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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 工作制度
公司标准工作时间:
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每天工作7.5小时。
每天作息时间为:8:30~12:00 13:30~17:30(7.5小时)
第二章 加班管理制度
一、 定义
加班是指员工在节假日或公司规定的休息日仍照常工作的情况(节日指法定的节假日,假日指周末;公司规定的休息日,指全公司休息、少数人上班的情况)。
公司原则上不鼓励员工加班,特殊情况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须先提出加班申请,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方能进行调休。
二、其他:
1、参加公司或部门在正常工作班次之外组织的培训、参观、非业务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均不作为加班, 培训教师及培训组织者因工作需要在非工作时间工作可以作为加班。
2、换休:因停电等原因,公司可统一安排某办公地点或某部门的员工休息日与工作日对换,换休不纳入加班范畴;也可以用员工的加班时间或可休假时间作为抵扣。
第三章 各类假期规定
一、病假
1、病休1天以上(含1天)的应提供医院有效证明并提出申请,病假半天(含半天)的可不用提供。
2、病假期间发放20%的基本工资, 不计入有效工作时间。
3、病假的最小单位为0.5个工作日。
4、全年病假累积超过20天的,当年不再享受公司带薪休假待遇。
二、事假
1、员工有事必须事先请假,并提出申请,最小单位为半天。由相关主管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才能离岗。
2、事假期间不发工资,不计入有效工作时间。
3、 享有带薪休假权的员工,其事假可先冲减带薪休假,冲减完带薪休假后超出的事假再按扣款方式操作。
三、休假规定
原则:各种休假连休(如婚假与带薪休假连休、国家法定休假日与带薪休假的连休、国家法定休假日与婚假的连休等)不能超过10个工作日;
1、 婚假
1) 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登记结婚有三个工作日的带薪婚假,(如符合国家晚婚条件的员工: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结婚,带薪婚假为10天);
2) 员工请婚假须提前一个月报部门主管及人力资源部后方可离岗。
2、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
2)休产假的女职工须提前一个月办理,以便公司进行工作的按排,并报人力资源部后方能离岗。
3)在公司工作满二年以上,并与公司签署合同的正式员工享受有薪分娩假三个月。
产假期工资为岗位工资按以下方式下浮后的数额:
工资下浮额 =岗位工资 × 40% × 产假(工作天数)/22
3 、慰唁假:
职工在职期间,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时,给三个工作日慰唁假(不包含往返路程)。
4、 带薪休假
1)公司实行年休假制度,年休假计入有效工作时间,公司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后,每年有7天的年休假,员工每满一年,年休假增加一天,最高不超过15天。
2) 员工一年内病、事假天数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或旷工天数累计超过3天(含3天)的,取消当年年休假资格;女职工休产假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3)当年年休假可冲抵病、事假;
4)原则上当年的带薪休假当年休完、不能转入下一年度。
5) 员工由于工作需要当年未使用完的年休假余额,公司给予相应天数的年休假工资。上年度休假工资于本年度的元月份发放,发放金额为:
补发年休假工资额=休假年度元月份标准工资/22×年休假余额天数(天)。
5、工伤假
员工因工(公)发生工伤时,需立即上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救治;员工本人或所属部门主管需在工伤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填写《工伤报告》。 《工伤报告》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批确认后,休假按工伤假处理;工伤假期间发放全额工资,计入有效工作时间。
四、国家法定节假日
员工可享受以下有薪节假日:
1、元旦:休假1天(元月1日)
2、春节:休假3天(阴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休假3天(5月1日、5月2日、5月3日)
4、国庆节:休假3天(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
五、其他
1、各类假期(除年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在休假期间所跨的公休日,均作相应的休假处理。
2、每月初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统计考勤,统计完毕后发至各部门,再由各部门发至员工手中各自进行核对;如计算无误,由本人在本人考勤卡上签名后交回部门;如有误,则将情况书面陈述并连同考勤卡在当日交回部门,再由部门转交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核查。人力资源部门每月5日前向财务部门提供上月员工出勤信息,财务部门根据出勤信息编制工资单,并于每月10日发放员工工资。
3、上班、加班时间一律归整到半点或整点,上班不足半小时者,一律不计工时。
科技处考勤管理制度
一、为切实加强科技处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科技处民-警组织纪律观念,结合《大连市公安局民-警请休假和考勤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科技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民-警考勤采取各科室每日点名登记、协办室不定期抽查的形式进行。各科室每周一将上一周考勤情况电子表报协办室,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考勤表打印并签字交协办室进行备案。
三、民-警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避免出现迟到、早退行为。民-警工作时间内不允许做与工作要求无关的事情。
四、在同一自然年内,国家法定假日期间因工作原因需要备勤值班的,如果出现迟到、早退现象,单位领导应对民-警进行批评教育。在国家工作日期间,未按规定请假的,在岗不足一天的,按半天计算;在岗不足半天的,按矿工计算。
五、各科室对缺勤民-警需要保存请假条,因特殊情况口头请假的,要做好登记,否则按旷工计算。
六、民-警在本年度法定工作日期间,无故出现10次(不含)以上迟到或者早退的,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个自然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公务员法相关规定报市局政治部进行处理。
八、本规定从2015年5月1日开始执行,解释权归协办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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