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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岗位绩效考核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的十一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管理与领导,有效落实我镇的各项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鲁卫妇社发,《关于印发山亭区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山人社发【2011】19号)等文件及会议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各个项目的的不同特点,试行分类考核,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人员实行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实际贡献等方面的绩效考核,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成绩突出的人员倾斜,建立绩效挂钩、多劳多得的考核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公共卫生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我镇十一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二、 考核目的
督促指导我院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责与职能,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保证我镇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三、考核原则
(一)坚持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考核评估的具体内容、标准、方法和评分办法,强化考核评估结果的反馈,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提高考核评估实效。
(二)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考核程序、内容、标准和评分标准,严格依据标准进行考核评分和综合评价。
(三)坚持全面考核评估与日常性监督检查、定期考核抽查和群众参与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日常监督指导和全面考核评估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实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坚持绩效导向、奖优罚劣。
(四)坚持内部考核评估与社会评价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内部考核评估与社会综合评价督促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人员切实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考核内容
根据我区现阶段实施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卫生监督协管等11大类。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和《关于印发山亭区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山人社发【2011】19号)等文件,制定了《山亭区西集镇中心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人员考核评价细则(试行)》(见附件),作为我院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五、考核方法
西集中心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人员考核领导小组考核时采取查阅资料、现场考察、抽查核实、入户调查等方式。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的数量、质量、群众满意程度调查按《西集中心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人员考核评价细则(试行)》执行。
六、考核对象
本院负责公共卫生项目的工作人员。
七、考核方法与程序
(1)制定《西集镇中心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方案》及《西集镇中心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岗位绩效考核评价细则(试行)》。
(2)成立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岗位绩效考核领导组,负责考核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组 长:朱永
副组长:张传盈
成 员:张庆峰、朱德军、刘新宇、张传芳 、李祥华
(3)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评价细则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以“数据说话”客观评分。在公共卫生的每项年度完成4次以上对公共卫生项目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兑现、本人岗位聘任、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并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档案,根据考核结果,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5)考核等次建议报区公卫办、财务科,并在院内予以公示。
八、绩效考核结果与运用
1、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分值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70—79以下为基本合格,70以下为不合格。
2、按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系数,优秀的为1.4、合格的为1.2、基本合格的为1.0,不合格的为0.8 。
3、考核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后,按个人绩效考核系数的50%确定其考核得分系数。
(1)违反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在工作中吃、拿、卡、要等经调查核实的;
(3)因玩忽职守造成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的;
(4)因服务态度引发医疗纠纷给单位造成损害的;
(5)遇有重大事件不及时逐级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6)对损坏卫生院荣誉,造成不良后果的;
(7)不服从院领导工作安排的。
九、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做好此次考核工作关系到广大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调动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我院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镇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
(二)明确任务,认真实施 依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进行认真细化分解,核定每个项目的工作任务量,量化指标分值,制定考核细则,确保考核结果实事求是。
(三)严明纪律,公正公平 严格按照考核细则对公共卫生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确保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对考核工作不负责任的,监督不到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西集镇中心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岗位绩效考核评价细则(试行)
区卫生系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请示报告
根据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涪府办发[]145号)、《市区卫生局关于印发区卫生系统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涪卫发[]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单位实际,经单位职代会集体研究提出、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特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请示如下:
一、考核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考核方案和考核程序、结果公开,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公正、公平地绩效评价,自觉接受服务对象的评议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二)绩效挂钩原则。绩效考核结果与政府补助、单位主要领导和工作人员相关利益相结合,按劳取酬、绩效优先。
二、考核对象
本单位除由区卫生局考核的中心主任外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
三、绩效考核方法
(一)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劳动纪律、医德医风、群众满意度等。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见附件1、附件2。
(二)考核周期
考核周期为半年一次,并将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于次月报区卫生局备案。
(三)考核程序
单位召开职工会进行民-主测评,单位考核小组按照考核标准量化评分,结合民-主测评情况,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经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考核结果兑现绩效工资。
(四)考核结果确定
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行百分制,按照各项绩效考核细则评分。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分值90分及以上为优秀,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20%,按考核得分高低从高到低依次确定人数;90分以下至70分及以上为称职,70分以下至60分及以上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
四、考核结果的应用
单位对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是其绩效工资分配的依据。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占25%)、物价水平(占25%)、岗位职责(占25%)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占25%)四方面因素。
单位工作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体现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部分应根据考核结果发放。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兑现;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中体现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部分扣减50%;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中体现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部分全部扣减。
单位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被扣减的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纳入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在区卫生局核定的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由单位根据工作人员考核得分情况按系数进行分配(计算方式: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人数系数总和*个人系数=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
1、副主任、工会主席根据区卫生局目标考核结果确定等次后,按照卫生局对本单位考核优秀等次1。6系数、合格等次1。5系数、基本称职1。3系数、本人考核不合格取消奖励性绩效工资或卫生局规定的发放比例执行。
2、根据(涪卫发[]92)文件精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党组织主要领导应符合涪区委[]107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并按程序选举产生。我中心余忠福同志党内书记职务未按规定程序进行选举,考虑余忠福现党内工作和分管工作,奖励性绩效按介于副主任和中层干部之间1。4系数发放,优秀加0。1系数。
3、中层(正)干部1.3系数,中层(副)干部1.2系数,优秀加0.1系数。
4、医生按1.15系数,优秀加0.1系数。
5、护士按1.05系数,优秀加0.1系数。
6、行政后勤按1.0系数,优秀加0.1系数。
(三)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职务职称晋升、续聘与解聘的重要依据
五、相关政策规定
(一)病假、延长产假累计超过6个月及以上的,从次月起连续6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当年(度)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延长产假累计超过4个月未达到6个月的,从次月起连续4个月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计发,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得超过同类人员的70%;病假、延长产假累计超过2个月未达到4个月的,从次月起连续2个月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计发,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得超过同类人员的90%;病假、延长产假在两个月以下的,其绩效工资发放按照单位制定的相关绩效考核规定办理。一个月中事假累计超过7个工作日不足10个工作日的,次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0个工作日的,次月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其次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同类人员的9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得超过同类人员的60%;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其次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同类人员的70%计发,当年(度)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下列情形处理: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的,扣发3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6个月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扣发6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当年(度)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降职以上处分的,扣发当年基础性绩效工资,两年(度)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期停发所有绩效工资。经审查核实后,如不构成刑事犯罪未受到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的,补发其停发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既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又受到行政处罚的,按其中影响期限长的期限扣发或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以上“基础性绩效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或“在一定时限内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指基础性绩效工资中体现地区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部分按“一定比例计发”或“不予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中体现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部分,仍根据本人考核结果挂钩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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