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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考勤规定
一、目的
第一条:考勤是考核员工出勤、工时利用、劳动纪律以及支付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为规范考勤管理,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第二条:适用公司全体员工。公司聘用的临时工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依照约定或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勤
第三条:出勤时间
1、公司实行8小时工作制,具体作息时间随季节变化作相应的调整。
具体时间为:08:00—12:00 13:00—17:00 (每年10月—次年4月)
08:00—12:00 14:00—18:00 (每年5月——9月)
2、上班时间内禁止擅离岗位、睡觉、聊天、玩游戏等行为。
3、公司通过奖惩、考核等制度鼓励员工出全勤。
第四条:出勤记录
1、公司实行上下班考勤表记录考勤制度。公司暂定由综合办公室每日记录全体员工出勤;
2、有效记录时间:
秋冬季上午: 8:00以前 夏季为上午: 8:00
下午:17:00以后 下午:18:00以后
3、因公外出人员无法按时记录考勤时,应当在外出前到综合办公室备案登记。
4、综合办公室负责考勤的日常监督与管理,门卫负责员工出入的记录;综合办公室负责月终的考勤汇总及审核。
5、考勤表是记录、统计、核实员工出勤的依据,禁止涂改、毁损。
四、休假
第五条:公司根据运行实际情况安排轮留休假,法定节假日按规定休息。另依据河北省调整工作时间的规定及根据公司运作实际适当安排集体带薪休假。
法定节假日如下:(节假日休息期间遇星期日顺延)
1、元月1日(元旦)
2、正月初一、二、三(春节)
3、5月1、2、3日(劳动节)
4、10月1、2、3日(国庆节)
五、请假
第七条:员工请假分为五种:事假、病假、婚假、丧假、工伤假。
1、事假:员工因私事需尽快办理的,可以请“事假”。事假期间除按日工资标准100%计算扣除外,每请事假一天按考勤工资35%计算扣除,不足一日按15%计算扣除;除总经理特批外,当月事假原则上不能超过3天,超过3天以上按日工资标准200%计算扣除;月事假累计超过5天,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将给予劝退处理。
2、病假:员工因病就医,可请“病假”。请病假者需提供本地县级以上特约或公立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休息建议,否则按事假处理。病假期间按日工资标准的100%计算扣除;每请病假一天按考勤工资15%计算扣除,不足一日按10%扣除。连续5天以上者扣除当月考勤工资。
3、婚假:员工持结婚证书可以请“婚假” 3天,根据路途远近可给路途假1-3天(廊坊地区以外),婚假期间(包括路途假)薪资照常发放。
4、丧假:员工因其配偶、父母、子女亡故,可以请“丧假”3天,根据路途远近可给路途假1-3天(廊坊地区以外),丧假期间(包括路途假)薪资照常发放。
5、工伤假:员工因工负伤,根据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本着方便的原则到公司指定医院就医,员工持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综合办公室确认,公司批准后可休工伤假。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特殊处理。
6、假期计算方法:事假、病假、婚假、丧假期间遇星期日合并计算。
第八条:请假程序
员工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程序如下:请假人须认真填写《请假条》经领导批准后交综合办公室登记备案方可离岗。休假完毕应及时到综合办公室销假。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到公司履行请假手续,应向直接领导电话请假,返岗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劳资人员进行考勤统计时必须坚持考勤表与《请假条》相一致的原则。
第九条:请假审批权限
1、员工需向部门经理请假;部门经理需向总经理请假。
2、公司部门经理有2天假期审批权限;超过2天的,应持部门经理签字同意的《请假条》请总经理批准。
3、续假:假期届满前,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返岗的需履行续假手续,续假程序按照请假程续执行。
六、加班
第十条
1、公司提倡员工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在上班时间内高效率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
2、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当提前由部门经理填写《加班申请单》,报总经理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加班。《加班申请单》交由综合办公室备案。劳资人员考勤统计时,必须坚持考勤表与《加班申请单》相一致的原则。
3、加班人员根据加班时间,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经总经理批准后给予加班补偿。
七、考勤奖惩
第十一条: 为鼓励员工出全勤,公司设立考勤工资及年度全勤奖;考勤工资是薪资的一部分,占薪资总额的10%;当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不超过2次,可视为全勤。年度全勤奖视员工年度出勤情况一次发放(数额另定)。
第十二条:处罚
1、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最低按一天计算);
① 未履行请(续)假手续而擅自离岗的;
②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伪造休假证明的;
③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故意不到岗的。
2、迟到、早退:未经批准超过上班时间到岗的为迟到,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提前离岗的为早退。
3、处罚标准
①迟到、早退时间10分钟以内罚款5元,依此类推。当月累积迟到、早退三次(不含三次)以上扣除全月考勤工资。
②旷工在三小时以内者计算为半天旷工,按日工资标准的200%计算扣除,并扣除当月50%考勤工资。超过三小时按旷工一天计算,按日工资标准的300%计算扣除,并扣除当月考勤工资。
③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超过5天的,给予开除处理。
④私自涂改考勤表或谎报出勤数额者处以50元/次罚款,并扣除二个月考勤工资七、附则
