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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考勤规定
一、本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皖人发[1997] 83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
二、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三、遵守考勤制度,集中点名时间按时点名,迟到超过15分钟按旷工处理;非集中点名时间由局领导或局领导授权相关股室不定期抽查,全年不低于20次,抽查结果计入年终考核。因公外出学习、开会、出差等,要提前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集中办理网上公出申请流程。有紧急事情不能参加点名,应事先用电话向分管领导或办公室报告,事后补办申请流程。
四、请假必须办理网上请假申请流程,批准后生效,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视为旷工。特殊情况应先用电话请假,事后补办流程。请假一天以内由本股室(单位)负责人审批;一天以上两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局主要领导审批。病假应附医生开具的病假证明。
五、凡经组织批准参加电大等成人业余、半脱产学习的人员,复习考试等所需要的时间,由各股室根据工作情况,对所需时间提出建议,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六、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原则上一年一次性享受,不得跨年度补休,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分段享受。休假前,个人应办理休假申请流程,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七、干部职工双方实行晚婚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以享受15天婚假。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执行。
九、事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严格按照皖人发[1997] 83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予以辞退。
十一、考勤情况与股室承包乡镇目标考核等各种奖励挂钩。迟到累计10次,事假累计10天,旷工累计5天只享受最低档次奖励的60%;连续病假达到3个月,全年累计病假达到66天,不享受各种奖励。
十二、办公室负责机关考勤情况的登记、汇总,每月将考勤情况向局主要领导汇报,并张榜公布,年终列入个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十三、本制度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原考勤制度停用。办公室负责解释。
财政局考勤规定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全体干部职工均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时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岗。
二、考勤签到时间为上午8:20以前,下午2:30(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三、原则上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一律上班签到后再外出办事,如有特殊情况因公或因私外出,应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但要明确外出时间;因公或因私外出完毕后,要及时参加考勤,未及时考勤视为缺勤。到外出差(办私事)需延长出差时间不能及时办理出差(请事假)手续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应在上班后一日内补办,否则视同缺勤处理。经批准外出参加培训或学习的,视同公务,履行报告手续。局领导班子成员外出办事须通知办公室。
四、请假和销假手续办理。工作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必须填写请假条,说明事由、时间。请假半天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1天以上2天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局长审批;超过3天的(含3天)必须向局长请假。假期结束,请假人必须向准假人销假,否则超假按旷工处理。对不请假者,一律作旷工处理。请假条交办公室备案。
五、实行年休假制度。各单位根据工作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因工作无法年休的人员的事假、病假可以用年休假来抵冲。
六、工作人员考勤情况由局办公室于次月前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接受监督。如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将情况反馈办公室,逾期视为认可。
七、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作为日常绩效考核及年终考核的的一项重要依据,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其中对于表现突出的人员要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于因工作无法年休的工作人员休假延续。
八、工作人员缺勤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缺勤超过30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制度从即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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