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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考勤制度
一、考勤规定
1、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制度相关规定,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做玩电脑游戏、炒股、打牌、进餐、聊天等与工作无关的事,上班时间佩戴工作牌。个人通讯工具应保持24小时畅通。
2、考勤办法。由各科室负责考勤,次月5日前将考勤情况汇总交局办公室。办公室每月由值班领导带队对考勤情况进行2次以上检查,每月对科室考勤情况进行公示,并将考勤情况纳入科室目标考核。
3、请假程序。请假人应事前填写《职工请(休)假审批表》(见附件),经逐级审批同意后方可请假,假期期满,请假人应及时到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特殊情况先口头请假后须及时补办手续。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的按旷工处理。
4、请假实行逐级审批制度。领导干部请假,按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科长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各分管局长批准,一天以上由局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由科长批准,五天以内(含五天)由分管局长批准,五天以上由局长批准。
5、坚持公务外出告知、公示及岗位代理制度。主要领导外出应告知区相关领导和办公室,分管领导外出应向主要领导报告,科长外出应向分管领导报告,其它工作人员外出应向科长报告。设置“工作人员外出公示栏”,科以上干部外出须进行公示。外出实行公务代理,工作时间原则上科室不得全部外出,因特殊情况全体人员因工外出,应悬挂外出告知牌。
6、事假、病假、探亲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和哺乳假等,严格按照成华人发〔1997〕23号文件执行。病假三天以上应有医院证明;事假要说明理由,并须先从年休假中予以扣除,原则上应利用公休日和年休假处理个人事务;年休假应在当年使用,当年不休假,次年不再安排;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可给予适当的补休。
二、处罚规定
1、凡违反考勤制度相关规定,经查实,一次给予 50元处罚,并扣科室年度目标分0.2分,当月超过2次以上者应在全局大会上做出检查。全年累计超过5次以上者,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2、全年病假(指休完年休假另申请的病假,有关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累计超过5天的人员,按比例扣发全年区级目标奖和局级目标奖,计算方法为:
应扣目标奖=超过5天的病假时间(天)×全年目标奖计算总额(元)÷全年应实际工作时间(天)
3、事假(指休完年休假另申请的事假)1天的人员扣发1%全年目标奖,累计2天的扣发2%全年目标奖,以此类推。事假累计超过60天(含60天)的扣发全年目标奖。
4、无故旷工1天的人员扣发10%全年目标奖,累计2天的扣发30%全年目标奖,累计3天的扣发60%全年目标奖,累计4天以上(含4天)的扣发全年目标奖。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职工请(休)假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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