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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记录规定
考勤记录“谁主张谁举证”还是“举证责任倒置”?
[案例] 单位和劳动者就加班工资问题发生争议,劳动者因此申请仲裁,上海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劳动者的仲裁请求,理由是在单位没有制作考勤记录的情况下,劳动者不能提供加班的证据。
小律师在此挑战一下权威:加班的证据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争议焦点]
1、单位制作了考勤记录的,发生劳动争议时,谁承担举证责任?
2、单位是否有制作考勤记录并保管的义务?
[小律师看法]
关于问题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表述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关于用工情况的大部分证据均掌握在单位手中,而考勤记录实践中都由单位保管。单位应当提供考勤记录,单位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这是“举证责任倒置”。
虽然问题1的答案是比较明确的,但在该案例中,单位确实无考勤记录,不属于单位掌握考勤记录而不提供的情况,无法简单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那么单位是否有义务制作考勤记录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规章制度,考勤记录作为单位工时制度的一部分,依法应当得到完善。
上海并没有就此问题有非常明确的地方规定。小律师查阅了上海法院的判决和全国其他省市的规定,得到相同的结论。
上海法院的判决书就单位制作考勤记录的义务通常表述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管理是其一项基础管理职责,故公司应履行提供考勤记录的义务”。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七条(部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
第二十五条有关举证责任问题(部分)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有关劳动者考勤情况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不能就加班具体时间举证的,应采信劳动者主张的时间,但劳动者主张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应作相应调整。
综上,建立劳动考勤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单位为避免纠纷,应积极制作考勤记录。劳动者也应尽量保管加班证明,在仲裁或诉讼中提供初步证据。
考勤记录和制度不全,造成企业赔偿
情况:
ABC的离职员工abc(合同2015.1.31-2015.1.30),接口人告知她是2015.12.31离职。2015.2.5abc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2015.2.1-2015.12.15双休日加班费3,373.00”。
前程无忧人事外包服务人员接到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函的第一时间联系其的接口人(也是陈某的直属领导)了解到:陈某在进公司的时候就被告知,是要周六上班的。ABC办公室的所有人员都不作考勤,执行的是调休制度,但是调休没有任何书面申请,只要和直属领导口头说一声即可。ABC公司虽然在《员工手册》提到调休制度,但是《员工手册》没有让员工签收过。
分析:
1.按照政府规定,非综合工时或其他特殊情况,职工应该在周六、日上班。公司要员工周六上班,或者调休,或者把40小时平分到6天中才合法。
2.员工在职1年期间共有45天休息日上班,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计算这期间的加班费用应该是3,600.00,而且一旦开庭不仅要支付300.00的开庭费,还因公司提出提前解除合同,要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ABC公司未让员工签收《员工手册》、办公室人员不作考勤,拿不出任何与本案相关联的证据。因此,公司注定败诉。
解决:
由公司支付给员工提出的3,373.00,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员工撤诉。
启发:
企业应有三个必要操作:
a)在《员工手册》说明考勤制度,包括工时、休息、请假、矿工等及其处理方式(警告、处分、辞退等),注意不要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我公司已有《员工手册》标准模版,可借鉴)
b)《员工手册》要请员工签收
c)严格考勤的记录,并遵照《员工手册》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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