工资基数的200%的劳动报酬;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支付日工资基数的300%的劳动报酬。

4.4.3.2加班工资的日工资基数=基本工资/20.83(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66.64(小时),该基数将根据国家新的节假日制度进行计算。

4.4.4加班与调休

公司不鼓励员工加班,员工应在上班时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公司对非法定假日的加班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企业情况可以选择安排调休假或支付加班工资。

4.5 附则

4.5.1本办法由行政人事组负责制定,修订时亦同;本办法每年度审核修订一次。

4.5.2本办法与国家或重庆市等有关规定相悖时,以国家或重庆市等有关规定为准。

4.5.3本办法由公司行政人事组负责解释。

4.5.4本办法经公司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试行。

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2015-08-08 20:41 | #2楼

1.总则

1.1考勤是本公司管理工作的基础,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主要依据。

1.2公司的考勤管理由人事部负责,各部的考勤管理应指派专人负责,并报人事部备案。

1.3各部、处(班组)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考勤员,逐日认真记录考勤。

2.考勤员职责

2.1按规定及时、认真、准确地记录考勤情况;

2.2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存在的问题;

2.3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

2.4及时汇总考勤结果,并做出报告;

3.考勤记载符号

出勤:∨事假:×

病假:○旷工:◎

婚假:+丧假:±

产假、探亲假:□

工伤假、夜班、计划生育假、看病、倒休:△。

4.各部门应在28日前将当月考勤汇总报财务部门核算工资奖金,季初5日前将该季度考勤汇总报公司人事部。

5.事假

5.1员工遇事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该事先请假。如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报、电话、书信、口信等方式请假。如果假期不够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5.2一般员工请假4日内,由其直接主管审批,5日以上由部门主管审批,一般主管请假,由部门主管或总经理审批;部门主管请假,由公司总经理审批。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5.3员工每季度累计事假不足4日者照发工资,同时带薪事假日数可累计使用,但不得提前或跨年度使用。带薪事假的日数假定:2月底前到公司工作者为11日,3月至5月底到公司工作者为8日;6月至9月底到公司工作者为5日;9月至11月底到公司工作者为2日;12月到公司工作者不享受带薪事假,全年事假日数不足应享受带薪事假日数者,不足的日数按加班处理。

6.病假

6.1因病或因公受伤,凭合同医院病休证明,准病假。非合同医院的病休证明经主管领导批准,也可给予病假。

6.2年累计病假超过半年,其工龄满9年的员工按75%计发工资;工龄满4年(合4年)的员工按70%计发工资;工龄不满4年的员工按65%计发工资。

6.3到医院看病,给假半日,记“看病”考勤,不影响工资,超过半日记事假考勤。

7.工伤

7.1因公负伤、因工致残,持医院诊断证明并经人事部确认,可按工伤假记考勤,工伤假期间工资照发。7.2因公负伤的职员,伤愈复发,经鉴定后,以工伤处理。

8.婚假

员工结婚持结婚证书,享受婚假4日。男女双方都到晚婚年龄(男26周岁、女24周岁)者增加另婚假6日;因对方在外地工作而需到外地结婚的酌情增加路程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9.丧假

员工配偶、子女、父母或养父母死亡,给丧假4日;祖父、外祖父、祖母、外祖母、公婆、岳父母死亡,给丧假3日;如在外地酌情计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10.产假、计划生育假

10.1产假一般为57日,5个月内的早产产假为30日,双胞胎产假为70日,产假应产前产后连续计算,假期工资照发。

10.2符合晚育年龄(女24周岁)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为70日。女员工生育无人照顾者,经女方单位出具证明,可酌情给男方15日以内的假期,按计划生育假记录考勤。

10.3女员工计划外生育,其休息时间以事假论处。

10.4各种节育、绝育手术按医务部门的休假证明准假。

10.5配偶在本地工作,行绝育手术后需护理,可持绝育手术证明享受3日的计划生育假。

10.6员工如果1年内做两次人工流产,其中一次按事假记。

11.探亲假

11.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如下:

11.1.1工作期满1年的正式员工,如果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其父母或配偶团聚且同父母或配偶异地分居者,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11.1.2员工丧偶已满1年且未重新结婚者,如有未成年(18周岁以下)的子女寄养在外省市,也可享受探亲假的待遇;

11.1.3自幼由养父、养母或抚养人抚养长大,现仍与其保持经济关系的员工,经养父母、抚养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开具证明,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11.1.4领取结婚证书的员工,可在当年再享受最后一次探亲假的待遇;

11.1.5已婚职员父母均在外地居住者,每3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待遇。

11.2具有以下情况的员工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11.2.1各种学校毕业生,在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试用期满,方可享受探亲待遇。

11.2.2员工在培训期内不享受探亲待遇,培训期满后,方可享受探亲待遇。

11.2.3丧偶、离婚的职工,当年不能享受每年一次探亲假的待遇。

11.2.4家居远郊区县,已按规定给予了交通补助费的员工,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11.2.5员工与其父或母任何一方可利用公休日团聚连续满1个月,未婚员工当年与父母团聚连续满20日者,不享受探亲待遇。

11.3员工探亲假期

11.3.1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1个月。

11.3.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日。

11.3.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者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日。起始时间是结婚第二年;

11.3.4探亲假期是员工与亲人团聚的实际时间,员工探亲时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日。

11.3.5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

11.3.6探亲假原则一次性使用。如有特殊情况,员工经批准也可分两次使用探亲假,但只给一次路程假,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11.4探亲假管理

11.4.1员工探亲,须事前填写探亲申请表,经部门领导批准并报人事部审核,财务部凭人事部批准的探亲申请予以报销往返路费;

11.4.2各部门应根据工作的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员工探亲,员工本人应服从组织的安排。

12.加班倒休

12.1充分利用正常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应经公司领导批准。

12.2主管人员平时加班3小时以上按实际加班时间存休,不足3小时的加班加点,不累计加班存休。

12.3员工平时加班按实际加班时间给予同等时间存休,确实不能倒休时按本人日平均工资的150%计发加班工资。

12.4公司员工在法定节日加班(元旦、五一、十一、春节)按本人日工资的200%计发加班工资。

12.5员工有特殊事务,可存休或倒休。但存休不能跨年度使用,同时各部门应加强存休的记录管理。

13.旷工

13.1凡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处:

13.1.1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

13.1.2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岗;

13.1.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13.1.4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无法上岗;

13.1.5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缺勤。

13.2旷工扣发相应工资。

14.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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