第十三条:综合办公室负责检查各部门员工出勤情况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切实履行考勤监督职责。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2015年12月1日起试行六个月;六个月以后根据运行状态再修订,原考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制度中涉及的考勤条款与本制度相悖,以本制度为准。
临时工管理办法
1 目的:为了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合理有序使用外来派遣劳动力,满足我司对劳动力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实际,特制定《劳务派遣工管理使用办法》。
2 适用范围:公司外来劳务派遣工(临时工)的使用及管理。
3 内容细则:
3.1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建立
3.1.1劳务派遣工本身必须与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劳务派遣机构)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方可被派遣到我司,从事生产作业活动。
3.1.2劳务派遣机构必须与我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3.2 招收、培训和录用
3.2.1劳务派遣工由劳务派遣机构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招收范围、条件和人数负责招收。
3.2.2经报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务派遣工,由劳务派遣机构集中送往公司进行复核和培训。 3.2.3通过复试并培训合格的劳务派遣工,方可在我司从事生产作业。
3.3 考勤管理
3.3.1所有外来劳务派遣工必须遵守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劳务派遣工根据生产的需要,必须服从部门的负责人安排,上下班及加班必须同正式员工一样打卡作业。
3.3.2生产部门每天将劳务派遣工的出勤状况,及时上报管理中心复核与查检,白班的上班人员名单在10:00前提交给管理中心,夜班的上班人员名单在17:30前提交给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检查是否与实际上班人员相符合,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管理中心考勤文员处。
3.3.3管理中心每天将劳务派遣工的考勤及时统计、确认、分析、审核,并作好异常记录
3.3.4 如出现迟到、早退、旷工、请假、均按本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处理。
3.4 薪资统计与核算
3.4.1根据当班班长提供的《生产日报表》,生产文员对劳务派遣工的实际出勤时间进行核对确认,如有实际出勤时间与报表不符的,需在第二天的《生产部人员出勤时间统计表》中的“备注”栏中注明前一个班的实际出勤时间。
3.4.2 当班班长对劳务派遣工当班的生产达成率进行及时核算,并以报表形式交与生产文员,生产文员根据出勤时间、生产达成率及计时工资结算出劳务派遣工的当班工资,并交生产部经理审核,再交管理中心复核上交常务副总核准。
3.5 工资待遇及福利
3.5.1 劳务派遣工的计时工资标准及相关福利以我司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为准。
3.5.2 劳务派遣工入职的第一周(7天内)为工作岗位的适应期,员工没有具体的产能规定,但必须服从公司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及时地完成生产任务;薪资计算方式为:实际出勤时间计算×计时薪资=实得薪资。
3.5.3 劳务派遣工入职的第二周为工作岗位的过渡期,员工的产能标准是按相应工作岗位标准产能的90%计算;达成率为:实际产能/(标准产能×90%)×标准产能效率达成=实得薪资;有效出勤时间为:实际出勤时间×达成率;薪资的计算方式为:有效出勤时间×计时薪资=实得薪资。
3.5.4 劳务派遣工入职两周以后的产能计算以公司各岗位的标准产能为准;达成率为:实际产能/标准产能×100%;有效出勤时间为:实际出勤时间×达成率;薪资的计算方式为:有效出勤时间×计时薪资=实得薪资。
3.6 费用结算
3.6.1 每月25号前与劳务派遣机构共同对劳务派遣工的工资相关数据进行核对确认,25号发放上月的工资。
3.6.2 工资的发放形式: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给劳务派遣机构。
3.6.3 公司有权监督派遣机构对派遣工工资的发放。
3.7 劳动纪律
《**公司管理规章制度》与《生产车间管理制度》同等适用于外来劳务派遣工,所有违反规定者同等按制度处理,与正式员工一样进行考勤管理。
3.8 其他管理规定
3.8.1劳务派遣工仅限于从事于公司内的生产活动,不得外派到其它公司进行生产活动。
3.8.2根据公司内部生产的需要,劳务派遣工的工作岗位可适当进行调整,不固定或局限于固定岗位。
3.8.3劳务派遣工在公司从事生产活动期间,必须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操作规则。劳务派遣工一旦发生工伤(亡)事故,相关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内通报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接到通知应尽快联系劳务派遣机构,由劳务派遣机构负责工伤(亡)的善后处理。同时,协助劳务派遣机构收集相关原始资料,由各劳务派遣机构负责向其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工伤(亡)的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
3.8.4劳务派遣工在我司工作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因违法或违纪构成解除劳动关系条件的,由我司向劳务派遣机构发出书面通知,并提供违法或违纪的事实依据,由劳务派遣机构按规定解除其劳动关系。因故意人为给我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还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4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5 相关表单 《生产日报表》
《生产部人员出勤时间统计表》 《标准产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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